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安全专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陕安监〔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6〕101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自12月上旬开始,继续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工作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突出检查督查非煤矿山领域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限范围本轮非煤矿山检查督查在上一轮检查的基础上,从12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化”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5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非煤矿矿山“三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安监〔2014〕77号)中有关网格化监管的分级要求,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对上一轮未覆盖到的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查。
三、检查分组省安全监管局安排专项督查组,分别对10个设区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各市(区)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督查组,对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检查督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检查。
有关中省属企业成立由集团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的检查组,对本系统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安监总管一〔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2月17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一、地下矿山(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提升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1.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矿体回采顺序发生改变;(2)开拓系统发生改变;(3)地表环境发生改变。
2.上行开采、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排水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陕安监管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6]98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企业:现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采金属非金属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方可参加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分为安全管理和开采、尾矿库二个系统进行。
(一)按照《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安全管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分为一级安全管理、二级安全管理。
(二)按照《陕西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开采系统考评标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开采系统考评标准》(以下简称《开采系统考评标准》)考评开采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采系统安全标准化分为一级开采系统、二级开采系统。
(三)按照《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尾矿库系统考评标准》(以下简称《尾矿库系统考评标准》)考评尾矿库系统。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陕安监管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安监管发〔2011〕56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1年底前,中省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二)2012年底前,所有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中省属矿山企业除建成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外,必须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当班人数30人以下的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三)2013年6月底以前,所有井下当班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当班人数30人以下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二、基本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应遵循如下基本要求:(一)监测监控系统1、组成: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由传感器、信息传输线路、中继站、中心站(主机)、报警和指令系统等组成。
2、功能:主要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测;开采高硫高磷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要对采掘工作面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磷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要对采空区稳定性和地压活动进行监测;有载人提升设施的地下矿山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陕安监〔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安全评价机构: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以下简称《新提纲》)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提纲》的颁布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措施之一,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章的补充和细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及安全评价机构应充分认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新提纲》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研讨,准确把握《新提纲》精神实质,将《新提纲》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应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按照《新提纲》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要求签订委托书,且从委托之日起至报告书完成编写前,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在有效期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未按照规定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行政许可。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详细说明矿区周围及上下各个方位的村庄、建构筑物、地表地下水体、河流及矿权分布等情况,并就周边环境对矿山和矿山对周边环境的安全影响进行分析,给出结论,提出对策措施意见,不得隐瞒遗漏。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陕西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9]49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陕西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陕西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9〕49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事故灾难应对能力。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陕西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主要包括: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受委托对重大和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性项目的项目评估、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决策建议,进行公众防护技术咨询;参与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调研,参加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政策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二、工作要求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依照《陕西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参加应急管理工作。
2、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市(区)安监局以及专家所在单位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积极支持和配合专家组开展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选矿厂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选矿厂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进一步提高对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选矿厂是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配套生产系统,与矿山生产、尾矿库运行紧密相关。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l6423-2006)、《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选矿厂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未将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范围,部分选矿厂存在设备设施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事故时有发生。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选矿厂进行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认真分析本地区选矿厂安全管理现状,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强化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陕应急〔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现将《2024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2月8日2024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2024年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抓手,压实各级责任,严格源头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提高“四化”水平,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一)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起数和遇难人数较“十四五”前三年平均水平实现双下降。
