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d5a256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af.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鄂环办[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14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环统专项设备务必用于环境统计工作,请各地做好设备使用台账(包括2008年底下发给16个市、州的环统设备,发票已给各地),我厅将结合推进环境统计工作不定期检查和抽查设备使用情况及设备入账情况。
二、请市、县各级相关环保部门设备接收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根据设备到货情况),严格按照《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及《验收标准》做好设备接收工作。
三、各市、州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环统专项设备接收工作,并将接收情况于2011年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厅总量处。
联系人:杨华郑鹏
联系电话:87167362 87167533
邮箱:*******************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08a8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6e.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一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省环保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流域、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第三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下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决定:(一)对未按期完成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发生严重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其所在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对未按进度完成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镇污水等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对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暂停审批该地区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提供201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9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提供201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8bf7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33.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提供201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提供201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7月11日-22日,我厅配合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对2011年上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了核查。
为切实做好各市、州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工作,请各市、州提供如下数据:一、经济增长情况(以市、州为统计单位)(一)2010年上半年GDP,2011年上半年GDP,2011年上半年GDP增长率;(二)2010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2011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及增长率;(三)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十大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6.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烟草加工业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0.通用设备制造业(四)2010年、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九大氨氮排放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及2010年污普排放量:1.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 医药制造业3.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4. 农副食品加工业5. 纺织业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 饮料制造业8. 食品制造业9. 造纸及纸制品业二、人口增长情况(一)2010年城镇常住人口数;(二)2011年上半年城镇人口增长率。
三、能源消费情况(一)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全社会煤炭消耗量;(二)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三)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水泥行业煤炭消费量;(四)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的比例;(五)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火力发电量;(六)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万元GDP能耗;(七)2011年上半年预计万元GDP下降比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82180c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78.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鄂环办〔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自2011年起,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已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
环保部于今年3月举办了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业务培训,我省各地环保部门均已派员参加。
为规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领导与协调,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资料上报。
地级市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相关环保局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二、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见附表1。
5月15日前,各城市完成软件填报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015年度环境状况评估自查报告》编制,并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自查报告和纸质调查表(须当地人民政府盖章)、电子版刻盘(各2份)于5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三、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见附表2。
6月15日前,各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所辖各县采集系统数据审核并报送省环科院,6月30日前,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完成市级评估报告报送省厅(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
四、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范围涵盖近四年所有已开展水质监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数量。
5月15日前,各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数据软件填报并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5月30日前,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完成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省厅(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评估进展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2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评估进展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f914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b9.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评估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评估进展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42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7月底之前要求上报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数据库、保护区划分方案及电子地图,现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自乡镇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克服重重困难,通过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目前,荆州、黄石和仙桃已按要求全部提交数据库和图集;襄樊、孝感、神农架等地基本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提交了部分数据;武汉、十堰、宜昌、鄂州、随州、恩施等市已基本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数据尚未提交;黄冈、咸宁、荆门、潜江、天门等地市部分水源地的数据调查工作尚在进行当中。
