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A 国际经济关系B 国际民事关系C 国际商事关系D 国际关系2、下列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B 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C 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处于次要地位D 国际商事判例对各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3、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A 只接受合同规定的数量,而拒绝超出部分B 接受合同规定数量以及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C 拒收全部货物D 接受全部货物4、国际贸易术语中,CIF 术语的含义是()A 成本加运费B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 运费付至D 运费、保险费付至5、下列关于提单的表述,错误的是()A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 提单是货物收据C 提单是物权凭证D 提单是运输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平等交易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交易便捷原则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A 品质规格条款B 价格条款C 支付条款D 争议解决条款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A 自愿性B 专业性C 保密性D 终局性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包括()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一般外来风险D 特殊外来风险5、票据的法律特征包括()A 设权性B 无因性C 要式性D 文义性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特点包括:(1)主体的国际性,即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对象的广泛性,涵盖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3)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法等;(4)发展的动态性,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不断变化和完善。
2、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修改版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并得到较为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按照各国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国际商事惯例,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以法国和德国法律为代表分为两个支系。
4、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虽然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但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
5、司法管辖豁免:指除非一个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6、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7、意定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被代理人通过其无形式限制但需要有相对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代理人以委托代理权的。
8、法定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行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的代理。
9、国际商事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代理10、实际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通过协议或合同而在实际上给予代理人的代理权。
它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两种。
11、表见授权:也称不容否认的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的行动时,则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商法期末重点(至诚)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2、国际惯例。
(世界通用的语言)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四、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
有限意思自治远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数量原则、质量原则/特征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依据国家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公约没有提到。
《新编国际商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新编国际商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一、填空题(20题,选10题,20%)1、《国法大全》集罗马法大成,是由、、和四种法律汇编而成。
2、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分为、、、和;私法则分为和。
3、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有:(1);(2);(3)。
4、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大陆法强调,而英美法则强调。
5、所谓合意必须真实,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有或是在或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6、1999年10月1日之前,中国的合同法主要有:(1);(2);(3)。
新合同法实施后,和已经废止。
7、各国有关违约的救济办法有:(1);(2);(3);(4);(5)。
8、大陆法系各国对债的消灭有五条规定,它们是:(1);(2);(3);(4);(5)。
9、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英美法认为时效是属于 ,而大陆法则认为时效是属于。
10、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与;英国法把违约分为与;美国法把违约分为与。
11、在英美法国家,公司章程由和两个文件组成。
12、一般而言,下列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落空:(1);(2);(3);(4)。
1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有:(1);(2);(3)。
14、公司的合并是指,有以下两种形式:和。
15、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和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执票人还要作成,行使。
16、“没有披露的本人”是指既不,也不。
17、TRIPs的主要原则有:(1);(2)。
18、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2);(3);(4);(5)。
19、商标具有下面三方面的作用:(1);(2);(3)。
20、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1);(2);(3);(4)。
二、选择题(20题,选10题,10%)1、关于大陆法的渊源,下面哪一组是正确的?(1)A.宪法(2)A. 制定法(3)A. 制定法B.制定法B. 习惯B. 法律汇编C.判例C. 判例C. 习惯D.学理D. 学理D. 判例2、关于美国联邦法院的构成,下面哪一组是正确的?(1)A.联邦地区法院(2)A. 联邦地区法院(3)A. 联邦民事法院B.联邦下级法院B. 联邦上诉法院B. 联邦上诉法院C.联邦最高法院C. 联邦最高法院C. 联邦最高法院3、要约引诱又称为邀请要约,在商业活动中,下面哪一组为要约引诱?(1)A. 报价单(2)A. 报价单(3)A. 价目表B.价目表B. 价目表B. 商品目录C.订单C. 商品目录C. 发票4、我国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下面哪一组规定是正确的?(1)A.要求赔偿损失(2)A. 要求赔偿损失(3)A. 要求赔偿损失B.中止履行合同B. 中止履行合同B. 中止履行合同C.支付违约金C. 支付违约金C. 支付违约金D.解除合同D. 要求对合同进行修补D. 要求交付替代物E.其他合理的补救办法E. 其他补救办法E. 其他补救办法5、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货物的风险是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弦时转移于买方。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
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重点期末考试

国际商法重点简答题1.接受:指受价人在发价的有效期内,无条件的同意发价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達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2.实用新型: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缺陷必须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控制以前,即投入流通以前已经存在。
产品缺陷分为:设计/原材料/制造、装配/指示上/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4.什么是商事仲裁:指不同国家的公司、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5.清洁提单:指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批注等的提单。
6.什么是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有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违约救济:a)解除合同b)损害赔偿c)终止履行d)实际履行8.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a)海洋运输b)铁路运输c)航空运输d)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9.票据的特征:a)设权凭证b)流通证券c)要式证券d)文义证券e)无因证券f)债券证券10.汇票的种类:按出票人不同: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按付款日期:a)即期汇票b)远期汇票根据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a)记名汇票b)指示汇票c)无记名汇票11.专利权终止原因:a)专利期限满b)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c)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d)专利权人死亡又无人继承e)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f)专利权终止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12.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常见的抗辩有哪些?a)担保的排除或限制b)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c)自担风险d)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e)擅自改动产品f)带有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分析题1.如果你要创业,你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说明理由。