(二)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持续发力,推动非煤矿山减数量、提规模、上水平、安全发展。
查清非煤矿山集中连片区域系统性隐蔽致灾因素,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
“四化”建设有明显进展,开拓、采掘等环节实现机械化。
(三)尾矿库安全水平持续改善,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尾矿库问题年度治理任务,不发生溃坝、泄露。
(四)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项目部人员配备、在岗履职等逐步规范。
地质勘查作业实现“零事故”。
加强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课程一
卷筒直径2m以下(不包括2m)的提升设备统称为 提升绞车(双卷筒的称为双卷筒提升绞车)
关于提升设备的分类
• 主提升机或主提升绞车的含义
矿井主要提升机系统概况
1、提升机系统 提升机系统主要部分:提升机、提升钢丝绳、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简介
3. 实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求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属 与非金属矿山应优先采购已取得安全标志 的矿用产品。2006年7月1日起,金属与 非金属矿山采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 矿用产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带式制动绞车
铭牌型号: JT—□×□ 2JT—□×□
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 根据提升钢丝绳的长度、钢丝绳直径确定提升设 备卷筒大小、提升设备类型、规格
• 首先根据运输要求确定钢丝绳规格 • 对缠绕式提升设备确定卷筒直径
– 卷筒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
• 井上:≥80,井下:≥60
– 卷筒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
绞车
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 关于带式制动绞车的使用 – 强制性安全标准GB20180将带式制动提升绞车划分为: 辅助绞车; – 安监总局于2009年3月9日以安监总管一〔2009〕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全团人员基础工作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严禁使 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 在技术上由于带式制动器的缺陷,容易产生制动力矩 不足的现象。 注意:不能使用带式制动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该类型提升机目前在矿山应用较多,设 备稳定性相对较好。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陕安监函〔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规定》细化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了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厘清属地监管职责,坚持突出重点与“双随机”相结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二、强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督促企业安全管理上水平。
一是依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切实掌握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工艺、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要根据各企业生产特点,定期组织专家对危险程度高、事故易发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企业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并做好整改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0•【文号】安监总管一[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修订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仍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7.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10.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1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2.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前言简述项目基本情况、评价项目委托方及评价要求、评价工作过程等。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陕安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目前,工程外包已成为我国非煤矿山工程施工作业与技术服务活动的重要形式,且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增长,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自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在4年多的时间内,通过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的共同努力,虽然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外包作业仍然是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地,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遏制外包作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彻底扭转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依据《陕西省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陕西省2018年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夯实责任,规范整治,总结经验并及时上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效果。
联系人:杨雄电话:************电子邮箱:****************附件:陕西省2018年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8日附件陕西省2018年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结合本方案,制定更加详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效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条件,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3年4-12月在全国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近年来,地下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据统计,2006年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368起、死亡1426人,其中地下矿山所占比重高达64.1%和51.8%;重大事故14起,其中有10起发生在地下矿山,占71.4%。
在地下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灾和炮烟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过40%,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位于地下矿山各类事故之首。
事故调查分析表明,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混乱;二是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三是井下部分设备严重老化,使用非阻燃材料;四是放炮作业后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作业人员擅自进入采掘工作面;五是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未携带个人防护用具盲目施救引发伤亡扩大。
因此,有必要立即开展专项整治。
二、重点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安监总管一〔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一要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要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
三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一要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陕安监管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55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了认真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和陕政发[2010]3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采掘施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核查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采掘施工工作。
经备案后的采掘施工队对承接项目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未提交采掘施工队备案申请并完成备案程序的,负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二、备案程序(一)备案材料由采掘施工单位提供,矿山企业审查提交。
(二)在中省属企业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掘施工(包括采掘、爆破、运输)的单位须在省安监局备案。
在其他企业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掘施工(包括采掘、爆破、运输)的单位备案由各设区市安监局确定。
(三)中央在陕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备案。
并将备案登记抄送市、县安全监管局。
省属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由矿山企业报集团公司签署意见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备案。
并将备案登记表抄送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集团公司。
(四)其他矿山所聘用的采掘施工单位备案办法由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参照此通知执行。
三、备案材料(一)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采掘施工单位的爆破作业许可证复印件;(四)采掘施工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部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2、项目经理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作业证复印件;3、项目经理部使用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及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矿山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7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7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精神,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抓好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23号和陕政发[2010]39号文件要求,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督,实施动态监管。
