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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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招生简章

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招生简章
常年招生,免试入学,学费一次交齐,不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邮局汇款, 请在汇款单附言栏内注明报学专业及联系电话,切勿电汇。退费办法:执行根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 号〕所制定的本学院《关于开学后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 问:学院颁发的证书国家是否承认?
三 年 制 本 科 课 程
培 训
远程 网络 教育
函 授
相当于大 专学历的 军队、地 方学员
法律、公安、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市场营 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物业管理、商务 文秘、教育管理、经济管理、会计、金融、保险、 财务管理、国际贸易、计算机及应用、机电一体 化、美容企业经营管理、美容美体、发型设计、 形象设计、汉语言文学等专业。
自学进度快,并且修完所有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即可完成学业,学员还 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推迟结业,提前或推迟结业的,不再补办手续,不收取其它 费用。如有不及格,可进行补考,不收补考费。 问:学习方式是怎样的?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学院以远程教育和函授的方式进行教学。远程教育主要是在互联网上开设以 多媒体远程教学为主的网上课堂。该课堂所呈现出的教学环境集声音、文字、图 像等信号于一体,学员可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进度。此 外,学员还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学院网站与学院联系,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各种 问题。
刘毓芳院长
刘毓芳,男,1937 年生,中共党员,1964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大学本 科学历。曾担任石家庄陆军学院教员、宣传处处长、教研室主任、政治部主任、 国家文化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1997 年,刘毓芳同志从文化部退休后,他怀着对军人的深厚感情和对教育 事业的热爱,应邀来到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担任常务副院长,2000 年担任学院 院长。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2(000)007【摘要】京教民[2012]1号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

【总页数】3页(P44-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相关文献】1.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的通知 [J],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教育项目的收费和退费管理。

第三条我校收费和退费工作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合规,退费及时、准确。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收费项目及标准1. 学费: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费标准。

2. 代收费:包括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收费标准应明确、合理。

3. 其他费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收费公示1. 我校应在校园内、官方网站等公共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2. 收费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

第六条收费管理1. 我校收费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2. 收费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遵守收费纪律,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收费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管理,收费人员应按规定开具、保存收费票据。

第三章退费管理第七条退费条件1.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等情况,可申请退费。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疾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申请退费。

第八条退费程序1.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退费申请,确认退费条件。

3.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退费手续。

4. 退费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学生。

第九条退费标准1. 学费: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退学,可退还已缴纳学费的90%。

2. 代收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退还相应费用。

3.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退还相应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学校设立收费退费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收费退费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收费退费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1994年2月2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决定自1994年2月起,全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

各中小学执行收费时,要严格按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求办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中小学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分为三类,即规定性收费、代收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费卡分小学、中学(含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两种。

三、中小学收费卡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印发。

四、中小学收费卡分别发至全市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每个学生一份。

学生家长按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交纳应交的费用,学校在收费时,需向家长另附本校本学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单。

学生交纳费用后,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

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五、本通知发至各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校),自1994年2月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北京市教育局制定)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要求,特制定本卡:1.中小学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各中小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

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下文是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完整内容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

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退费管理,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合法、合规、合理原则;3. 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原则;4.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原则。

二、退费范围第四条本制度中退费范围包括:1. 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杂费等;2. 学校代收代付的其他费用;3. 学生自愿退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三、退费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退费申请书;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 学生缴费凭证;4. 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六条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应按照以下程序退还费用:1. 学校财务部门核实退费金额;2. 学校财务部门开具退费凭证;3. 学生凭退费凭证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4.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约定时间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

四、退费标准第八条学生退费标准如下:1. 学生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费用;2. 学生在开学后至学期中途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照以下比例退还费用:(1)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90%;(2)开学后二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80%;(3)开学后四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70%;(4)开学后六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50%;(5)开学后八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30%;3. 学生在学期中途退学的,学校不予退还费用;4. 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民[2012]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民[2012]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民〔2012〕1号)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附件: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民办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民办学校退学退费行为,明确退费范围、程序、标准和责任,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生因以下原因退学,学校应退还其缴纳的费用:(一)因家庭经济困难退学的;(二)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的;(三)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四)因其他原因退学的。

