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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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为了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依法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意义(一)刑事和解的才既念刑事和解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

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的意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处理机制,对于积极快速的解决社会纠纷,妥善的处理社会矛盾,最终维持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其意义有以下儿点:1.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双方保护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的刑事追究,认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对被害人恢复了正义,而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得到补偿则似乎不很重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个透明、公止的纠纷解决机制,更能够赢得双方的认同与好感,因刑事和解的达成而免除加害人刑罚,是同时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保护。

2.弥补国家追诉模式的不足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有其严格的程序,在揭示过去的真相方面有局限性,往往不能完全查证事实,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而刑事和解由十其主动权交由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双方都倾向于达成和解,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己经实现对被告人的处罚,从而弥补国家追诉的不足。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各级司法机关积累案件的情况比比皆是,其结果是造成案件处理的拖拉,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的不信任。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和解 还凭 借缩 减诉讼 中的事 实或 法律错 误 , 起到保 障 整个 司法 制度 信誉及 其 正 当性 的作 用 。 再次 ,宽 严相济 是 刑事 和解 建立刑 事政 策基础 。 随着 我 国法治 进程 的发 展 。 刑化 的思 想也 逐渐 为我 轻
解后 . 国家 专 门机关 对 加 害 人不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除 免 处罚 或者从 轻处 罚 的一种 制度 。 刑 事 和 解 是西 方 恢 复性 司 法 理念 与 我 国传 统 文 化思 想 在创 建 社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 背景 下 实 现 的有
性 正 义关 注的焦 点则 是被 害社 会 的利益诉 求 。其 实 , 与其将 司法限定 为报 应 , 不如 把司 法为恢 复 。如果 犯
昂 , 其取 得 的积极 效果 却相 当有 限 。恢 复性 正 义主 但
要体 现 了一种 被害人 的宽 恕 心理 和要求 补偿 的心 理 。 报应 正 义关 注 的核 心 问题 在 于犯 罪 和刑 罚 的因果 关 系 . 带来 的直 接后 果就 是犯 罪人 被标 签化 。而恢 复 其
ao) t n尝试 方 案…。在 我 国 , i 刑事 和解 是指 以协 商 合作 形式 恢 复原 有 秩序 的案 件解 决 方 式 ,是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害人 以认罪 、 加 赔偿 、 歉等 形式 与被 害人 达成 和 道
机交融 ,在 对刑 事实体 法 与程序 法 理论 的反 思 中 , 刑
被 害人 和被 告人 的保 护通 过 鼓 励 犯罪 人 以 积极 承担 责 任 的方式 向被 害人 真诚 道歉 以及补 偿 , 而减 轻被 从 害人 因犯罪所 遭 受 的物质损 失 , 最终 真正修 复 犯罪创 伤 的功 效 。实 际上 , 在本 质上是 兼被 害人 与被 告人 它 之保 护 的新 司法模 式相 契合 。其 三 , 事和 解体 现 了 刑 当事人 自治 意识 , 高 了诉 率 。刑事 和解是 一种 契 约 提 式 治理 。 它不 仅 以 纠正 解 决为 出发 点 , 且充 分 考虑 而 诉讼 主 体的利 益 。 当事方 在 现实地 考虑 自我 利益 的 让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主动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对于犯罪案件的解决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帮助。

作为一项“法律惩治与和解救济相结合”的创新制度,刑事和解的范围涉及到轻微犯罪、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等。

“和解”的过程一般包括五个步骤:认罪、悔罪、赔偿、和解协议书撰写、和解协议书执行。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公安部发起的“百日会战”行动。

该行动于2015年启动,主要针对轻微侵财犯罪、简单刑事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犯罪等方面,通过采取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办案速度、加强调解和解救济等手段,大力推进刑事和解。

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加快和司法公正性的提高。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水滴直播”涉黄案。

2018年4月,水滴直播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涉黄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赔偿公益金20万元,同时也获得了法院的宽大处理。

