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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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1)(一)犯罪客体 (1)(二)犯罪客观方面 (1)(三)犯罪主体 (2)(四)犯罪主观方面 (2)二、交通肇事罪认定 (2)(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2)(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3)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二)交通肇事后逃逸 (4)(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4)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6)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浅谈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罪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历来是《刑法》分论中研究的重点,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范本模板】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范本模板】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及所具备的条件(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三)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四)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一)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二)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三、预防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一)立足于预防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安全意识。

(二)严格驾驶员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截犯罪.(三)强化执法管理,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道路建设及安全设施设置。

(五)强制车辆保险,完善配套措施。

结语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在急剧增长。

而现有的关于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具体,法条内容笼统,实践性不强,法律的规定不足以囊括现实中的所有情况。

在现实案件中,由于情况往往要比法条所描述的情形复杂、细碎得多,法律并未对所有的情况进行详尽说明,所以有大量的案件是无法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判断、给予定论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任意发挥的空间很大,在量刑上也是标准不一,本文简要地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理论构成和探讨了一些交通肇事罪相关的一些问题.关键词:交通肇事,法律,认定,交通肇事罪正文交通肇事罪是我国比较常见的案件,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十分严重。

因此如何更好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争,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目的,这对于保障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成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传统"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其突出特点就是之前故意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之后过失的造成重大事故,进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对法律所保护的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危害。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类别。

为了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了解和教育,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轻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旨在惩罚交通肇事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的交通事故。

2.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以结果犯罪为特征,必须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能成立。

3. 过失或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过失或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结果。

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意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交通肇事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意图、行为过错的情节、交通肇事者的犯罪前科和认罪态度等。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法院还可依法定罪重刑责。

四、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防范和教育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防范和教育:1. 加强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强调遵守交通法规和规范行为。

2. 提高交通执法的力度,加大对交通肇事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3. 完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读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读

郑州大学刑法学论文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学号:************2015年 03月 01 日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任晓贝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急剧增长。

而现有的关于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具体,法条内容笼统、概括,实践性不强,法律的规定不足以囊括现实中的所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实情况往往要比法条所描述的情形复杂、细碎得多,法律并未对所有的情况进行详尽说明,所以有大量的案件是无法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判断、给予定论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任意发挥的空间很大,在量刑上也是标准不一,本文简要地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理论构成和探讨了一些交通肇事罪相关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构成;逃匿;转化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研究背景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传统”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其突出特点就是之前故意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之后过失的造成重大事故,进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对法律所保护的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危害。

随着交通肇事事件的频发以及我国建设法治化国家道路的不断向前推进,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后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明确的适用依据,在惩治交通肇事犯罪和依法打击违章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发生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资料显示,保守估计全国每年平均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约50 多万起,交通肇事犯罪从空白立法到进入刑法的视野,该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类型。

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醉驾重大交通事故案,肇事者被人民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着较多争议。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1、本罪客体是交通事故中被侵害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公私财产权,即:公共交通安全。

2、本罪客观要件是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直接操纵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人员和直接领导、指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4、本罪主观要件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我国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畏罪潜逃,致被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定证据证明,被害人本来不致于死,却因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第二种观点坚持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其主观方面也应当是过失,为把其解释为过失,就把“人”解释为“在逃逸中第二次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人”,即实际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近年来,各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随之而来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的问题也日渐凸显。

因此也成为各类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考点。

今天老师就以本篇给各位梳理一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质上为公共安全,即因交通运输而受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诚然,从概念上来说,构成本罪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违反道交法规,即通常所说的交通违章;第二、因违章造成严重后果。

而行为人在交通违章上通常为故意即明知故犯,比如闯红灯、超员超速、酒驾等,所以就有同学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但应当认识到,若行为人只是单纯的交通违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需承受的主要是行政交管部门的惩戒或制裁,尚未构成犯罪。

本罪定罪的关键在于因违章行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

如果认为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故意心理的话,比如闯红灯目的是为了故意撞死自己的仇人,那么此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本罪。

(二)肇事逃逸的情形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往往会选择开车逃跑,那么此时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若出现逃逸情形仍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只不过此时需要加重处罚,刑法并未规定“肇事逃逸罪”的罪名;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还要进一步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浅议