各地市、州乡镇饮用水源地工作进展情况一览表地市水源地个数水质监测情况基础信息调查情况保护区划分情况Googleearth地图数据库武汉59完成未上报基本完成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黄石30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襄樊114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正在汇总正在汇总完成并提交十堰※104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未完成未完成宜昌126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未完成荆州127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鄂州19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完成未上报黄冈※116未完成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未完成孝感98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汇总中完成汇总中完成并提交咸宁58已完成部分完成部分完成未完成未完成荆门※52已完成未完成未知未完成未完成随州35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仙桃15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潜江※15已完成未完成未完成未完成未完成天门※17基本完成接近尾声未知未完成未完成恩施93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12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未完成未完成完成并提交注:带※地市为未提供最新进展情况,按7月初进展情况进行统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全面提高普查质量的通知-鄂环办[2008]102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全面提高普查质量的通知-鄂环办[2008]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ea8c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50.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全面提高普查质量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全面提高普查质量的通知(鄂环办[2008]1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核查组于2008年6月11日至6月19日,对我省污染源普查表格填报质量进行了抽查核查。
在对抽查单位黄冈市红安县和宜昌市宜都市的污染源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普查表填报质量问题和规范性缺陷。
为此,省普查办要求全省各地要继续开展自查、交叉循环互查或巡回核查等多种质量核查形式,对普查中的每一个技术难点或问题进一步深入分析、讨论,带着疑点和问题找方法、找答案,以进一步提高我省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
为了帮助各地理清技术难点,提升审核水平,省普查办结合国家检查组质量核查中的审核方法要点及相关事项,编制了《湖北省污染源普查表质量审核方法要点及注意事项》。
现将该审核方法要点及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学习并切实做好本地区的普查表质量核查工作。
市级普查办要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的普查表质量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省普查办将继续开展对各市、州所辖县、市、区的普查质量抽查核查工作。
附件:《湖北省污染源普查表质量审核方法要点及注意事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北省污染源普查表质量审核方法要点及注意事项》一、对普查对象的核查,主要反映清查工作质量,包括纸质名册核对与现场核查两个方面1、普查表中普查对象与《普查名册》的普查对象必须一一对应,即所有普查表的普查对象均能在《普查名册》中找到,《普查名册》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均有相应的普查表,并且通过档案统一编号容易查找。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314fdd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4d.png)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鄂环办〔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加快推进河湖长制,推动湖泊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我省湖泊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湖泊水质改善总体不容乐观。
为持续做好省控重点湖泊水质提升攻坚,进一步改善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推广武汉市、咸宁市等地经验,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以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为工作目标,全面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口排查专项行动。
通过排口排查主要查清各湖泊入湖排口底数,摸清排口的类型和存在的具体问题,掌握排口排放和溢流的水量与水质特征,逐一落实各湖泊排口编码、坐标、特征、照片等相关信息,建立省控重点湖泊排口名录台账,初步构建并逐步完善入湖排口信息系统,为湖泊水环境精准治理、科学治理、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支撑。
二、排查范围及时间安排排查范围:省控17个重点湖泊岸线或湖堤轴线外延2公里。
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要包括周边的工业园区、居民生活区、养殖集中区等。
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湖泊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包括水利部门前期登记审批的入湖排污口,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污染源排污口,住建部门管理的市政生活污水排口、雨水排口、泄洪口等,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港口、码头等污水排口,农业部门管理的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排口。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查任务,并将排查总结及排口汇总表、点位图报送厅流域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11b0bc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75.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鄂环办[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鄂环办[2012]106号)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督促有关地方做好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和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东线2013年、中线2014年竣工通水,本月下旬,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对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进行专项检查。
现请你局迅速组织对辖区内的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丹江口库区以及周边支流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落实《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有关要求,摸清南水北调规划区各控制单元接纳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和各控制断面水质监测达标情况,分析造成断面超标问题原因,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输水水质达标。
一、检查范围丹江口库区以及周边支流水系区域。
二、主要内容(一)“十一五”期间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水质改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二)各控制单元中直接排入丹江口库区及其支流水系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及市政排污口;(三)监测各控制断面水质,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监测并统计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吨/日)、COD、氨氮和重金属等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四)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查处。
三、要求(一)请你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按照《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控制区和控制单元分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健全组织领导,明确环境监察、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分工,严格完成时限,提出具体要求,全面落实检查内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的通知-鄂环办〔2021〕51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的通知-鄂环办〔202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e360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d5.png)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的通知鄂环办〔2021〕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现将2021年全省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2021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一、总体思路及目标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减排、增容”两手发力,以“保好水、治差水、护饮水、净湖水”为主攻方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十四五”水污染防治攻坚开好局、起好步。
2021年,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指标完成国家年度目标任务。
二、攻坚重点以历年风险断面为重点,兼顾“十四五”省控重点湖泊,持续推动河湖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开展57个断面(水域)年度攻坚。
(一)“保良好”风险断面(26个)通顺河黄陵大桥、滚河汤店、蛮河孔湾(岛口)、小清河王湾村、四湖总干渠新滩、华容河东升闸下、藕池河西支官垱、太湖港渠东关桥、洪湖、天门河拖市、上西荆河积玉口荷花村、新埠河山河电站、长湖荆门水域、涢水蔡河村、涢水隔卜桥、澴水万安闸、澴水余家坡、澴水孝感河口大桥、汉北河新沟闸、龙感湖、斧头湖咸宁湖心、黄盖湖、应山河孝昌王店、涢水平林、天门河汉川新堰、通顺河郑场游潭村。
(二)“消劣Ⅴ”风险断面(9个)神定河神定河口、四湖总干渠运粮湖同心队、竹皮河马良龚家湾、上西荆河积玉口荷花村、浰河入汉江口、澴水余家坡、通顺河港洲村、黄丝河挖沟泵站、四湖总干渠新河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7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d5f2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35.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1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环办[2011]81号)附件《2011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各地需对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水质专项监测,其中武汉、宜昌、荆州对15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全年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省级重点城市选择一个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全年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