还有一起轻微侵财刑事案件,案情是A被B人接单贷款,逾期未还造成巨额损失,但B无力清偿,法院采取刑事和解方式,约定B向A赔偿20万元,A撤回控告,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可以获得比传统刑事制度更加精准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且可以通过和解协议书的缔结来预防、解决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邻居之间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践,但无论从实践效果还是学术研究来看,这一制度都已是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尽管还存在不足,但刑事和解的出现已经指明了一个方向,为我们探讨制度创新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主动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惩罚。

这种方式也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树立正确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犯罪率,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面 对 面直 接 商 谈 , 进 双 方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 促
从而 对 犯 罪发 生 后 的 危 害 后 果 共 同提 出相 应的解决方案或确 定补偿措施 , 目的 是 恢 复犯 罪 人 破 坏 的 社 会 关 系 , 被 害 人 所 受 对 到 的 伤 害 进 行 相 应 的 弥 补 , 犯 罪 人 改 过 使
用 刑 事 和 解 , 价 值 体 现 为 及 时 解 决 了 其
人 之 间 对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达 成 的 协 议 。 般 一
而 言 , 害 人 一 方 有 可 能 不 追 究 加 害 人 一 受 方 的 刑 事 责 任 , 加 害 人 一 方 则 可 能 为 此 而
甚 关 适 用 是 扩 大 化 的 趋 势 。 2 0 年 的 刑 法 学 判 , 至 贯 穿 到 执 行 。 于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在 09 术 年 会 上, 者 们 就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学
动 性 。 些 专 家 认 为 “ 事 和 解 贯 穿 于 案 一 刑
的 整 个 诉 讼 过 程 中 , 的 案 件 甚 至 还 要 有 延 伸到 某些非 司法 领域 , 如 说社 区 、 比 司
侦查 、 诉 、 划 一 直执 行 完 毕 起 审 确 规 定 什 么 样 的 刑 事 案 P 选 择 适 用 刑 事 件 的 立案 、
的 重 点 。 且 在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了 并 有 公 安 刑 事 执 法 中适 用 和 解 的 探 索 。 反 但 对 者 称 公 安 机 关 的 _ 要 职 责 是 发 现 和 打 丰 击 犯 罪 , 果 在 侦 查 阶 段 引 入 了 刑 事 和 如 解 , 张 了 公 安 机 关 的 公 权 力 , 时 增 加 扩 同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刑事和解制度是为了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有效的预防和惩罚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提出的一项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制度。

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

刑事和解及其体现的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会裨益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标签:刑事和解;被害人利益;恢复正义;公正;效率;和谐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作出宽缓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为了追诉犯罪、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步步推进,最终实现刑罚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发生刑事案件之后不愿激烈对抗,希望通过协商,平和地解决纠纷。

一些被害人重赔偿甚于报复,一些被告人也希望通过积极弥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换取轻缓的惩罚。

而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常常忽视这种需要,这就使得另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天然的市场。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

对于这种法律规制不足却又充满实践活力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我们既不能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而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制,使其充分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

一、建立刑事和解机制的可行性(一)理论基础。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越来越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

”这就是“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趋向。

具体地说,就是指对于恶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累犯等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从保护社会秩序出发,采取报应刑思想,刑事立法上“犯罪化”,刑事司法上“从重量刑”,对于轻微犯罪、偶犯、初犯、青少年犯罪等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犯罪,从维护行为人利益出发,刑事司法上“非刑罚化”,从刑事政策的主流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构的开题报告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构的开题报告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构的开题报告
研究背景及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达成协议,通过赔偿或其他方式和解纠纷,以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犯罪被判罪或判刑。

相对于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蕴含着一定的法律经验和现实意义。

在当今社会,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矛盾解决方式,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同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刑罚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及其实践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课程价值。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进行探究,涉及以下内容: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范围以及运作的具体步骤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本研究将基于案例分析法,结合相关法律文献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存在问题及挑战。

通过对各种可能的因素和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该制度的方案和建议。

预期成果和意义:
本研究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和分析,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有益的学术成果:
1、全面概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理念,对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性概括和解析。

