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矫治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和介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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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矫治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和介入途径
一、服刑人员的社会工作矫治和介入途径
社会工作者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犯罪者自身的潜能以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犯罪者向积极的方向转变,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对在监服刑人员所开展社会工作一般采用个案辅导的方式,其具体手法有:
1、面谈,即社会工作者通过与服务对象的当面晤谈,一方面从人、问题和环境三个方面了解和把握受助者的情况、问题成因以及发展轨迹,另一方面也让受助者有一个渲泄情绪的机会,从而促使其更加冷静地面对现实。
2、诊断,即社会工作者在充分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帮助服务对象分析犯罪的成因并制定矫治方案。
3、辅导,即社会工作者根据矫治方案并运用有关社会工作辅导模式,帮助服务对象纠正偏差的价值理念,矫正错误的行为方式,以及学习符合社会规范的生活模式和学习做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
4、联络,即社会工作者随时和监狱管理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随时协商和改善矫治服务对象的方案和手法。
除上述服务外,矫治社会工作者还积极参与社区处遇中的对罪犯的矫治工作。所谓社区处遇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治疗罪犯的措施,包括缓刑、假释及各种重返社会的制度。社区处遇是矫治社会工作者最主要的工作领域,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缓刑、假释人员的观察保护:许多国家都附有对缓刑、假释人员的观察保护的规定,要求这些人员在观护期间做到:a.不得与品行不端者来往且保持自身了品行良好;b.服从检察官及观护人命令;c.接受观护人辅导;d.及时向观护人报告有关情况且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居住地,等等。司法当局一般聘请专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人士执行对缓刑、假释人员的观护。
(2)中途家庭和寄养家庭的服务模式:中途家庭主要收容犯罪者或无家可归的受刑人,并通过各种社会服务活动,使犯罪者及早适应社会生活。寄养家庭收容观护少年,主要是为了其避免沾染犯罪恶习,以及由于缺乏家庭照顾而再次越轨。
(3)教养院和感化院的矫正:前者主要收容具有不良行为的少年,通过生活指导、职业训练、学校教育等,使服务对象得到改造并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后者主要收容犯罪青年和少年,通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使服务对象得到严格的矫正治疗。按照香港的经验,训练内容和手法包括:a.学术工艺训练;b.社群活动训练;c.个案及小组辅导;d.奖惩制度的施行e.社区服务经验的学习。
(4)"服务社会令"的执行:"服务社会令"是最近十几年来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较为盛行的一种非监禁化的社会处遇措施,即通过判定罪犯在社会福利机构从事规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以此赎罪悔过的矫治形式。这种处遇方式限度地避免了监禁刑罚造成的隔绝和恶习交叉感染。在"服务社会令"的执行中,社会工作者及志愿人士的督促和引导至关重要。"服务社会令"计划的执行,按照香港的经验(香港于1987年试行,1992年推广到全港十个裁判署),大致有如下两个步骤:计划执行的初始阶段以事务性工作为主(如清洗轮椅、替老人送饭等),旨在让罪犯承担责任,而社会工作者也可借此了解罪犯的长处。计划后阶段则可安排兴趣性高、成就感大的工作(如为孤儿画壁画、组织摊位游戏等),侧重于罪犯的全情投入、扩展经验、改变角色和反省自我。总之,服务社会令同时揉和了惩罚、补偿和康复(矫正)的三大功能。
二,刑释人员的社会工作矫治和介入途径
矫治社会工作者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服务称为更生保护,这种服务形式起源于美国费城,其主要服务方法和内容有:
1、对暂时不被家庭接纳或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提供住宿场所并予以监管和辅导服务。
2、为刑释人员提供就业、就学辅导以及相应的工作或学习技能培训并寻找资源帮助解决服务对象在就业、就学方面的困难。
3、为刑释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生活辅导。
4、发动和利用社会资源为生活有困难的刑释人员提供物质援助,以帮助其尽快建立起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三、违法青少年社会工作矫治和介入途径
青少年犯罪和违法的人数不断增加,这是国内外的一个普遍趋势,因此,对违法青少年的帮助和矫治越来越成为矫治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
矫治社会工作对这部分青少年介入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院舍辅导,这些院舍是专为违法青少年设立的感化矫治机构;另一是外展工作,即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经常聚集的街头、车站、迪斯科舞厅等处先与那些违法青少年建立工作,一段时间后将服务对象引领至其他场所或社会工作机构通过社会工作方法予以帮助和矫治。
对犯罪和违法青少年的矫治工作,一直是香港社会福利界、司法界、社会工作界以及一些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孜孜不倦共同探索的一个工作重点,他们之间相互配合,为违法青少年的矫正提供多元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