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第二版 (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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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十五章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十五章
第三,从当事人来看,弱势群体极易卷入纠纷,其权益 往往被系统性、政策性地大肆侵犯,其权益表达和救济 则受到体制性的障碍,导致纠纷主体诉诸非常规纠纷解 决途径,权利救济往往带有保障生存权的性质,远远超 出法律系统所预设的权利/义务情境。
第一节 转型期中国纠纷解决的多元性
一、多元性
多元性是法社会学视野中的纠纷及其解决的重要特征。 法律纠纷,通常指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纠纷,既包括由于
在此研究路径下,纠纷的结果并非是一个固 定不变的或能够直接预见到的东西。
纠纷的生成与解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 将研究视野局限在纠纷的解决,则既难以深 刻地揭示纠纷解决方式的运作特点,也无法 客观评价其效果。
纠纷解决涉及各种国家权力、非国家权力、 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互动,是一种 实践形态,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构概念。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 看,就是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型,即从传统的 社会治理结构向现代社会治理结构转型,是 从 “ 权治”社会向 “ 法治”社会转型。 。
复习思考题
1.社会学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有何特殊性? (p272-273)
2.如何理解纠纷解决的多元性?(p273278)
3.如何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理解纠纷解决 过程?(p278-282)
( 二)法律的差序利用
调查地:潘村。 潘村人在民间纠纷处理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地遵循某
种传统,而是将法律作为谈判工具加以灵活运用。 正因为他们共同持有关于 “ 家”的信念,他们所利用
的工具---法律在进入这个村落时,就可能会经 历一番被型塑的过程,从而在不同的血缘距离中呈现出
不同的面目。换言之,在潘村纠纷的民间调解过程中, 存在着对法律的差序利用。
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现在 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十章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十章

法律现代化的重心是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和法 律制度的现代化。而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又是 该重心中的关键,具体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不 过是法律精神现代化的反映和必然结果。
只有法律精神的现代化以及在其推动、促进 之下的整个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才是真正意 义上的法律现代化。
三、法律现代化类型
( 一)法律现代化的二分法
化、环境、社会、科技、社会因素和社会规划等。
二、法律现代化的含义
( 一)法律现代化的概念
法律现代化就是指从传统型法律到现代型法 律的转化过程。
( 二)法律现代化的内容
人们常常把法律现代化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即将 法律现代化等同于法制现代化,这是有失偏颇的。法律 现代化包括从精神到器物在内的各个层面的全面现代化 ,具体说包括: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法律技术手段及物质设施的现代化。
第二代国家以德国和俄国为代表,法律现代化以不彻底的政治转型为先导 ,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最终成为帝国主义扩张的工具。
第三代国家以日本和中国为代表,法律现代化以抗拒殖民化和实现工业化 为主要动力,伴随着不彻底的、短暂的和局部的市民革命。
第四代国家是其他在1 9世纪末未能完成工业化的国家。
第二节 法律移植与法律现代化
三、法律现代性悖论
两难的困境:
一方面,形式主义的法学家们认同的现代性的法律是一 个普适的价值体系,并不包含什么特殊的文化和价值体 系,是任何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
另一方面,法人类学家们则是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认 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既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那 就不具有普适的品质和推广的价值。循着这一理路,任 何法律的移植都是荒唐的。
按罗斯托的说法,人类社会发展可分为六个“经
济成长阶段”:

法社会学-第二版 (18)[27页]

