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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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

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

方面:

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

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②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③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

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

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

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2、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

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

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

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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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

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

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结转抵扣。

6、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

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

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

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

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

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增值税部分】

1、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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