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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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环发[2015]17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部署,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推动在项目环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现就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联动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是创新管理方式,做好项目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

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是指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二)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必须以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质量为前提。

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将规划环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规划环评结论的科学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充分关注规划环评结论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主要工作任务的重点领域规划,可以实施规划环评与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

经审查小组审查发现规划环评没有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应采用适当方式建议有关部门对规划环评进行完善并经审查小组审查后方能开展联动工作。

(四)本意见所指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是指包含重大项目布局、结构、规模等的规划环评,暂限定于本意见(五)至(九)中所列的相关领域规划环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环发[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避免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环保部完善环评制,遏未评先批、未批先建

环保部完善环评制,遏未评先批、未批先建

环保部:完善环评制,遏未评先批、未批先建从环保部获悉,该部近期连续出台了《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环评制度性文件,为环评真正发挥污染源头预防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要坚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从改革环境治理制度入手,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环评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必须率先突破。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指出,长期以来,规划环评“编而不评”“未评先批”“评而不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等现象屡禁不绝,既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罪魁祸首,也是布局混乱、产能过剩、开发无序的主要原因。

潘岳表示,这批制度安排的首要重点是推动规划环评落地。

当前,规划环评落地难已经成为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发挥的“拦路虎”,如果不尽快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实现大的突破,大范围的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将难以遏制。

为推进规划环评落地,环保部正在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修订,力争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管理程序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取得突破,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已纳入立法机关的工作程序。

而《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大幅度提高对“未批先建”环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彻底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同时,环保部制定了《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管理”和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试点方案》等,强化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并与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联合下发多个文件,规范相关领域规划环评工作。

潘岳表示,除了规划环评,环保部还加强了环评的“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

为此,环保部发布了相应办法,对一些特别重大、复杂、敏感项目在运行一段时间后,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实际环境影响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总则第一条释义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指该部法律所希望达到的基本目标,是制定、解释及研究该部法律的依据和指针。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的基础之上。

在早期的环保活动中,人们往往单纯依靠技术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即通过技术的进步对因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治理,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这一方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孤立起来,容易造成二者的对立,即或是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或者是保护了环境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关于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的辩论中,萌发和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1980年,联合国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持续发展。

1983年,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联合国发起成立了关心地球问题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该委员会出版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其中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人类要发展,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要发展;二是发展要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该报告还提出,当代存在的发展危机、能源危机、环境危机都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传统发展战略造成的,要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危机,只有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中,对可持续发展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章来源:/Content-108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文章来源:/Content-108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旨在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以下是该法律的解读:1. 立法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制定的。

该法旨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减少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该法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公开、公平、公正。

(3)科学、客观、独立。

(4)公众参与。

3.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电、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2)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

(3)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估。

(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4)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5)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4.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程序和要求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场调查和监测。

(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批准。

(4)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5)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跟踪监测和评估。

此外,该法还规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对开展环境建设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确保项目在进行之前能够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和控制,以减少环境破坏和生态灾难的发生。

本文将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定义、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果。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EIA法,是一项基于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旨在通过对各类开展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和评估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提出控制和防治措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环境:通过在项目进行之前对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2.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推动项目规划和决策过程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使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 提高信息公开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到项目决策过程中,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以及各类区域规划和政策制定等。

无论是国家重点项目还是地方项目,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和管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确定项目环评责任人:在项目规划初期,需要确定项目环评责任人,他将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责任人将负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包括项目的整体情况、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控制和防治措施等内容。

3. 公示和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需要通过公示和公众参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征求意见,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公众的参与度。

4. 审批和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理和审查,评估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6•【文号】环环评[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一)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鄂环办[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5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环保局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名称、审查单位、审查时间、审查文件文号等情况;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督促其尽快完成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报审等工作,有关调查情况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

二、加大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对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选取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三、凡是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切实强化规划环评的执行效力。

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由相应市级环保局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保护部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6.07.02实施日期: 2016.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标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96号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

《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

《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上来,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历史任务,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坚持全面普及与重点落实相结合,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又要重点完善贯彻《条例》的机制、能力、技术等相关工作。

坚持近期集中宣传和远期完善机制相结合,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在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认识上下功夫,又要做好制度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篇: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2x]179号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从规划决策的源头预防和减缓跨界不利环境影响,深入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推进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称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参与会商各方职责(一)会商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是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会商的主体,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

(二)会商对象。

会商对象一般为会商范围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省(区、市)界环境影响情况具体确定。

(三)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协助指导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会商,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会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二、合理确定会商范围(四)界定应开展会商的规划环评范围。

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包括石化、化工、有色冶炼、钢铁、水泥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进行会商。

(五)确定规划环评会商对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跨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按不利影响大小程度对区域(流域)内及相邻的省(区、市)进行排序。

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一般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省(区、市),跨界影响轻微的也可会商主要受影响的相邻地级城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评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两个省(区、市);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应会商规划涉及的所有省(区、市),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会商范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国务院令第55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八月十七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环评条例如何发挥实效?

规划环评条例如何发挥实效?