答:我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
理由: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由于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因此而享有的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
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
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
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
2.案例分析P1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
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第一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1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 、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 、法律术语不同。
2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一大法。
公司资本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
股份与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它构成公司的基本组成单位。
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票代表股权的文本。
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比较个人企业、合伙、公司之间的优缺点公司: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3.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个人企业100合伙9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P56(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国际法的渊源a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b 国际双边协定c 国际商业惯例d 各国法律规定e 国际组织宣言与决议f 跨国公司与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国际组织d 国家三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立法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范围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缔约国的不同国家1.(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2.(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2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六排除买卖–(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七没有规定的不适项•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八《公约》的效力问题•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公约采纳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九中国加入《公约》的两个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十国际贸易术语–C组–包括如下四个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前两种术语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后两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一词以为跨越国界;2.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性—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性区别(1)大多数人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2)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3)早期商人习惯法和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这两种特征有有明显区别:①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②国家对待两者国际性态度的不同。
P23.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区别较为明显,相对比而言,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更为密切;4.国内商法适用于一国内部商事关系,国际商法则调整跨越国际的商事关系5.国际商法的主要特征有:①技术性②统一性③迅捷性6.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1)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只约束对缔约国)(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①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指在长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心理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
②效力: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7.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异同点比较)P8(1)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①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②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③渊源:法律、习惯(正式渊源)判例、学理(非正式渊源)④特点:成文法(Written Law) or 制定法(Statute)●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主张编纂法典(Code)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民商分立,如法、德、日本。
国际商法期末总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总复习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题,共计20分)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P1】2、电子商务:就是商务活动电子化或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
广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数字电文”解释为: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狭义: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所进行的商务活动。
【P98】3、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按照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本人(又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P132】4、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即代理人依本人授权,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商行为,所生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
【P132】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P222】6、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者,而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P313】7、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P317】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1、11世纪起,最早出现在意大利的旨在保护商人自身利益的行会组织是:A 商事条例B 商人基尔特C 德国商法典D 法国商法典【 B 】2、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
在决定是否接受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冯大同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邹建华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的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2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产生:分阶段(1)萌芽:1)原因: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2)萌芽:古代罗马法中(2)产生:商人习惯法:近代欧洲各国商法的来源,十一世纪威尼斯1)内容:2)特征:跨国性和民间性2、发展阶段:17世纪---二战国内法化(1)大陆法系1)法、德、日:民商分立吸收2)瑞士、荷兰、意大利:民商合一吸收(2)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判例吸收商人习惯法18世纪中叶:大法官曼斯菲尔特3、新发展:二战后(1)特点: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得到恢复(2)原因:1)经济的国际化;2)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化;3)国际组织的推动。
