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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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民促法》的修改核心
第九条
•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 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 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 学校。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 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用于办学。
社会保 险分类
生育保 险
养老保 险
社会 保险
基本医 疗保险
失业保 险
工伤保 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为本企 业职工建立的附加养老保
险。
民办学校学生数量
2017年昆明市民办在校生数量统计表
层次 县市区
五华 盘龙 官渡 西山 呈贡 安宁 高新 经开 度假 石林 宜良 富民 晋宁 阳宗海 嵩明 禄劝 寻甸 东川 合计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解读
唐丕权 |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主任
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主任 昆明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主任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解读
一、民办教育发展历程 二、民办教育立法过程 三、《新民促法》的内容 四、《新民促法》的核心 五、《新民促法》中与教师有关的内容 六、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决定。
三、《新民促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完善民办 学校党组 织设置
民办学校 党组织要 发挥政治 核心作用
党建带群 建
第九条解读
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 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把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纳入 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
பைடு நூலகம்全面提升思 想政治教育 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解读
分类管理 依法办学
分类扶持 依法管理
分类改革的显著特点
奖 出租、转 分 购买 助学 学 让闲置国 政府 基金 类 服务 贷款 金 有资产 补贴 奖励
捐资 助学
其他
非 营

√√



营 利

√√


√√ √ ×× ×
积极鼓励和大力 支持社会力量兴

*
税收优惠
税收 优惠
非营利性 营利性
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旧)
•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 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 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新)
•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 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 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
•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 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 保险。
一、民办教育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办 教育发展从无到有、从小 到大、从弱到强、从一元 到多元,办学条件不断改 善,办学行为不断规范, 办学层次不断提升,办学 质量不断提高,逐步发展 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 组成部分。
1、萌芽阶段(1977-1982年) 2、发展阶段(1983-1992年) 3、繁荣阶段(1993-2002年) 4、调整阶段(2003-2016年) 5、分管阶段(2017年至今)
民 办 6333 5637 29765 7657 3924 891 1073 3720 1865
243 139
61247
民办占辖 区所有小
学比例 12.7% 11.4% 33.2% 18.0% 22.9% 3.9% 10.4% 32.2% 29.2%
1.9% 0.7%
12.6%
民 办
11824 4847 10953 4937 5637 764 2129 711 3003
*
土地使用
土地 使用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政府划拨(划拨方式) 其他优惠方式 挂牌出让(有偿方式)
*
收费标准
收费
¥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 自主定价 社会公示
*
过渡规定
过渡
*
终止办学
补偿奖励

非营利性

修改章程



继续办学
定 营利性
结余(非营利性) 重新登记
财务清算
明确财产权属
缴纳税费
五、《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与教师有 关的内容
显著特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 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学期间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 办学终止时不能分配财产,只能继
续用于办学
办学期间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办学终止时,举办者可以分配财产。
分类改革的显著特点
*
分类改革的登记
登记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民政
事业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
工商 企业法人
*
扶持政策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 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 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九条解读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思想建设、组 织建设、作风 建设、反腐倡 廉建设、制度 建设、政治意 识、大局意识、 看齐意识
1164 218 471
1640
1449 49747
民办占辖 区所有初
中比例 55.2% 28.3% 39.1% 28.7% 65.0% 6.5% 48.6% 20.9% 68.1%
幼儿园(人)
小学(人)
初中(人)
高中(人)
中职(人)
民 办
14831 13607 33166 17465 6696 7363 3365 4105 3318 3605 6424 2798 6693 1346 10685 6369 9973 6196 158005
民办占辖 区所有幼 儿园比例
60.0% 66.5% 82.6% 72.7% 75.8% 66.9% 84.7% 84.7% 84.8% 42.6% 58.0% 68.3% 76.8% 50.9% 78.5% 63.0% 63.3% 71.3% 70.2%
二、民办教育立法过程
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教育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规范,使民 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次 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民办教育进行规范。
2013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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