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含暂定)核准
三级(暂定)企业
资质 等级
法人
经理 姓名
资质证号
暂定级 杨仁旺 杨仁旺 暂定级 姚志强 姚志强 410111425 暂定级 景福录 景福录 410111945 暂定级 隋婧 隋婧 410111475
暂定级 杨红宾 韩钦 暂定级 赵超朋 赵超朋 410112105 暂定级 周建武 赵宗林 410112145 暂定级 连元红 张丰杰 暂定级 贺慧君 张建敏 暂定级 李增威 李增威 410112135 暂定级 张朝中 张爱霞 410112295 暂定级 焦振文 暂定级 周鑫 王西锋 杨宝珍
暂定级 张雪涛 武彦亭 暂定级 陈玉娇 陈玉娇 410110645 暂定级 蒋光辉 王继辉 王德
107 河南省航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暂定级 王德 108 河南省佳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09 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0 河南省金土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11 河南省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2 河南省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3 河南省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4 河南省上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5 河南省馨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6 河南省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7 河南省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8 河南省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19 河南省豫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20 河南圣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暂定级 释用北 邵帅琦 暂定级 刘东欣 刘东欣 410112195 暂定级 张清军 张清军 暂定级 杨秀泉 李卫亚 暂定级 马晋豫 暂定级 张清军 房建辉 41018965 冯相杰
暂定级 贺淑贞 贺淑贞 暂定级 赵洋 刘云
暂定级 朱军四 朱军四 41019785
7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法人
经理 姓名 刘卫强
10 巩义市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 巩义市豫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 河南安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3 河南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 河南百汇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5 河南百汇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6 河南邦友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7 河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8 河南晨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9 河南晨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 河南诚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合政办秘[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承担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外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
(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公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八)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九)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
(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和复查工作,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指南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级暂定除外);
(七)企业章程及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八)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区主管部门合同备案回执)(三级暂定除外);
(十)所报人员的社保交费单(原件1份);
(十一)公司管理制度目录;
(十二)物价所监制的物业管理收费公示表样及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三级暂定除外);
(十三)物业管理统计报表(最近一季度,复印件1份)(三级暂定除外)。
注: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列装订成册,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与三级暂定专用),申报表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3楼)
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程 序
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将材料报市住房建设局办文窗口→市局核准。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校验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三级资质证书无有效期。
法律效力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下载
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暂定专用).
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专用)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成房发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成房发〔2008〕14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07〕101号)作出相应修改,具体通知如下:一、将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的内容修改为:“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删去附件2“告知承诺书”的第四条第五款。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操作指南--区局
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操作手册(区局) 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目录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3)1.1物业企业资质上报审核 (3)1.1.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 (3)1.1.1.1(三级资质、三级(暂定)资质企业)资质上报审核 (3)1.1.1.2(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企业)资质上报审核 (5)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上报资质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1.1 物业企业资质上报审核1、物业企业资质上报审核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
1.1.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1、点击菜单栏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企业资质上报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显示资质审核首页面。
2、输入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代码,选择资质等级、资质申报状态、申请日期,点击“查询”按钮,可以进行模糊查询,快速定位物业服务企业。
1.1.1.1(三级资质、三级(暂定)资质企业)资质上报审核1.1.1.1.1审核1、在企业资质信息审核首页面,点击“审核”,进入资质审核预览页面。
点击“返回”,返回资质审核首页面。
2、在企业资质信息审核预览页面,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审核通过”,下一步待市局颁发企业资质证书。
若企业上报资质信息有误、不实,点击“审核退回”,由企业撤销上报,补全资质信息后重新上报审核。
点击“返回”,返回资质信息审核首页面。
1.1.1.1.2撤销1、在企业资质信息审核首页面,点击“撤销”,撤销审核通过,重新审核。
点击“返回”,返回资质审核首页面。
1.1.1.1.3查看企业信息1、在物业资质信息审核首页面,选择物业企业信息,点击“查看企业信息”,即可查看企业详细信息。
点击“返回”,返回资质信息审核首页面。
1.1.1.1.4查看项目经理信息1、在物业资质信息审核首页面,选择物业企业信息,点击“查看项目经理信息”,进入项目经理信息列表页面。
点击“返回”,返回资质信息审核首页面。
伊通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8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8号)《伊通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县政府6届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7日起施行。
县长:孙立荣2014年5月14日伊通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县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立完善县、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管中心)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一)物业管理中心职责:1、贯彻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全县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2、对全县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3、负责招标、投标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中标企业备案工作;4、受住建局的委托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5、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负责核定全县行政区划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会同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7、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8、参与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小区的承接、查验工作;9、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方案的论证和竣工后的综合验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武政办[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2.加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职责。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1.将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和证书发放权限下放给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2.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等职责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本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
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
(共256项)。
《签署告知承诺书》5则范文
《签署告知承诺书》5则范文第一篇:《签署告知承诺书》一、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专用)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制本行政机关就核发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告知如下:一、法规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3、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005]45号);二、条件新设立企业: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企业: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提交资料1、签署的告知承诺书;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3、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行政管理要求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2、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等级。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三级(不含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2000平方米以下。
5、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7、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8、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与其岗位要求相一致的资格证书。
9、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投诉。
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8%以上。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11、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巡检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物业管理区域楼宇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护。