3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1)含义(2)分类(3)重要的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含义(2)性质地位作用(3)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41*西方两大法系的别称、特点和趋势(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①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③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国际商法》复习大纲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商法的渊源3、两大法系基本知识第二章商事组织法1、商事组织分类2、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3、合伙和公司法相关制度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1、概述2、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含义、要件、合同的订立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概述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五章代理法1、代理的分类2、表见代理3、信用担保代理、保付代理第六章票据法1、概述:票据法的分类及法律特征2、票据瑕疵3、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及联系第七章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1、概述2、提单的含义、作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3、共同海损的含义、要件4、海上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含义、区别、联系第八章工业产权法1、工业产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2、商标的种类第九章产品责任法1、产品责任的含义、要件2、产品责任的承担第十章反倾销法1、倾销的含义、特征、2、我国反倾销的状况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原则2、仲裁协议的含义、类型附:《国际商法》综合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 分,共12 分)1、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国家是( B )A、英国B、法国C、美国D、加拿大2、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A、公司B、个人独资企业C、联营企业D、独资经营企业3、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称为( D )A、直接代理B、默示的授权C、无权代理D、间接代理4、在法律渊源中,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 B )A、德国B、英国C、法国D、.中国5、大陆法国家认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 )A、不得附加条件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6、按照德国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 C )A、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先约定B、对违约方违约行为惩罚C、既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又对损失的补偿D、是不得变更的损失赔偿额7、如果当事人之间以对话方式进行交易磋商的,对于此种要约( D )A、受要约人可以不立即承诺B、仍在一定期限内有效C、当事人可以约定有效期D、当事人必须立即承诺,否则要约失去效力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D )A、加以严格的限制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方有效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方有效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9、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 C )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10、代理人对于商业信誉赔偿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几个月内提出?( A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个月D、九个月11、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 B )A、仲裁规则B、仲裁协议C、买卖协议D、两国达成的承认仲裁裁决的条约1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卖方又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A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8分)1、下列哪些是国际商法的渊源(ABC )A、国际商事条约、公约B、国际商事惯例C、国内法渊源D、交易习惯2、承诺成立的条件(ABCD )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B、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3、履行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ABC )A 、全面履行原则B、合作履行原则C、经济合同原则D、实际履行原则4、下列哪些选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限制(ABCD)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C、船舶或飞机的买卖D、电力的买卖5、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代理关系可基于以下哪些情形终止(ABCD)A、本人死亡B、本人丧失行为能力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6、我国在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这两项保留是(A、D)A、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B、解决争议方法的保留C、关于货物交付地点的保留D、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7、以下哪些行为是伪造票据的行为(A、B )A、伪造票据B、伪造签章C、变更票据金额D、变更收款人8、按保险价值划分,海上保险可分为( A 、B )A、定值保险B、不定值保险C、运费保险D、船舶保险9、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A 、B 、C )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斯特拉斯堡公约》10、工业产权具有以下哪些法律特征( A 、B 、C )A、专有性B、地域性C、时间性D、新颖性1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对成员国国民的工业产权给予国际保护,确定了两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些原则符合该规定( A 、B )A、国民待遇原则B、国际优先权原则C、强制注册原则D、同等待遇原则12、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和制造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应承担产品缺陷引起的法律责任( A 、B、C )A、疏忽责任原则B、违反担保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过错责任原则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提单: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整理

(术语)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等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地理意义-跨越国界2.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国家间缔结的国际商事协定,一般情况下仅对缔结国有约束力,对非缔结国无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条约对其具有约束力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但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4.大陆法系: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5.英美法系: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6.判例法: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7.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1.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像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纳入其国内法。
3.惯例与习惯的差异:国际惯例的形成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先是一个习惯的形成,再由习惯上升为惯例,成为国际商事的一个组成部分。
4.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效力。
5.大陆法系的特色:①从法律渊源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②从法典编纂传统-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法典形式③从法律结构传统-其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④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⑤从诉讼程序传统-倾向于职权主义6.英美法系的特色:①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②法律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③法学教育上偏重职业教育④判例适用上采用区别技术⑤法官的遴选上实行优秀的律师任法官制度7.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成文法/英美*判例法②受罗马法影响不同-大陆*深受影响/英美*间接影响③法律结构不同-大陆*公法和私法/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④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以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的演绎法,法官审理案件是以通用的法律处理个别的具体问题/英美*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的一般规则的归纳法,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造法律规则即所谓的“法官造法”⑤法官权限不同-英美*法官可以创造新法律⑥诉讼程序不同-大陆*职权制,重实体轻程序/英美*对抗制,轻实体重程序⑦法律分类不同-大陆*依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即所谓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商法刑法等/英美*无划分,单行法规比较多,灵活性大。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A. 制定法 B ?立法解释 C 判例 D ?司法解释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
A ?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D 瑞士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
A .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 民商合一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A .英国 B.美国 C.德国D 香港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提出来的。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习惯法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 、普通法与平衡法B 、实体法与程序法C 、国内法与国际法D 、公法与私法二、多项选择题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 .公司法 B.票据法 C.海商法 D.保险法 E.产品责任法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
A .法国 B.加拿大 C.美国D.英国E 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
A .民法 B.宪法 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