第五条学生在报名时已缴纳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均纳入退费范围。

第三章退费程序第六条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收到退学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

第八条学生与学校签订退费协议后,学校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生缴纳的费用。

第四章退费标准第九条退费标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已缴纳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一)学生退学时间在学期中途,退费标准为:实际学习时间占学期总时间的比例乘以已缴纳费用;(二)学生退学时间在学期末,退费标准为:实际学习时间占学期总时间的比例乘以已缴纳费用,扣除教材费等已发生费用。

第十条学校在退费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退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明确退费责任,确保退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退费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退费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对退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173014016)、住宿费(收费编码:17301401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

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逐步降低群众负担。

三、本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3),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及住宿成本自行制定,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摘要:一、引言1.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的背景和重要性2.公告的目的和主要内容二、退费政策的详细说明1.退费对象和条件2.退费金额和比例3.退费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4.退费时间和方式三、注意事项1.退费申请的有效期限2.特殊情况下的退费规定3.学生和家长应了解的相关权益四、四海瑞德教育的承诺和责任1.教育质量保障2.透明公开的退费政策3.优质的服务和沟通五、结语1.对退费政策的理解和尊重2.鼓励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和监督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尊敬的学生和家长: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四海瑞德教育的退费工作,特此公告如下:一、引言北京四海瑞德教育一直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服务。

我们深知教育对于每个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十分重视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家长的期望。

为了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权益,我们制定了详细的退费政策,并在本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二、退费政策的详细说明1.退费对象和条件:(1)因学校原因导致课程取消或无法正常进行的;(2)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如疾病、家庭原因等;(3)学生对课程不满意,要求退学的。

2.退费金额和比例: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天数和已缴纳学费的比例进行退费,具体金额将在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确定。

3.退费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1)学生或家长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收到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退费金额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学生或家长指定的4.退费时间和方式:退费将在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注意事项1.退费申请的有效期限:学生或家长应在课程结束后30天内提出退费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特殊情况下的退费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如学校搬迁、停业等,学校将在提前通知学生和家长的情况下,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办理退费。

3.学生和家长应了解的相关权益:学生和家长有权了解退费政策的详细内容,并积极参与和监督退费工作的进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京教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京教函[2009]53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我委认真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委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83件,其中决定保留335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86件,决定宣布失效61件。

专此函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2.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未在清理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列入本表,并在序号中加“*”。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截止日之前已经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本表;2.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一栏填写条款号码即可,如“第三条”。

附件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1]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1]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1〕8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十二五”期间首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教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市委教育工委第10次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

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第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二,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第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方式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校舍建设与管理
【发文字号】京教财[2009]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京教财[2009]18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京发改[2009]1687号)审定,现就有关将2009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民办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的收费学费标准和新投入使用公寓的住宿费,按照我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标准执行。

各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下浮,降幅度不限。

二、各学校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民办高校申请降低学费标准,同意学校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自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降幅不限。

三、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及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本标准文自2009年新学期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9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北京嗨学教育退费公告

北京嗨学教育退费公告

北京嗨学教育退费公告1. 介绍北京嗨学教育是一家知名的教育机构,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学生可能需要退费。

本公告将详细介绍北京嗨学教育的退费政策及相关事项。

2. 退费政策2.1 退费申请条件退费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参加课程;•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教学秩序;•学生要求退出课程,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无法继续上课。

2.2 退费金额•若学生申请退费在开课前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学费;•若学生在开课后退费,将根据课程进度及实际上课情况进行退费计算;•若学生完成了部分课程并符合申请退费的条件,将按照剩余未上课程的学费比例进行退费;•对于特殊课程及个别情况,退费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2.3 退费申请流程为了保证退费流程的顺利进行,学生或学生监护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退费申请:1.咨询相关工作人员,了解退费政策及申请流程;2.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退费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学生健康证明等;3.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教育机构的退费申请处,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副本;4.等待机构确认收到退费申请,并进行审核;5.审核通过后,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退费款项。

