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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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以投资理财为目的的金融产品,其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其投向主要是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的发行筹集资金,再投资到高收益的项目中,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并支付投资者一定的投资收益。

收益类别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两种。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即募集期和投资期。

募集期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邀请投资者购买的期间,投资期是指商业银行拿到投资者的资金并进行投资运作的时间。

1. 募集期的会计处理在募集期,商业银行应当将募集的理财产品净额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商业银行还应当做好对募集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工作,而商业银行的募集费用则可以在发行费用中予以扣除。

2. 投资期的会计处理在投资期,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业务内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会计处理。

比如说,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会选择用最大利益法对其进行估值,将估值利息记录为投资收益。

而对于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会选择用公平价值法对其进行估值,将估值收益记录为投资收益。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实例假设一家商业银行在2019年1月1日发行了一只理财产品,面值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并且该产品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

那么商业银行在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上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从以上的实例来看,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较为严谨和规范,遵循了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实际操作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业务形式复杂,对于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这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量大、发行频率高,如果会计处理方法不得当的话,不仅容易引发运营风险,同时也可能给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带来影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2016会计继续教育题库1

2016会计继续教育题库1

《小企业会计准则》流动资产的难点精讲1.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

(本题20分)A.重置成本B.现值C.历史成本D.公允价值2.(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本题20分)3. )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活动会按持续不断地进行。

(本题20分)A.政府会计主体B.权责发生制C.收付实现制D.持续经营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共有()章。

(本题20分)A.2B.4C.6D.85.()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本题20分)A.现金流量表B.收入费用表C.资产负债表D.附注资产管理之固定资产管理1.资产管理总体要求中,()应当贯穿各类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从“进入到退出”的各个环节。

(本题20分)A.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B.查找资产管理薄弱环节C.定期进行资产管理人员培训D.健全和落实资产管控措施2.()是指企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委托承包单位建造本企业固定资产的一种自建固定资产方式。

(本题20分)A.外包工程B.出包工程C.转让工程D.承包工程3.()是指企业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本题20分)A.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B.固定资产账面价值C.固定资产原值D.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4.下列不属于影响折旧费用的因素的是()。

(本题20分)A.固定资产原值B.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C.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D.固定资产的类型5.()指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其在各期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为基础来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

(本题20分)A.年限平均法B.工作量法C.双倍余额递减法D.年数总和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解读1.对于以()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价值。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一、引言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但并未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

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或超10万亿元。

根据华宝证券发布的《2013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44,492个,同比增加38.41%,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二、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类型1、金融属性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其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一、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现状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分别被不同企业记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账户。

1. 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开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或者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所得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

企业把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作为一类,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

这类企业投资的主要是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购买产品时:借:银行存款——定存/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再做相反分录,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

财务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货币资金类,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看出企业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并了解其相关风险。

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使用时是受到限制的。

2. 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所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企业认为闲置不用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短期买进卖出,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

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由于期限短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公开的公允价值,所以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分,期限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有可提前赎回的和不可提取赎回的产品,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不能全面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将会全部作为流动资产类,影响企业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 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保本浮动收益和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实务: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年终是否计提投资收益

会计实务: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年终是否计提投资收益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年终是否计提投资收益商业银行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未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该理财产品。

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33号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无论是否纳入商业银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该理财产品都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列报。

(一)会计核算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方面:1.分类,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特征等,按照22号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例如,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那么通常难以表明持有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再如,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又如,如果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通常难以表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22号准则第十条第(二)款将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5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第七条.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八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三章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第十一条使客户可以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一是宣传材料,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制订依据为规范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理财业务运营管理的新规理财产品。

本指引适用范围不包含《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范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理财业务是指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三)三单要求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理财应当以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原则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进行理财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及可比。

(五)科目设置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原则上应按本指引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六)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理财产品净值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公允价值披露以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等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解读及相关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解读及相关思考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 重要性
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 了 第 一 个 外 币 理 财 产 品,拉开了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序幕。从2004 年到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经历了起步和探索阶段, 不断学习和积累财富管理经验,研究和发行自己的 理财产品[5]。从2009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市场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几年,理财产品发行量不 断增大,据《银行理财市场运行报告》显示,2016年1 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行理财产品6879款,总募 集金额3.38万亿元人民币,相比2015年1月,产品 数量环比上升7.2%[6]。面对发展如此迅速的理财 产品,商业银行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能恰当反 映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作出正确的决 策。理财产品会计处理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的重 视,它成为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因素之一。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确认 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应当根据理财产品具体的持有目的以及金融 工具的特点等,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中金融 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进行分类。 另外,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科目的选择时应遵 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进行,不得使用准则 规定之外的科目,例如“代理理财投资”,虽然在某种 程度上方便了会计人员的处理,但由于该科目具有 很大的歧义,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也不符合会 计规范要求。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 类是理财产品确认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如 果对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分类错误,将直接 影响其后续计量,最终形成错误的会计信息,不仅会 影响商业银行的相关决策,也会误导相关会计信息 需求者。因此,对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进行 恰当的分类非常关键。 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计量 商业银行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中金

