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型企业统计和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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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2011.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2**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市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划型按照工信部发布的相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是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

其中,专业化是指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精细化是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特色化是指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新颖化是指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第五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及“专精特新”内涵的中小企业。

已列为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七月八日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京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密政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密政发〔2020〕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延长租金减免有关政策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本区产业定位、在密云区注册并纳税纳统、依法经营、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截至4月底,裁员比例不高于2019年12月底员工总数的5.5%),可享受房租减免支持。

鼓励在密中央企业参照上述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一)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减免支持。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收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区政府给予区属国有企业2月、3月、4月实际减免租金20%的资金补贴。

区属国有企业单位房租减免: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办理流程:1.企业直接向相关承办的区属国有企业提交申请;2.企业可致电或发邮件至区国资委,经国资委核实承租房产确属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转相关承办区属国有企业办理;3.根据企业申报,区国资委联合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并就相关内容签定补充协议。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 北京市统计局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 北京市统计局

台账使用说明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必备的数据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

2.统计台账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时进行登记,并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及相关专业资料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删减、遗漏,需要增加的内容可在空白表格中补充。

3.4.本台账须妥善保管,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5.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验收记录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目录单项工程一览表单项工程一览表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台账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统计台账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西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西政办发〔2015〕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4日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切实提升本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有效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权威,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更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近年来,各部门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在调查项目设立、统计标准执行、数据对外公布、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影响统计职能的发挥,必须加以改进。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西城区域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健全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为疏解非首都功能和区域管理服务,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推动统计数据资源共享,以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消二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二字〔2024〕11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一)批发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最高奖励4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销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500万元。

(三)餐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200万元。

(四)新设企业在京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提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04•【文号】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部分市直报单位统计管理渠道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部分市直报单位统计管理渠道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部分市直报单位统计管理渠道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1.1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调整部分市直报单位统计管理渠道的通知市局、总队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各在京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年报工作起,调整在京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统计管理渠道,从市级统计机构直接实行统计管理,调整为按照“经营地”统计原则由所在地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管理。

划归在地统计的在京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名单见附件。

统计管理渠道调整后,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要做好单位接收工作,全面负责纳入管理范围的在京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布置、数据收审、评估汇总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各项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各在京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填报方式和登录网址(北京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不变。

联系人:胡桂萍王泽新
联系电话:83547365 83547366
附件:1.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队金融业统计负责人员名单
2.划归在地统计的在京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
附件2:。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1〕300 号),结合统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Y) 营业收入(X)从业人员行业名称指标名称(Y)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农、林、牧、渔业(Y) 营业收入(Y) (Z) 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工业*(X) (X) 从业人员(Y)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Y)建筑业(X)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Z)资产总额(Y) 批发业(X) 从业人员资产总额(Z)从业人员零售业(X) 营业收入(Y)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仓储业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邮政业(X) 营业收入(Y) 住宿业从业人员(X) 餐饮业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信息传输业* (X) 营业收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Y) 务业从业人员(X)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Y)从业人员其他未列明行业(X) *----计量中型微型小型大型单位500≤Y<50YY≥20000 <5020000 ≤Y<500 万元20X<≤X<300 20300≤XX≥1000<1000人300 300Y<≤YY≥40000 2000≤Y<40000 <2000 万元300 300Y<6000≤Y<80000 ≤Y<6000 Y≥80000 万元300 ≥Z80000 5000≤Z<80000300Z<≤Z<5000 万元5 <5 20 <200≤X<X20≤XX≥200 人1000≤Y<1000 Y<≥4000040000 Y<5000 ≤5000Y 万元X<50≤X<300 10 300 X<50 X10≤≥人100≤Y<<100500 20000 ≤Y<20000 Y500Y≥万元<20≤300X<1000 <300 X20≤XX≥1000 人200 30000 3000≤Y<<200<3000 Y≤≥Y30000 Y 万元20<100≤X<200 <100 X20X≥200 ≤X 人100 Y1000≤<30000 100 1000 Y30000 Y≥<≤Y<万元20≤300X<1000 300 X ≥X1000 <20≤X<人100 100 2000 30000 <Y≥30000 Y<≤Y<2000≤Y 万元10X ≥X 300<10≤X<100 <100≤X 300 人100 Y 100Y<≤YY10000 2000≤<10000 <2000 ≥万元10X<≤<≤100X 300 X<300X≥100 10 人100 10000 2000≤Y<10000 Y≥<100Y<2000 Y≤万元<10<100 ≥X20002000XX10≤<≤100X 人100 <100<100000 Y1000≤<1000 Y 100000Y≥≤Y 万元10 300 X100≤<300X≥100X<10≤X<人5010000≥YY<<50≤Y<≤1000Y100001000 万元100 200000<Y≤100Y ≥Y 200000<≤Y<1000 1000 万元2000≤Z<2000Z<10000 Z10000 ≥Z5000≤<5000 万元100≤X<300 1001000 <≤1000 ≥XX300 X<人50 <Y1000≤0 500Y5000 5000<≤Y<1000 ≥Y 万元<10X<100 X 300≥X 300X≤100<10≤人100 <100 8000 ≤Z<120000 <Z 120000≥Z≤8000Z 万元300300≥X<X≤100<100X10≤<X 10 人----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对照京政办发〔2020〕7号文第1条,"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的具体要求,我委已于2020年2月7日制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城市道路占道费的通知》,并通过我委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申请人可访问如下网址进行浏览查询,了解政策内容(/xxgk/tzgg/202002/t20200207_1626125.html),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停征占道费。