4、依据合同约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及房屋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指导业主/物业使用人正确使用房屋,共同维护房屋共用部位及房屋外观的完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劝告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5、按照房屋装饰装修和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将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京建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推进业主参与监督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改进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企业,拟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拟晋升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逐级申报。
三级(暂定)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在暂定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
逾期未申请的,原暂定资质予以注销。
三级企业晋升二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
二级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初审核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对取得二、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的企业,颁发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本市在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中实行公示、核查及评审制度。
(一)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前,应就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情况(附件1-1)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企业申请晋升二级以上资质的,应选择在管物业项目两种以上物业类型,且不少于物业项目总数量20%的项目提交公示材料;如物业项目中有住宅,必须提交至少1个住宅物业项目的公示材料。
(二)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后,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结合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和物业项目服务规范的达标检查情况,对其物业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物业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1-2)。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物业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九府厅字[2012]15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物业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物业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九府厅字〔201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理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快速即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住房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全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的配套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工作。
2.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3.负责核定全市行政区划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会同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公司); (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专业人员的配备证明(其中1、2、4项为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其他为原件):
(1)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
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提交要件
1.××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物业管理企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少于5人);
(3)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的企业聘用材料(工程和财务管理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
(5)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原件。
4.申报纸质材料同时需进行网上申报。
以上证明材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申报表同时报送。“网上申报”可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栏目进入,从“物业行业综合管理信用申报”下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程序
申报企业持上述申报要件,到物业企业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材料递交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结时限
符合申报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宜府发〔2017〕1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宜府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102项,其中,取消41项、下放10项、承接新增42项、调整9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02项)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7日附件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02项)一、取消的项目(41项)序号实施机关项目名称调整依据备注1市教育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2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取消第7项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5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取消第10项3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开具《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原《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要求,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
不同资质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和信誉度,可从事各类物业服务活动。
二级、三级和暂定级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在限定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六条资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流程第七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业绩及服务质量评价等材料。
第九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法定凭证。
企业应妥善保管资质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在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注销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2013)
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2013)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检查工作;(四)负责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五)负责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六)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七)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第四条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二)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备案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初审和资质检查的复审工作;(四)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五)负责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六)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监督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检查、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二)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大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工作;(三)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管,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投诉;(四)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五)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检查的初审工作。
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号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确保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月日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含暂定三级)。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一)申报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对三级(含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核定,三级资质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必须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2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工作,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现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一、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为单一或特定项目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手续。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按照无资质经营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为单一或特定项目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接项目,不得超资质经营。
三、为确保物业项目全体业主利益与该项目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公益性,原则上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聘用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名义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该项目,包括实行业主自治的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的聘请必须严格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征得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
利用业主公共资源或业主委员会资源已经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全部收益归全体业主”以及企业亏损的分担方案等内容在业主议事规则和企业章程中明示,并不得对外承接服务项目。
四、暂定三级资质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有关规定:1.物业服务企业申领的暂定三级资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应当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有效期满时应当及时办理三级资质核定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实施单位
汉南区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防办)
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收费事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办公地址
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82号(中百仓储四楼)
联系人
李波
电子邮箱
暂无
联系电话
84851353
邮政编码
430090
网上申办网址
暂无
审批权限
委托区局办理。
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及以上所报人员的社保交费单(复印件);
8、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复印件)。
备注: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材料1、2、3、4、5、7项,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提交材料1、2、6、7、8、9项。
2、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规格为A4纸、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材料首页列明目录及页码;
3、复印件须经核对原件后再收件。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法律效力
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三级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