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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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索赔计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索赔计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索赔计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工程款支付和索赔计算是双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各方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

一、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是指在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工程款支付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和标准。

1. 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首先要明确在合同约定的款项金额和支付方式。

在签订合同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就款项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写明清楚。

通常情况下,工程款支付方式可以分为按进度支付、按阶段支付、按工程量支付等。

2. 工程款支付流程工程款支付的流程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验收:根据工程发包合同的约定,验收工作必须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验收通过后,发包方应及时对工程进行审验,并出具验收证书。

(2)申请支付:发包方在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出支付款项的申请。

申请中需附上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财务文件。

(3)支付审核: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支付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核实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及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4)支付执行:完成支付审核后,发包方应根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款项支付给承包方。

3. 工程款支付的注意事项在工程款支付中,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按时支付:发包方应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以免影响承包方的正常施工工作。

(2)支付凭证:发包方应保留好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财务文件,以备后续审计或索赔计算使用。

(3)支付过程监督:承包方应监督发包方的支付过程,确保款项的正确支付。

二、索赔计算索赔计算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发包中因违约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 索赔依据索赔的依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延期交付:承包方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交付,可以依据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方式进行索赔。

(2)设计变更: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进行设计变更,导致承包方增加工程成本或者工期延长,可以根据变更工程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

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

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来说,应为体量比较大,投入大周期性比较长。

那么对于工程的结算的方式该如何的进行才能保障工程的进度正常的进行,一般工程的结算的方式有哪些,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二、什么是预收工程款根据合同规定开具发票、办理纳税、收取预付工程款,做好收款台账。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收款按合同约定收取,原则上预收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的10%,不高于合同价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收。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筑工程结算方式是什么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是一个重要环节。

合理的支付与结算管理,不仅可以确保施工进度,还可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支付与结算管理的原则、流程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支付与结算管理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在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中,公平公正是最基本的原则。

各方必须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支付与结算,不存在黑箱操作或偏袒某一方的情况。

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是确保各方权益的关键。

2.合同约定原则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合同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对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各项细节进行明确规定。

各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以保障双方权益。

3.工程量计量原则支付与结算管理中,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的量进行计量。

只有准确计量工程量,才能确保支付与结算的准确性。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计量体系,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验工作。

4.及时支付原则工程款支付应该及时进行,不得拖欠。

及时支付不仅能够促进施工方的积极性,也能维护工程的正常进行。

违反及时支付原则,不仅会延误工期,还可能引发纠纷,增加施工成本。

二、支付与结算管理的流程1.工程款支付的流程(1)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款项阶段性申请工程款支付。

(2)验收与计量:业主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展进行验收,并计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工程款支付审批:根据验收与计量结果,业主方审核施工方的支付申请,并进行审批。

(4)工程款支付:业主方根据审批结果,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给施工方。

2.工程款结算的流程(1)工程结算编制:施工方根据施工完成情况,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2)结算审核:业主方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3)结算审批:业主方审核通过后,进行结算报告的审批。

(4)工程款结算:业主方根据结算审批结果,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施工方。

三、支付与结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1.工程量计量不准确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中,工程量计量不准确是常见的问题。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范围界定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范围界定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范围界定作者:张爱英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下旬》2021年第11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明确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金额的范围,但是对于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的款项的内容,却并未规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起诉时,除了工程款之外,往往同时也会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利息总额及违约金在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之内,发包人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承担付款责任?【关键词】欠付工程款责任范围;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法定孳息;总包合同约定标准【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3.108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内涵与外延1.1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譬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名称的承包人(如施工企业、施工队、包工头)。

第一条的“实际施工人”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称。

从上面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我们不可以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范畴,例外:(1)合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2)农民工;两种例外情形均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

1.2发包人发包人又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发包人是仅仅指建设单位,还是相对于下手承包人而言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可以是发包人?也就是说,总包单位相对于其下手的承包人而言,均可以看作发包人,工程承包上下手之间均可以看作发包与承包的关系,上手是发包人身份,下手是承包人关系。

