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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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检测鉴定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检测鉴定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检测鉴定管理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牧区机械化》
【年(卷),期】1998(000)002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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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5•【字号】内政办字[2001]178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78号2001年7月5日)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农业厅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区有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70余万台,农机驾驶操作人员74万人。

全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农机安全生产现状仍不容乐观。

一是全区农机事故次数、死亡人数有所上升,特别是道路外的农机事故急剧增加;二是全区农用拖拉机上户率仅为71%,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的“黑车非驾”问题仍然严重,特别是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农机安全生产的隐患很大;三是一些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违章作业、违章载人现象相当普遍;四是机具的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设施与规定标准差距较大,安全隐患较多。

与此同时,农机监理工作方面也存在着法规有待完善,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需要改进,装备水平需要提高等问题。

为此,现就加强农机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重视和支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处理好农机安全生产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要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当地目标管理责任制,抓紧抓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召开2009年全区盟市农牧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召开2009年全区盟市农牧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召开2009年全区盟市农牧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站站长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内农机鉴站字[2009]第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09.03.04
【实施日期】2009.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召开2009年全区盟市农牧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
站站长会议的通知
(内农机鉴站字[2009]第3号)
各盟市农牧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管理)站: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会议、全区农机专业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总结2008年全区农牧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研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的思路和工作重点,部署2009年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

受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定于2009年3月14日-15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全区盟市监督投诉站站长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2017年第四批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2017年第四批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2017年第四批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鉴[2017]12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2017年第四批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农机鉴[2017]1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经我站及部分具有部级能力的农机鉴定机构鉴定,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盈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86家企业生产的237种产品(见附件1)通过部级推广鉴定,核发推广鉴定证书。

经审核,同意佳木斯骥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生产的223种产品(见附件2)更换推广鉴定证书,对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种产品(见附件3)撤销推广鉴定证书。

