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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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 -129-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899-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

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强制性条文

3.0.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5.2.2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重庆市城

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用标准

的纸张。

6.1.2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6.3.6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

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

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6.4.6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7.1.2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

8.1.3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

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以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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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凡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同

时移交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的扫

描格式电子档案(具体文件内容详见附录E)

10.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

收,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0.0.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

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建设工

程档案专项验收。

11.1.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见

附录R)明确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

责任。

11.2.1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

以及跨区县(自治区人)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乡建设档

案管理机构报送。

11.2.2除11.2.1条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向主城区外其他区县

(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6.2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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