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先是从正面言之谆谆地告诫君子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接下来第三款又对小人们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要晚于公司制度数百年。
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否认公司人格。
在实践中,一些无师自通的控制股东绞尽脑汁运用三十六计中的“草船借箭”、“借尸还魂”、“坚壁清野”、“金蝉脱壳”、“瞒天过海”、“天女散花”、“暗渡陈仓”等阴谋诡计,大肆玩弄“拉线木偶游戏”,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骷髅公司、空壳公司。
公司高管往往对曰:“敝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往往对曰:“敝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贵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有的奸诈股东为了逃避投资风险、甚至于欺诈公司债权人,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地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郑雅方【摘要】刺破法人面纱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例外原则。
它肩负着衡平正义、公平与效益的基本作用。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该项原则早有认定,但却迟迟缺乏合理而权威的适用标准。
尝试介绍美国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美国在该领域不仅具有创始性的地位,还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期对我国规则适用作借鉴。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is a basic exceptional principle in the corporation law. It is for the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and benefits. This principle has been recognized by Chinese corporation law for several years. However, there are quite few appropriate standards to adjust and apply the principle. In this paper, it introduced American legal rules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d the standards are reasonable and valuabl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Chinese relevant legal rules and standards could be analyzed and improved better.【期刊名称】《科技创业月刊》【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3页(P118-120)【关键词】刺破法人面纱;公司法;资本不足【作者】郑雅方【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但这种原则并非永恒不变。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企业界和公众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避免信息泄露,一些公司采取了“面纱”制度,即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保密和隐藏。
一些公民和政府机构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面纱”制度使得公司对外部监管和公众负责的难度增加,影响了社会对公司的信任度。
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讨论其影响和挑战。
一、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略有不同,但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司透明度。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和投资者披露其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层薪酬和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美国《萨班斯-奥克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和《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等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在欧盟,相关法规主要由《企业信息透明度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和《合规与执法指令》(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Directive)等制定,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披露其财务信息、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以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在亚洲国家,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法律规定,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日本《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其财务报表和内部管理情况,新加坡《公司法》要求公司披露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
韩国《内部控制法》也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流程,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内部管理效率。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挑战尽管各国对公司“面纱”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美国反向刺破企业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doc
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内部人反向刺破;外部人反向刺破内容提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对传统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与实践的延伸。
反向刺破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内部人反向刺破与外部人反向刺破。
同传统刺破一样,反向刺破构成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之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例外,并且其例外程度较之传统刺破更为突出。
因此,对反向刺破的适用必须极为审慎,一个核心考量是相互冲突利益的平衡。
一、“反向刺破”的背景及内涵“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美国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形象化表述。
该理论由桑伯文(Sanborn)法官在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冰柜运输公司(U.S. v. 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一案中首创,并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案例得以确立,成为美国公司法上的重要理论。
其他公司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也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各自构建起类似的理论。
虽然称谓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和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在具体个案中,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特权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刺破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
作为一项例外,其适用情形、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必须加以严格限定,当属毋庸置疑。