附件:1.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7年第四批)2.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7年第四批)3.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7年第四批)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2017年9月30日附件1: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7年第四批)序号注册地址生产厂名称生产厂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所属品目证书编号有效期鉴定报告编号鉴定机构鉴定大纲1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盈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拉尔区建设办肉联街24栋7-1号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盈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拉尔区建设办肉联街24栋7-1号捡拾打捆机9YG-2.24 /捡拾压捆机部201710192021-12-31B2017TJ01028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43-2016《打(压)捆机》2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蒋家村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蒋家村方草捆打捆机9YFQ-2.3A/捡拾压捆机部201710202021-12-31B2017TJ01030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DG/T043-2016《打(压)捆机》站3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蒋家村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蒋家村方草捆打捆机9YFQ-2.3B/捡拾压捆机部201710212021-12-31B2017TJ01031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43-2016《打(压)捆机》4江西凯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528号江西凯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528号跨行式方草捆压捆机9YFQ-2.2/捡拾压捆机部201710222021-12-31B2017TJ01060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43-2016《打(压)捆机》5江西凯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528号江西凯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528号秸秆切割揉碎方捆压捆机9YFG-2.2/捡拾压捆机部201710232021-12-31B2017TJ01061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43-2016《打(压)捆机》6约翰迪尔(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约翰迪尔(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轮式拖拉机8R-2904/轮式拖拉机部201710242021-12-31B2016TJ02145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1-2016《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7约翰迪尔(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约翰迪尔(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轮式拖拉机8R-3204/轮式拖拉机部201710252021-12-31B2016TJ02146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1-2016《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8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东路66号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东路66号柴油机SD4BW3Z4SD4BW3Z2、SD4BW3Z3柴油机部201710262021-12-31B2016TJ02183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9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东路66号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东路66号柴油机SD4BMUSD4BMU1、SD4BMU2、SD4BMU3、SD4BMU4、SD4BMU5、SD4BMU6、SD4BMU7柴油机部201710272021-12-31B2016TJ02184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10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28-1号柴油机3G25TC-75G31E3G25TC-70G31E、3G25TC-65G31C、3G25TC-65G31E、3G25TC-60G31C、3G25TC-55G31C、3G25TC-55G31C1、3G25TC-55G31E柴油机部201710282021-12-31B2017TJ02012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11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28-1号柴油机4G33TC-65G32C4G33TC-65G32E、4G33TC-60G32C、4G33TC-55G32C、4G33TC-55G32C1、4G33TC-55G32E柴油机部201710292021-12-31B2017TJ02014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12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28-1号柴油机4G33TC-90G31C4G33TC-80G31C、4G33TC-80G31E、4G33TC-75G31C、4G33TC-75G31C1、4G33TC-70G31E、4G33TC-65G31C、4G33TC-65G31E柴油机部201710302021-12-31B2017TJ02017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1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28-1号3G25TC柴油机部201710312021-12-31B2017TJ02065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1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28-1号柴油机4G33T4L68柴油机部201710322021-12-31B2017TJ02066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15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28-1号柴油机4G33TC/柴油机部201710332021-12-31B2017TJ02068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16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28-1号柴油机4G33TC-G32/柴油机部201710342021-12-31B2017TJ02073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3-2016《农用柴油机》17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黄山路8号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黄山路8号手扶式插秧机2ZQS-6(AP6)/水稻插秧机部201710352021-12-31B2017TJ03024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8-2016《水稻插秧机》18华创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东.新海大街以北华创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东.新海大街以北深松机1S-200/深松机部201710362021-12-31B2017TJ03029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26-2016《深松机》19华创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东.新海大街以北华创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东.新海大街以北深松机1S-270/深松机部201710372021-12-31B2017TJ03030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26-2016《深松机》20华创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东.新海大街以北华创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东.新海大街以北深松机1S-300/深松机部201710382021-12-31B2017TJ03031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26-2016《深松机》21维蒙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海阳经济开发区维蒙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海阳经济开发区电动圆形喷灌机8DYP-3908DYP-257、8DYP-270、8DYP-176、8DYP-130喷灌机部201710392021-12-31B2017TJ03032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59-2016《大型喷灌机》22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乘座式高速插秧机2ZGQ-6D1(SPV-6CMD)/水稻插秧机部201710402021-12-31B2017TJ03039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8-2016《水稻插秧机》23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手扶式插秧机2ZS-4B(SPW-48C25)/水稻插秧机部201710412021-12-31B2017TJ03040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8-2016《水稻插秧机》24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乘座式高速插秧机2ZGQ-8D1(SPV-8C)/水稻插秧机部201710422021-12-31B2017TJ03041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8-2016《水稻插秧机》25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手扶式插秧机2ZS-6C(SPW-68C25)/水稻插秧机部201710432021-12-31B2017TJ03042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8-2016《水稻插秧机》26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77号乘座式高速插秧机2ZGQ-8D5(SPV-8C25)/水稻插秧机部201710442021-12-31B2017TJ03043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DG/T008-2016《水稻插秧机》。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发文字号:农业部令第54号颁布时间:2005-07-26实施日期:2005-11-01经2005年7月7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3月5日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2015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

农机安全生产,事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2015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思路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强化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着力构建全面推进依法监理新常态,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有关工作意见,推进落实农机安全惠农政策,继续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安全监理,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事故防控,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努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内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7年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第2331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产品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的产品须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上的《鉴定检验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二、产品种类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

三、产品资质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

四、企业资质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鉴定产品的生产、制作或组装,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如果制造商名称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

对于制造商与生产厂无隶属关系的,应由生产厂直接申请省级推广鉴定。

五、申请企业在确定前四条都满足要求后,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1)认真准备准备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则不受理。

六、推广鉴定申请材料应符合《实施办法》及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下列要求:(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件2)格式应符合《实施办法》要求。

(二)营业执照包括制造商与生产厂营业执照。

(三)非贴牌生产制造商的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或在《企业承诺书》(附件3)中声明。