3. 注意事项为了保障学生权益,申请退费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3.1 退费期限•若学生在开课前5个工作日内申请退费,将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学费;•若学生在开课后申请退费,将按照课程进度及实际上课情况进行退费计算;•学生需要在提交退费申请前提前与教育机构取得沟通,以避免退费期限过期。

3.2 退费流程•学生或学生监护人需要按照退费申请流程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性;•退费申请需要提交至教育机构的退费申请处,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好退费申请材料的副本;•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可以电话或邮件咨询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退费进度及相关事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民[2009]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04【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的通知(京教民[2009]10号)各民办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精神,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于2010年1月31前按本办法要求到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办理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手续。

经备案后的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有义务接受市教委组织的教育业务培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民办高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

民办高校设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后依法行使学校决策权。

第三条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级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校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人员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一人,组成人员人数应为奇数。

教育机构退费难可以向哪里投诉 北京

教育机构退费难可以向哪里投诉 北京

教育机构退费难可以向哪里投诉在当今社会,教育机构越来越多,人们对于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然而,在与教育机构进行服务交易过程中,退费问题却常常成为困扰消费者的焦点。

一旦发生退费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以北京地区为例,探讨教育机构退费难的问题及相应的投诉渠道。

退费难的原因教育机构的退费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在与教育机构进行服务交易之前,通常都会签订一份合同。

然而,有些教育机构的合同条款并不明确规定退费相关事宜,导致消费者在退费时陷入困境。

退费政策不公平部分教育机构在制定退费政策时存在不公平性,对于消费者的退费要求提出了较高的门槛或限制,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合理的退费。

退费流程繁琐有些教育机构在退费流程方面设置了许多繁琐的环节,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退费流程,造成退费难度加大。

投诉渠道针对教育机构退费难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以下机构进行投诉:北京市教育监督管理部门北京市教育监管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教育机构的机构,消费者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其投诉教育机构的退费问题。

该部门会对投诉进行核实并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专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教育机构的退费问题,消费者协会将会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北京市教育局消费者还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局投诉教育机构的退费问题,教育局会对投诉进行审查并要求相关教育机构进行整改。

消费者可以通过教育局官网或电话进行投诉。

如何提高维权效率除了向相关部门投诉外,消费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维权效率:保留相关证据在与教育机构进行退费纠纷时,消费者应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退费政策等,以便后续证明。

可以试着协商解决在投诉之前,消费者可以尝试与教育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弄清原因,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以期更快更好地处理问题。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消费者认为被教育机构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退费问题。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一、背景介绍北京四海瑞德教育是一家知名的教育机构,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候学生可能需要退费。

为了保障学生权益,北京四海瑞德教育特发布本次退费公告。

二、退费政策为了确保退费过程的公平、透明和便捷,北京四海瑞德教育制定了以下退费政策:2.1 退费申请条件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退费申请:1.学生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参加课程;2.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支付课程费用;3.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课程。

2.2 退费申请流程学生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提出退费申请:1.学生或家长需书面向北京四海瑞德教育提出退费申请;2.申请中需详细说明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教育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与学生或家长联系确认。

2.3 退费金额计算退费金额将按照以下规则计算:1.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可全额退费;2.学生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申请,退费金额将根据已上课时数进行折算;3.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提出退费申请,不予退费。

2.4 退费时间限制学生需在以下时间范围内提出退费申请:1.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需在课程开始前一周内提出;2.学生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申请,需在课程开始后一个月内提出;3.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提出退费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退费流程为了确保退费流程的顺利进行,学生需按照以下步骤操作:3.1 提出退费申请学生或家长需书面向北京四海瑞德教育提出退费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与确认教育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与学生或家长联系确认。

3.3 退费金额计算退费金额将根据退费政策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3.4 退费方式学生将按照以下方式获得退费:1.退费金额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给学生或家长;2.学生或家长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确保退费款项能够及时到账。

3.5 退费时间退费将在审核通过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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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第六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

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五条至第六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

第九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

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

学校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应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并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号)同时废止。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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