法社会学-第二版 (18)[27页]
二、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与法制系统的权威有关,法制系统,是指 由法庭、警察、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机构和一系 列法律条文及程序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制系统在调节 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冲突、执行财物或资源的分配、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正是由于法律实践中可能存在这两种悖论问题,所以, 在考察居民服从法律的程度时,就需在探讨合法性问 题时,通常有一个基本假定,即认为人们对正当的、 合理的法律是支持的和愿意遵守的。按照这一假定, 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也就取决于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合 法性。在经验研究中,考察合法性问题是通过向被调 查者询问他们遵守和违反某些法律规则的频率。
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法律信仰并非是普遍的,而是部分 居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对于这些居民来说,他们相信法 律,同时也敬畏法律,将法律原则当做神圣的规范而加以 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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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思维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个人是如何与所处
的法律世界发生联系,又是如何评价和判断法律原则 和标准,以及如何认识自己所要采取的行动。这些问 题也就涉及个人对法律认知的形成、变化和发展问题, 即个人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
程序正义通常与实质正义相对应,实质正义是指法律作用 的结果必须符合正当的、合理的目标。一般来说,程序正 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一致的关系,即只要程序符合正义的 原则,就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这两者是不完全一致的。因而也就导致在法制实践中出现 对两者可能有所偏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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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建构,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服从,不仅是理性选 择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和支持。 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 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 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 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社会学家的解释: 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个有体机,人或事物引
起的社会后果就是功能; 马林诺斯基:功能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应该利
用功能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文化的共同特质, 并发展社会法则; 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故应有 系统地处理行动者在社会情景中的地位与角色 的关系; 默顿:则把功能界定为: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 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 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 ,是一门社会学与 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 支学科。
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学 的研究领域。
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两者的共同点是, 都反对只研究法---规则、法律制度本身, 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 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法社会学中功能论的基本理论架构
( 1)法律与文化、经济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有 机整体。
( 2)由于设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具体的司 法机构,所以法律的结构比较稳定。
( 3)法律系统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有正功能,也对社会运行有负功能。
( 4)法律的变迁会引导整个社会变迁,社会其 他部分的变迁也会导致法律系统的变迁。
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的两 个宏观理论,也是社会学考察社会结构、研 究社会现象 ( 包括法律现象)最重要的两 个视角。法律多元化理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 的“ 书本中的法”与 “ 行动中的法”则是 法学家创立的理论,也是法社会学研究法律 问题时最常用的视角。
一、功能论的视角
( 3)过程论:“ 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 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

《法律社会学》课件(2024)

《法律社会学》课件(2024)

深入实际法律生活场景,通过参 与观察、深度访谈等方式收集资 料,以揭示法律现象的实际运作 逻辑。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分析, 探讨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与社会 、经济、政治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
2024/1/24
问卷调查法 田野调查法 案例分析法 历史研究法
通过设计问卷,收集大量被调查 者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和态度,以 统计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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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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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体现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尽管法律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相对独立性 ,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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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Chapter
2024/1/24
11
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理论
2024/1/24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课件
2024/1/24
1
目录
2024/1/24
• 法律社会学概述 •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 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 • 法律社会学的前沿问题 • 法律社会学的未来展望
2
01
法律社会学概述
Chapter
2024/1/24
3
法律社会学的定义与发展
法律社会学的定义
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除了法学和社会学之外,法律社会学还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等多学科有着广 泛的联系。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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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Chapter
2024/1/24
7

法社会学-第二版 (16)[21页]

法社会学-第二版 (16)[21页]
三、局部效果和整体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地域范围,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局部效
果和整体效果。 局部效果指法律对某一地区所产生的效果。 整体效果指法律对全局所产生的效果。 在评价法律效果时,某一地区的效果好,不一定在其
他地区,在全局效果都好。而在全局的效果好,也不 一定在每一个局部地区的效果都好。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负面效果。 正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积极影响的效果。 而负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消极影响的效果。 一般来讲,一项法律既有正面效果,又有负面效果。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应该尽量扩大 正面效果,缩小负面效果。 在评价一个法律的效果时,对它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 果应该进行综合的、客观的、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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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个案的效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对象,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对个案的效
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法律对个案的效果指对法律执行的对象的直接的效果,
如剥夺财产、判刑、得到赔偿、受到奖励,等等; 对群体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某一特殊群体所产
生的影响,如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下岗职工的生活 水平的影响;对社会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整个 社会的影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妇女 地位,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影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法社会学(第二版)
主编朱景文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冉井富 朱景文 陆益龙 胡水君 郭晓飞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篇 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
第二十章法律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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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效果的概念和分类
• 法律效果是法律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结果。 • 把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和 不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但是,一般来说, 研究法律效果主要集中在法律执行的效果上。 • 法律效果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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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塞 (Herbert Spencer, 1820年4月27日–1903年12月 8日),第一本以社会学为题 目的书是19世纪中期的英国 哲学家 赫伯特· 斯宾塞所著。 所提出一套的学说把进化理 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 尤其是教育及阶级斗争。
涂尔干 (Émile Durkheim, 1858-1917 )作为现代社会 学的开拓者,涂尔干一生出 版了大量关于教育、宗教、 自杀和犯罪的论文和专著, 为社会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社会学 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做出 了巨大贡献。
第一章 观察法律的另一种视角
一、传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法学的发展历程 古罗马 中世纪 文艺复兴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二)特点: 1,观察立场:内部视角
2,服务对象:立法、司法
3,运用的方法:价值分析、语义分析、逻辑推 理
(三)问题 完全没有实效的法律是否还是法律? 国家法是否是法律的唯一形态? 法律是否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东西?
(一)刑事制裁 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是最正式的、 同时也是最严厉的社会控制方式。 刑事制裁通过控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一方面预防其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则彰显 对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应。
2006年,受刑事司法制度控制的美国 人的数量超过670万,占美国成年人人数的 3.3%。 在美国的一些县,有超过30%的居民在 监狱服刑,在联邦和州的监狱里所有服刑 者中几乎有10%是终身监禁。 在2005年,看守所和监狱花费570亿美 元,警察系统花费820亿美元,而法院系统 花费580亿美元。
(四)积极性控制和消极性控制 积极性控制是指利用奖赏性手段来鼓 励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这些手段 包括物质性奖励和精神性奖励。 消极性控制是指利用惩罚性手段来限 制社会成员不要做一些行为。刑法就是通 过明确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取得一种禁止 犯罪的威慑力。

