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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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018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解释-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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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X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X〕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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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一、有关行政诉讼法的部分(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1.范围内:(1)行政处罚(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2)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4)(必须由原告证明曾经申请的事实)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予以答复(没有行政行为存在,但仍然可诉,理论上将其拟制为行政行为)(5)(必须由原告证明曾经申请的事实)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6)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7)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前6条为列举范围,虽然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只受理列举的事项,而且只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而不包括政治权利,考生请切记!。
●第8条为兜底条款,而且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今年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他们是:(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含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案件)2.排除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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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七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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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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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03月10日(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3月8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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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最高法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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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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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是目前我国构建和落实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当今社会,行政诉讼的比重不断增高,其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问题的准确解释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确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时效为二十个月,即原告想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有关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十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解析行政诉讼的文书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文书责任,一旦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所有违法者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再次,明确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准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调查证据、就地调查证据和公证证据等,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争议小的案件,可以适当缩小采信证据的范围。
最后,讨论行政诉讼的效力及其约束。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行政诉讼裁决就具有约束力,被判决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判决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申请。
总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应当加以加强。
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以行政诉
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使人民法院能够充分行使好自己的审判职权,更好地服务社会。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预测试题2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预测试题22(答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2c592168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4.png)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
A.司法行为B.行政裁决行为C.行政仲裁行为D.行政司法行为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但是,复议行为仍具有行政性。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2.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A.管理权B.使用收益权C.代理权D.处分权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只有在为了子女的利益和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批准,亲权人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父母代子女为赠与行为,但对合乎道义的代赠与不在此限。
《瑞士民法典》规定,为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或职业训练费用时,监护官得许可父母动用子女财产中的一定款项。
3.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指定的代理人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指定D.法定代表人就是代理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E.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民事行为正确答案:B、E本题解析: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未必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有委托代理人,只不过委托代理行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之。
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二者合而为一。
指定的代理人可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
4.甲与妻乙携8岁的儿子丙和68岁的母亲丁在国庆节驾车外出秋游,与一卡车相撞,无一生还,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若他们都有继承人,应推定谁先死亡?()A.丙B.丁C.甲D.乙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继承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975a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e8.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1.06.11•【文号】法[1991]19号•【施行日期】1991.07.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00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法[1991]1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受案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完整word版)行政法2017年、2018年司法考试真题版
![(完整word版)行政法2017年、2018年司法考试真题版](https://img.taocdn.com/s3/m/20458ee5ce2f0066f5332281.png)
行政法司法考试2016、2017真题2016真题43.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Ⅰ[1](2016——2——43,单) 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解析:B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2]首先,大家都知道C选项的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选项的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均为内设机构,而内设机构原则上是不对外的,所以C、D不可能是正确答案。
44.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
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
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Ⅰ(2016——2——44,单)A.行政规范性文件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给付D.行政强制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对常见、常考的易混淆概念。
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制订规则,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对象特定,可以统计”。
本题所涉及的行为,虽然形式为“通告”,但我们判断一个行政行为的性质时,不仅要看它的形式,更要根据它的内容来确定。
由题可见,该通告是针对所列名单中的企业的,正符合“对象特定,可以统计”的判断标准。
所以B选项正确。
而A选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系抽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C选项的行政给付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给付行政相对人“救命钱”,D选项的行政强制只是该通告中的部分内容,不能作为通告的整体定性,所以A、C、D三个选项错误。
45.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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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涉及的问题较多且具有复杂性,因此在解释行政诉讼法时需要充分综合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以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以下将针对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进行解释。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公民是指我国国民,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一是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有合法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一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是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程序,旨在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事实清楚原则、证据自由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这些原则均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清案件的事实;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和申辩。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合法。
202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_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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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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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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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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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集中性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A姓名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 座号________提示:1.请考生将答案写在答卷册纸上,写在本试题册上无效;2.本试题册空白处可以演草,考试结束后,试题册和答卷册务必一起上交,以供查阅。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关于行政法的法源说法正确的有(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婚姻法》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C、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一般仅限于成文法D、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的法源2.下列何项人员属于公务员( )A、县委书记B、县长C、县人大常委会主任D、县政府清洁工3.行政处罚法规定接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B、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C、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鉴定D、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4.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纪律处分B、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5.下列有关行政主体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B、行政主体还包括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D、只要是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6.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职权的有( )A、行政处罚权B、行政复议权C、行政指导权D、行政审判权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行政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8.下列何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A、制定规章的行为B、国务院总理视察某企业的行为C、行政机关的乱罚款行为D、某公司根据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行为9.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C、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不同一性质的行政处罚D、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分离10.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A、行政拘留B、吊销个体户营业执照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D、责令停产停业二、判断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行政拘留是我国最重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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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而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作出细化规定,将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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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现已实施三十多年,期间已屡次发布多项解释、变更及补充,已成为当今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实施其职责所必须遵守的重要法规之一。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尊重宪法、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诉讼改革为目的,深化对行政诉讼的理解和实施。
一、《解释》的总体目的《解释》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明确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裁决应当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行政文书上载明的事实和法律信息应当被法院采信的原则。
首先,《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裁决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求行政裁决具备法定的法律效力,权力应当在调查、复议、诉讼等程序中正确行使,基于正当的理由作出裁决;其次,要求行政裁决要坚持宪法的精神,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范围,不得超越其规定的范围;第三,要求行政裁决要符合正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正当理由,并符合正当程序;第四,要求行政裁决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从事科学思维,合理客观,准确的裁决应当是可以承受的。
其次,《解释》明确行政文书上载明的事实和法律信息,应当被法院采信的原则,即这些事实和法律信息应当是被法院采纳的。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行政文书上载明的事实,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认定及证明资料有了确定的观点或裁决,这些观点或裁决应当被法院采纳;二是关于行政文书上载明的法律信息,如果行政机关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信息被行政机关的认可,这些法律信息也应当被法院采纳。
此外,法院也有改变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认定及裁决的权利,但改变观点或裁决应当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宪法及法律的精神,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判断。
二、《解释》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影响通过《解释》,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取得了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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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集中性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A姓名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 座号________提示:1.请考生将答案写在答卷册纸上,写在本试题册上无效;2.本试题册空白处可以演草,考试结束后,试题册和答卷册务必一起上交,以供查阅。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关于行政法的法源说法正确的有(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婚姻法》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C、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一般仅限于成文法D、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的法源2.下列何项人员属于公务员( )A、县委书记B、县长C、县人大常委会主任D、县政府清洁工3.行政处罚法规定接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B、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C、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鉴定D、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4.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纪律处分B、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5.下列有关行政主体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B、行政主体还包括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D、只要是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6.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职权的有( )A、行政处罚权B、行政复议权C、行政指导权D、行政审判权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行政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8.下列何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A、制定规章的行为B、国务院总理视察某企业的行为C、行政机关的乱罚款行为D、某公司根据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行为9.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C、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不同一性质的行政处罚D、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分离10.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A、行政拘留B、吊销个体户营业执照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D、责令停产停业二、判断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行政拘留是我国最重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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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