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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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法律运行:指法律制度的一切活动,即在法律制度主题体系的主持下,围绕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如立法活动、审判活动、检查活动、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服务活动等。

2社会控制:指社会对个人行为和思想有规定和影响的作用,或指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一切对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越轨行为的控制

3控辩交易:是在辩护者找不到任何有利于被告人论点时,采取的最后一个办法。即由被告人采取某种足以节省司法成本的行动、或认罪悔罪的表现,来争取从轻处罚。

4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连带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互相依赖关系,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和社会,从而形成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联系感.

5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6运行:指法律制度的一切活动,即在法律制度主题体系的主持下,围绕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如立法活动、审判活动、检查活动、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服务活动等。

7社会控制:指社会对个人行为和思想有规定和影响的作用,或指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

8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起的一只激进的法学流派,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

二、解答题

1简述耶林道德法律社会学的主要观点

答:耶林认为,法律应来源于社会目的并为社会目的服务,故其法学有目的法学之称。其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有:1、论述法的产生时,耶林认为法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总之表现为艰苦的努力。法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是在充满血腥气息的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斗争中发展的,法的诞生与人的诞生一样,一般都伴随激烈地阵痛。2、法律的概念及目的方面,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3、权利与义务方面,耶林权利义务观的核心是人得生命和财产,社会秩序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4、社会与国家方面,耶林认为国家也是人们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同国家相比社会处于更高的地位,国家所进行的活动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而秩序是社会的目的所决定的。

2简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主要特征

答:理论渊源:第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从庞德那里吸取了一定的养分。第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受到了实用主义哲学的巨大影响。第三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法学的继承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它的实证主义态度。第四,现实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的“现代主义”特征。第五,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受到了人类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取得的突破的启发。

主要特征:a学派倡导以预测论的观点来看待法律的本质,通过法院在将来可能做出的判决来分析解释法律。b该学派认为法官的工作仅仅是将规则机械地运用于案件并由此得出判决。c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张,实践中诸多的司法判决不是基于法律规则、原则、先例,而是根据法官无意识的偏见做出的。d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张以法律运用的效果来评判法律。在对法律进行评判的过程中,社会科学和历史具有重要的作用。

3简述塞尔兹尼克的法律分类

答:从法律定义的出发,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有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

A压制型法。压制型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a法律机构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法律被认同于国家,并服从于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b权威的维护是法律官员首先关注的问题。c诸如警察这类专门的控制力量变成了独立的权力中心,能够抵制政治权威。d“二元法”体制通过强化社会服从模式并使它们合法正当,把阶级正义制度化。

B自治型法。自治型法是与法制密切相关的。塞尔兹尼克将自治型法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a法律与政治的分离;b法律秩序采纳“规则模型”;c “程序是法律的中心”;d“忠于法律”被理解为严格服从实在法的规则;

C回应型法。回应型法比较容易接受社会影响,在处理社会问题方面更为有效。回应型法的特征:a法律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b目的是法律义务更加成问题,从而放松了法律对服从的要求。c由于法律取得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律辩护就多了一种政治尺度,由此而产生的力量虽然有助于修正和改变法律机构的行为,但是也有损害机构完整性的危险。d在一种压力的环境中,法律目的的持续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完整性取决于设计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

三、论述题

1、论述法律对社会变迁产生作用的条件(具体还需要自己详述)

制定新法的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连续性;法律必须被遵守;法律生效前要给出合理的适应期;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积极鼓励和消极制裁相结合;保护权利主张

2、论述影响法律运行的要素

(一)事实因素。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形成判决的基础。但是,囿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和诉讼活动独特的运作规程,真正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并非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仅仅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能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审判程序本身具有或然性。就是说,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

(二)法律因素。

在正常情况下,法律适用是以法律规则作为依据的,但法律规则是对人类行为一般特征的概括,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把这种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到具体的、千差万别的案件之中,极有可能会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

(三)人的因素。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人员的个性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人员的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社会地位、法律素养、判断能力、个人性情、嗜好、偏见等个性特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有着或明或暗的影响。因而,同一个案件如果交由不同的司法人员处理,其判决结果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不可能是完全确定的。

