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
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新进人员)
• 什么是烟草专卖制度? • 什么是烟草专卖品?
《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 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 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专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 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2002年1月17日,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实质是行政处罚 2002年4月8日,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维持杭州市中院的判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 我国首例烟草专卖业务经营资格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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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 令重新作出等。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2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 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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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
发现 案件
1. 2. 3. 4.
调查 取证
收集证据 认定事实 确认性质 适用法律
5
作出 处理
1. 2. 3. 4. 事先告知 听取意见 作出处罚 执行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设计
发现 案件
调查 取证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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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 处理
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权衡
程序类型 处罚 结果 轻 听取意见 方式 处罚决定 权 价值取向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听证 一般程序
中
重
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权衡
程序类型 处罚 结果 轻 听取意见 方式 当场听取 处罚决定 权 价值取向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判断1、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之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壹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经初步审查,掌握了壹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能够立案查处。
√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10、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检查证件。
×1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7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证人的证言材料能够不经证人核对,但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13、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14、、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省级之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在场。
√1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提取物证时应当开据物品清单,且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和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17、违法运营额在1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专卖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依照本制度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市级局法规工作机构和县级局法规员为组织听证的具体责任部门(人)。
第三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章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
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通过口头放弃或者默示方式放弃,并不表明当事人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
3日期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听证人员第八条听证人员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应设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
必要时,可以设1-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由1名书记员进行记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局领导指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烟草时限汇总
7天
听证的七日前
第四十二条(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5天
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项
期限
起止时间计算
相关法律条文
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
3个月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
15日
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60天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
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涉及的期限
事项
期限
起止时间计算
相关法律条文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证据登记保存期限
7天
从证据登记保存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案件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立案的期限: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二)立案案件移送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三)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采取措施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四)调查取证的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五)对鉴别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检。
(六)拟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期限:3日内。
批准的,应在24小时之内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九)查获烟草专卖品公告处理的期限:30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十)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一)备案期限: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二)当场收缴罚款:自收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等不便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抵岸之日(或方便缴纳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谢 谢!
结构体例不同
旧规定 新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管辖 管辖
立案
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调查取证 处罚决定
调查取证
审查和决定 审查和决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 执法监督 处罚的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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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五 )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 第二条的规定 ” 改为 “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 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订后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 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 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修订前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 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 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1. 简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规。
本次知识讲座将为大家介绍该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 背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从事烟草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以及打击烟草违法犯罪行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3. 主要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处罚主体和权限该规定明确了哪些机构和个人有权进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以及不同权限对应的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国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省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其他授权机关。
3.2 处罚的程序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包括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处罚决定的送达等。
通过规范程序,确保了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
3.3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具体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违法生产烟草制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等处罚。
3.4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客观性和明确性。
同时,明确了相关证据的取证要求和证明力。
4. 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4.1 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相关执法人员需要熟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施过程中依法行事。
4.2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处罚过程中,要确保充分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支持处罚的合法性。
4.3 处罚的公正与公平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确保处罚的公正与公平。
4.4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法履行检查、审理和决策职责,防止滥用职权或错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论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一
、
听证的含义及在我 国。广义 的听证 同“ 当行 正 政程序 ” 狭义 的听证 是指 行政 机关 的决定 对 当事 人有不 利 , 影响时 , 行政机关必须 听取 当事人 的意见 , 不能 片面认 定事 实, 剥夺对 方 辩 护 的权 利 , “ 即 听取 利 害关 系人 意 见 的程 序 ”I7。本文所指 “ [3 ]9 听证 ” 指狭 义 的听 证。 听证 的理 论 皆
度, 使听证程序在我国取得了重大进步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 运用 , 听证制度被行政机关 、 公众 和媒体 广泛熟悉 和接 受 , 也 逐渐融人公共权 力决策 、 运行机 制 , 始成为公 众参 与和评 开 价 的一 种主要形 式。 在这种大背景下 , 完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意义
范围未作进一步修改 的情况下 , 此规章 的尝试无疑具有 积极 意义。本文将 以《 规定 》 中关于行 政听证 程序 的规定 为 中心
制度的法理基础 。 【 听证制 度的法理 基础 , 2 决定 着这一制 度 本质上体现了公平公 正原则 , 即任何 权力必须 公正行使 , 对
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 听取 当事人 的意见。这一法 律价 值
的发挥 , 于保证行 政处罚 的合法性 、 对 合理性 以及 维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者与立法者 的共 同努 力下 , 行 政处 罚法》 《 在我 国第 一 次 以 法律 的形式规定 了行政 听证程序 , 这被认为是我国行 政立法
乃至整个立法 领域 的重 大 突破。后来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许可法》 听证程 序 进 行 了完 善 , 立 了案 件排 他性 制 对 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法规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审查,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七章 行政复议
第八章 处罚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 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在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其执行细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对于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能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细则的要点。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1.《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于烟草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该法规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2.《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规定》《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规定》是对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该规定的出台,使得行政处罚在实施过程中更加规范,确保了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执行细则的要点1.处罚种类与标准针对烟草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执行细则明确了处罚的种类和相应的标准。
如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行为,可以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对于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手段。
2.处罚程序与程序保障行政处罚执行细则规定了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立案、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例如,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和申请质证,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信息公开与形象曝光行政处罚执行细则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和相关行为的形象曝光。
通过公开处罚结果,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让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得以普及,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和遏制违法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4.协同执法与信息共享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执行细则鼓励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执法,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举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力度,达到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结语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其执行细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听证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在烟草专卖执法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听证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和意义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听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行政机关的调查证据进行质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促进执法公正。
听证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个听取当事人意见、接受监督的平台,有助于避免行政处罚的片面性和不公正性,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3、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确保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应当适用听证程序:1、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数额较大的。
4、责令停产停业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应以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三、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在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等内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和程序1、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听证制度文件编号:ASYC/ZH-QD-ZM-15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1.0 目的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辖区域烟草专卖听证事项。
3.0 职责3.1 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听证事项的实施;3.2 市局专卖科、法规科负责全市烟草专卖听证事项的指导、监督。
4.0 相关规定4.1 举行听证的条件:4.1.1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4.1.2 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对申请下达不予办理决定。
申请人认为不予办理理由不充分或在初审时争议较大的,申请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4.2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3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4.4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4.5 当事人依照第一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4.6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4.7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怎么走
处罚决定(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 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烟草专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怎么走
想必大家对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或多或少都有了解,但是对于烟草行业的行政处罚可能并不知情。烟草行政处罚 是专门针对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那么,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店铺小编就为您整理 了“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二、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负责人批准 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依法 补办立案手续。
调查取证(专卖管理员)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论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论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中心程金洪;徐晓燕;施明仕【期刊名称】《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6)004【摘要】行政听证在我国已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听证发挥公平公正作用的关键所在,《行政处罚法》对此范围的规定明显过窄,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然适当扩大了其范围,具有积极意义,但依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有待进一步完善。
%Th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in China has got a wide range of application; the applicable coverage of the heating procedures is one of the key issues for its role of fair,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provisions for this is obviously too narrow, so that it is unfavorable to maintain litigant's interests. The Provisions of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Procedures expands its range, which has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 but it still has no substantial breakthrough and improvement, pending further consummation.【总页数】4页(P67-70)【作者】程金洪;徐晓燕;施明仕【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潮州市烟草专卖局,广东潮州52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01【相关文献】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发展——以法规范与案例的互动为中心 [J], 石肖雪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J],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进步与缺憾——以听证程序为视角 [J], 徐晓燕;程金洪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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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
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
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