2、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深入探讨改进该制度的可能性和途径。

3、对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推进我国司法改革,保障人权与社会公平等问题提出有益有效的政策建言。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研究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研究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研究摘要刑事和解制度起缘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随着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提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机关的全面贯彻,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试用,但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其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范围、禁止性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定位和职能不明,缺乏案件质量回访机制,对不起诉的加害人缺乏教育和监管机制等,由此提出对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禁止性条件主导人一、“刑事和解”的产生及内涵(一)刑事和解制度起源及现状。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起缘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即后来的受害者犯罪者的和解计划,并随之在各国兴起了恢复性司法的实践。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规定了法院调解和和解制度,其基本框架与我们现在所指的刑事和解相似,在一定程度上初步体现了刑事和解的价值理念,但其适用范围小,限制了刑事和解的全面展开,于是司法机关在自诉案件之外还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的探索。

2006年底,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7年2月,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随后,各检察机关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范。

但目前刑事和解主要是在基层检察院探索开展,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

1、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指受害方对加害方的加害行为予以谅解,双方自愿就民事权利进行协商,以加害方的真诚悔过和被害方的原谅为基础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认可,以证据形式,作为刑事裁量的依据的诉讼过程。

刑事和解包括民事和解与协议执行两个阶段:民事和解阶段,加害人通过经济补偿、劳务补偿、精神抚慰、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方的刑事谅解;协议执行阶段,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认定,作为刑事裁量的依据,加害人有可能获得相对有利的刑事处理。

2、刑事和解的性质:刑事和解的构建应该列入《刑事诉讼法》,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但由于其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所以又应在《刑法》中加以明确。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摘要:近几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当前,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的模糊不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及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法规,探讨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和解第三方主体,分析刑事和解使用阶段等问题,对如何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公权力制度构建1 刑事和解问题概述我国学术界对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

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有可能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

(2)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对犯罪发生后的危害后果共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确定补偿措施,目的是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的弥补,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3)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受害方与加害方有机会面对面地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方因此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作者:林瑀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06期摘要:近几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当前,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的模糊不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及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法规,探讨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和解第三方主体,分析刑事和解使用阶段等问题,对如何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公权力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2(c)-0215-021 刑事和解问题概述我国学术界对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

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有可能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

(2)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对犯罪发生后的危害后果共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确定补偿措施,目的是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的弥补,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3)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受害方与加害方有机会面对面地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方因此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关键词: 刑事和解;恢复正义;报应正义内容提要: 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流行的三种解说,其中恢复正义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

基于刑事和解在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方面的双重价值,应当对此制度进行合理化的借鉴。

刑事和解(Victim - Offender Medition) ,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① 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 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1〕刑事和解在我国公诉案件范围内没有任何依据,因而注定了其被刑事司法系统所否定、排斥的命运。

而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则是一种早已有之、正当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政策,对犯罪者而言则主要作为刑罚替代手段存在。

迄今为止,国内法学界对此种制度的认识几乎是一片空白。

其实,刑事和解与“私了”有着本质的差异,它是当事人在社会代表主持下的依法“公了”。

近年来,国内已有学者就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进行了初步的考证,但有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本土化问题,则无人论及。

笔者拟就此两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西方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

〔2〕我国有学者在考察了上述理论之后认为,三种理论分别是从社会本位、被害人与犯罪人本位等多重视角对刑事和解进行的充分论证。

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而非国家本位是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在刑事和解的法律移植过程中,上述价值冲突是让人困惑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主动协商,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解协议,由法院进行确认并宣告有效,从而达到减轻法律后果、促进和解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对于推动和谐社会构建和刑事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推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

本文将分别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构建模式以及推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既有实际需要的社会环境,也有相关学术理论的支撑。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日益增加的非正式社会规制背景下产生的。

在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中,和解、调解、仲裁是人们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的常见方式。

此外,在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善的同时,刑事诉讼程序也出现了一定的缺陷。

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针对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因此,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中,法院仅能采取常规的诉讼方式进行处理,费时费力,不仅加重了司法负担,而且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一种无意义的折磨。

因此,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快速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还与相关学术理论的支持有关。

随着现代文明和社会变革的日益深入,和解概念逐渐进入社会货币法学的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法律制度。

在“和解”概念的含义方面,笔者认为其不应该局限在传统意义上“两个人之间的和解”上,而应该作为一种在法律框架中实现个人自由、平等、合法利益的统一实践,体现依法惩罚与和解调停的目标实现。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模式1.依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在依法基础上构建的,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框架内部实现的和谐理念之上。