然而,对于在何种情形下、遵循何种标准、依据何种条件来“刺破公司面纱”,即使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出现最早,运用也最为广泛的美国,也并无定论。
可资为例的是,在涉及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件中,法庭大量使用比喻和形象化的语词,用以表达公司人格实质上的不独立,如“另一自我”(alter ego)、“手段”(instrumentality)、“赝品”(sham)、“诡计”(subterfuge)、“工具”(tool)等等,不一而足。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摘要:近年来,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随后详细地解释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最后描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债权人公司有限责任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案例也与日俱增,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次序成为了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后端控制,即“揭开公司面纱”。
由此而知,在我国司法领域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被加大适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但毕竟,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为防止滥用这一制度,深入研究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直索责任”制度,尽管称谓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
都要求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该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国烙印的。
英国议会于1855年通过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布特鲁教授将有限责任公司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这一伟大的发明深深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人们开始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投机等经济活动,严重损害了那些诚实守信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按照美国的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的各种资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来源:作者:时间:1970/01/01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 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 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①。
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来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解决了出现在巨额资本产生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这种制度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活跃了投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者投资的有力杠杆。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的独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但另一方面,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既充当了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作者:田雨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10期摘要:英美法系中以判例形式确定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法人格否认制度,并首次引入到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中。
本文旨在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这个角度入手,探求这项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关键词:法人独立;股东;英美法系;法人格否认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例外,众多周知,公司的一大显著特征是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投资者即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较为有效的规避经济过程中的一些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为自己的投资行为使得自己“倾家荡产”的情况。
公司的这一特质极大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活跃程度,促进了投资与经济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股东利用公司这一“堡垒”将个人与公司的财产混同进而抽离公司的资金逃避公司债务,更有甚者直接注册所谓的“皮包公司”通过交易行为转移资金从而逃避公司本应尽到了法律义务,为了惩治和避免这种行为的蔓延和扩大,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一、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具体探究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前有两个概念需要进行较为清晰的理解,一个是法人格独立,另一个是股东有限责任。
上文已经提到了,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对于法人格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一个“背离”或者说是一个特例。
在公司法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设立的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法人制度将公司资产于投资者的资产区分开来,投资者的自然人身份与公司的法人身份相互独立,资产的独立,行为的独立,便利了公司正常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公司的投资者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股东均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区别于一般的合伙企业,这一点保证了股东不会由于公司的不善经营而背上超出自己出资额或者认购股份的无限债务,鼓励投资者将手中暂时闲置的资金拿出进行投资。
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一点思考浅薄思考
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一点思考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出现背景债权人并不知道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而与其签订合同最终遭受利益损失,而股东依据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公司完全受股东意志控制甚至成为股东追求非法利益的工具,股东凭借“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肆无忌惮。
公司和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交易,难道要要求相对人区分?交易安全如何保障?“聪明”的股东将子公司盈利转移给母公司,负债留存于子公司,债权人只能束手无策吗?……我国公司的实践不久,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虽然有健全的组织结构但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
公司营利性的本质加上商业诚信的缺失,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经济秩序。
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这个制度。
众所周知,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
