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9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我局于1999年6月15日发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现对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程序》附表所列行政处罚文书的执行机关“××××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指地方已经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机构改革尚未到位,仍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权的部分地区,其处罚文书的执行机关“××××药品监督管理局”处应由现行使药品监督执法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二、各地提出,《程序》附表13、20中“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间不符问题,由于《程序》发布时间为1999年6月15日,实施时间为1999年8月1日,制定《程序》的依据为《行政复议条例》。
鉴于《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已废止,《程序》附表13、20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间自然应执行《行政复议法》60天的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四日
——结束——。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6.15•【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程序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处罚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四)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行政处罚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认为下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妥的,可责令其改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可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概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的法律制裁,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是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等内容,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法律。
三、行政检查与处罚程序1. 机关内部程序(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线索或举报,经初步核实,认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
(2)取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搜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3)听证: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说明和申辩意见。
2.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程序如下:(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听证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四、适用行政处罚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可依,不得随意制定。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不能违背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充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充分的证据,不能凭空推测或主观臆断。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一、概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食品药品经营者采取的法律行政惩罚措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流程,包括相关的章节细化。
二、立案调查阶段在接到违法违规食品药品格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立案调查。
1.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会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2.立案登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后,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等工作,采集相关证据。
4.听证程序在一些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5.案件分析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三、处罚决定阶段在完成立案调查工作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决定。
1.处罚方案制定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处罚方案。
2.听证程序(如合用)在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3.处罚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罚方案,对该案件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4.送达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方,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诉讼权利与救济途径。
四、行政复议/诉讼阶段在接到处罚决定后,被处罚方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被处罚方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被处罚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格附件2: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附件3: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指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是规范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药品监管程序流程图
不立案
终止受理、转办、移送
立案 确定两名以上专职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
填《案件移送审批表》 报主管领导批准
移送
转办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 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 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解除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合议
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告知有陈述申辩权
放弃 申辩
陈述 申辩
不采 纳
采纳
调查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上报
如为批转案件或重点案 件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结案
构成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
归档
查封扣押
没收
定期销毁
填写没收文书: 《没收物品审批表》 《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凭证》
撤案
填写没收文书: 《没收物品审批表》 《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凭证》
要求听证 3日内确定时间地 点方式7日前送达
举办听证 会
意见不一 致
调查
听证告知 放弃听证 意见一致
提出处罚意见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局长办公会、案件审理委员 会
报批
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
处 罚决 定
填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有没收项目须填《没收物品凭证》并附物品清单
药品监管流程图
监督 发现
检验 发现
举报 投诉
交办 报请
其
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在3日内填写
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在3日内填写《
及时填写《举报 登记表》,进行
移送 披露
他
《立案申请书》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卫生部令第23号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正文:----------------------------------------------------------------------------------------------------------------------------------------------------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1992年9月23日卫生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以上管辖的权限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指定管辖的,按本地区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有在其它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需移送的案件,由移送地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
受移送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函告移送地卫生行政部门。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2003年03月0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第三条听证程序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举行,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举行。
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听证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中取得听证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四)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与人;(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三)要求听证参与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药监局处理案件流程
药监局处理案件流程药监局处理案件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接受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药监局可以通过检查、监测、举报等方式获得违法行为的线索。
一旦接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药监局将开始调查。
2. 调查取证:药监局会派出专门的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他们会对涉案药品的生产、销售、广告等环节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 初步审查:药监局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药监局将进入下一步处理程序。
4. 立案调查:药监局会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调查。
调查人员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查阅相关文件、询问涉案人员等,以获取更多证据。
5. 评估风险及危害:在调查过程中,药监局会评估涉案药品对人民健康和安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
如果涉案药品存在严重危害,药监局将采取紧急措施,比如暂停销售、召回产品等。
6. 处罚决定:经过调查取证和评估风险后,药监局将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立案侦查等。
药监局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涉案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7. 兑现处罚:药监局会通知涉案单位或个人兑现处罚,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惩处。
8. 监督检查:药监局会定期对涉案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运营,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9. 宣传教育:药监局会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案件处理结果,引导广大市民增强健康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就是药监局处理案件的一般流程。
药监局在处理案件时,会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惩处,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