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咨询工程律师

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咨询工程律师
再次,直接确认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利于遏制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实践中,一些 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层层转包,既承包了工程,赚取了利润,又逃避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劳动风险。确立建筑施工企业 与违法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直接提高了违法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成本,用人单位在享有经营利润的同时, 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不重新考虑劳防成本,违法招工的不良现象自然会被遏制;发 生工伤事故后,用工主体责任也从经济上制裁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发包行为,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之间实质上的平 衡,促进建筑施工业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如工程总承包合同采取垫资承包方式,因《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依 据,而在操作实践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备案存在着认识问题,但当事人必须办妥合同备案手续。衡量黑白合同的界 限:一是已经中标,二是已经备案,两要件缺一不可。
五、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对相关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在发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协议依法应属于无 效。《合同法》第五十条第第 五 项规定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承 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 在发生挂靠、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 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无效。在 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解释》第四条所称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指的就是挂靠。第二、在发生挂靠的情况下 一般存在两个合同 1 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这两个协议都属于无效 协议。第三、转包本身就是违法的 只有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当 事人不能以转包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施工,或者承包人非法转包,发包人如何与其结算工程款?江苏高院意见:73p。

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例】某法国公司兴建一座厂房,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大概70%的时候,黄某将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300万,并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要求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安徽高院意见: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

(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江苏咼院意见: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广东咼院意见:8t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工程发包中的支付与结算法律规定

工程发包中的支付与结算法律规定

工程发包中的支付与结算法律规定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支付与结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支付与结算的准确执行,不仅能够保障各方利益,也有利于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工程发包中的支付与结算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支付阶段的法律规定在工程发包中,支付阶段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给承包人的过程。

支付阶段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工程款项支付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程款项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的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并按照约定执行。

2. 工程款项支付的时间工程款项支付的时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费用。

3. 工程验收与支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

只有在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才能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

同时,在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人应当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和维护服务。

二、结算阶段的法律规定结算阶段是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工程量计算、价款计算以及结算支付的过程。

结算阶段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结算的依据和审定结算应基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并经互相确认。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审定,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结算的支付方式工程结算款项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过程中应注意确保支付方式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并保留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记录。

3. 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在结算阶段,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是常见的方式。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用于购买材料和设备;尾款是在工程完工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用于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三、支付与结算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工程发包中,支付与结算的纠纷时有发生。

如何解决这些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关键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法官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法官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法官说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审价十分常见,属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主要手段,承包人迫于无奈往往只能诉求于法院。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文章中的案例特殊之处在于,涉案工程先后出现三份不同的结算书,能否认定该工程已完成结算,结算的依据等等颇具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案件中有多份结算书,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要结合实际案情,明确当事人有无特殊约定。

文/刘利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2016年第11刊【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先后出现若干份数额相差较大的结算书,法院不宜简单地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应重点审查该结算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能以一方当事人出具的结算书上没有经过对方盖章确认而认定工程没有完成结算,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以送审价为准。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5日,原告长沙桐木公司和被告三正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长沙桐木公司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形式承包涉案工程A栋、B栋、C栋;竣工验收与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结果若有异议时,可由双方相关人员核对,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才能作为支付结算款依据,逾期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所报结算;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整体项目(不包括室外工程)竣工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总价款至90%给承包人,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完后10天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7%,余款3%待2年保修期满后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若超过本条款约定期限不足额支付工程款,每拖延1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按欠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还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等进行了约定。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的一种方式。

而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则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依据施工方的施工情况和相关合同条款,确定最终支付款项的方式。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展开讨论。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1. 阶段性支付方式阶段性支付方式是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的阶段性节点,向承包商逐步支付工程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保障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减轻其经济压力。

