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兰花协会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兰花是国人钟爱的传统名花,从采兰、养兰、赏兰而形成发展的“兰文化”已蜚声海内外,兰花被称为“活的艺术品”、“绿色的股票”,具备长期特殊的经济价值,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兰花事业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我县有着丰富的兰花资源。为了保护和开发我县的兰花产业,丰富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故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兰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赫章县林业局的业务指导,并同时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兰会友,诚实信用。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1、调查研究我县范围内的兰花种质资源情况,安排合理开发,防止人为破坏。
2、普及和传播兰花科技知识,宣传保护野生兰资源的意识,举办兰花知识讲座,兰花莳养研讨会,努力提高人们对兰花的欣赏和培育水平。
3、收集和开发本县范围内野生兰的珍稀品种,同时开展登记工作,并向省、全国申请登记注册,为宣传赫章,提高赫章县的知名度。
4、积极举办本县兰花展览展销活动,尽可能邀请海内外兰界知名人士参展,促进我县对外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经兰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兰花爱好者或在兰花栽培领域里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兰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兰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报告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100元)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内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机构设置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皆为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其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本协会可在副会长中设常务副会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行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正、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开展调查研究,新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3、督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自愿捐赠
3、政府资助
4、开放业务范围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