希望通过药监局的努力,让人们在食用药品时更加放心和安全。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示意图(一)
七日内决定:立 案、解除查封扣押 或解除登记保留
查询拜访终结后 写查询拜访终结陈述
进行合议〔3 人以上〕
上案件审委会 或局长办公会
法规核审〔小合 议〕处置定见
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分定见
违法事实不克不及 成立的撤案,填 写《撤案申请表》 审批后撤案。
事实不清,证据 缺乏,文书不规 范的,退回补充。
送达
〔当场缴款条件〕 执 行 4 种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 议论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向指定银行 缴罚款确有困难〔 交通不便当、水上〕 经当事人提出时
依据简易程序作出当 场处分决按时,对 20 元以下罚款或不妥场 收缴事后难执行的
〔申请 法院〕 当事人不执行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日内〕
当场收缴罚款
药品监督行政处分程序示意图〔二〕
处分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需要行政处分时
拟对公民 50-1 千、法人 或其他组织 1 千-1 万元 罚款:充公违法所得、药 品、器械等 。
适用一般程序
拟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 证;对公民处 1 千、法人或 其他组织 1 万元以上罚款
适用听证程序
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情况下,当场予以警告 公民 50 元以下罚款、法人 或其他组织 1 千元以下罚 款
药品监督行政处分程序示意图〔一〕
受理、立案和查询拜访取证程序
监督
举报
抽验
转办
移送
药品稽查科
法规科
执法科室、县级局
初步伐查取证、立案
经初查,有明确违法嫌疑人和客不雅的违法事实、属于药监部分行政处分范围
和本部分管辖,不属于简易程序处置的 7 日内立案〔确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
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一、背景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日益加强,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相关部门予以了食药行政处罚制度。
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是指对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一系列程序。
本文将介绍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二、调查阶段1. 基本信息收集在开始调查阶段之前,相关部门会先进行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
这包括涉事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信息、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相关记录等。
2. 现场调查在收集到基本信息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主要是通过走访、查阅记录等方式,了解涉事企业或个人的具体情况,对涉及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
3. 证据分析在现场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
证据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检验涉事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食品或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并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4. 环节确认在证据分析完毕后,相关部门会对涉事企业或个人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确认,确定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环节和责任人。
三、处罚决定阶段1. 违法事实通知书送达在涉事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确认后,相关部门会将违法事实通知书送达给涉事企业或个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2. 申辩权行使涉事企业或个人收到违法事实通知书后,有权利行使申辩权。
涉事企业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解释其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3. 处罚决定在涉事企业或个人行使申辩权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包括罚款金额、罚款期限、整改要求等,并告知涉事企业或个人。
4. 处罚通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会将处罚通知书送达给涉事企业或个人,并要求其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缴纳罚款。
四、整改阶段1. 整改要求执行涉事企业或个人收到处罚通知书后,需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要求可能包括产品召回、生产工艺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等。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①部分食品药品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 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查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 辖的具体分工。
①“违法行为发生地”概念来自于《行政处罚法》第20条,但是行政处罚法并未对 该概念进行解释。一般作广义理解,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从开始着手, 到实施完违法行为,所经过的所有地域,但不包括纯粹的违法行为结果地或危害结 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 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 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 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 面告知当事人。
删除:1.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2.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 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 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二、行政处罚的最长期限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最长的追诉时间是二年,在二年内没有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车祸行政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处罚包括2个方面: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标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对其违章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给予处罚。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一)当事人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同时处吊销驾驶证。
1、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二)当事人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处10天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1、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2、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近年来,药品安全问题频发,为了更好地调整药品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药品监管机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保证药品市场的合法性与正义性。
本文旨在阐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意义,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定义、依据、性质、程序、范围、实施方式及存在的问题等。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及依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主体,依法给予的法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将有关处罚规定公布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内。
二、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是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行政处罚也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和调查:行政机关接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调查;2、听证:在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与依据,并邀请当事人参加听证;3、作出处罚决定:经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处罚告知和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
四、行政处罚的范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以下行为:1、贩卖假药、劣药或伪劣药品及其相关设备;2、销售无证药品、水货药品、进口药品等违法药品;3、生产过期药品或者生产不合法药品,或者超过规定内容生产药品的行为;4、擅自改变药品包装或者标签,销售假标、假包装药品等违法行为;5、故意制造虚假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虚假的药品宣传材料,误导消费者;6、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投入超标污染物质,影响正常生产的行为;7、以非法手段购买药品批发内部码或者销售药品批发内部码的行为等。
五、实施方式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程序,药品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警示、教育批评和责令改正;2、行政罚款;3、财产处置;4、责令停产停业;5、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证书;6、犯罪处罚等。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处罚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四条立案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掌握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事实的情况下,及时立案调查。
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展现场检查或者抽样检测等调查取证活动;2.向当事人了解事实和听取陈述;3.核实相关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反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和证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利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申辩权利当事人享有提供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经过审核后,能够参与申辩、质证证据、提出代理意见和申请听证等权利。
第七条处罚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责,根据当事人的违反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行政处罚。
第八条处罚结果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所在地方政府公告栏和本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处罚结果;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还应当在全国性的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申诉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优惠政策对于积极主动揭发问题、及时补救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可以给予惩前优惠或减轻处罚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处罚制度完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完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制度,不断提高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效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6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5月15日以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颁发,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是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保证。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并适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程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程序》制定的执法文书,由各级药监部门依据《程序》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并抓紧落实。