法社会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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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选择:
------依民间法?依国家法?或者两者结合使用?
------可以进行某种平衡与妥协,巧妙地将民间习 惯、乡土正义观与国家法有机的掺杂、糅合。
从中国目前乡土社会的实际现状看------传统的民 间习惯和"乡土正义观"有了长期存在、发展的文 化土壤和社会条件。
从社会学的观点看-------在一定情况和一定条件下, 基层法官在执法时把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正
义观念相结合,也许更有利于树立乡民的法律意 识。
(3)案例给我们的思考:
--------法官在解决纠纷时,作为一个称职的有作 为的基层法官应注重什么?努力什么和避免什么?
-------法官不应不管乡民的实际情况,盲目兜售 和刻板推行国家法律。
4、基层法院认可民间法的原因。
(1)从实际的经验生活层面分析,由于历史的、 自然的、文化的等因素制约,不论我们今日的社 会显得多么"现代化",然而,中国更多的乡土农 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 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加之,国家法对乡土
(1)弄清关系:a、被告W打原告Q,且被告理亏在先; b、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 当驳回诉讼请求; c、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惩戒打架行 为,调解结案,赔偿原告500元。
(2)由案例得出:乡民心中正义和法律规定的冲突: A、乡民心中的正义:原告有理反而被打,原告应得到赔 偿,被告在情理上应受到处罚。 B、法律规定:人身受侵害诉讼时效一年,应驳回诉讼请 求,不予赔偿。 发生在基层法院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与书本上的法律 差距较大,这到底是扭曲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还是实事 求是地解决了实际问题,这样的做法是有利还是有弊? 到底是什么因素成为支配法官断案的根据?
3、基层法官如何协调民间法和国家法律的使用

