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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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1、进出口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进口方申请开证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出口方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4、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5、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交单议付(即:出口方提交信用证提及的全套单据给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该行支付款项)
6、议付行寄单索偿(即:付款给出口方的银行凭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其他银行请求偿付货款,付款行付款后获得该全套单据)
7、进口方付款赎单(进口方审核无误后付清全部货款及有关费用,取得全套单据)
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4.通知行核对无误后转递给出口人。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并开具汇票,在有效期内向当地银行议付。
6.银行审核无误后按发票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付款。
7.通知行或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8.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至此,进口方与开证行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
信用证的作用七.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对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
八.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1)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2)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3)信用证方式也具有一些缺点。比如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尽管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另外,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也较高,审单等环节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九.信用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