交通肇事罪浅议

交通肇事罪浅议一、引言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备过失行为以及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导致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构成了重大威胁。

本文将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浅议,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因疏忽、违章或者其他过失,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使人员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定义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同于故意犯罪,其主观故意是过失的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过失行为要素,即疏忽、违章或其他过失行为;二是后果要素,即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使人员重伤、财产重大损失。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 过失行为要素过失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基础要件。

这里所说的过失包括疏忽、违章或其他过失行为。

疏忽是指交通参与人在道路交通中对行车安全注意不够,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违章是指交通参与人在行车过程中明知道某项行为违法危险,但依然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其他过失行为包括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驾驶车辆不符合规定等。

2. 后果要素后果要素是交通肇事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后果是指交通肇事罪造成的重大事故,包括致人死亡或者致使人员重伤、财产重大损失。

这些后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未构成重大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重大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

根据事故情节的不同,犯罪分子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有轻微过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致人死亡或人员重伤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交通肇事罪详解

刑法交通肇事罪详解

刑法交通肇事罪详解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而交通肇事则是指由于驾驶员的过失、疏忽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本文将详细解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因过失或违法行为;3.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情形。

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要件的缺失都将导致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1.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的构成首先需要有一起实质上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可以是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是发生在非道路交通场所,如停车场等的事故。

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才能进一步考虑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因过失或违法行为:交通肇事罪要求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驾驶员的过失或违法行为所致。

过失是指驾驶员对于交通规则的认识不足,或者虽然有认识但是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违法行为是指驾驶员明知交通规则却故意违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3. 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情形:交通肇事罪要求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人员伤亡是指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而重大财产损失是指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

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形式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

其中,过失形式是指驾驶人在交通肇事中没有明显的过错故意,但因警惕性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故意形式则是指驾驶人故意进行了危险驾驶或者犯罪行为,导致交通肇事。

过失形式的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要求确定的过失,而故意形式的交通肇事罪则要求明确的故意。

对于故意形式的交通肇事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刑罚也更为严厉。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主观恶性程度而有所不同。

浅析交通肇事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越来越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

然而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日趋呈现高发的趋势,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10万人,在世界排名第一位。

基于交通事故的社会危害性,国家对交通肇事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现就交通肇事罪结合有关案例作以下浅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方面,交通肇事罪有三个档: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因没有采取减速措施,与自南向北通过该路口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某甲主动报警,等候警察的处理,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员。

经过交警现场勘验,认定某甲负主要责任,某乙次要责任。

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事后,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人某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案例二:匡某甲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云N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龙川县城子镇人民医院向农贸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x214线25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手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匡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9时30分,被告人匡某在亲友陪同下到陇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龙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匡某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乘客段某对此不负责任。

匡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法院判处匡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

(2014陇刑初字第75号)案例三:2014年11月韩某驾驶东风牌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信阳市浉河区双井办事处宁西铁路桥北月100米路段时与姚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五菱牌小型客车相撞,致小客车内乘员2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与第二日死亡。

【浅析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浅析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浅析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重要条件。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常会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公私财产的毁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危害性极大。

(二)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如下(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种行为是够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就应该确定该行为是够违反了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规章。

(2)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是与交通运输直接联系的活动中。

(3)违章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即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4)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而是由自然原因或者他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只要与交通运输活动相关都可以。

所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市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往往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的心态属于过失,但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二、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非罪主要是同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和一般交通事故进行区分。

浅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浅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浅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摘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要客观分析肇事者的主观心态。

如果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财产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或者认识到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实施其行为的,说明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主观心态属于过失;为了实现其他某种目的,明知会发生车祸仍然实施的,说明其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的迅猛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发生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每年平均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约50多万起,交通肇事犯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酒驾重大交通事故案,肇事者被人民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正确界定肇事者的罪责,对于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分析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故这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这两罪的犯罪主体。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为主,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处罚。

可见,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且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比如在乡间公路行走的贾某,由于发泄私愤,向路过此处一辆货车的挡风玻璃投掷石块,司机为躲避袭击将一妇女撞到致死。

贾某因违反关于行人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其他行为的规定,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由于该罪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体不象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那样,仅存在于交通运输领域,而是广泛存在于不特定的公共安全领域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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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一)
论文摘要]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

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

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

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要件违法界限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

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

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

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

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
了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
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

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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