同时也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有力监控,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 材料到场支付方式材料到场支付方式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根据材料到场数量和具体价值,向承包商逐步支付材料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工程款的过多垫付,同时也能够确保材料及时到位,不影响施工进程。

3. 按照工程量支付方式按照工程量支付方式是指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以工程量为依据进行支付。

承包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工程量越多,获得的支付金额就越大,反之亦然。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

二、工程款结算方式1. 单价合同结算方式单价合同结算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最终的支付款项。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难以预估或者施工图设计变动频繁的情况下,能够保证 payment payment and settlement methods are consistent reliability and flexibility.2. 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金额进行最终的支付。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为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变动较少的情况下,能够明确确定最终支付的金额。

3. 劳务费加材料费结算方式劳务费加材料费结算方式是指按照施工单位提供的劳务工作量和材料费用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更加具体明确,能够清晰了解施工单位提供的劳务和材料的成本,也方便后期的财务管理和发票结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是工程发包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工程发包中,承包商和发包人之间的款项支付和结算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是指发包人按照与承包商约定的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款项。

这是对承包商工作的认可和对其付出努力的回报。

在工程款支付中,有几个重要的要素需要考虑:1. 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2. 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通常与工程进度挂钩。

按照约定,承包商可以分阶段或按比例进行支付。

发包人在支付款项时,要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核实,确保款项的合理支付。

3. 发票和凭证:工程款支付应依据有效的发票和凭证。

承包商在每次申请款项支付时,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和与实际工作进展相符的凭证,以便发包人核验和记录。

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完成后,发包人与承包商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最终的款项结算。

在工程结算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 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工程结算。

2. 清单核对:在工程结算中,需对工程所涉及的设备、材料和劳务等清单进行核对确认。

发包人应与承包商一同核对清单,并记录下来。

3. 结算方式:工程结算可以采用一次性结算或分次结算的方式。

一次性结算适用于规模较小或工期较短的工程,而分次结算则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或分阶段进行的工程。

4. 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包括工程款支付、变更工程款项、未支付款项等。

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金额的核算,并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确认。

5. 结算证明:完成工程结算后,发包人应出具结算证明文件,以便作为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在工程发包中,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遵守约定规定和程序非常重要。

【律师解读】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

【律师解读】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

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各种纠纷情况各异,大多资料繁杂、多个争议点叠加,作为代理律师应牢牢把握纠纷解决思路,逐个击破疑点难点,坚定信心,直面纠纷,最终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中,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又是诸多工程纠纷中备受各方关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种类型。

本文拟从相关背景、司法理念、结算依据、处理思路等方面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问题作一概括梳理,与大家共勉。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背景简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需要对相关的一些背景知识及信息有所了解,以丰富我们的视角,从而找到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对建筑行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建筑行业在我们国民经济当中的位置,从业人数来说,最近这几年基本上每年建筑行业的从业人数都是在5500万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私营和股份制企业,从业人数在5200万人左右。

其次,从GDP量的角度来看,建筑业最近几年基本上占GDP增量的6%-7%之间,那么增加值基本上在5—6万亿。

去年全国GDP的增加值,基本上接近100万亿,也就是说我们建筑业占了增加值的百分之六点几。

百分之六点几是什么概念呢?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一季度GDP同比下降的就是6.8%。

可见,建筑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当中有着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三,对建筑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当中的司法理念和趋势等等,应当有一个动态的把握。

尤其是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政策性文件,需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继而熟练的运用。

第四,我们还需要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因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跟其他一些类型相比,可能总的数量不是特别的多。

据统计,2017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是在10万件左右,2018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在11.3万件左右,2019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是12万件左右。