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水源地水质监测是环保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地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2011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监测。
不能独立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3中部分特定项目分析工作的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部分特定项目分析工作,各城市在9月底以前上报109项全分析监测数据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联系人:监测处晏京************
省监测站李爱民189****1018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结束——。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7]2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7]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8091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5a.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7]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去年,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分别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意见。
省政府颁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环发〔2006〕93号),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274号)。
通过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滥占资源、抢夺项目、无序开发、破坏生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方小型项目仍存在违规问题。
有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就擅自开工,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
各级环保行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高度重视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应与新时期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保证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对已编制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复核,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现有的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矛盾冲突的,要组织重新编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梁子湖和清江流域水质自动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梁子湖和清江流域水质自动监](https://img.taocdn.com/s3/m/cbf6ec2b03d8ce2f006623ad.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梁子湖和清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2]26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梁子湖和清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执
行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2]2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水域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实时监控和预警各重点水域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情况,为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生态补偿和跨界水污染纠纷提供重要的数据依据,根据《湖北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精神,今年计划在我省梁子湖水域和清江流域建设1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
为确保项目的如期完成,现将项目建设内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1.在梁子湖武汉水域先期建设4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浮标站),梁子湖鄂州水域港口桥点位上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更新改造。
浮标站监测项目:水质5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叶绿素、蓝绿藻项等。
更新站监测项目:水质5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总有机碳、叶绿素等。
(项目承担单位:武汉市环保局、鄂州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在清江流域的宜都大桥、天龙湾、龙池村、景阳河、长沙河、雪照河等6个跨界断面建设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
监测项目:水质5参数、高锰酸盐。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dc759a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a9.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鄂环办[2011]287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的通知(鄂环办[2011]287号)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黄冈市、孝感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及国家地表水重金属监测工作安排,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金属专项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监测工作将贯穿整个“十二五”阶段,各地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从各方面保障本项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摸清我省地表水重金属污染状况和潜在风险、推进重金属环境污染治理和风险预防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做好监测工作按照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从2011年11月开始,连续监测5年,其中常规项目每月监测一次,同时每年开展全分析监测一次,底泥监测每年枯水期一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监测工作方案所要求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以及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并按要求在每月20日之前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做好重金属监测工作的监测能力培训和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对各地监测站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三、加强能力建设针对部分地方开展专项监测缺少部分项目监测能力的问题,各地应将其纳入地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中优先解决。
不能开展的项目由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暂时承担,同时将暂时不能开展的项目和原因于2011年1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联系方式:省环保厅监测处晏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李爱民************传真:************邮箱:*****************、*******************.cn附件:湖北省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湖北省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一、监测目的与依据为配合国家和我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根据《全国地表水中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金属排放状况,制定《湖北省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0f6378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f5.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8.04.10
•【字号】鄂环办[2008]48号
•【施行日期】2008.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饮用水水源
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8]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通过各地环保部门和技术单位的共同努力,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局于2008年3月18日至20日组织专家对全省及各地饮用水水源地环保规划进行了技术审查,现将下一阶段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技术审查会上专家组对各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分别形成评审意见,请各地组织技术人员按专家组评审意见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二、请各地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征求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
三、请各地将规划定稿电子版和盖章的纸质印刷版3份于2008年4月30日
前上报我局(邮件地址:hbhkyhr@)。
附:各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专家组评审意见(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b3c2c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a.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鄂环办[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环办[2012]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全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2〕37号)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厅决定于2012年3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全面排查,落实整改各地要按照《湖北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
