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建筑间距(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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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其相应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五>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1、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居住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中高层住宅间距参照多层住宅间距要求控制,并须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1、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多层点式建筑长度超过30米的,其正向间距按条式建筑控制。

当长度小于、等于30米时,其正向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3、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等确定。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其间距计算应包括底层高度,但在旧城改造地段内可调整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裙房或裙房与多蹭住宅之间的净距离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区不小于1.25倍。

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

中山市城市技术标准与指标

中山市城市技术标准与指标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 (2)第三章居住用地 (17)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28)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36)第六章公共设施 (40)第七章工业、仓储 (51)第八章旧城区改建 (57)第九章城市绿地 (59)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 (65)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73)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范。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未作规定,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规范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1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例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名词解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0版))

名词解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0版))

附录I 名词解释I.0.1 城市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I.0.2 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I.0.3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I.0.4 住宅区规划对城市住宅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I.0.5 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I.0.6 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居住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I.0.7 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I.0.8 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I.0.9 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配套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I.0.10 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I.0.11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住宅面积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综合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毛容积率>住宅面积毛容积率>综合容积率I.0.11 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不包括商业用途)+架空建筑面积I.0.1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I.0.13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I.0.14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说明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说明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简本)一、规划范围与期限(一)规划范围本规划确定中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中山市域范围,即中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1.市域规划范围包含陆域总面积1784.00平方公里、海域总面积176.00平方公里。

其行政建制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小榄镇、南朗镇、三乡镇等24个街道办事处及建制镇。

2.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火炬开发区(不含马鞍岛部分)及港口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不含桂南、南桥部分),陆域总面积362.60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2010-2020年二、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一)城市发展目标坚持全面改革创新,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打造新型专业镇,加强两岸四地区域合作,走国际化道路,与粤港澳共同建设世界级城镇群,把中山建设成为适宜居住、适宜创业、适宜创新的创新发展与专业制造中心城市、珠三角宜居建设精品城市、全国改革先锋示范城市。

(二)城市发展策略1.经济发展策略(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2)构建以现代专业制造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体,区域创新服务业为支撑,都市休闲农业协调发展的创新型特色产业体系,提升中山区域与国际竞争力。

(3)加快专业镇与传统制造业升级转型,打造新型专业镇,发挥经济转型引领作用。

强化生物医药、健康保健、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大与粤港澳和湾区合作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休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研发、教育、信息、文创等高端服务业。

发展特色休闲农业,为珠三角都会区提供观光、休闲、教育等服务。

2.空间发展策略(1)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强两岸四地合作,围绕珠江口湾区打造世界级城镇群,形成与港澳共建的世界生态宜居湾区。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公示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第三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5)3.1 居住用地 (5)3.2 工业用地 (7)3.3 物流仓储用地 (8)3.4 绿地与广场用地 (9)第四章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11)4.1 容积率(FAR)与建筑密度(D)控制指标 (11)4.2 容积率计算标准 (12)4.3 建筑密度计算标准 (14)4.4 绿地率控制指标及计算标准 (14)第五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7)5.1 建筑间距控制 (17)5.2 建筑退让控制 (21)5.3 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24)5.4 居住建筑控制 (25)5.5 城市设计 (27)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28)6.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28)6.2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28)6.3 公共服务设施的混合设置 (33)第七章交通设施 (34)7.1 道路系统 (34)7.2 城市道路交叉口 (37)7.3 常规公共交通 (40)7.4 轨道交通 (42)7.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43)7.6 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及其相关设计参数 (45)7.7 步行设施 (50)7.8 自行车设施 (51)7.9 公共加油加气站 (55)7.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55)7.11 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57)第八章市政设施 (59)8.1 城市给水系统工程 (59)8.2 城市排水系统和防洪工程 (61)8.3 城市供电系统工程 (67)8.4 城市通信工程 (73)8.5 燃气工程 (81)8.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91)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95)9.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95)9.2 地下空间分区管制 (95)9.3 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96)9.4 地下交通设施 (97)9.5 地下空间防灾设计要求 (98)9.6 地下空间环境保护指引 (99)第十章生态与历史保护 (100)10.1 生态保护 (100)10.2 历史保护 (100)第十一章综合防灾 (101)11.1 城市消防 (101)11.2 城市人民防空 (101)11.3 城市防震减灾 (102)11.4 地质灾害防治 (103)11.5 城市防洪(潮)、防涝 (103)11.6 应急避难场所 (104)附录一:用词说明 (106)附录二:名词解释 (107)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中山市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10.2控制.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修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10.4控制.非居住建筑的侧面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10.2控制.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学校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除10.4.1与10.4.2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1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杨秋茹、谢宗传、胡燕欢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杨秋茹、谢宗传、胡燕欢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杨秋茹、谢宗传、胡燕欢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粤20行终4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当事人-公司】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冼洪枝【代理律所】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被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为个人自建房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用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D3-01地块范围内,规划用地分类为三类居住用地,应当以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作为确定涉案用地规划条件的依据并无异议,现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用地是否应当作为“零散用地"确定规划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第三人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为个人自建房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用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D3-01地块范围内,规划用地分类为三类居住用地,应当以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作为确定涉案用地规划条件的依据并无异议,现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用地是否应当作为“零散用地"确定规划条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中府函〔2016〕56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文号:中府函〔2016〕562号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请示》(中规报〔2016〕18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简称《标准与准则》)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基础资料详实,运用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恰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专项规划进行对接,基本满足规划管控要求。

