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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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各施工、建设等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电子光盘的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各施工、建设等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电子光盘的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7]116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全面提升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对城建档案利用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办档[2004]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后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工程档案,对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应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形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同时报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字化扫描处理的内容(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1、项目建议书及批文;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4、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6、建设用地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证;8、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单位)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9、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及备案书;10、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红线图);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3、其它重要文件。

(二)竣工验收文件1、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质量责任书和人员名单;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表1-12);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7、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高切坡、航道、港监等)。

(三)竣工图1、建筑工程(1)总平面布置竣工图;(2)地下管网专业竣工图;(3)建筑竣工图;(4)结构竣工图;(5)给排水竣工图(包括消防);(6)电气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电气);(7)通风空调竣工图;(8)电梯安装竣工图;(9)其它竣工图。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D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899-2011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2011-09-08发布2011-11-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1〕10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 -129-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899-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1]11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99-2011。

其中,同意将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3.0.2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评定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应得分
扣分
实得分

30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内容齐全
4
2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内容齐全
3
3
工程监理文件内容齐全
3
4
工程竣工技术文件内容及竣工图(新蓝图)齐全
12
5
原貌、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竣工验收主要环节有详细照片档案
2
6
原貌、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竣工验收主要环节有详细录像
2
4
有城建档案案卷目录,有单位工程竣工文件移交目录(已填写页数、份数)
2

30





1
制作材料优质,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规定的软件和统一印制的表格
7
2
书写材料用规定墨水
5
3
书写字迹工整、线条清晰
5
4
有两套及以上的原件归档
5
5
案卷要素完善,装订整齐、美观、规范
8

5

重视
程度
1
领导重视,解决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所需人、财、物;城建档案员持证上岗;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7
2
书写材料用规定墨水
5
3
书写字迹工整、线条清晰
5
4
有两套及以上的原件归档
5
5
案卷要素完善,装订整齐、美观、规范
8

5

重视
程度
1
领导重视,解决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所需人、财、物;城建档案员持证上岗;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工程档案移交程序(最终5篇)

工程档案移交程序(最终5篇)

工程档案移交程序(最终5篇)第一篇:工程档案移交程序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流程(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档案材料等申报材料在城建档案馆窗口进行报验登记。

材料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初审具体工作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不合格,退回进行整改;合格,报承办部门复查。

(3)承办部门复查全面审查多项归档要求,复核建设单位送审档案。

对符合归档要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和条件。

(4)上报审批申请人根据审验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承办部门核查并报请分管馆长审核、审定。

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5)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对符合归档要求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6)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或政务网上进行批后公示。

(7)归档。

工程档案验收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档案材料等申报材料在行政许可中心窗口进行报验登记。

材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初审具体工作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不合格,退回进行整改;合格,报承办部门复查。

(3)承办部门复查全面审查多项归档要求,复核建设单位送审档案。

对符合归档要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和条件。

(4)上报审批申请人根据审验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承办部门核查并报请分管馆长审核、审定。

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5)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对符合归档要求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6)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或政务网上进行批后公示。

(7)归档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 ]90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委员会5月3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gb/t —),“建设工程档案”就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轻易构成的具备档案留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根据该国家标准,应档案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含:[重点解析]能认知什么就是“建设工程档案”。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准备工作阶段文件,指工程动工以前,在立项、审核、征地、勘测、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工作阶段构成的文件。

二、监理文件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构成的文件。

三、施工文件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构成的文件。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完工图就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充分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重点解析]能够认知为什么必须涵盖上面这些文件就可以。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一、各主要工程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转交工程文件1.基本规定《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gb/t —)规定,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工程文件的构成和累积列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付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转交时间等明确提出明确要求。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构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转交。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推行总承包的,总纸盒单位负责管理搜集、汇总各分包单位构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转交;各分包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构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转交总纸盒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新归档要求2018.3.5起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新归档要求2018.3.5起执行)
无统表
7
钢筋连接取样试验报告汇总表
渝建竣173
8
钢筋连接取样试验报告
无统表
9
钢结构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汇总表
渝建竣171
10
钢结构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无统表
11
钢结构构件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汇总表
渝建竣172
12
钢结构构件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无统表
13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汇总表
验收表5
8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验收表1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验收表2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验收表3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验收表8
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验收表11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验收表12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责任表-16
24
施工单位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责任表-17
25
(分包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名单(报建)
责任表-1
26
(分包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名单(归档)
责任表-2
27
分包单位法人授权书
责任表-18
28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责任表-19
无表

财务文件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
(建设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名单(报建)
质量责任1
1
(建设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名单(归档)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