A.法律B.法理C.习惯D. 判例E.法典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 .救济方法不同 B.诉讼程序不同C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6 、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 .法国法学家 7 、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A 、学理B 、判例法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 、法典化 B 、条理化9、普通法来源于 ()A 、成文法B 、习惯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A 、判例法B 、成文法 B .罗马法学家)C .德国法学家 C 、成文法 C 、逻辑性 C 衡平法)C 宪法D 、美国法学家 D 、习惯 D 、二元性 D 、判例法 D 、习惯法D 、国际法A、国家B、企业C、公司 D国际机构E、国际组织7、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 、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商行为法8、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法国B、德国C、印度D、意大利E、比利时三、判断题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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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国际法的渊源a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b 国际双边协定c 国际商业惯例d 各国法律规定e 国际组织宣言与决议f 跨国公司与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国际组织d 国家三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立法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范围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缔约国的不同国家1.(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2.(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2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六排除买卖–(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七没有规定的不适项•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八《公约》的效力问题•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公约采纳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九中国加入《公约》的两个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十国际贸易术语–C组–包括如下四个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前两种术语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后两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
F组包括如下三个贸易术语: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前两种术语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第三种适合任何运输–在F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主要责任是:①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②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③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④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主要义务是:①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费用;②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③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三种术语中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线不同:FAS以指定船边为界线;FOB以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FCA以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十一、根据《公约》判断合同是否成立a 当事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b 买卖双方意思表达一致c 合同内容合法d 具备法定形式十二邀约和承诺的概念–邀约:要约是向特定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非特定人)提出的、内容明确并愿意受其约束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意思表示。
(也称发价、发盘和报价)–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将要约收回称为“撤回”。
各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CISG规定,要约人撤回要约必须满足如下时间要求:①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前到达受要约人;②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收回称为“撤销”。
»撤销要约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些情况下不能撤销要约:①要约人写明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以撤销要约;②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十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交货地点–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或是第一承运人所在地;或是特定存放地或货物生产地;或是卖方营业地。
•2、交货时间–(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3)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3、交付单据–根据CISG公约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那么,其义务如下:(1)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2)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卖方可以在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前,纠正所提交单据中的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二)担保义务•1、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实际上,各国买卖法在卖方对其所售货物承担担保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明示担保要求,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默示瑕疵担保责任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承担责任:•(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二、买方承担的义务•(一)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 1.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手续支付价款• 2.价格的确定。
• 3.支付地点。
• 4.支付时间•(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非接受货物)十四违约的救济办法卖方违约a 无过失原则b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用c 实际履行d 减少价金e 宣告合同无效f 损害赔偿g 补进并要求赔偿损害a买方违约b实际履行c损害赔偿d宣告合同无效十五买方和卖方解除合同条件:(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1、卖方或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2、如果卖方不交货,且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或者买方不付款或收货,且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十六损失赔偿的原则:•1、可预见性原则:赔偿须以当事人(有理智的一般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合理预见到的为限。
(为防止对“可预见性”有争议,当事人最好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违约后果)•2、减轻损失原则(防止损失扩大原则):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合同一方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如保全货物、及时转售与替代购买),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十七先期违约•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对于先期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甚至解除合同义务的救济办法。
但是,应符合下列条件:•1.先期违约方将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救济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对自己中止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2.通知与保证。
(如违约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保证,则要恢复履行)•3.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须是预期根本违反合同才能解除合同)•在对外贸易中应充分随时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及时运用先期违约救济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十八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况•公约第七十三条对分批交货下的解除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三种情况:解除违约部分、解除未履行部分、解除全部合同。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意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意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方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意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十九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原则–(一)风险分担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原则•2.过失划分的原则(以交货时间为转移原则应以卖方无过失为前提)•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