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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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兰花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兰花是国人钟爱的传统名花,从采兰、养兰、赏兰而形成发展的“兰文化”已蜚声海内外,兰花被称为“活的艺术品”、“绿色的股票”,具备长期特殊的经济价值,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兰花事业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我县有着丰富的兰花资源。为了保护和开发我县的兰花产业,丰富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故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兰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赫章县林业局的业务指导,并同时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兰会友,诚实信用。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1、调查研究我县范围内的兰花种质资源情况,安排合理开发,防止人为破坏。

2、普及和传播兰花科技知识,宣传保护野生兰资源的意识,举办兰花知识讲座,兰花莳养研讨会,努力提高人们对兰花的欣赏和培育水平。

3、收集和开发本县范围内野生兰的珍稀品种,同时开展登记工作,并向省、全国申请登记注册,为宣传赫章,提高赫章县的知名度。

4、积极举办本县兰花展览展销活动,尽可能邀请海内外兰界知名人士参展,促进我县对外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经兰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兰花爱好者或在兰花栽培领域里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兰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兰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报告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100元)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内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机构设置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皆为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其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本协会可在副会长中设常务副会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行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正、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开展调查研究,新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3、督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自愿捐赠

3、政府资助

4、开放业务范围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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