而踏着这块坚固的基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被最大投资风险的可预见性和经营盈利的无限性激起,现代公司越来越多且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主体。
公司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力使得现代公司制度得到广泛认可与追捧。
但褒扬与掌声并不能掩盖随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一味强调股东利益保护而忽略债权人利益,这难道不是一种失衡吗?如何公平公正地对待股东与债权人?我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会给出一个很好的说法。
依靠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股东抵制无限风险与无限责任的面纱,成为保护股东权益的屏障。
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是这制度难以克服的弊端。
“任何一种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过合理范围的制度必要表现为非法或者不合理。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为了防止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超出合理范围而存在的。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论“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转自网络
论“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现代公司的基石,它们使投资者能够事先锁定投资风险,排除了因投资失败可能招致倾家荡产的后顾之忧,从而极大地激发投资人的积极性,使社会上分散的资本走向集中,满足了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本的巨大需求。
正如美国著名学者巴特尔(Butler)所指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1”。
但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人类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科学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鉴于此,英美判例法首创“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制度以图完善有限责任制度,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2。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引进了这一制度,开启了在成文法中明确规定该制度的先河。
但新公司法对该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在审判过程中积累经验后再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规定。
由于该制度触及公司制度的基石,因此,如何防止滥用该制度而导致整个公司制度的崩溃就成了一个新的课题。
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正确理解公司法的目的是正确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前提所谓“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阐释法律疑义之钥匙”。
只有正确理1见N.M. Butler, quoted by Sealy in Company Law and Commercial Reality, pp12见柯菊:《一人公司》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2期解公司法的目的,才能正确适用公司法的具体规定。
关于公司法的目的,一般来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管制公司,公司法应是一个管制者(regulator);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和帮助公司发展,公司法应是一个促进者(facilitator);第三种观点则为前两者的折中,认为促进和管制兼而有之。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美国公司法中最具英国烙印的规则要算是“揭去公司面纱”规则(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
按照这条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主张人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公司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谈到公司最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额或者说股东所拥有的股票金额。
一旦公司倒闭或破产,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赔上自己的股票,不致于倾家荡产。
英国议会1855年通过的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1897年,英国上议院在索罗门诉索罗门有限公司案中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说,控股股东不同于公司,公司倒闭时控股股东不必用个人财产赔偿债务。
这条定律又称“公司面纱”规则,就是说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条“面纱”之后;公司是“法人”,可以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债权人追债时也只能追到公司为止。
债权人可以迫使负债公司破产,但却对股东奈何不得,尽管真正举债并从中得利者是股东。
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都是如此。
有限责任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投资、发展生产。
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一般成正比。
买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也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
公司如果从事制造业就有可能因其产品出问题而赔偿巨款。
狄更斯笔下的英国,人们因无力偿债而被打人伦敦的大牢,中国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和做法。
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要使人们摆脱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均采纳了“有限责任”的做法。
法律总是在乎衡两难。
既然公司是“有限责任”,胆大妄为之徒便会假公司之名损人利己。
因而,按照美国的案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揭去公司的面纱”,即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要求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这就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案中所肯定的规则。
美国历史上的不少判例规则经过时间的验证后又被立法机构纳入成文法律,但“揭去公司面纱”规则仍然只是判例法,并不见于各州公司法之中。
公司揭业有关制度
公司揭业有关制度一、公司揭业有关制度: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可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县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县体说来,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当公司或股东以有限责任为掩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便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法律会要求股东来承担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
此时公同独立法律人格将被否定,“遮在公司头上有限责任面纱”被揭去,公司背后的股东将被显露出来承担责任。
二、公司揭业有关制度:任何一种法律的适用都有其具体条件的限制,在实务中必须严格把握。
既要防范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又要避免该制度的滥用造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具体来讲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条件如下:首先,责任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或母公司)其次,责任者有滥用法人制度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且其主观上必颐有规避法律的故意性。
