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悬挂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的通知_宿人社发[2011]68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皖人社秘〔2019〕26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和清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65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试行)》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12月12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明使用音像记录用语,提高音像记录质量,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照相机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频、视频或者拍照记录的方式。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确定的范围进行音像记录。
《清单》中证据登记保存、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未邀请见证人在场的留置送达和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送达等五项执法环节,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清单》中其他执法环节,可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执法环节实施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信息。
执法人员进行音频、视频记录,应当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到2017年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注重把握好宣传尺度和宣传口径,在全社会营造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把关,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要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宣传方案,组织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开展宣传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整合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宣传内容必须突出重点,着力回应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要结合全省人社政策主题宣传年活动的开展,着力宣传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以及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以及本地区在推进制度整合工作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做法、新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知晓率和理解度,用典型事例反映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经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请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送交政策法规处法核时,请各处室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67号)要求,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请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政策法规处,以便按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7日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表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说明)起草部门制定时间1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必要性:为贯彻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将制定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经深入调研,广泛座谈,动态跟踪,精心测算,初步拟定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将使所有失业人员从中获益,同时,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也完全可以承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1]2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
保险法宣传周活动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1]298号)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5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1年7月4日-10日在全国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
为广泛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增强活动的影响力,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四条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围绕
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的各项宣传工作。
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
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体现不同特色,努力提高社会保险法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宁人社[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1〕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号)和省人社厅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领导小组,朱志宏局长为组长,江萍、陈建宁、周中、殷民、王正平、杜家兵等局领导任副组长,江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就业促进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处、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市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1根据罗人社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职工自我维权意识,我局认真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较好效果。
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法制宣传活动,就活动主题、宣传内容、活动形式进行安排及分工。
宣传活动主要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股室大力配合,认真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最大限度地扩大参与面,确保法制宣传的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一)加强学习,提高职工素质。
在日常工作中,全局职工通过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增强《社会保险法》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局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及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召开会议、制作宣传展板、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学用结合。
局行政在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中,不仅要求机关职工要认真学习把握好《社会保险法》的实质精神,而且要在今后的安全执法检查中作为一项执法检查内容,切实做到学用结合。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我局此次法制宣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先进相比还有差距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完善各种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总结2以来,我局把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作为推动社保工作的重要手段来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使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发挥了服务大局、宣传政策、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市社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服务社保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力度。
以来,随着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我局加大社保宣传工作投入力度,先后投入资金20多万元,印发《市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8.5万份,印发全市农民《市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人手一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人社厅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引导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该法规,有力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在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实施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人社部发 (2010) 79号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同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发展统一规范、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并及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
大人社发[2011]129号_大连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2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人社厅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工作,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有关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提高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现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规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员培训,省级部门负责地市以下有关人员培训。
(一)部直接举办培训班。
一是面向系统举办财政补贴性培训班。
部组织培训对象主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及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管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法规处、社会保险处、劳动监察处、仲裁处负责同志,分3期举办,共约培训750人。
二是部属教育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省(区、市、兵团)及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市(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举办培训班,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各地自愿参加。
