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
2023年电梯新检规
2023年电梯新检规摘要:一、背景介绍二、新检规的主要内容三、新检规的实施过渡四、新检规对电梯行业的影响五、结论正文:2023 年电梯新检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电梯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设备。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 年发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简称“2023 年电梯新检规”。
一、背景介绍电梯新检规的发布旨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可靠地运行。
新检规是在总结近年来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原有的电梯检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新检规的主要内容2023 年电梯新检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另一部分是《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其中,《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主要规定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流程和方法;《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则主要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主体责任、内容和程序。
三、新检规的实施过渡为确保电梯新检规的顺利实施,市场监管总局设定了1 年的实施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各地可以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选择执行新版检规或者旧版检规。
同时,各地应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
四、新检规对电梯行业的影响2023 年电梯新检规的发布和实施,对电梯行业提出了更高的安全要求。
新检规将有助于提高电梯安全性能,降低电梯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新检规对电梯行业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电梯,将面临整改、停用甚至淘汰的风险。
五、结论总的来说,2023 年电梯新检规对于提高我国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全部的电梯都需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定的机构进行的,由于它需要专业学问和专业技能来保证电梯能够安全运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是一份特别紧要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对于电梯监督检验的方方面面的认真规定。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一、检验项目电梯监督检验需要对电梯的技术情形进行全面的评估,重要包括下列检验项目:(一)电梯机房检查:包括检查电梯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井道等。
(二)电梯井道检查:包括检查电梯井道内的电气设备、导轨、滑动部件、弓字梁、滑轮等。
(三)电梯底坑和顶坑检查:包括检查电梯底坑和顶坑内的电气设备、减速器、限速器、安全钳等。
(四)电梯驾驶舱和对外门的检查:包括检查驾驶舱门的关闭、开启、锁合状态、电气设备以及对外门的关闭、开启、锁合状态、限位开关、掌控器等。
(五)电梯运行监测:包括轿厢运行测试、电气安全监测、限速器非常之一冲击负载测试,以及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等。
除了上述检验项目,全部的电梯都需要通过安全试验。
在安全试验中会测试电梯的静载本领和动载本领等细节。
这些测试都是很紧要的,为的是确保电梯能够保持安全运行,以保护乘坐电梯的人员。
二、检验标准检验标准是电梯监督检验的关键。
全部的电梯都需要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检验标准来进行监督检验。
这些标准会依据电梯类型、制造年份、规模、载重量和传送高度等要素不同而有所差别。
通常情况下,每个地区都会有本身的电梯监督检验标准,这些标准必需符合国家基本标准,并经过地方政府审核和批准。
同时,在检验的过程中也要依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建筑物结构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设置。
这些标准的执行能够帮忙确保电梯运行在安全状态下,保护乘坐者和建筑物安全。
三、检验周期电梯监督检验周期是指电梯不同阶段的差异性。
对于全新的电梯,一般需要进行一次大保养和检查。
对于新的电梯,通常需要在12个月内进行监督检验。
而对于老旧电梯,则需要进行更频繁的监督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是对电梯设备和运营管理的一种监督检查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下面是一份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内容包括监督检验的目的、检验的要求和流程等。
一、目的电梯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尽早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电梯设备及管理的合规性,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中高层、住宅小区及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场所安装的电梯。
三、检验要求1.检验资质要求参与电梯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具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资质及培训证明。
2.检验内容要求(1)电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技术状况检查,包括各个运行部件、紧固件、传动系统、安全装置等的检测和评估。
(2)电梯使用管理的检查,包括维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备案台账的完善性等。
(3)运行记录的检查,包括电梯运行记录的完整性,异常事件的记录与处理情况等。
(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检查,包括电梯清洁、润滑、调试等方面的维护情况。
3.检验周期根据不同的电梯使用频率和条件,建议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验,以确保电梯设备的长期运行安全。
四、检验流程(1)检验前准备检测机构与被检单位依法建立检验合同,并明确检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准备工作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和维保合同等信息,检测机构应准备好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3)现场检验检测机构将根据检验要求和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验,包括对电梯设备和管理的全面、系统、实时的检测和评估。
(4)数据记录和整理检测机构将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和发现的问题整理成检验报告,包括对电梯设备状况的描述、问题的归类和整改建议等。
(5)结果评估和整改被检单位应根据检验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检测机构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6)复检和验收被检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应邀请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整改凭证和文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围;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围;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号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九日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
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摘要:一、背景介绍二、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概述1.修订依据2.主要内容3.过渡期安排三、新版检规的特点与亮点1.提高检验效率2.强化安全管理3.细化检验要求四、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简介1.检测范围2.检测内容3.检测要求五、总结与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近年来,我国对这两部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发布了新版检规。
二、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概述1.修订依据新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
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对旧版检规进行了修订。
2.主要内容新版检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内容;(2)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监督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3)强化电梯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应急救援系统的检验检测;(4)增加电梯物联网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5)完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要求。
3.过渡期安排为确保电梯检验工作的平稳有序,新版检规设置了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电梯施工单位可根据申请,选择新版检规或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过渡期为1年。
三、新版检规的特点与亮点1.提高检验效率:新版检规优化了检验流程,提高了检验效率,有助于减少企业负担。
2.强化安全管理:新版检规对电梯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各方安全责任。
3.细化检验要求:新版检规对电梯各部件的检验要求进行了细化,有利于确保电梯的全面安全。
四、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简介1.检测范围:电梯自行检测规则适用于在用电梯的自行检测。