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

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审批。

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设场地现状照片;(5)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7)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8)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240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具体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二)凡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属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但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0〕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的规定,(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0月18日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2014.03.1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2014.03.1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注: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轨道交通工程中:机械土石方工程、地上工程、地下工程、盾构工程、轨道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人工土石方工程、通信信号工程、智能与控制工程、供电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3.本表所列费用标准是按施工企业编制完成三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制定的,若建设单位要求增加套数时,每增加一套费用标准上浮10%。

2016重庆最新监理用表及新表格填写规范

2016重庆最新监理用表及新表格填写规范

五、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表填写说明及示例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表》填表说明
•1、单位法人授权书应是对派驻现场代表责 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对工程质量 承担全面责任的书面记录。 •2、授权人提交本授权书时,须同时提交被 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3、资料形成时间应真实、有效,注意授权 时间与施工许可证时间的衔接关系,应在施 工许可证办理之前完成授权。 •4、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变更时, 需重新签署授权书,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收集、整理 、归档工作纳入工程有关合同(包括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 采购合同),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 任制。项目负责人(建设)、项目经 理(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分别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工程档案 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各单位( 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都应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城 建档案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7、建设工程技术文件中各种图表的绘制应 用合适的绘图工具,不得随手绘制。
• 8、建设工程技术文件的归档文件除材料(设备 )合格证明可使用复印件(抄件)外,其它文件 及表格必须为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抄件)时, 复印件要清晰,复印件(抄件)上应加盖复印或 转抄单位的印章的鲜章,并注明所使用项目名称 、复印件来源、原件存放地和进场数量,经办人 应签字。不得使用鉴定书、说明书、商标、试验 报告、产品生产过程资料等来代替质保书或合格 证。进口材料可用商检报告代替质保书、说明书 、商标、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过程资料等来代替 质保书或合格证。 • 9、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单必须是经资审和计量 认证合格的有证试验室出具,仲裁检验报告单须 带CMA标记。
(九)《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 进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建【2015 】215号) ( 2015.7.10实施) 。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得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得主要内容就是:审核建设工程就是否按批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得临时建(构)筑物与应拆迁得建(构)筑物就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得,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与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得功能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与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得要求,具有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得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得建(构)筑物与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与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配套设施、公益设施与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得,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得分段规划验收与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得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得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得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得国家系列比例尺)。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单列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单列

In f o r ma t Io n动态792014年第4期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单列近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这是该市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取得的重要成果,从根本上解决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来源不明确、使用无保障、审核无依据的问题。

《通知》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两大类共23项。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上线试运行近日,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正式上线试运行,该项目的建成及投入运行,将全面推进城建档案行业信息化工作。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2005年完成“数字城建档案馆”应用系统(一期)建设,采用城建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档案信息输入、整理立卷、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实现了传统城建档案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

为推进城建档案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发展,2012年10月,南昌市城建馆启动“数字城建档案馆”项目二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建设工程管理、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和自动化办公为核心的城建档案数据库和应用系统。

南昌市“数字城建档案馆”是一个以妥善管理实体档案为基础的信息控制中心,是由数字化信息、管理、传输和提供利用组成的整体,具备城建档案数据远程访问、交换及互操作能力,能实现建设工程资料在线收集与跟踪指导同步,城建档案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双套接收同步、城建档案归档与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同步等功能,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富有特色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及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渝建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及复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2〕14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和《重庆市201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质量巡查每个区县抽查不少于3个在建工程项目(项目在监督台帐中随机抽取),原则上应包括1个保障性住房,1个商品住宅和1个公共建筑或大型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其中,房屋建筑项目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

质量巡查工作用表使用住建部质量执法检查用表。

(二)机构考核及复查对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同时,对2011年机构考核中存在不合格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随机抽查2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档案(1个归档项目,1个在建项目)。

机构考核工作用表详见附件2~4。

二、时间安排本次质量巡查和机构考核工作时间自2012年11月19日开始,12月20日前结束,分五个工作组进行,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

到各区县的具体时间由各工作组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一)工作组听取受检区县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的情况汇报及受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监督机构及人员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
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17
•【字号】渝建发[2014]27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
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4〕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的规定,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原组织措施费所包括的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均已纳入了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档案编制费已调整为单独计列。

为此,我们对原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内容不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档案编制费;调整后的组织措施费内容不再包括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

二、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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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 -129-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899-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
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强制性条文
3.0.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5.2.2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重庆市城
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用标准
的纸张。

6.1.2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6.3.6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
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
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6.4.6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7.1.2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

8.1.3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
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

电子档案以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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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凡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同
时移交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的扫
描格式电子档案(具体文件内容详见附录E)
10.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
收,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0.0.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
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建设工
程档案专项验收。

11.1.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见
附录R)明确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
责任。

11.2.1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
以及跨区县(自治区人)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乡建设档
案管理机构报送。

11.2.2除11.2.1条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向主城区外其他区县
(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6.2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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