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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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保证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2006年度土地变更数据客观、真实,现将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变更调查数据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00号)的要求,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对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准确区分年(共4页第1页)度以前变更和本年度的变更流量,严格做到实地变化一块、变更一块、统计一块,达到数据、图件和实地的“三者一致”。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负全责。

建设用地增加面积超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对增加的建设用地逐地块核实,并在变更调查报告中专题分析。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6号)的规定,经部验收,或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确认后的更新调查结果,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上报。

未通过部组织验收和部确认的更新调查成果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流量中。

二、关于耕地和农用地的认定(一)农业结构调整中耕地植树不满三年的,且树木郁闭度低于规定指标的,仍按照耕地调绘。

(二)农作物与林果套种的,地类仍按照耕地认定。

(三)耕地上种植饲料或用于城市草坪生产的,仍按照耕地调绘。

(四)为农田灌、排水用的沟渠,应调绘为农田水利用地,属农用地;与河流相连的水库水面,可调绘为河流或湖泊水面。

(共4页第2页)(五)凡属于农民集体、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农村道路,不以宽度和路面类型区分,均应属于农村道路。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3.11.19【实施日期】2013.1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是实现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师资培训和网上互动培训,各地针对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增强可操作性,我部对现有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形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2013年11月19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下发后,各地相继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正逐步形成,数据库建设已经启动。

但数据库标准不统一、建设平台不一致、数据库成果不规范,迫切需要统一标准、明确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基本农田数据库。

为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明确了数据库建设的基础数据、统计时点、数据库建设标准、质量检查和汇交要求,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农田数据库打下基础。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关于基本农田建库基础数据和统计时点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以最新的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落实保护地块和保护责任。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6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切实领会今年土地变更调查的新要求根据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文件的要求,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在继续强调“三挂钩”原则,把查清实际耕地变化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作为调查重点的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要求。

一是在土地变更调查时点上,从以前每年的10月31日调整到12月31日。

二是在数据统计上,要求“分别按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 10月31日、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三个时段进行标注和统计”。

三是在成果上报上,要求分两次上报调查数据成果,“12月20日以前,以省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网络上报全省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2009年1月5日以前,补充完善12月份变更调查数据,形成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数据成果”。

四是要求“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一并处理”,“2007年变更调查中已经变更的‘批而未用’的建设用地,不应纳入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的土地中”。

二、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各地要结合农村土地调查,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对已经利用航空正射影像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外业调查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数据变更。

同时,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整理的土地审批资料,开展新增建设用地调查;充分利用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果,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

要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情况以及土地利用变化趋势,分析今年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确保数据流向、结构的合理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晋政办发[200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制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二00四年三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落实;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重点检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函[2014]4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函[2014]4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函〔2014〕4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晋国土资发〔201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459号)印发后,各地高度重视,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基本上如期向省上报了一上资料。

根据《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内业核查相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7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对我省一上阶段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了抽样检查,形成抽样检查意见,确定我省需全面整改。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检查意见要求,结合近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厅〔2014〕15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照标准,全面梳理,认真整改,尽快上报(一)认真学习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政策精神和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3〕学习领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126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核查标注有关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13〕228号)、《关于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相关疑问答复的函》、《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内业核查相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具体变更的工作人员除掌握政策外,还要认真学习土地变更调查相关软件的变更功能和地籍测量的有关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31施行日期2013.06.01文号晋政发[2013]22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继续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及任务分解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16施行日期2013.02.16文号晋政办发[2013]1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大型企业: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宏伟目标,省政府决定建立项目储备、签约、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六位一体”推进工作机制,在“项目落地年”基础上推动“项目推进年”工作。

现将2013年各项任务指标予以分解,并以目标责任状形式下达执行。

一、全省重点工程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一)储备项目总投资额动态保持10万亿元;(二)签约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5万亿元;(三)落地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5万亿元;(四)开工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万亿元;(五)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投资1万亿元;(六)投产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万亿元。

二、各市重点工程工作“六位一体”年度目标任务单位:亿元市别项目储备项目签约项目落地项目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投产省级重点工程市级重点工程省市合计太原市1632920902134125058376413471347大同市9850118110901089365 832 1039 朔州市6790 1720 1917 576 453 331 784 728忻州市7706 1010 1022 731 319 401 720 678吕梁市7912 1202.6 1194 987 640 468 1108晋中市8987 1585.5 1311 855 436 533 969 905阳泉市5254 1048.6 776 449 150 327 477 415长治市10187 1372.3 2047 1011 517 767 1284 1137 晋城市7856891663233395628618临汾市9632 1443 1615 1174 383594977 1164运城市10833 1394.7 1003 1216 246632878742合计101336 15047.7 15000 1000055771000410000三、省属大型企业项目落地年度目标任务单位:亿元企业名称项目落地太钢集团 300 潞安集团 220 焦煤集团 220 同煤集团 200 山煤集团 200 晋煤集团180 阳煤集团 180 煤销集团 150 能源交通 150 国际电力 120 太重集团 45 国际能源 35 合计 200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16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4•【文号】国土资发[2005]155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要求,为及时客观掌握全国2005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全面落实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以200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继续按照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见国土资发〔2003〕231号),对全国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进行调查。