规划环评条例如何发挥实效?
陈帆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09()18
【摘要】目前规划环评存在着环评文件质量不高、评价过程和结果不客观、审查机制不完善、环评成果实施缺乏机制保障等突出问题。

要使规划环评这项制度发挥其决策支撑作用,需要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颁布实施的东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查机制,促进规划环评的开展。

【总页数】3页(P21-23)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过程;支撑作用;基础研究;科学合理;机制;审查【作者】陈帆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规划环境影响评估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20.3;G311
【相关文献】
1.试论规划环评的基本属性——学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体会 [J], 施问超;卢铁农;钱晓荣
2.规划环评条例如何发挥实效 [J], 陈帆
3.由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浅议城市规划环评 [J], 杨余宝
4.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促进区域流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
青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记者问 [J], 周文颖
5.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强调指出规划环评是环评法主要立法目的和宗旨应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决策中的支撑作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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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促进区域流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记者问
8月17日,国务院以第559号令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今后环境保护部将如何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

记者:我国已有一部《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何国家还要再专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吴晓青:我国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感到,《环评法》关于规划环评的规定审查主体还不够明确,审查程序还不够具体,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环保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还不够清晰,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评之间的强制性制约机制还不够有力,这些都制约了规划环评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做出具体规定。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

《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记者:与《环评法》相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哪些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深化?
吴晓青:《条例》在《环评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环评的实施细则,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

如明确了规划环评“客观、公开、公正”的三原则;规定了评价的三方面内容,即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细化了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环评文件的编制主体及编制方式、公众参与、实施程序等;明确了专项规划环评的审查主体、程序和效力;确立了“区域限批”等责任追究和约束性制度等等。

因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规范了程序,落实了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了规划环评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利于促进规划环评制度的落实,发挥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预防和
控制不良环境影响的重要作用,从而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记者:请谈一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怎样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吴晓青:环境影响评价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其中,尤以规划环评体现的最为明显。

为此,我们要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当前经济、社会、环保三方面形势对规划环评的挑战,明确规划环评的主要任务。

从经济形势看,我们面临的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体现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需要,“调结构、促减排”是推进规划环评的着力点。

要加大产业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环评的力度,以环境和资源为“硬约束”,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

一方面使规划确定的区域、行业发展整体规模、布局等与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相适应,遏制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另一方面使规划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途径和禁止、限制建设的项目类型,迫使污染严重、能耗物耗高的项目和企业退出市场,把有限的环境容量优先配置给环境友好的产业门类。

同时,通过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推动生态化改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从社会形势看,由环境问题引发的大量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体现以人为本的需要,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

要大力开展规划环评,增强各种规划之间的环境协调性,减少由于规划不当导致的环境问题,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环保形势看,推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依然任重道远,体现科学谋划“十二五”蓝图的需要,促进环境保护和重大发展战略规划的结合是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

要通过规划环评,促进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与区域发展、产业振兴等“十二五”重大战略规划结合起来,为环境与发展综合
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化保障,推动建立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要按照《条例》要求,在规划环评中将规划实施可能对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作为环评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基本内容之一。

在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严格执行公众参与的有关要求,使规划环评成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平台。

同时,对社会公众就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记者: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开展了哪些主要工作来推进规划环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颁布实施后,环境保护部将如何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吴晓青:《环评法》实施以来,为了推进规划环评,环境保护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稳步推进制度体系建设。

先后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上海、河北、内蒙古、江苏、四川等14个省(区、市)及大连、深圳、杭州、武汉、青岛、南京等多个城市发布了地方规章和专门文件。

二是积极服务国家重大宏观决策。

对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专项规划》等7项灾后重建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横琴发展总体规划》等带有全局意义、战略意义的规划组织开展了环评工作,为国家审批规划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

三是全面深入推开试点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典型行政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专项规划等三种类型的23个规划环评试点,在探索机制、培养队伍、完善方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典型引路”,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规划环评工作。

四是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煤炭、港口、流域梯级水电开发等领域的规划环评工作呈现出整体有序推进的态势。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集中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

将组织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条例》及规划环评制度,并分层次、分行业、分部门举办规划环评人员培训班,提升队伍管理能力。

加强与发改、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尽快联合制定不同领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切实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二是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区域规划环评。

开展重点行业规划环评,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深入论证行业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布局等的合理性,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按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推动造纸、化工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规划环评,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防止规划实施对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产生不良影响,维护好重要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认真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环评。

重点关注路网、港口布局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景观生态格局之间的协调性;努力
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

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从城市建设布局上保障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引导城市全面健康发展;严格规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措施和入区项目环境准入标准。

推进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促进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区域产业合理衔接,推动建立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产业空间布局体系。

三是切实强化规划环评的执行效力。

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使规划编制、审批机关和环保部门都履行好各自职责;发挥规划环评的指导作用,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制约机制,对于未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的部分重点行业,暂停受理和审批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试点,促使规划环评提出的对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着力推进五大区域战略环评工作。

继续做好环渤海、海峡西岸、北部湾、成渝和黄河中上游等五大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工作,统筹协调15个相关省(区、市)的工作,在年底前提交阶段性成果,为相关区域“十二五”发展战略制定及规划编制做好服务。

五是不断拓展规划环评的内涵。

着眼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发展要求,顺应世界范围内的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在规划环评中对温室气体减排、低碳生产等问题开展前瞻性的研究。

在生物多样性敏感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中,探索引入生物多样性评价,重点关注规划实施对生物多样性的累积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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