(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不受签发时间限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内质监标函〔2016〕338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6〕338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有关单位:2016年是第八批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最后一年,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标委农办〔2016〕 4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确保我区三年行动计划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安排:一、考核内容(一)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项目任务书,进行实地验收。

国家第八批示范项目考核按照GB/T 31600《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附录A进行;自治区级示范项目考核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进行。

(二)考核内容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标准综合体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对照任务书检查任务落实完成情况及示范效果,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二、考核方式(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座谈讨论、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二)为加强各项目单位的经验交流、沟通学习、优秀成果推广,自治区级项目采取各盟市对调互查的形式进行。

三、考核验收组及成员(一)国家级项目验收组组长:内蒙古质监局标准化处调研员刘保华成员:内蒙古质监局标准化处薛少波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蒋宁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张蒙当地聘请专家1~2名(二)自治区级项目验收组第一组:负责通辽市、兴安盟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伟旭成员: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秀梅满洲里市质量技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爱玲当地聘请专家1~2名第二组:负责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彦华成员: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秀方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树凡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肖文勇当地聘请专家1~2名第三组:负责赤峰市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刘淑琴成员: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蔡红卫当地聘请专家1~2名第四组:负责乌兰察布市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赵立东成员: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索在平当地聘请专家1~2名第五组:负责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建青成员: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赵晓东当地聘请专家1~2名第六组:负责包头市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闫晓瑾成员: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贾瑞林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青当地聘请专家1~2名第七组:负责鄂尔多斯市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海芳成员: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刘玲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青当地聘请专家1~2名第八组:负责阿拉善盟、乌海市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锡林郭勒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胡贵柱成员:锡林郭勒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小平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贾瑞林当地聘请专家1~2名第九组:负责巴彦淖尔市自治区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长: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陈德龙成员: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红军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杨敏当地聘请专家1~2名四、考核时间和要求(一)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自治区纤检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验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内农机鉴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机鉴发〔2019〕17号各有关企业、自治区鉴定站各有关科室: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3号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9]1号),我站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2019年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项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区范围内农牧业生产中急需的且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系统(以下简称鉴定系统)和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配合使用,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专项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公布日期】2018.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通知自治区境内各有关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
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同意,2018年对我区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选型,选型有关事宜见附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8年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11.26
【实施日期】200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5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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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机发[2009]8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09.04.07【实施日期】2009.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09]81号)各盟市农牧机管理部门,自治区农机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二OO九年四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指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牧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牧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检测、公正评价、高效及时、统一公开的原则,接受农牧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促进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主管全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能力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能力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能力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内农机鉴发〔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能力的通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内农机鉴发[2019]15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本站的鉴定能力进行了确认,现进行公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0年6月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6年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购置补贴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6年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购置补贴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6年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购置补贴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6年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购置补贴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全面掌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推动今年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我厅制定了《内蒙古2016年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购置补贴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10月22日内蒙古2016年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购置补贴大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国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6〕339号)部署,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高效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购置补贴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白巨财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副局长副组长:杜杰自治区农机监理站站长班义成自治区农机推广站副站长成员:徐大伟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主任科员宋迎春自治区农机监理站副调研员何万泉自治区农机监理站科长王佐自治区农机推广站科长二、检查内容(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1.各类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组织、农机维修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机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2.是否组织农机安全执法人员对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点、农机库棚、田间场院等重要生产作业场所,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内农牧机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2]161号)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同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明确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科(股)或单位,并充实相应专业资质人员,配置必要办公设备,保障必要工作经费。

二、各地要遵循“属地管理、首问负责、就近处理、无偿服务”原则,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各类农机质量投诉,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保证全年农机质量投诉举报反馈率达到100%,重大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办结率达到100%。

三、各级投诉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受理投诉的农机产品信息、用户投诉和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总结分析。