三、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吊销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的管辖分工和实施程序,基层药品监督部门向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时,应当将违法事实、调查的主要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书证、物证,以及建议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意见一并报送,受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责成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或者直接组织调查。
四、各级药监部门在贯彻和实施《程序》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结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1、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
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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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 1、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 、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
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立案、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立案、调查 取证、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取证、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2、不遵守法定的实施程序的,行政处罚 、不遵守法定的实施程序的, 无效。 无效。
• (三)调查取证的几点个人体会
三、立
案
(一)时限:受理的案件如符合立案的条件,应当在七个 时限:受理的案件如符合立案的条件, 工作日内立案。 工作日内立案。 (二)符合立案的条件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3、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行政机关才能立案。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行政机关才能立案。 (三)立案申请书填写 注意时限; 1、注意时限; 立案申请应由直接领导人批示, 2、立案申请应由直接领导人批示,批准立案的应确定 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为案件承办人; 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为案件承办人; 案情摘要中描述的违法事实应和所违反的法律、 3、案情摘要中描述的违法事实应和所违反的法律、法 规、规章的条款相对应
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这是行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处罚的事后救济。有了这种救济手段,就使公民、 处罚的事后救济。有了这种救济手段,就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因违法行政处罚 而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补救。 而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补救。 3、申请国家赔偿权 、 国家赠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 过程中,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过程中,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对受害 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四)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处违法当事人 以纠正其违法行为,但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行政处罚, 以纠正其违法行为,但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行政处罚, 教育被处罚的人以及公民、 教育被处罚的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 所以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 法。所以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对违法行 为的惩戒,又要考虑加强教育, 为的惩戒,又要考虑加强教育,避免或减少违法行为 的再次出现,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 的再次出现,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 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四、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总体要求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 法证件。即亮证执法。 法证件。即亮证执法。 3、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询问或实施检查的情况,应 、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询问或实施检查的情况, 当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 当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 应在笔录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 应在笔录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 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如现场抽验; 如现场抽验;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个工 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 个工 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 会和省、 会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 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 3、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 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 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五)地方行政规章
1、地方行政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 地方行政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 政府制定的 地方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 2、地方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 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 (六)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一)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保护公民、 (五)行政处罚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1)对先行登记保存证物的处理方法有:立案、暂停销 )对先行登记保存证物的处理方法有:立案、 售使用、依法没收、送检或解除登记保存。 售使用、依法没收、送检或解除登记保存。 (2)先行登记保存证物的方式有:异地保存和就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物的方式有:异地保存和就地保存。 不管以哪种方式保存证物,目的只有一个, 不管以哪种方式保存证物,目的只有一个,达到证物不 被销毁或转移,证据不被灭失。 被销毁或转移,证据不被灭失。 • 6、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7、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 、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 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 8、对不需要采取保全的证据,可以采取复印、拍照、 、对不需要采取保全的证据,可以采取复印、拍照、 转录、摘录的方式进行复制,并注明“与原件( 转录、摘录的方式进行复制,并注明“与原件(物)相 字样或文字说明。 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 (二)证据 •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 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 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证据。 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证据。
(四)部门行政规章
1、部门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国务院授权具有 部门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 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制定的; 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制定的; 2、部门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部门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 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公开原则 、
(1)处罚的依据是公开的,不能依据内部文件 )处罚的依据是公开的, 实施处罚; 实施处罚; (2)处罚的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处罚的程序对公民、 公开的; 公开的; (3)公开就是要公布。所谓公布主要是指在大 )公开就是要公布。 众传播媒体公开或者在公共场合以张贴等书面 形式公开。未经公开, 形式公开。未经公开,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依 据。
(一)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依法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 罚; • 2、行政处罚的设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以 、行政处罚的设定应由法律、 行政处罚法》 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它国家机关在职 权范围内依法规定; 权范围内依法规定; • 3、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罚。
(三)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
1、公正原则 、 (1)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施处罚必须查明事实,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 施处罚必须查明事实,没有违法事实的, 依法需要处罚的,要以法律为准绳, 罚,依法需要处罚的,要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后果相当, 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后果相当,不得 滥施处罚; 滥施处罚; (2)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 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 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就要 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做到过罚相当。 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做到过罚相当。 (3)坚持公正原则,要求执法者对待被处罚者必须公 )坚持公正原则, 一视同仁,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 正,一视同仁,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权限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三、立案 四、调查取证 五、听证程序 六、简易程序 七、当场收缴罚款 八、一般程序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权限
(一)法律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警告; (2)罚款; )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