实际施工人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指引

实际施工人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指引

实际施工人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指引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原《合同法》背景下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即为人熟称的“解释一”、“解释二”)废止,原“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规定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法律规定“解释一”第二十六条2005年1月1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019年2月1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2020年1月1日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立法背景该条文是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可追溯至于2005年施行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2005年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将工程进行层层发包或违法转包,从中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赚取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建筑行业因其特殊性,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层层盘剥过后,农民工能够获取的报酬往往少之又少,血汗钱被克扣的情况时有发生。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对于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问题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在建筑工程合同当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一般情况下有五种支付方式。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支付与结算操作不仅能够保证施工方和业主之间的权益,也能促进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支付方式、结算流程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探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一、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是指工程款支付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支付:直接支付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即业主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施工方。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适用于小型工程或者返工、补缺等特殊情况。

2. 分段支付:大型工程通常采用分段支付的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段支付,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

预付款用于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进度款用于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和人工费用,质保金用于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

3. 验收支付: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业主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但同时也需要业主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认真审查。

二、结算流程结算流程是指工程款结算的具体步骤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编制结算书:施工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编制结算书。

结算书通常包括工程量清单、计量单证、材料费用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 提交结算书:施工方将编制好的结算书提交给业主,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3. 审核结算书:业主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核,核实工程量和费用的准确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4. 签署结算书:业主和施工方对结算结果达成一致后,双方签署结算书,并确认结算金额和支付方式。

5. 支付款项:根据结算书的约定,业主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工方。

三、常见问题在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介绍两个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变更工程引发的支付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可能会引发支付纠纷。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需在合同中明确变更工程的处理方式,并及时进行工程变更的签证。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依据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依据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依据在建筑施工的世界里,结算可谓是个不小的“门道”。

有些人一听到结算就像看见了让人头疼的数学题,心里那个哀嚎啊,简直是“心如死灰”。

但其实,结算并不是那么复杂,只要弄明白了几个基本的原则,就能轻松驾驭了。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让你在这个“迷雾重重”的领域中拨开云雾见青天。

1. 施工合同的重要性首先,施工合同是我们进行款项结算的“宝典”。

就像打麻将前的“摸牌”,摸清楚了手里的牌,才能知道怎么出。

合同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你利益的“金盾”。

所以,在施工前,双方要认真研究合同的每一个字句,像是在读一本悬疑小说,细节决定成败啊!。

1.1 费用的约定在合同中,费用的约定就像是做菜时的调料配方。

缺了什么,味道就差了。

一般来说,合同会清楚写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等,得让人一目了然。

这里有个小窍门,就是每次进行费用结算时,最好按照合同里的标准进行核对。

要是你自己都搞不清楚,那可真是“水中捞月”,白忙活一场。

1.2 变更的记录还有,施工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变更,就像人生中那些“意外惊喜”。

这些变更不仅影响工期,还可能对结算有直接影响。

因此,记得及时记录变更情况,这样才能在结算时有据可依。

否则,最后再想追溯,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麻烦得很!2. 实际发生的费用接下来,我们得聊聊实际发生的费用。

这可是真金白银,不是随便说说的。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必须要有据可查,像个老实人一样,做到真实可靠。

2.1 人工成本首先是人工成本。

大家都知道,人工费可不是小数目,尤其是在建筑行业。

每个工人的工资、工时,以及加班费等等,都得详细记录,不能“马虎了事”。

这就好比打工时,老板问你干了多少活,得一五一十地说清楚,不然可就尴尬了。

2.2 材料费用然后是材料费用。

材料的采购、使用和剩余,都要清清楚楚。

常常有朋友跟我抱怨,材料成本总是超出预算,其实这是因为没有管好“家里的钱”。

工程施工款结算方法(3篇)

工程施工款结算方法(3篇)

第1篇一、按月结算按月结算是最常见的工程施工款结算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

2.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进度等因素,编制月度工程结算报表。

3. 发包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工程单价等。

4. 审核无误后,发包单位按照结算报表金额支付工程款。

5. 重复以上步骤,直至工程完工。

二、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将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完成后进行结算。