双方的和解协议必须依法成立,其权利和义务应该得到完整保护,即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多方面,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为刑事和解提供运作保障。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论文一、刑事和解的概念与特征刑事和解,亦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第三者或社会组织从中协调或提供帮助,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商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而全面解决或部分解决刑事纠纷的活动。

刑事和解的主要特征有:1.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刑事案件发生后,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虽然没有最后定性,但相关证据表明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并且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首先在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如果只是出于被害人或加害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或认可,则不能作为刑事和解。

其次还在于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公安司法机关不应参与其中。

有时即使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向对方转达和解的意愿,也要建议双方自主沟通。

3.协商的目的是达成和解不论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通过何种形式进行沟通,其目的必须是达成和解。

在相互沟通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直接要求加害人进行道歉和补偿,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来表达。

被害人的悔罪、道歉、承诺补偿并如约履行,都是以双方的和解为目标。

4.协商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经过沟通后,加害人表示愿意真诚悔罪、诚恳道歉或者积极补偿的,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者接受。

5.公安司法机关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后,应当口头或书面告诉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认真审核,及时制作询问或者讯问笔录予以确认。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构建的基础1.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基础在我国的刑事领域中,“私了”已经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和行为方式,它在影响人们的生活秩序的同时,也潜移默化的塑造着人们的秩序观念与交往方式,所以它的存在,为我国当前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尽管“刑事和解”与“私了”属不同的概念,因为“私了”是相对于“公了”而言,是民间相对于诉讼双方自行和解行为一种俗称,既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刑事和解逐渐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司法实务界也开始积极探索和试行。

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种阶段性表形形式,刑事和解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突出的作用。

文章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和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制度构建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1]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一)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犯罪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价值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它保障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进行了有效的调控和预防,维护了社区的安定和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多元化的解决纠纷,进行司法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一致的,并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2](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讲究在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区别对待,实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重罪重判,轻罪轻罚。

[3]刑事和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具有一致性,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执法理念,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简论刑事和解基础理论探究

简论刑事和解基础理论探究

简论刑事和解基础理论探究论文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历经数年司法实践,最终以立法形式确定,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框架内的一项最基本制度,为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国家司法公权,有效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效途径。

而若准确把握和执行刑事和解制度,则需透彻理解其背后的基础理论,如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之不足、国家权力让渡、西方和解理论与中国“和”文化等。

论文关键词国家权力刑事司法模式刑事和解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殊程序一编中纳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由刚性控制向柔性治理的转变,由惩罚犯罪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转变,由仅强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向重视加害人和受害人诉讼权利平等的转变。

现在探讨刑事和解程序的文章和观点层出不穷,但大都是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上进行阐述,本文意在从刑事和解制度背后的法理与诉讼原理出发,进而阐述刑事和解程序之正当性,以期对司法人员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程序,达到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有所帮助。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什么是和解?顾名思义,“和”就是平和,没有敌意。

“解”就是解决,解开。

两个字合起来就是指平和的解决纷争。

和解,不管在哪个国家、那个社会,都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重要方式,尤其是在民间,有了纷争,首先想到的是和解,和解不能再求助于司法救济。

这是和解的通俗理解,而刑事和解制度正是以和解的理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和解,参照陈光中的解释,就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上述只是对刑事和解概念的简要阐述,而若要充分理解、准确把握和执行刑事和解制度,则需透彻理解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一)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人权保障功能的乏力我国传统上历来都是以“报应形”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作为我们立法、司法、执法的指导原则,传统性司法模式认为刑罚是犯罪的一种报应,其核心价值就是国家与犯罪人的两元对立观,追求的是一种“刚性治理”的司法模式。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制度的调解机制,在国际上已经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我国也在逐步建立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和解协议,从而消除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刑事法律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在控制犯罪、保护受害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探讨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研究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国际和国内的发展现状。

2.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刑诉法、刑法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和解程序,包括和解请求的提出、和解协议的达成和确认等。

4. 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分析: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如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被害人权益、节省司法成本等方面的优点,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和挑战。