全面查清辖区内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根据环保部的要求,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对排查工作不彻底,整改工作不到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地区将实行挂牌督办。
三、注重时效,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各阶段的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总结,保证上报信息内容的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请各地将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于2012年3月19日前报我厅。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黄冬生电话:(027)87167435传真:(027)87652665 87167435QQ:1525620280附件:湖北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北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2〕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e0ef54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40.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鄂环办[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8]10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辖区内没有设县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在2006年开始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于2008年7月25日前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库的建立和更新完善。
其中水质数据要求更新为2007年的监测数据,其他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新。
二、辖区设县的其他各市,要按照鄂环办[2008]56号文要求开展调查和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还未完成县城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的应尽快进行划分,制定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并尽快完成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对水质监测项目不全的要进行补测,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库的建立和更新完善,其中水质数据要求更新为2007年的监测数据,其他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新。
(二)针对目前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上报工程项目,并按《全国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技术大纲》附表五-3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建设工程调查表的格式填写。
(三)各地市环保局应对县级环保局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请各地市汇总并完成所辖行政区的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于2008年7月25日前提交以下成果:⑴饮用水水源地简介;⑵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⑶Google Earth电子版地图文件;⑷饮用水源地数据采集系统(电子版数据库文件);⑸调查表格纸质版(盖章)。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长江干流水质开展加密监测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13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长江干流水质开展加密监测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ca61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1c.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长江干流水质开展加密监测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长江干流水质开展加密监测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3]138号)
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黄石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落实厅领导关于长江干流总磷超标事件有关指示要求,及时掌握我省长江沿线水质变化情况,请各地继续组织对长江沿线水质特定项目总磷开展加密监测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测范围
长江沿线地表水国控及省控监测断面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断面(含辖区内县级饮用水源地断面)。
二、监测频次
宜昌市、荆州市、恩施州所有监测断面每周监测一次,其他监测断面每两周监测一次。
三、有关要求
请各市州高度重视,落实监测工作任务,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各地监测的质控管理,同时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工作力度。
四、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每周一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Excel格式报送至邮箱:******************.cn,同时抄报省厅监测处(***************)。
五、联系方式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
张煦************
省环保厅监测处
晏京************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5月24日
——结束——。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鄂环办[2011]10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鄂环办[2011]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7495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6a.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鄂环办[2011]10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确保上报环境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现就环境统计数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二五”环境统计工作是各项环保工作的基础,直接反映着环保工作的成绩,环境统计数据将为“十二五”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是考核各地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标。
各地要高度认识做好“十二五”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工作专班,认真做好环境统计数据管理和上报工作。
二、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建立本辖区环境统计数据会审制度,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须由总量、污防、监察、监测等部门联合汇审,并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上报。
三、各地要按照《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环境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06]8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
每季度初前8日内,各市、州须将上季度本辖区环境统计汇总数据库及统计分析上报省厅总量处。
季报统计分析中要说明本季度与上季度、去年同期及环境统计年报相比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对策建议。
环境统计年报数据须与上级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本辖区总量减排的核定数据保持一致。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数据的现场审核工作。
每季度,环境统计部门应协同监察、监测等部门到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核查企业基表数据,并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表数据现场核查报告单(见附件),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随同季报统计分析说明报送省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空气和地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空气和地表](https://img.taocdn.com/s3/m/bc4be547b84ae45c3b358c81.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专业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3]9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专
业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3]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环保部决定开展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专业检查。
现将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专业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检查实施方案(2012-2013年)>的通知》(环办[2012]10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012-2013年)>的通知》(鄂环发[2012]39号)相关内
容,做好以下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4]2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4.04.01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4]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自去年12月底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会议暨培训班”举办以来,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展情况总体较好。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开展工作,处于基础调查、补充监测、填表阶段;部分地方如荆门、黄石、仙桃、恩施、咸宁进度较快,已开始收表、审核,并准备汇总;也有一些地方工作起步早,但因经费、人员等原因而进展迟缓;还有个别市至今任务不落实,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要求7月份进行工作验收,全国多数省都已进入容量核定分配阶段,部分省已申请5月份验收。
为了确保全省工作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