(四)其他社会因素。

判决的形成,不仅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案件事实的认定,也要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影响判决的社会因素十分广泛,包括法律之外的其他各种社会规范,也包括多种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这些社会因素以何种方式影响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判决,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这更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程度

四、实例分析题

1、秀厢村一组村民梁来娇和三个子女,因为秀厢村一组私定“村规”拒绝分配给他们一家

一.首先村民是有集体身份的。这个前提不应该用其他条件来限制。4名村民合法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理应享有村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应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根据物权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及其负责人员的决定侵害集体中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涉及分配事宜,但青苗补偿费不涉及,只需要确认青苗所有人即可。

二.看秀厢村一组“村规”是不是私定,如果村规是大多数村民都知晓的,那就不能说是私定。确实有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同时,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属于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但村规民约绝对不能违犯法律、法规,否则就没有任何约束力。村规民约中该项规定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相悖,同时也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应属无效。

2现实生活中,法律对社会冲突处理的优点和不足有哪些?P197

优势:第一,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同时配合以各种法律手段(实用的和象征的),具有最高权威,有利于社会冲突的解决。第二,法律制度拥有一套规范,便于分清是非曲直,以法律为准绳解决冲突,冲突双方易信服。第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冲突,可以使社会冲突得到有效控制,不至于激化、扩大。为维护司法秩序,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义务性规范,在法律机构和法律职业者在主持下,冲突纳入法律程序并得到有效的解决。

不足:第一,社会冲突层出不穷,有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解决的依据。面对不断涌现的社会冲突,法律难免疏漏,因为法律只是为了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模式和框架,而非社会生活本身。第二,法律制度主体体系的力量毕竟有限,不可能受理所有的社会冲突,只能通过一定的条件限制,仅受理较为严重或显示的社会冲突,对于影响很轻微的冲突不予受理,一般的思想冲突也不是法律机构受理的范围。第三,法律制度具有的权威性,一般情况下有利于社会冲突的解决,但有时易是冲突双方伤了和气。在大量的一般性民事纠纷中,纠纷当事人还是乐意通过非法律程序来协调解决,而其效果也是不错的。第四,法律措施一般带有一定的严厉性,与其他措施相配合才能发挥更好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仅依靠法律手段是难以完全有效的,而且还可能产生一些副作用。

简答题:

1、简述韦伯法社会学的主要观点

答:一、韦伯对法律的定义

如果一种秩序的效力由一种可能从外部保障,这种可能性是指一个专门的社会组织可能对行为者施以强制,以使各种社会行为合乎这个秩序的要求或对违反者给予处罚,那么,这种秩序就加做法。法律分为两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国家的法律”一般社会规范,即“超国家的法律”

二、社会规则的分类与法律的产生

社会规范分三类:习俗、惯例和法律。韦伯不赞同法律制约外在行为、道德规范仅制约良心的传统观点。个人行为的改变及得到大众支持与模仿是法律产生的决定性条件。物质经济条件对法律产生起到积极作用,但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从形式不合理性向形式合理性法的过渡

合理性事韦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分为以下几种:1、法律程序能够使用合乎逻辑的方法已达到其特定的、可预计的目的。2、指法律的体系化特征。根据这种法律,所有可以想像到的事实情境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从而使秩序得到有效保障。3、指用来说明基于抽象阐释意义的分析方法。4、合理性的最后一个含义是它可以为人类智力所把握。

韦伯讲法律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律、是在不合理的法律、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以及形式合理性的四种基本型法律。

2简述法律社会学出现的社会背景

(1)法律社会学的思想源流:对传统的自然法、历史法学及分析法学的反动。

(2)法律社会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工业革命;科学主义;异质社会;学科整合。

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到袭断发展;政治上:社会主义思想风靡全世界

(3)法律在上述因素下导致“法律社会化”运动

(4)社会学所促成的法律研究方法的变革:法学的科学化与实证主义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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