(一)全面查清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情况,并逐级汇总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二)按全国《土地分类》查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细化调查内容,对新增建设用地调查到相应二、三级类,并逐级汇总。

(三)经部验收或经省级验收并通过部确认的更新调查成果,纳入到2005年变更流量中,并区分出2005年当年的土地变更流量,填写《更新调查面积表》(见附件一)。

二、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变更调查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土地变更调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及时部署,精心组织变更调查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开展今年的变更调查工作,精心组织,尽快落实。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之浅见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之浅见

LAND&RESOURCES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重要的审批要件。

由于工程建设需要,临时适当占用土地不可避免。

按照政策法规规定要求,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有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评审。

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透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存在不足的现象,分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方案编制质量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必要性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就建设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而言,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应该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持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

这些建设项目除主体工程永久占用大量土地外,因施工建设需要也必然会临时占用邻近部分土地作为临建场地或仓库使用。

但作为临时使用的土地,在建设中会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一定程度的的破坏,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因此需要进行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

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之浅见□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赵 琦□绍兴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王英豪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及时对遭受破坏的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当前经济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在总结各地土地开发整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为使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制度。

在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审查,确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不同规模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各层次的项目库。

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可在项目库里筛选。

有条件的地区,运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的耕地。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确实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可以购买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相应核减,并反映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从项目组织实施到补充耕地储备,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项目滚动开发整理的循环运行机制。

二、实行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晋政办发〔2016〕13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晋政办发〔2016〕13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晋政办发〔2016〕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0号)要求,结合我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二、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并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系统对接。

列入本《目录》的交易活动,未实现电子化交易及信息化系统未对接成功的相关交易环节,集中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交易。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未达到国家及省建设标准及要求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可以直接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交易。

三、对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体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以未纳入本地、本部门交易管理体系为由对交易活动设置非法定管理环节或限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充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列入本《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报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以就近选择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场所进行交易。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2]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1.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经研究,现就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征收(一)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后,由建设用地审批处将具体建设用地的报批单位、用地面积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规费征管处。

(二)规费征管处接到建设用地审批处通知后,根据国家标准测算应缴纳新增费数额,向具体建设用地申报单位下达缴费通知书;(三)具体建设用地申报单位缴纳新增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政务大厅收费处登记,领取财务处盖章的缴费证明,持缴费证明到建设用地审批处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费的征收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由建设用地审批处正式移交规费征管处实施。

此前省政府已批准用地的新增费征收工作,仍由建设用地审批处负责,相关资料复制一份供规费征管处使用。

二、关于省属企业国有土地入股收益金等专项收入的征收与统计工作(一)相关各处应当加强日常的交流与配合。

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涉及规费征收的制度性规定、可能涉及缴费主体变动的审批成果、管理相对人缴费进展情况等,应当在内网上适时沟通、双向交流、实现共享。

(二)属于省编办文件中明确由规费征管处主办的规费征收工作,相关处室应将历史形成的基础资料,如土地利用处应将往年省属企业国有土地入股收益的基础资料(涉及国有企业名称、批准时间及文号、入股额度及时间、收益情况等),资源储量处应将往年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备案结果,复制一份移交规费征管处作为日常管理使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客观掌握2008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2008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分三个时段,全面查清2008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重点查清本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包括本年度“以租代征”)。

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将用地范围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一并处理。

(二)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

重点查清2008年度实际耕地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减少耕地、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以及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补充的耕地情况。

(三)全面查清灾区土地变化情况。

针对我国局部地区遭受地震灾害的特点,重点查清因地震造成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灭失等情况,查清灾区用于抢险救灾和应急安置临时占用耕地、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状况,并实地调查各类用地变更的面积、分布等。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为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现势性,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已另行发文部署)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l—2035年)》评估、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通过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自然资源监测等各项监测监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地类对接、日常变更及自然资源管理等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标准,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全面查清国土利用现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29施行日期2013.09.29文号晋政发[2013]3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70项。

其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8项,部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4项(子项目),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2项,调整减少行政审批项目26项。

现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3.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4.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略)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9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满足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需要,部研究制定了《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

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2012年12月7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方案按照2011年部第97次专题会议精神,以及2012年研究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会议和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的要求,为确保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更新全国范围内的耕地质量等别状况,掌握年度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变化情况,保持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数据的现势性,逐步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一)定期全面评价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的要求,依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采用《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的技术方法,每6~10年为周期,对所有现状耕地的质量等别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县级、省级、国家级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及综合监管平台,建立耕地数量质量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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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
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办函[2014]4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3.04
【实施日期】2014.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函〔2014〕4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459号)印发后,各地高度重视,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基本上如期向省上报了一上资料。

根据《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内业核查相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7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对我省一上阶段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了抽样检查,形成抽样检查意见,确定我省需全面整改。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检查意见要求,结合近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厅〔2014〕15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照标准,全面梳理,认真整改,尽快上报
(一)认真学习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政策精神和技术要求
学习领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26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核查标注有关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13〕228号)、《关于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相关疑问答复的函》、《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内业核查相关事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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