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模版

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模版

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模版XX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科目第三章主要账务处理第四章理财会计报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理财产品协议和托管协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会计核算反映理财产品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真实提供理财产品会计信息,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应以每个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四条理财产品采用外币分账制。

除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业务均按原币记账。

第五条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表内科目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

理财产品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其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收益=收入-费用第六条本指引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七条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

理财产品会计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指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八条理财产品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负债表内科目(一)资产类123456100210311051105212021203银行存款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同业借出买入返售证券应收股利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 1204 1212 1213 1221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20032101220222032206220722082212221322212231223222412501310131023201应收利息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其他资产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贩卖管理费卖出回购票据款卖出回购其他资产应交税费应付利钱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远期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外汇买卖(二)负债类(三)共同类(四)所有者权益类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第三章主要账务处理第九条资产类的账务处理400140024011410341046011610161116202 6302 6403 6404 6406 6411 6605 6501 6901 7101 7201 7123 7911 7921 7931实收资本本钱公积损益平准金本期利润利润分配利钱收入公道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其他收入管理人报酬托管费贩卖管理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资产损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期收款项期付款项未交割资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五)损益类二、资产负债表外科目1002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金融企业会计论文题目

金融企业会计论文题目

金融企业会计一、论文选题(从以下论文题目中任选一题)1.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及其控制。

2.构建与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3.我国银行业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4.自动柜员机存取现金的优劣势比较分析。

5.如何做好商业银行的柜台会计核算。

6.做好商业银行的综合柜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7.如何规避商业银行会计电算化的风险。

8.试析我国基金业的困境和出路。

9.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10.试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11.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12.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探讨。

13.浅析我国个人金融服务的方式与前景。

14.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核算的特点。

16.远程开户技术的应用对传统银行柜员有何影响。

17.商业银行应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18.探讨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完善措施。

19.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问题。

20.我国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方法探索。

21.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

22.支付方式创新对账户管理的影响研究。

23.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完善管理会计环境。

24.商业银行如何发挥信用卡的优势。

25.商业银行会计对银行监管的对策分析。

二、论文要求1.论文3000-5000字,摘要300-500字,关键词3-5个,参考文献10篇并且是近三年的。

2.写作格式:论文题目(居中)摘要:XXXXXX关键词:XXX ,XXX ,……一、XXXXXX(一)XXXXXX。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五十条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第五十一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第五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实用 手册及估值操作指南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实用 手册及估值操作指南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实用手册及估值操作指南一、概述在当今社会,理财产品已经成为许多人投资的首选。

然而,对于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操作,许多投资者和初学者可能感到困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操作,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全面的探讨,并提供一份实用手册及操作指南。

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1. 现金流量表在进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时,首先需要关注的是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对一个企业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进行了清晰地展示,而对于理财产品来说,投资者也需要对其未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进行合理的预测和核算。

2.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也是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资产负债表,投资者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而有效地评估其风险和收益。

3. 收入确认在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时,收入的确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投资者需要清晰地了解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各项收入,并进行合理的核算。

4. 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收益的确认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投资者需要对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投资收益进行准确地确认和核算,以便更好地评估其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收益比。

三、估值操作指南1. 估值方法在进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操作时,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

常见的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投资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进行操作。

2. 估值参数确定好估值操作所需的各项参数也是至关重要的。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需要清晰地确定估值所需的各项参数,例如利率、期限、风险等,以便更准确地进行估值操作。

3. 估值核算在进行估值操作时,投资者需要将估值方法和参数进行合理的整合,并进行相应的估值核算。

这一环节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和操作技巧,以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总结与个人观点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操作是投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本文所提供的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实用手册及估值操作指南,相信读者们已经对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操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七、八号政策解读》(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七、八号政策解读》(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八号政策解读》讲义讲解提纲:一、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二、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第二课时三、问题三三、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解读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本解释发布前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问题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读(一)原母公司(即改制后为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改制后为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止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后,转入原母公司的账内。

此外,某些特殊项目按如下原则处理:1.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该原子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

2.原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并确认为权益工具形成的其他权益工具,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原母公司购买的原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按原母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库存股。

3.原子公司提取而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计入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

会计准则8号

会计准则8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

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

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

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金融产品。

这些产品通常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产品、股票投资产品等。

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中,会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下面将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浅析。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当被纳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理财产品的收入应当被视为银行的营业收入,并反映在银行的利润表上。

理财产品的成本和费用也应当被计入银行的成本费用,同时反映在利润表上。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购买或出售资产或负债时可以获得的市场价格。

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是由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映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上。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发行后,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进行赎回。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投资者申请的赎回价格,计算赎回金额,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将赎回款项计入负债,同时减少理财产品的净资产价值。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纳入财务报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按照净值法计量和赎回款项的支付。

这些方法可以保证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符合准确、公正和真实的原则,提高银行的财务透明度和资金安全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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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1、分类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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