2.检测内容:电梯自行检测包括电梯整体状况、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控制系统、机械系统、液压系统等方面的检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9•【文号】国质检锅[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4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一、引言电梯作为人行运输工具,在现代城市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电梯的监督检验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国家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二、规程内容1. 监督检验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监督检验是指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监督检验的目的是规范电梯的使用和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2. 监督检验的程序和周期监督检验由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具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监督检验的周期为每年一次,对于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则为半年一次。
3. 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方法监督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电梯机房、机器设备、控制系统、安全装置、轿厢、电气系统、电缆和强度等方面。
监督检验方法主要采用目测法、实验法、检定法和性能试验法。
4. 监督检验的报告和结论监督检验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编制监督检验报告。
该报告要详细说明电梯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报告中的要求及时修复问题,并经过检测合格后再次使用。
5.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未按照规程进行监督检验的使用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严重违法的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总结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实行,可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
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遵守规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以确保电梯的持续安全运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得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得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得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得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得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得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得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得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得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得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得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得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得技术指标与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与《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得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与检验流程图在内得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得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与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得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得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得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得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得检测检验得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与相应得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得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得,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得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得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与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与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得物品与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得警示牌。
2023年电梯新检规
2023年电梯新检规(实用版)目录1.概述2.修订背景和目的3.新版检规的主要内容4.实施过渡期5.预期效果正文2023 年电梯新检规已于近日发布,为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
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 1 年。
修订背景和目的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并基于此法开展了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
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检验和检测规则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提高检验和检测质量,降低安全风险。
新版检规的主要内容新版检规对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验:对于新安装的电梯,实施全过程监督检验。
对于在用电梯,根据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实施定期检验。
2.定期检验:在电梯使用年限达到一定程度后,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实施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3.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自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自行检测应参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并保存检测记录。
实施过渡期为确保新版检规的顺利实施,设定了 1 年的实施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监督检验,可以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选择新版检规或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
对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
预期效果新版检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电梯检验和检测的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同时,对于电梯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来说,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规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骏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概述
05 电梯使用不当:如超载、撞击、强行开门等
管理不善
电梯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日常检查和 维护
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未按照规 定进行定期检 查和维护
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 定进行安全管 理和培训
电梯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应急救援演 练和处置
认识消防
消防知识
1
火灾分类:A类火 灾、B类火灾、C类 火灾、D类火灾、E
03
利用工具: 利用电梯内 的灭火器、 消防栓等工 具进行自救。
04
互救:在确 保自身安全 的前提下, 帮助他人逃 生。
05
报警:及 时拨打119 报警,寻 求专业救 援。
谢谢
电梯机械故障:电梯部件损坏或磨损,可能 导致电梯运行异常或停止
电梯电气故障:电气系统故障可能导致电梯 无法正常启动、停止或运行,甚至引发火灾
安全隐患
01
电梯故障:如突然停止、超速、坠落等
02
电梯门故障:如门无法关闭、门夹人等
03 电梯部件损坏:如钢丝绳断裂、制动器失灵等
04 电梯维护不当:如未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
制定逃生计划。
熟悉环境:平时要熟悉电梯周围的 环境,了解安全出口的位置,以便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逃生路
线。
利用电梯:在火灾发生时,如果电 梯没有损坏,可以乘坐电梯逃生。 但是,如果电梯已经损坏或者停电,
则不能乘坐电梯逃生。
走楼梯:如果电梯不能使用,应该 走楼梯逃生。在走楼梯时,要尽量 降低身体重心,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02 03
04
在电梯内设 置灭火器、 消防栓等消 防设施,确 保消防设施 完好有效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 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
措施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国质检锅[2002]1号【颁布日期】2002-01-09【实施日期】2002-03-01【标题】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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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
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 可以判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九条
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