再次,须有损害事实,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最后,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必须是由于公司股东实施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导致的。
下面对公司股东实施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做具体的阐述。
在实务中,这种行为的通常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滥用公司形式,即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作为逃避义务的工具;还有,不公平的关联交,公司的揭业有关制度。
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上)
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上)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律逐步完善,公司面纱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
公司面纱规则指的是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法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原则,即实际控制人应本为法人,但受限于法律或合同等约束,控制实体法人经营活动的行为极易隐蔽,使其与法人的法律属性发生了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否认其实体法人主体地位,以满足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要求。
一、公司面纱规则的产生公司面纱规则源于英美的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海德米尔谷事件(Salomon v. A. Salomon and Co. Ltd.),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公司法的里程碑事件,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坚持将公司与其股东区分开来,消除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但从此以后,这种面纱规则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常利用法人主体地位来逃避法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人们开始思考如何确立面纱规则。
二、公司面纱规则的原则1.实际控制人原则公司面纱规则的核心原则是实际控制人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实体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那么在司法审判中,应该把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行为都视为实体法人的行为,否认其实体法人主体性地位。
2.公平原则司法面纱规则的第二原则是公平原则。
在司法面纱规则的应用中,应当考虑公平的原则,不能够将所有与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所有行为都视为实体法人的行为,因为此时实体法人的创造和发展会因此受到很大的打击。
3.先占次之原则如果多个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一个实体法人的经营活动,那么在司法面纱规则的应用中,应当考虑先占次之原则。
即应当优先考虑谁先掌控了实体法人的经营活动,其次才考虑后来者。
三、公司面缥规则的不足1.缺少统一的法律证明标准在司法面纱规则的应用中,需要证明实际控制人的存在与实体法人之间的联系。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证明标准,往往导致证明的难度很大,影响了其有效性。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据悉,《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 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 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 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 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 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 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 担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 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 • “面纱”就是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揭开 这层“面纱”就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 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 人格,责令躲在背后的股东或公司的内部 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从有限责任被法律认可之日起,对有限责 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发展。 其中,揭开公司面纱(或译为“刺破公司 面纱”,简称“揭开规则”)是在英美国 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 • 法院得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 案例中漠视(Disregard)或忽 视(Ignore)公司的法人人格,责 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 接承担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不同法系国家的 现存理论和规则体系的协调,即揭开 公司面纱的理论和规则也需要和我国 公司法现行的其他理论和规则的协调, 在这方面,我国目前的立法和理论支 持都不充分,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五是适用揭开原则的案此前,大股东隐秘抽血的事件频繁曝光, 这些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恶意掏空后, 将债务抛给上市公司独立承担。引入“揭 开公司面纱制度”后,“如果有证据证明 控股股东损害了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 益,它作为实际控制人就要承担责任,而 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 了。”“这将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一)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一)内容摘要:本文肯定了公司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中的支柱地位,同时指出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和由此引发的现实问题。
笔者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并借鉴国外已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例,探讨了“整体责任说”的理论及不足。
通过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论述,以及对美、德两国适用该原则司法实践的探讨,总结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主要应用的几种情形。
以此为基础,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引进“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原则,提出了在尚未明文立法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将这一理论引入到裁判之中的设想。
全文通过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探讨,主要表达了笔者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来规避法律,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观点,从而使公司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浅析揭开公司面纱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运行及破产、解散和清算,均由《公司法》予以规范。
可以说,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公司的大量涌现,实践中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暴露出《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也有其先天不足之处。