5. 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如健全和完善和解程序、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等。

三、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文献研究法主要是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研究成果等相关文献。

案例分析法主要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

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我国部分地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预期成果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成果:1. 深入了解和掌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

2. 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和适用范围,掌握和解程序的具体操作。

我国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探究

我国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探究

我国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探究黄键摘要:和解程序出自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的一项重要程序。

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进程的前进,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趋于平等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明确了在法定范畴之内双方当事人行使和解权维护自身权益的界限,开启了我国在轻微犯罪领域运用和解程序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时代。

本文着重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和解制度的源泉、分支在法理上予以探讨,以便于系统性的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以期能让更多人于其中探析和运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刑事和解,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刑事和解;国家权力让渡;人人平等;公共利益一、刑事和解是什么刑事,指的是刑事违法,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为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和解指的是不通过诉讼程序而是用协商与和解的方法解决既定问题。

刑事和解就是指在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发生,而产生刑事案件的时候,能够运用不起诉而是和解的方法解决刑事纠纷的方法。

这种方法同时应具备两种条件:一是该和解所涉之违法行为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所规制;二是运用该程序能够解决既定的刑事法律问题。

凡是能够运用刑事和解解决的刑事问题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同时,我们必须要认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可以通过刑事和解解决问题的,刑事和解只是在《刑法》规制的范畴内才允许使用,它不能代替刑事诉讼,它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补充。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与本质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刑事和解的使用和执行,这对于我们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起着指导作用。

二、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一)国家权力的让渡(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力量之源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而人权的保障则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尤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出现。

在整个司法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趋于平等的,拥有憲法赋予的人权。

同样,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拥有陈述权和抗辩权等权力。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成一定的协议,以达到达到谅解、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浅析。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源头可以追溯到中国刑法学会于上个世纪的一次讨论。

但真正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规范的是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1.缓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二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减轻法院负担刑事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或者裁定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3.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认识到犯罪的不良后果并主动承担责任,从而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达到挽救的目的。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虽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利益考虑,往往是裁判过程中对刑事和解采取疑惑的主要原因。

裁判员在批准和解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用和解逃避责任、逃脱惩罚,从而导致二者之间面临的权利得失不平等的问题。

2.对案件性质、情节的限制较多。

目前我国在刑事和解上的限制还比较多,在涉及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从目前的讨论来看,有关“刑事和解”的定义多种多样。

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

因概念认为刑事和解需要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机关共同的参与,这三方主体的参与使刑事和解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更强调和彰显了被害人的地位和利益,因此本人认同此观点。

近些年来,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具有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运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进行了刑事和解的尝试,反响不错。

可以引以为证的是,一项专门针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事后对和解的满意率几乎达到100%,没有出现申诉、缠讼、上访现象[2]。

此外,学者们围绕着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理论依据、利益基础、制度冲突以及发展前景等话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

可以说,刑事和解因此成为实务中探索较多、也是理论上争论较大的一种新的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别程序首次入法,虽然只以三个条文做出宏观框架性规定(表1),但却体现出立法者在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关系恢复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和防止重新犯罪的普遍认可,并希望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对其具体操作予以规范[3]。

本文拟通过结合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争议的相关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表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编、章具体内容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和案件范围(第二百七十七条)1.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2)获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

2.案件范围。

(1)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2)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情形。

1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 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

1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  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

1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 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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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关键词: 刑事和解;恢复正义;报应正义内容提要: 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流行的三种解说,其中恢复正义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

基于刑事和解在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方面的双重价值,应当对此制度进行合理化的借鉴。

刑事和解(Victim - Offender Medition) ,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① 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 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1〕刑事和解在我国公诉案件范围内没有任何依据,因而注定了其被刑事司法系统所否定、排斥的命运。

而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则是一种早已有之、正当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政策,对犯罪者而言则主要作为刑罚替代手段存在。

迄今为止,国内法学界对此种制度的认识几乎是一片空白。

其实,刑事和解与“私了”有着本质的差异,它是当事人在社会代表主持下的依法“公了”。

近年来,国内已有学者就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进行了初步的考证,但有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本土化问题,则无人论及。