《标准与准则》对推动我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城市发展策略、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中山建设精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标准与准则》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因此原则同意《标准与准则》。

二、《标准与准则》是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市域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照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你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做好《标准与准则》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标准与准则》落到实处。

四、你局要在《标准与准则》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标准与准则》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0版)

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0版)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
R
居住用地
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7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一类居住用地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 R1 R12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13 R1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 二类居住用地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23 R2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R3 三类居住用地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 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80
普通仓库用地 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 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第三十八条 〔地下建(构)筑物〕 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 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 红线。
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 与用地边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 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 小于3米。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0.2520 .10.25Sunday , October 25,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1 1:26:41 11:26:4 111:26 10/25/2 020 11:26:41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 10.2511 :26:411 1:26Oc t-2025- Oct-20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建筑红线退让)临 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 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 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 标准执行:
•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 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 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 7米。
第二十四条 (连接规定)两栋住宅 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 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 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 但可以错接。
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 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 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 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 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转弯处建筑与道 路规划红线的间距)位于16米及16米 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5.1.1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歧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注:镇区参照此表执行,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划分类别,报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5.1.3)。

本条所指的单体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国土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建筑:⑴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⑵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⑶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5.1.4 居住小区指标适用于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但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5.1.5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5.2.1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是指征地面积,而是指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退道路红线在内)。

但不包括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

5.2.2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低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

5.2.3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高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超容费。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间距的选择

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间距的选择

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间距的选择摘要:建筑间距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指标之一,是控制城市空间资源的主要手段,因此,它直接影响着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目标,影响着整体城市的综合效益。

本文对城市建筑间距相关知识做了介绍,并提出如何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有效进行建筑间距的选择和管理。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筑间距建筑价格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间距是一个敏感的指标。

对居住建筑而言,住宅间距特指被遮挡住宅的南侧外墙面与遮挡建筑的最高遮光点垂直投影线的水平距离。

对开发商而言,追求经济利润和降低建筑成本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建筑间距越小,建筑密度就越大,意味着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大;而对广大民众而言,建筑间距不足,就会影响住宅的采光、通风,并影响居住者的视野和情绪,所以,广大民众追求的是尽可能大的建筑间距,以获得高质量的居住环境。

二、建筑阴影对相邻建筑价格影响的程度建筑阴影对相邻建筑价格的影响的程度,由建筑阴影对相邻建筑日照遮挡程度所决定。

用建筑阴影全年遮挡日照时数除以当地全年日照时间(各地日照时数测量也可以从有关资料中查找),再乘100%即为对相邻建筑影响程度。

以上的讨论解决了建筑阴影对相邻房地产影响的程度,但还必须将其转换成对价格的影响才能达到目的。

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利用市场法对房地产实物状况调整,计算出建筑阴影影响房地产的价值。

