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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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行为无因性
(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定义 无因——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物权行为的
成立与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交付标的物之后 ,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 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 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思考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 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3月4日甲 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思考
•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 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 请同学们思考: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了几个法律 行为?
依照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概念,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 了三个法律行为:
(1)3月1日的买卖彩电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债权债务 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义务;
(三)无因原则
• 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 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 原因行为已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不以原因行为之欠缺或不存在,致 物权行为受其影响。抽象原则是依据分离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 。因物的履行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基于原因行为。所以物的履行 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行为的结果。依据抽象原则, 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物的履行行为却不能当 然失效。
请问: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甲与乙 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二)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继受 1.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变动要件和债权行为生效不相干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 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一房二卖的案例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 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遇到丙,丙 愿意以更高的价格买房,丙支付了价款并与甲办理了 过户手续,后被乙知道,乙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转移房屋所有权。 请问:法院是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2. 不采用物权无因性理论 无因性理论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
分析
情形一:如果买受人乙把彩电转卖给第三人 丙,则第三人丙即使出于恶意也能取得所有权。出 卖人甲不能对第三人丙行使任何权利,他只能向买 受人乙请求返还转卖所得的价金;
反之,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那么如果第 三人丙属于恶意,出卖人可以直接对该恶意第三人 起诉,请求返还彩电。
情形二:如果买受人乙将彩电上出质给第三 人丁,因质押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出卖人甲不 能请求丁返还彩电,只能向买受人乙请求赔偿;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 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与甲;
(3)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 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二、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
区分原则
物权行
为理论 形式主义原则 三原则 无因(抽象)原则
(一)区分原则
• 又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 离。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5条
注意 ① 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期限; ②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所谓的无因性,并非谓该法律行为没有原因, 而是立法者基于政策之考虑,有意将原因从特定 的法律行为中抽离的结果。”……物权行为是否无 因,“是一项依据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之 立法政策问题” 。
—— 王泽鉴
“抽象原则既不是先天就‘正确的’,也不是先 天就‘不正确的’”,它只是“法律的一种确 定” 。
物权法学
单邦来 讲师、律师 2020年2月
第五章 物权行为理论
• 一、物权行为 • 二、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 •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 •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
一、物权行为
1.物权行为定义: • 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 通说认为,只有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比
如转移标的物或者货币所有权的意思)与 形式(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相结合 ,才构成物权行为。
• 根据抽象原则,在买卖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况 下,标的物所有权仍因交付或登记而发生转移,出卖人仅得向买受 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若买受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其转 让为有权处分,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买受人破产,出卖 人不享有取回权,只能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若标的物被申请强制执行,出卖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物权行为 的无因性的重要功能就在于明晰法律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
• 按照分离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行为与完成 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 为,后者为结果行为。这两个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和成立方式,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作为原因的 债权行为如买卖契约,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能使 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及价金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物 权行为才是直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 法律行为,体现了行为人以所有权变动为内容的合意。债 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各有其价值,行为人在达成了债法上的 合意之后,要达到物权变动的后果,必须还要缔结一个以 所有权变动后果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该物权行为独立于作 为变动原因的债权契约而存在,具有独立性。
—— [德]维尔纳·弗鲁沫
瑕疵同一 这种区分(指债权契约和物权契约的区分, 作者注)绝不意味着,原因行为的意思表示暇疵不能影 响物权的履行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那些依恶意诈欺出 卖人而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其目的通常并不只是通过买 卖合同获得债法上的履行请求权,而是要直接地取得出 卖物。骗人者的意图正是钻被骗者意思表示缺陷的空 子……只有在一种完全特别的但到如今尚不清楚的状态 下,也许人们能在某种即定情势中承认,被告人将不会 象在买卖合同中受恶意欺骗那样来进行物权的履行行为。 如果这种情形不能确认,那么就应承认,因欺骗成立的 撤消产生物的所有权转移契约无效的后果(《帝国法院 民事判决》第70,55,57号)。
—— 奥托•冯•吉尔克
当民法决定藉法律行为这样高度抽象的概念, 而非买卖、租赁这样中度抽象却与生活中的交 易概念较为贴近的概念,来落实私法自治的理 念,又决定把相对的、请求性质的债权,与绝 对的、支配性质的物权区隔时,生活中的一笔 交易可能在法律关系上要拆解为数个行为,就 己无可避免了。
——苏永钦:“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相关问题”
债权行为
产 生
请求权
物权合意
指向
动产:交付
形式要件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物权行为
导致
(二)形式主义原则
•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要依据一 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表达的原则。
• 因为物的合意乃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 象,因此必须以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这一物的合 意;该公示不仅具有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而且应 该具有物权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 合意就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般而言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式为登记。
反之,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那么乙的出 质行为无效,因为乙的出质未经彩电的所有人甲同 意。
甲
× 债权行为 √ 物权行为
不当得利返还
乙
√▲
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 萨维尼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 (了解)
交付,通常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为之。例如,出 租、寄存和以物设定质权等,均有交付。但在这些场合, 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但在买卖、交换(互易)、 赠与和消费借贷的场合,标的物一经交付,其所有权便 发生移转。这种场合中的交付与前一种场合中的交付的 本质的差异在于:在这种场合,出卖人有打算移转所有 权的意思;而在前一种场合,则没有。因此可以得出这 样的结论:交付(traditio),是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思的 合致而使所有权移转的。无该意思的合致,标的物的所 有权便不移转。
参考解析
•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 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 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 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 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 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 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
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标的物交付( 或变更登记)后,才发现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 被撤销,出卖人仅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 意味着出卖人由所有人沦为债权人,不再受物权法 的保护。
思考
例三: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 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3月4日甲以受 到欺诈为由主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 撤销该买卖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甲才了解到在4月份,乙 已经为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形,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甲会遭受怎样的被动与不利益?
司法考试例题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 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07/3/6)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源自文库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 萨维尼
任何国家的民法理论,只要存在一个债权、 物权等基本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那么它在法 律行为的分类中就必然有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的区别。……物权行为是对法律行为依其法律 效果进行分类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 谢怀栻、程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
某人到商店买一副手套,他很快付款并取手 套,他必须睁大眼睛,注意到三项法律行为: 1. 这是一项债法契约的缔结,据此,确立可通 过履行消灭的债之关系;2. 这是一项完全独立 于前述债权契约的关于所有权移转的物权契约 的缔结;3. 上列两项行为之外,这还是一项交 付,该交付“虽然是法律行动,但却不是法律 行为”。……(这)不仅是对实际过程的歪曲, 而且是形式概念对实体法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