笔者拟就此两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西方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

〔2〕我国有学者在考察了上述理论之后认为,三种理论分别是从社会本位、被害人与犯罪人本位等多重视角对刑事和解进行的充分论证。

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而非国家本位是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在刑事和解的法律移植过程中,上述价值冲突是让人困惑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与此同时,在社会契约论之下,包括刑罚权在内的国家权力本身就来源于人民的让渡。

刑罚权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就是公共秩序,在于对刑事冲突的彻底解决;维护这一利益的路径选择可以是多样的,既然刑事冲突本身就是存在于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与犯罪者之间,那么, 刑事和解当然能够实现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

〔3〕按此观点,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范围内的刑事冲突解决机制而存在。

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刑事和解这种契约形式达成相互的谅解、同情和经济赔偿,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被害人损害恢复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刑事契约是刑事和解最本质的所在。

笔者认为,从个人本位与刑事契约的角度来解构刑事和解的理论本源无疑具有合理化成分,这种解释具有浓重的自然法理论色彩。

从价值论的角度,对正义理论进行刑事法范围内的具体解说,或许是理解刑事和解的另一个重要入口。

有鉴于此,笔者将在对“平衡理论”、“叙说理论”进行概要介绍的基础上,详细述评西方恢复正义理论的具体构架,并以笔者的理解,对刑事和解的基本价值进行解说。

(一) 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 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的合理期待的相对朴素的观念为前提。

当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加害人破坏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成本最小的策略技术来恢复过去的平衡。

至于选择哪种方式来恢复平衡,决取于该种方式的功能及被害人的预期成本。

从平衡与恢复二者的关系看,被害人都有一个成本收益的计算方式,有时,这种计算只是个非常短暂的瞬间。

被害人通常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方式。

通常,如果一种平衡———恢复的成本越低,被害人选择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越大。

如果社会规范允许宗族会议、老人会议或其他和解方式,那么被害人选择这些方式的机率或许就非常之大。

以上就是平衡理论的基本内容。

其实,这种理论与其称为“平衡理论”,还不如称之为“成本理论”。

平衡与恢复是被害人希望达到的目的,而成本计算则是其选择刑事和解的根本原因。

相对于烦琐冗长、命运不定的刑事诉讼过程,刑事和解给被害人提供了一种与加害人直接会商处理冲突的机会,至少节约了时间耗费的成本;通过与加害人就犯罪行为及其影响而进行的交谈,被害人得到了传统诉讼程序中无法满足的心灵的平复,并大大降低了加害人对他们再次侵犯的可能,由此减少了心理成本;赔偿协议的达成及其较高的履行率也有效地减少了经济的成本。

从被害人本位主义看,刑事和解成为一种低风险、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仅仅从被害人、而不是社会与加害人的角度来认识刑事和解,能够回答的也只能是“被害人为什么参与”的问题,其并不能全面地解构刑事和解的所有价值,因而是片面的。

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 将刑事和解当作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并将被害叙说视为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方式。

叙说理论源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治疗中的“自由联想”(f ree association) 。

自由联想疗法是治疗师让案主在毫无拘束的情境下,尽情道出心中所想的一切———无论是痛苦的或是欢乐的,无论是荒诞的还是理性的———只要想到的,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出来。

台湾著名心理学家张春兴对此作了恰当的注解:“自由联想是开启案主潜意识之门的钥匙⋯⋯潜意识中积存的痛苦得到释放后,自将减轻案主内心深处的紧张和压力。

因此,自由联想的过程本身,即具有心理治疗效果。

”〔4〕( P675)源于“自由联想”并不等于就是“自由联想”,叙说理论将联想叙说与和解情境有机地结合起来。

该理论认为,被害人的被害不是一种偶然的事件,而是一个应由加害人负责的侵犯;在一个最应对此负责的人的面前重构事件的经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于是,被害叙说超越了联想叙说的单方语境,而成了一个由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互动过程。

在这种模式下加害人的作用就是通过与被害人一起分析犯罪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来实现对故事的共同重构。

叙说过程的重要意义不在于故事内容本身,而在于叙说的过程、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