(二)地方自行举办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组织市级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和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社会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二、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用人单位已登记参保,但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并予以征收。
待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结算。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出缴费通知书催缴,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在规定时限内制发,并履行送达程序。
(四)用人单位不执行缴费通知书的,向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拟定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文书,报经同级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送达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8.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通知(青人社发【2011】27)
青人社发〔2011〕27号
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个人账户继承问题
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继承。
二、 关于欠费补缴问题
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补缴2011年6月30
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
规定执行。
三、关于滞纳金问题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问题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参保缴费△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医改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1]12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医改工作要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2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11年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医改工作要点》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2011年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医改工作要点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2009-2011年)五项重点改革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开局、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年。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医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2号)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医改三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一)确保完成覆盖任务。
到2011年底,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00万人,各设区市参保率达到92%以上。
继续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与教育等部门协作,认真做好大、中、小学生参保工作,确保在校大学生参保率100%,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90%以上。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选择性参保的政策。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宿政办发〔2014〕230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意见》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意见为贯彻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鼓励支持和规范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效能,规避影响基金安全的风险隐患,保障我市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出以下意见:一、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确保基金安全”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公开原则。
依照社会保险法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凡是应该公开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广泛参与原则。
社会各界均可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各县(区)应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氛围,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是规范有序原则。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特点,健全监督机制,搭建监督平台,开辟多种渠道,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高监督效果。
(二)目标任务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系,不断提升基金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0〕1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发〔2018〕15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范围市本级(含市直、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宿豫区、宿城区。
二、主要目标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经办、统收统支、缺口分担、责任明晰原则,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统一。
三、主要内容(一)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市区统收统支。
从2019年起,市本级及各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区统筹,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管理、调度和使用。
(二)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宿人社发〔2011〕68号
关于制作悬挂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人才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法宣传工作,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幸福”行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悬挂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4月16日前悬挂到位
二、悬挂范围
全市各交通要道、主要路口;各开发区企业集中区;大型超市、医院、学校等人口集聚地。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
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的贯彻实施,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各有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掀起宣传活动的热潮。
(二)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各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悬挂、张贴到位。
每条标语右下方统一添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字样。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处室、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引导群众知悉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社会保险法宣传标语
1、社会保险是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出资构建的社会保障网,个人只有参保,成果才能共享。
2、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最大区别就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3、养老保险使您老来无忧,医疗保险使您病而无虑。
4、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
5、参加社会保险,终身受益匪浅。
6、社会保险保民生,全民参与促和谐。
7、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8、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的法定权利。
9、社会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10、实施社会保险法,使每一个公民老来有所养,病了有所医,伤后有所助,失业有所济,生育有所补。
11、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得靠社保。
12、少壮不参保,老来无依靠。
13、实施社会保险,共享发展成果。
14、遵守社会保险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5、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安享晚年
16、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年轻不参保,晚年谁养老
17、早参保实惠,晚参保吃亏,不参保后悔
18、养老保险是大事,及时参保最明智
19、社会保险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20、参加社会保险,解除后顾之忧
21、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21、夕阳无限好,只因有社保。
22、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3、儿女虽然能防老,保障还要靠社保。
24、万物生长靠雨露阳光,人生安康需社会保障。
25、《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26、《社会保险法》保民生、安民心、促和谐。
27、《社会保险法》铺平您的维权路。
28、《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维权的法律保障。
29、《社会保险法》是老百姓的保护伞
30、《社会保险法》,保障你我他。
31、《社会保险法》,普惠千万家。
32、《社会保险法》,有法更保险。
33、实施《社会保险法》,幸福和谐进万家。
34、实施《社会保险法》,撑起老百姓的保护伞
35、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36、实施《社会保险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37、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8、纳入社保“安全网”,就业创业更安心。
39、和谐家庭,社保为先。
40、创业聚财,参保添福。
41、编织社保网,幸福你我他。
42、漫漫人生路,社保伴君行。
43、家有万金尤不足,参加社保始除忧。
44、社会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45、你参保,我参保,他参保;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46、社保在手中,踏实在心中。
47、社会保险,真心呵护每一个生命!
48、撑起社保伞,幸福伴你行!
49、生命如歌,让社会保险来呵护这美丽的旋律。
50、参加企业五项保险,实现农民工到城镇职工的华丽转身!
51、社会保险没参保,手中有粮心也慌!
52、孩子:妈妈,同学都参加居民医保了,你给我参保了吗?
53、绽放“社保”红花,丰收“幸福”硕果。
54、参加社会保险,安心一生,惠及子孙。
55、社保手牵手,民生心连心。
56、和谐发展,社保先行。
57、社会保险入我家,受惠得益你我他。
58、参保今天,收获明天,保障未来。
59、社会保险进万家,万户盛开幸福花。
60、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要靠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