要将评价机构的行为规范、评价报告质量、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安全管理措施等是否符合实际进行调查。
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等严重问题的,要依法追究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并对安评报告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陕安监管发[2005]107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5]107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为了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非煤矿山企业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现将《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为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贯彻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全面推行企业安全标准化,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通过安全标准化,促使各类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基本完善,三年初步规范的工作目标,坚持先起步、后提高、再规范的工作思路,力争到2007年,使我省非煤矿山领域80%以上中、省属企业和30%以上小企业达标;到2010年,100%的中、省属企业和50%的小企业达标。
三、组织机构省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工作。
组长由局长姚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王昊文同志担任,具体工作由监管一处承办。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陕安监管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6]70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企业: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埋下事故隐患。
4月30日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次擅自设计、施工加高坝体扩容时发生尾矿库溃坝,造成17人死亡,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国家“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教训十分深刻。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力度,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
针对“三同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要充分认识做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要求,是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有效方法,从源头上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为此,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切实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
二、明确职责,监管到位。
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切实履行职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一个时期以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因提升系统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提升设备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有的罐笼门关不上,有的罐顶抗压力不够;二是防护装置设置不齐全,如有的竖井提升系统没有设过卷保护装置,有的用作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没有安装防坠器;三是运行管理不严格,如有的乘罐人员不按规定锁闭罐笼门。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矿井提升系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人员,集中时间查清本单位提升系统的基本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要限期整改。
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矿车的斜井要安装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没有设阻车器或挡车栏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斜井下部车场要建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二、切实加强提升系统运行管理。
提升运行要由有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
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要有人跟罐监护。
要加强对提升系统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陕安监管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0〕33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陕西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1、摸清地下矿山底数。
全面摸清全省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
2、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把发动职工群众和组织专家队伍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排查,彻底查清各类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登记建档。
3、深化隐患治理。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挂牌督办,进行集中整治,切实改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4、落实安全责任。
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
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5、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二、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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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
统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陕安监管发[2009]2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9〕29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要求,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及露天矿山斜坡道运输系统。
重点是地下矿山竖井提升系统。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省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标准化督查工作同步进行。
三、时间安排
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4月底。
四、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提升(运输)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有使用自制非标提升设备现象;竖井提升系统是否有防过卷保护和信号装置,用于提升人员的单绳罐笼是否有防坠器,罐笼顶抗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罐笼门是否能正常闭锁,是否有安全销。
拉链式罐笼门间隔高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有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是否有躲避硐室以及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现象,升降爆破器材时是否有人员监护;是否建立检查维修制度,是否对罐道和钢绳进行经常性检查,其磨损情况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定期更换;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设备设施是否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卷扬机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刹车装置和深度指示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中段是否有提升监控设施;卷扬工和信号工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是否制定了各工种操作规程;提升系统存在的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本地区矿山提升系统(包括分段提升系统)逐一进行排查。
同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提升系统自检自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分工协作,把各项检查与安全标准化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
明。
中省属及市属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专项检查,其他企业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后要对企业提升运输系统中罐笼(吊桶)、钢索、提升设备生产厂家、维护和检修、检测记录等进行造册登记。
(三)切实加强提升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矿山企业提升系统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杜绝因操作不当造成提升系统事故发生。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成相关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消除隐患。
危及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改。
(五)切实做好检查汇总工作。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查清本地区矿山提升系统的基本情况,建立提升系统档案及台账。
各市局于5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矿山提升系统基本情况上报至省局,其中电子报表通过(http:
///sxzb/)陕西省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纸制报表报送至029-********。
企业提升(运输)方式和提升(运输)系统发生改变和新增、停运提升(运输)系统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随时上报。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基本情况表1
2、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基本情况表2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基本情况表
(斜井提升系统)
矿山名称:
工作制度(天)开拓方式斜井断面(米)提升卷场机型号及生产厂家井口标高(米)斜井类型主井\副井\盲井井底标高(米)钢丝绳直径(毫米)\规格斜井长(米)有无井口防水措施中段高度(米)有无轨道防滑装置中段数(个)人行踏步是否规范提升距离(米)
各中段井口是否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