一、受理条件受理条件:申请人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在本市(北京)注册,疫情期间(自2020年2月5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在申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要件时,可一并提出停征占道费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份数停征占道费申请、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模板见附件),各一份。

三、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在申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要件时,一并提出停征占道费申请,及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许可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依法出具行政许可手续,停征占道费。

四、审查标准(一)停征占道费申请、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备;(二)企业在本市(北京)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段在疫情期间(自2020年2月5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北京小微企业认定规范【精华篇】

北京小微企业认定规范【精华篇】

北京小微企业认定规范【精华篇】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展开全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北京市中小企业一览

北京市中小企业一览

北京市中小企业一览北京市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一个拥有众多中小企业的繁荣城市。

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推动创新、增加税收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中小企业的现状以及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中小企业可根据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或年销售额等指标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具有100人以下从业人数和总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可被归为中小企业。

根据业务类型和所属行业不同,北京市的中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服务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多个类别。

制造业中小企业以轻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服务业中小企业则涵盖了各个领域,如零售、餐饮、旅游等。

二、中小企业的现状北京市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北京市共有中小企业约80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0%以上。

这些企业提供了近300万个就业岗位,为北京市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小企业在创新领域也表现出色。

北京市拥有大量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初创企业,这些企业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

例如,字节跳动、小米科技等知名企业就诞生于北京市。

三、中小企业的优势和挑战中小企业在北京市的发展面临着一些优势和挑战。

首先,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加灵活和创新。

由于规模相对较小,中小企业在决策和运营方面更具灵活性,能够更快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同时,中小企业也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为市场带来了更多新颖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中小企业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融资难题。

由于规模较小,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有限,往往更难获得银行贷款或吸引投资。

其次是人才引进和留住的问题。

北京市人才竞争激烈,中小企业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员工。

四、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北京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反映北京市场总消费的规模、结构和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消费数据,北京市统计局对2015年制定的总消费统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市场总消费统计办法(试行)为全面反映北京市场总消费的规模、结构和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消费数据,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促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结构转型升级提供决策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范围按照消费形态的不同,北京市市场总消费分为商品性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所反映的内容)和服务性消费。

依据消费的最终用途,参考《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将商品性消费和服务性消费划分为八大类,即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其他、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详见附件)。

商品性消费是将批发和零售业中的商品类值分类按照八大类进行划分;住宿和餐饮业是将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按照八大类进行划分。

服务性消费参考《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确定行业统计范围,根据服务性消费内容按照八大类进行划分。

二、统计指标作为反映总消费规模的核心指标,市场总消费额是指各类经济主体通过交易直接提供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最终消费的总价值。

其中,商品性消费和服务性消费分别用商品性消费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和服务性消费额反映。

三、全市数据测算方法(一)市场总消费额市场总消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市场总消费额=商品性消费额+服务性消费额(二)商品性消费额商品性消费额按照经济主体实际销售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范围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家统计局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说明:1。

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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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微型企业统计和发布制度
为了解全市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整体情况,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按时完成统计任务。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定期监测中小微型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度通过抽样调查获取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融资、创新、用工和政策影响情况。

二、统计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统计标准
本制度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执行(见附表)。

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年度内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四、统计方法
中小微型企业统计工作的原则是综合运用普查、全面调查、
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调查方法。

以普查为基础,摸清北京市中小微型企业的规模和结构状况;非普查年份,对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的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统计;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为样本框,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情况开展问卷抽样调查。

1.普查:在经济普查年份,获得全部中小微型企业调查资料,掌握其总量和结构数据。

2.全面调查:根据年定报统计制度规定,对各专业统计的年定报单位实行全面统计。

3.重点调查:对房地产开发业法人单位定报按照重点企业调查标准统计。

4.抽样调查:按年度以问卷方式开展抽样调查,获取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融资、创新、用工和政策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五、数据发布
中小微型企业统计发布以网络、年鉴形式为载体,按照统计部门发布计划在北京统计信息网、《北京统计年鉴》发布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和统计报告。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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