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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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相关性或关联性。
3、【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4、【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实的依据,也称为证据能力。
5、【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在诉讼前形成的,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7、【清白证人】:本身没有罪错也没有犯罪嫌疑的证人。
8、【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9、【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磁记录物。
10、【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11、【证据开示】:也称证据披露,是指在开庭审判前,控辩双方应将自己获得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使双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内容,为出庭参加诉讼做好准备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3、【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14、【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5、【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对其予以举证证明的认证方式。
16、【证明标准】:是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是否合格的准则和标尺。
17、【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8、【证明对象】:也称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提出的,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基础。特征: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性质密切相关,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意义: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和归宿、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针对性的进行证明。
19、【司法推定】: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推认特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
二、自由心证制度
1、概念: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2、评价:
(1)、优点:
A、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B、自由心证制度保证了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定了诉讼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和封建等级特权,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的原则,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
(2)、缺点:
A、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
B、自由心证制度对法官的个人要求很高,而且要求在社会上有制约法官行为的有效机制,因此推广起来比较困难。
三、法定证据制度
1、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
2、评价:
(1)优点:
①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得规范性。
②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③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2)缺点:
①这种证据制度在运用证据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②这种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四、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包含:
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2 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2、直接言词原则:适用于审判阶段的重要原则。
包含:
1直接审理原则: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
2 言词辩论原则:法庭的审理程序原则上应该采取严词陈述的方式。第一: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活动。第二各种证据都必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提交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口头方式进行。
3、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如何运用不做预先规定,而是由实事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价值作出判断。
包含:
1是在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
2 如何评判证据不做预先规定委诸事实裁判者根据证据调查活动并运用人人具有的认识能力作出评价。
3证据评判上的自己是相对的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要求:
1事实裁判者独立自主的对证据作出评价。
2事实裁判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故意为虚假陈述的义务。
五、证据的特征
1、证据是指法定主体依法调查收集并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切物质资料。
2、特征
(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2)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
(3)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具体内容:①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内容合法;③形式合法;④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六、证明对象
1、概念:证明对象,即证明的客体,是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有关事实,即待证事实。
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2)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事实。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⑴案件的主要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⑵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①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②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⑶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