(2024年)法社会学课件

(2024年)法社会学课件

21
法律职业与社会角色的互动关系
法律职业对社会角色的塑造
法律职业者通过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对社会角色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产生重要 影响。
社会角色对法律职业的认同
社会角色对法律职业的认同程度,决定了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认同度高,则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相应提高。
法律职业与社会角色的互动
社会共享性
法律文化是社会成员共同创造和享有的精神财富, 体现了社会成员对法律现象的共同认知和理解。
历史传承性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 逐渐形成的,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传承性。
规范约束性
法律文化通过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等对社会成员的 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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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 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 一定的标准,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和稳定。
促进社会公正
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 利益,确保社会资源和机 会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 公正。
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和发 展,如人权保障、环境保 护等。
8
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职业者与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法律职业者需要了解社会角色的 需求和期望,以更好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社会角色也应尊重和支持法律职业者的工作, 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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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法律变迁与社会变迁
23
法律变迁的动因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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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经济发展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推 动法律制度的变革。
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引导
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式引导社会向更加文 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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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不能把保险公司与请 求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理解为正式的侵权法的产物, 而必须按照正式的侵权法与它所适用的环境之间的互 动来理解。
按照侵权法的标准可能只有很少的人能够得到赔偿。 因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多数请求人 本身是有过错的,所以不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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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公平
按照正式的侵权法,同样的事实应该同样处理。但是, 行动中的侵权法则对同样的事实做不同样的处理。请 求人与保险公司办事员的谈判、讨价还价,有利于那 些精心策划的请求人,而不利于无经验者、清白的人 和简单的人。它有利于受教育的人、白人和城里人, 而不利于没受教育的人、黑人和乡下人。它有利于有 律师的请求人,而不利于无律师的请求人。虽然,这 类歧视在正式的侵权法中是不允许的,但对谈判的解 决办法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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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修改看行动中的交通事故法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没有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是1988年颁 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主要是有关道路交通规则方面的 规定,为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另一个是1991年 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目的主要在于认定交通事 故的责任和赔偿损失。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历经将近两年四审,2003年10 月28日通过中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审议的过程中 暴露的许多问题,反映了书本上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现实, 即行动中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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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对一 度盛行的“撞了白撞”一说的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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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还是绝对责任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畅通,我国有些地区以 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制定了处理交通 事故的归责原则。“撞了白撞”最早发端于沈阳。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正式实施《沈阳市行人与机 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第9条规定:行人 横穿马路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继沈阳之后, 上海、深圳、武汉、重庆、郑州、济南等城市也相继 颁布了类似“行人违章、责任自负”的交通事故处理 新规则,俗称“撞了白撞”,一时舆论哗然,褒贬不 一。
但从保险公司处理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都得到了赔偿,特别是那些受到重 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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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书本上的侵权法与行动中的侵权法矛盾的原因 在调查中,劳伦斯·罗斯发现,造成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
的差别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保险公司的办事员习惯于用商业价值从事他们的工
三、行动中的侵权法的特点 (一)简化 简化首先表现在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上。保险公司在
处理赔偿请求的案件时的通常做法,不是分析事故为 什么发生和怎样发生,而只注意交通事故的结果。 其次,在确定赔偿方面也简化了。保险公司在处理这 类问题时完全公式化了。保险公司的办事员很少注意 请求人个人所遭受的损失、痛苦和不便,而运用一个 一般的计算公式:医疗费乘以一个默认的、被普遍接 受的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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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的私了问题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有时不 通过交通警察直接进行交易。加害者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 失以及医疗费用,受害者不把肇事者提交交通警察处理。 对这种情况历来有不同的评价。
作,在通常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压价和保守的解决办法。 第二,保险公司对其办事员的压力,要求他们办案必须有
效率,迅速结案。 第三,请求人,特别是那些有代理人的请求人在与保险公
司办事员的谈判过程中,常常以诉诸正式审判相威胁。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行动中的侵权法不同于书本上的侵
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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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应该看到任何一个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两个 目的,一个是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另一个是保证人身 安全,不出交通事故。显然,为了交通的效率而牺牲人的 生命安全,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任何价值比起人的生命 来都只能居于次要地位。
因此,任何书本上的交通安全法,都要解决效率和安全这 对矛盾,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有时偏重安全,有时偏重效 率,但实际生活中的道路安全法往往都是在这两者之间搞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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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景文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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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动中的法:法律、自由裁量与交易
第七章行动中的交通事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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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美国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 经验研究
一、正式侵权法的规定与实际执行的矛盾 1980年美国学者劳伦斯·罗斯发表《院外解决:保 险请求调整的社会过程》一书,对保险公司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实际过程进行了研究,该项 研究揭示了有关赔偿损失的侵权法在执行过程中 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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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 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如果受害方有过错,他的赔偿请求将
受到很大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受害者无过失和有过失的 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应该大体持平,因而保险公司对赔偿 请求应该只有一半按照侵权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但在实际 上,大多数的请求都得到赔偿。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实际 处理重伤、大额和小额的赔偿案件的方法是不同的。 对于重伤案件,所有的请求人从对方的责任保险中得到赔 偿。 对于大额赔偿案件,赔偿数额可能不抵请求人遭受的身体 和心理方面的损失,但是仍然超过法律规定的受害者有过 错的赔偿标准。而对于小额赔偿要求案件,则有一定数量 的请求被驳回。 在大额损失的赔偿请求中,请求人以诉讼相威胁的可能性 更大,办事员驳回请求也就更困难。但是,办事员经常运 用程序的不确定性,以便克扣一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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