比如,在现实中出现了公司“脱壳经营”行为、出资不足行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利用公司规避债务的行为等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显得束手无策。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欺诈与侵害,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在母子公司关系未得到正常处理时,以及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控制地位的股东责任方面,“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广泛认可。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在适用该原则上还是一片空白,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重视。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杨金 蓉
( 上 海大 学 , 上海 2 0 0 4 4 4 )
摘 要: 近年来 , 股东利用公 司有限责任 , 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 研 究美 国“ 揭 开公 司面纱” 制度具有现实
意义。本文首先介 绍 了“ 揭开公 司面纱” 制度的涵义 与起源 , 随后详细地解释 了该 制度在美 国的适用, 最后描述 了我国的现 状及 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 : “ 揭开公司面纱” ; 人格否认 ; 债 权 人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2 9 1 . 9 1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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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未能 遵 守公 司程 序 性 要 求
在许多法院判定应 当“ 揭开公 司面纱” 的案 例 中 , 股
公 司的法 人地位 , 股东的有限责任 , 损害债权 人利益时 , 东 躲在公司背后 , 不遵守 公司程 序 , 公 司一 度成 为股 东 法 院可 以“ 揭开公司面纱” ( 有 限责任 ) , 让躲在 面纱后 的 的“ P l a y t h i n g s ” ( 玩偶 ) , “ I n s t r u m e n t ” ( 工具 ) 。在 如下情况 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 中, 公 司的独立存 在有被 否定 的重大风 险 : ( 1 ) 在公 司没 该规则是美 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 国烙 印的。 英 国议 有完成组建 的情况下 , 或者没有完 成发行股 票并取得股 会于 1 8 5 5 年通 过一项 法令 , 第一次确立 了“ 有限责任 的 价的情况 下开始 营业 ; ( 2 )没有举行 股东会 或 董事会 ; 原则 ” 。公 司有 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 布特鲁教授 ( 3 ) 决议 的作 出方式没有按 照法定程序 ; ( 4 ) 公 司 与股东 将有 限责任公 司誉为 “ 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 这一伟大 的 个 人财产混淆部 分 , 通常表现为股东将公 司财产挪 做私 发 明深深地 刺激 了人们 的投资热情 , 但与此 同时 , 这一 用 ; ( 5 ) 个人财产被用于公 司开 支而没有适 当的记 录等。 制 度也暴 露 了其弊 端 , 人们 开始 利用这一 制度 , 进 行欺 般认为 , 原告在提 出诉 讼请 求时 , 并不会 以这些作 为 诈, 投机等 经济活 动 , 严 重损 害了那些诚 实守信 的债权 理由 , 但法 院在作出判 决时 , 却有意考虑 。其原囚在于不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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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量 。 或使 不 法 正 当 化 . 用 来 维 护 欺 人 担保 交 易公 司履 行义 务 如 果债 权 人 或
和 股东 有 限责 任逃 避 债 务 . 股 东 即丧 说 有 着悠 久 的 历 史 和 较 为 完 善 的制 度 该 失 依 法 享 有 的仅 以 出资 额 度 为 限 对 公
司 债务 承 担 优先 责 任 的权 利 . 而应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一 种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美 国公 司法 将 之 形 象 的 称 为 V i) 而 中 国则 更 习 惯 将 之 称 呼 为 “ el . 公 司法 人 人格 的否 认 ” 。两种 名 称 . 都清 晰 表达 了公 司独 立 人 格将 被 忽 视 的结 果 . 但 同 时 都 没 有 谈 及 公 司独 立 人 格 被 忽 视 的原 因 。然而 刺破 法 人面 纱作 为一 个 它 , 着 重 要 的意 义 。运 用 标 准 的模 糊 有 会 导 致 法 律 运 用 的不 确 定 性 和 运 用 结
法 基 本 原 则 .但 这 种 原 则 并 非 永 恒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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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等 制度 关联 问题 并没 有深 入 的探讨
美 国 的 刺 破 法 人 面纱 制 度 相 对 来 体 系 。早 在 10 9 5年 , 国经典 判 例 “ 美 美
联系. 因此有 机会 注意 到 公 司资 产 的 不 足 。如果 没 有 欺骗 存 在 时 . 同纠 纷 中 合 的债 权 人 在 美 国法 律 中被 默 认 为 对 损 失 风 险 ( e R s fL s )已 做 假 设 h T ik o os ( su d 。在 合 同 纠纷 中如 果债 权 人 A sme )
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
揭开公司⾯纱是怎样的揭开公司⾯纱——解析新公司法第⼆⼗条,公司在法律上认定为独⽴的民事主体,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法⼈的独⽴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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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纱是怎样的公司在法律上认定为独⽴的民事主体,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法⼈的独⽴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曾有⼀形象⽐喻:公司在赢利是象⼀根管⼦,将利润源源不断地输送给股东;在亏损时公司象⼀堵墙,将股东保护在围墙(也即⾯纱)之内。
近年来⼤量如此案例发⽣:股东采⽤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财产混同等⼿段,造成公司可以⽤于履⾏债务的财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因此“揭开公司⾯纱”也随势⽽⽣。
“揭开公司⾯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意为具体案例中忽视公司的法⼈⼈格,责令背后的股东或公司的内部⼈员对公司债权⼈直接承担责任。
在中国“揭开公司⾯纱”制度现已被引进《公司法》,具体体现在新公司法实施)的第⼆⼗条,其规定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细分析,该条款包括两个⽅⾯内容:“内部⽭盾”和“外部⽭盾”,本律师将从这两个⽅⾯来阐述新公司法是如何揭开公司⾯纱的。
第⼀,股东权⼒滥⽤是公司的“内部⽭盾”,是指公司股东为⾃⼰或他⼈谋取利益,使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为,往往表现为公司中的⼤股东独断专⾏,忽视、排斥⼩股东的利益,股东滥⽤股东权⼒还表现在⼤股东在股东(⼤)会上滥⽤其表决权。
具体什么情况属于适⽤此条规定,公司法没有给予明确,在法律认定上,只要中⼩股东确实有证据证明⼤股东在⾏使权⼒时,已经造成了对中⼩股东权益的损害,且⼤股东的⾏为与中⼩股东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中⼩股东是可以提出侵权赔偿的。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马娜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09(000)016
【摘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公司人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新公司法也确立了此种制度.本文将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含义、适用情形、一人公司对其的适用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阐述.