加害人在此所扮演的也不一个单纯的故事补充者的角色,且还充当了被害情感的最佳发泄对象。

这种角色,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由心理治疗专家真正替代。

叙说理论借用了心理学的方法来解读刑事和解的理论蕴含:由于刑事和解过程的心理治疗效果,作为刑事和解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的被害人恢复具有了现实的可能。

无论从方法论本身的科学性还是刑事和解实际具有的心理效果角度,这一理论都有其积极意义。

被害人保护运动之所以最终接纳了刑事和解,也与这种考虑不无关系。

但是,无论是从心理学的学科视角,还是从被害人的利益本位来论证刑事和解的合理性都显得过于狭窄。

刑事和解应当有刑事法理范围内的价值根据,同时,也不应像被害人保护运动那样只有单一的利益取向。

唯此,刑事和解才会找到它籍以升华为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理由。

笔者认为,只有恢复正义理论才能完成这一使命。

(二) 恢复正义理论约翰•R•戈姆认为,恢复正义( restorative jus2tice) 的理论特征有三个方面:首先,恢复正义理论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

其次,恢复正义理论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

第三,恢复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

〔2〕恢复正义理论建立在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的观点之上,这一观点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

与犯罪学国家理论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不同,恢复正义理论将犯罪视为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犯。

对恢复正义的深刻理解建立在与报应正义的比较的基础之上。

报应正义构成传统刑罚制度的价值基础,它关注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

它旨在解决“违反了什么法律”、“谁违反了它”、“违法者应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

这些目标的实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监狱里,并被贴上标签或打上烙印,使他们得到如下的身份:罪犯、假释犯、缓刑犯、囚犯。

与之不同,恢复正义重在解决“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他们受到了何种损失”、“他们如何才能恢复这种损失”等问题。

恢复正义理论旨在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

为了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失,必须充分关心被害人及其社会的实际需要。

报应正义和恢复正义的其他一些重要分际如下表所示:(表略)〔5〕(P24 - 27)从恢复正义与报应正义的价值内容的比较,可以追溯到二者之间基本结构要素不同。

报应正义是国家—→犯罪人的单向惩罚型结构模式。

而恢复正义则是由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调停人) 共同组成的三方互动的结构模式。

在恢复正义的理论模式中,加害人的期待行为包括:致歉,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承认过错并认可自己给被害人带来的不当损害;赔偿,以实际行动弥补被害人和社会的损失;重新做人,重返社会、通过自新的行为重新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

被害人的期待行为包括:参与对损失的评估,评定产生了什么损害,形成弥补损失的计划,为责任人制定治疗和弥补损失的具体方案;宽恕,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并以适当的形式表示宽恕。

社会的期待行为与期待结果包括:通过社会的代表(调停人) 积极参与、协调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恢复行动,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建新的社会关系。

恢复正义的理论模式中缺少国家权力的介入,但正是因为如此,恢复正义体现了“由个人解决冲突”的价值理念;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是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

报应正义经历过等量到等价的历史发展,犯罪人应当受到何种国家处置也有了理性的结论。

这是刑罚正义的当代主流。

我国刑法学者邱兴隆在解读刑罚与正义的关系时认为“, 能否维护平衡感、均衡性、不偏向与给人以其所恰当的该当物,构成评价报应刑是否有正义价值的主要基准。

”〔6〕(P71) 报应的均衡性、公正性和该当性引人注目,但对于平衡感的有限价值则是被害人与社会对其猛烈批判的主要因素。

平衡感意味着,恢复被害人与社会的利益,使被害人、社会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得到重新的均衡。

在报应正义的结果即刑罚那里,被害人与社会所能看到的只是加害人的不当利益也被剥夺的,而实际偿还给被害人与社会的则极为有限。

这样,加害人、被害人与社会只在同等的利益减损的状态下获得了一种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只是一种量的平衡,而不是一种质的平衡;是事实的平衡,而不是价值的平衡。

这种平衡是并不完美的平衡。

对完美的追求从来就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天性,这迫使被害人和社会在刑罚之外寻找恢复平衡感的更为理想的替代方式。

于是,恢复正义从报应正义中分离了出来,成为与报应正义相对应的全新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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