关于实物状况调整有两项关键问题,即评分和确权。

评分可以按照建筑阴影对相邻房地产影响程度确定(如果将没有影响的情况定为100分,而建筑阴影影响日照的程度为10%,则有影响的情况为90分)。

日照对房地产价格影响的权重可以通过许多方法确定(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分数和权重一经确定,则房地产状况调整系数随即确定。

另一种方法是进行市场实际情况调查,了解被遮挡房地产(或类似房地产)不同朝向的价格差异。

因为朝东(或西)与朝南的窗口日照时间大约相差50%,只要通过调研知道其价格差,就可建立比例关系式计算出价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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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4.1居住建筑间距
4.1.1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
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此外还应符合本准则。

4.1.2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4.1.3建筑高度: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
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
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4.1.4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准则将居住建筑按
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2米;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

(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

(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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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注: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
4.1.5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4.1.4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
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3倍
取值。

4.1.6集体宿舍按表4.1.4应取值的0.9倍计,但不得低于最小间距控
制。

4.1.7非居住的其它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
筑高于南侧建筑,按4.1.5条执行,否则按表4.1.4第5列执行,
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4.1.8当互相平行的居住建筑不是正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按表4.1.4规
定的间距乘以表4.1.8规定的折减系数。

表4.1.8
4.1.9居住建筑相邻布置,相邻建筑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间距
按建筑垂直布局的间距要求控制。

4.1.10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4.1.10.1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
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居住建筑面宽1/3时,
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
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
半计算。

4.1.10.2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
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4.1.10.3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
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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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非居住建筑间距
4.2.1 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2 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防火间距。

4.2.3 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
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4.2.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取值。

4.2.5 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
建筑或空地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

4.2.6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
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2.6规定。

表4.2.6
4.2.7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执行。

4.2.8其它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4.2.8.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4.2.8.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米;
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4.2.
5.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4.2.8.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
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
4.2.8.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退让轨道交通线
4.3.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
设施、绿化等方面要求外,还须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4.3.2建筑退让距离要满足各种退让要求,退让距离要求不相同时,择宽
退让。

4.3.3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不少于按自身高度计算与相邻地块建筑之
间应取间距的一半。

4.3.4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论层数高低,必须满足与相邻地块现有
建筑之间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间距要求,并符合4.2.3条
的规定。

4.3.5相邻地块如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则假定相邻地块为20米高
的居住建筑并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按此假定计算退让距离。

4.3.6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满足管线要求及技术
安全要求,且不小于3米。

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退让轨道交通线
4.4.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道路红线
的距离)须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注:临15米(含15米)以上道路,如建筑底层布置商业,应在表列标准基础上加退道路红线,加退部分可作为停车位并计入停车指标,其中:
①按表列退线后余下建设用地进深大于15米的,加退6米;
②按表列退线后余下建设用地进深小于15米的,加退3米;
4.4.2 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4.4.2.1 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高度≥24米的
民用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
4.4.1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表4.4.2.1的规定。

表4.4.2.1
4.4.2.2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时: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
面计;裙房按表4.4.1所列值加6米计,裙房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
层标准退让。

4.4.3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
楼,如骑楼部份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
可不退道路红线。

4.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需满足城市绿化和市政工
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

4.4.5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应以与自身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且须
遵守以下规定:
4.4.
5.1 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
停车场、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临街布置停车位,应在该
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4.4.
5.2 如需建设围墙,围墙线按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4.4.6 道路在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
级确定。

4.4.7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
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4.4.8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大门等退
让道路红线距离与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相同。

允许突出道路
红线的建筑突出物需符合以下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
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50m以上
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
大于3m;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
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
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摘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4.4.9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相同。

4.4.10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线,须符合以下规定:
4.4.10.1 轨道交通两侧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的距离,须不少于自身建筑高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度计算间距的一半。

4.4.10.2 轨道交通两侧为学校、医院用地,其主要建筑(教学楼、住院楼等)
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少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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