【总页数】2页(P7-8)
【作者】马娜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研究生院,河北保定,071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
【相关文献】
1.“取”或“舍”:“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合理性之证成--从宏观价值到微观问题导向之谋定 [J], 李娜
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司法适用新趋势 [J], 云闯;
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公司面纱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J], 陈秀凤
4.“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J], 朱云芳
5.完善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思考——以美国Bartle案为视角 [J], 梁小尹;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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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摘要:近年来,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随后详细地解释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最后描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债权人
公司有限责任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案例也与日俱增,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次序成为了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后端控制,即“揭开公司面纱”。
由此而知,在我国司法领域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被加大适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但毕竟,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为防止滥用这一制度,深入研究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直索责任”制度,尽管称谓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
都要求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该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国烙印的。
英国议会于1855年通过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布特鲁教授将有限责任公司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这一伟大的发明深深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人们开始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投机等经济活动,严重损害了那些诚实守信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按照美国的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该制度的传统表述取自Bartle V.Home owners Corporation(N.Y.1955)这一指导案例。
本案被告是由退伍军人组成的住房合作社,在1948年为了解决股东住房问题而建立WESTERLEA建筑公司。
该公司由于入不敷出而倒闭。
其破产托管人要求“揭开公司面纱”,由股东承担债务。
Froessel 法官认为:法律允许为了逃避个人义务而设立公司。
虽然本案的上诉结果虽然是维持原判,但它对后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起到了指引作用。
二、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研究
美国历史上存在的许多经典案例经过时间的验证,大多数都被制定为成文法,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无论是在美国《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还
是《Delawar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都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这就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该规则的适用又意味着否定了公司的法人实体地位,因此法院在适用时是慎之又慎。
由于对该制度的适用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于是在决定是否刺破公司面纱,法院会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是否存在欺诈,不法行为或由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了公司,成为了公司与个人或企业的不同人格不复存在。
大致总结,具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能遵守公司程序性要求
在许多法院判定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例中,股东躲在公司背后,不遵守公司程序,公司一度成为股东的“Playthings”(玩偶),“Instrument”(工具)。
在如下情况中,公司的独立存在有被否定的重大风险:(1)在公司没有完成组建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完成发行股票并取得股价的情况下开始营业;(2)没有举行股东会或董事会;(3)决议的作出方式没有按照法定程序;(4)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淆部分,通常表现为股东将公司财产挪做私用;(5)个人财产被用于公司开支而没有适当的记录等。
一般认为,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并不会以这些作为理由,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却有意考虑。
其原因在于不应当在允许股东在忽视公司行为规则之后又要求利用公司进行有限责任保护。
(二)公司资本严重不足(undercapitalization)
一般认为,公司在开业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就是资本不足。
但“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公司的资本严重不足常常意味着资本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的规模相比存在巨大差异。
这并不是要求公司能偿付所能预期的所有债务,只要求公司具备与其经营的规模和风险相适应的合理数额。
法院在判定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常以事故或交易发生时的资本额来评定。
但是资本额不充足,只是“揭开公司面纱”的一个前提。
法院并不一定在公司资本不充足时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一点在Walkovszky v.Carlton案件中可以看出。
法院最终拒绝“揭开公司面纱”,认为如果法院仅仅因为公司资产加上保险不足以承担可预见的事故责任就要求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那么这样的判决会适用成千上万类似的车租车公司。
由此可见,资产不足并不必然引起公司人格否认。
(三)母子公司
在判决股东承担个人责任的许多案件中,股东本身是公司。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判定母公司要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但与个人股东不同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一般来说法院不会因为母子公司关系紧密,就轻易揭破公司面纱。
但是如果具有以下情况,法人股东和可能会被判定对子公司承担责任:(1)资产方面,母公司的资产与子公司资产无法作出清楚划分。
母公司擅自处置子公司的财产用以偿还母公司的本身债务;母子公司间的条款规定,利润归母公司,损失归子公司。
(2)财务方面,母公司经常和子公司有现金方面的往来,并且没有通过公司财务进行核实和登记。
(3)业务方面,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经营范围相同;子公司的业务由母公司来完成或母公司的业务交给子公司来执行。
(4)人事组织方面,子公司和母公司共用一套人事。
如果,子公司符合上述条
件,那么很有可能,法院会判定揭开母公司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