具体操作如下:1.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分段结算的时间和节点。

2.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进度等因素,编制分段工程结算报表。

3. 发包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工程单价等。

4. 审核无误后,发包单位按照结算报表金额支付工程款。

5. 重复以上步骤,直至工程完工。

三、竣工后结算竣工后结算是指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一次性的结算。

具体操作如下:1.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竣工后结算的时间。

2.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进度等因素,编制竣工结算报表。

3. 发包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工程单价等。

4. 审核无误后,发包单位按照结算报表金额支付工程款。

四、按工程量结算按工程量结算是指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具体操作如下:1.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按工程量结算的时间和节点。

2. 施工企业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量结算报表。

3. 发包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审核无误后,发包单位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支付工程款。

5. 重复以上步骤,直至工程完工。

五、按比例结算按比例结算是指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比例进行结算。

具体操作如下:1.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按比例结算的时间和比例。

2. 施工企业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按比例结算报表。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结算(3篇)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结算(3篇)

第1篇一、工程量计算实际施工人的工程结算首先需要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是指施工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作量、工时等。

计算工程量时,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约定进行。

这一环节对于后续的工程款结算至关重要,因为工程量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结算金额。

二、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是实际施工人工程结算的核心环节。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 分阶段支付: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等。

2. 按比例支付:根据工程量完成的比例,按比例支付工程款。

3. 一次性支付: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4. 信用支付: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实际施工人预支部分工程款。

三、费用核减与补偿在实际施工人工程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1. 费用核减: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低于合同约定。

此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结果,对超出部分进行核减。

2. 费用补偿:因发包方原因,如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波动等,导致实际施工人产生额外费用。

此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结果,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费用补偿。

四、争议解决在实际施工人工程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1. 协商: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在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对争议进行调解。

3. 仲裁: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诉讼:在协商、调解、仲裁无效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总之,实际施工人工程结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争议解决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工程结算的公平、公正。

同时,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2篇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在实际施工人的工程结算中,首先要明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施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2. 实际承担施工任务,包括组织施工、安排施工人员、提供施工材料等;3.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三种方法是什么

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三种方法是什么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三种方法是什么
导读:1、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来说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2、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3、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1、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来说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

即使付款或收款的凭证不慎遗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完成举证,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付款的详细信息
2、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

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

3、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在实际施工情况下,甲方应该怎样给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在实际施工情况下,甲方应该怎样给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在实际施工情况下,甲方应该怎样给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拨付一般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常规的做法有:(1)按月结算。

这是一种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交、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结算办法。

按月结算是案例分析中重点要掌握的结算办法。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对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12个月以内)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分段结算。

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若干个单元,完成并验收一个单元,就支付该单元的工程价款。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在实际中,按月结算方式是最常用的。

工程预付款的计算工程预付款又称预付备料款。

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承包单位一定限额的预付备料款,作为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构配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

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方有权立即收回。

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发包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在发包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

当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是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程量、主要材料和构配件费用占建安工程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期等因素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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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施工,或者承包人非法转包,发包人如何与其结算工程款?
江苏高院意见:73p。

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例】某法国公司兴建一座厂房,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大概70%的时候,黄某将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300万,并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要求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安徽高院意见:
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

(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江苏高院意见: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广东高院意见:
8t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北京高院意见: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案例】某镇江公司建一座厂房,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实际上是孙某借用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镇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这合同显然是无效合同,孙某是实际施工人,也是现场的项目经理。

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多笔工程款,有的工程款是打到建筑公司账户。

其中有一次因为过年,为了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孙某请求镇江公司借给他100万,建筑公司也希望镇江公司拿出100万用于解决燃眉之急,镇江公司考虑到今后的工程款结算也是与孙某进行结算,就同意了这个要求,并由孙某出具了借条。

后来工程做完之后,镇江公司已大约只欠工程款50万,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镇江公司支付150万,一审法院是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请。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款是否有效?
实际施工人如果和发包人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结算协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据结算文件请求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则可以将该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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