按季度报送本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监督机构。

力争在今年8月31日前,全区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全面使用“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四、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和农机质量调查工作开展,从今年起,我厅将对上述工作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在全区通报,并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对未按要求使用“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情况、农机质量调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取消评优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试用吉林等三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试用吉林等三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试用吉林等三省农业机械
推广鉴定大纲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7.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试用吉林等三省农业机械推广鉴
定大纲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你站《关于采用吉林等三个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请示》(内农机鉴字〔2017〕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站采用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发布实施的DG22/T002—2017《联合整地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实施的DG21/T003—2017《马铃薯种植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实施的DG23/T304—2017《粮食清选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和DG23/T308—2017《施肥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等4个大纲作为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的依据,试用期一年,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并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规定,予以公布。

附件:DG22/T002—2017《联合整地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DG
21/T003—2017《马铃薯种植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DG23/T304—2017《粮
食清选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和DG23/T308—2017《施肥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文本(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1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农牧业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农牧业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农牧业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公告〔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农牧业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的通报为加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管,促进农牧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稳步提高,切实维护广大农牧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在全区7个盟市对2014年至2016年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进行了质量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质量调查共涉及3家企业生产的4种型号100台自走式玉米收获机,9家企业生产的16种型号400台大中型轮式拖拉机。

调查采用入户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企业售后服务状况等。

二、调查结果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总体质量状况进一步趋好,用户评价综合得分平均达到73.3分,为比较满意。

其中,天津勇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YZ-4Q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用户评价综合得分最高为80.3分,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YZ-4B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用户评价综合得分最低为70.1分(见附件1、附件2)。

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用户评价综合得分平均达到83.4分,为比较满意。

其中,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FC404型轮式拖拉机用户评价综合得分最高为89.3分,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TN404型轮式拖拉机用户评价综合得分最低为72.9分(见附件3、附件4)。

三、存在问题本次质量调查发现,部分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和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在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售后服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试验鉴定站顺利通过扩项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试验鉴定站顺利通过扩项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试验鉴定站顺利通过扩项评审
佚名
【期刊名称】《农机质量与监督》
【年(卷),期】2018(0)11
【摘要】10月26日至27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组审核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的青饲料收获机、挤奶设备、自动化饲喂设备和脱粒机等43种产品扩项检测能力审核。

【总页数】1页(P48-48)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试验鉴定;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青饲料收获机;农牧业机械;挤奶设备;检测能力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7.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顺利通过『三合一』复查(扩项)评审 [J], 罗文嫚
2.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扩项顺利通过国家认证认可委评审 [J], 《医学与法学》编辑部
3.广东农机试验鉴定站资质认定(扩项)现场评审会召开 [J],
4.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农机产品及车辆配件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双认证复评审和扩项评审 [J], 杨蓉
5.四川省农机鉴定站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复评审、部中心扩项评审 [J], 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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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以下简称“农牧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定发布,农机鉴定的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补充,规范中的主管部门是指农牧厅,农机鉴定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第四条专项鉴定大纲由鉴定站负责技术归口管理。

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专项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鉴定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建议,上报农牧厅,农牧厅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
(二)农牧厅审定后的制修订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
(三)鉴定站依据《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鉴定站组织专项鉴定大纲的审定,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项鉴定大纲由农牧厅公示、批准、编号、发布;
(六)鉴定站在专项鉴定大纲发布后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六条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鉴定站应及时提出修改内容,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农牧厅批准的程序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七条专项鉴定可直接采用其他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结合我区地域特点和农艺要求,如果适用性的性能试验内容需要调整,由鉴定站提出,经专家审定后,报农牧厅批准,以专项鉴定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
布,由鉴定站实施。

第八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在指南范围内,并在自治区内有符合大纲要求的用户。

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九条申请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提交申请,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重复申请,同时一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产品执行标准文本、符合大纲要求的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四)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五)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六)产品创新性证明材料(适用专项鉴定)。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

申请者收到受理通知后,从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鉴定站。

第十条鉴定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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