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
[中国社会的情与法] 情与法问题怎么处理
[中国社会的情与法] 情与法问题怎么处理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很多时候都是情大于法。
因为我们都会遇到过或听说过某个人犯了法,托人情找关系就可以减轻法律的制裁。
从古到今,社会的每一阶段都严重存在这种现象。
人们普遍存在这种心理。
所以,对于人情世故看得很重。
中国人几乎都知道历史上的包拯,寇准等清官。
但平时他们身边要是有个清官一类的人,他们又会说三道四。
什么这人太死板,这人太正直了不会来事儿,在社会上只能是吃亏的角儿。
只有等到他们有难了才知道还是清官好。
在当今的中国,人们甚至把正直看成了贬义词。
很多中国老百姓把花钱找人办事看成是正常的人际交往。
如此,使得一些官员也把收钱给你办事看成是礼尚往来。
他们会认为,我给你力事你给我钱这是公平的交易。
他们忘了自己身带的官衔是干什么的了。
把权力当成是自己的财产。
因而也就把这种交易看成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了。
官员不觉得他们在欺辱他人的人格,百姓也没觉得自己花钱找人办事丢失了自己的人格。
因为大家都忘了一件事。
那就是官衔本身就意味着是为百姓服务的称谓。
你拿国家俸禄就是要你为民办事为民做主。
而官员反到向百姓索取财务那就可以看成是获得双份酬劳。
没办法,这些就是从古到今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根深蒂固的习惯。
人们有了大事小情需要解决时,不是去寻求法律帮助,而首先想到的是找个中间人,也就是找个能说会道的中间人来帮助解决问题。
因为中国人过于讲究人情,这事要是通过法律解决那就好像把对方看成是敌对关系,仿佛成了仇人了。
人们之间常以互送礼品来沟通感情。
也正是由于这种人情关系,才引发了一系列的至今无当摆脱的,如请客送礼,送人情随份子等现象,让人承受不起却又不能不去做的事情。
也因此弄得人们都挖空心思想办法地搞各种仪式来往回收随出去的彩礼。
什么结婚礼,乔迁新居礼,生孩子礼,孩子满月礼,孩子百岁礼,孩子升学礼及孩子生日礼。
老年人身上也有来钱道。
什么六十大寿,七十大寿,八十大寿,九十大寿及丧葬之礼等。
总之能想的办法人们是都想到了。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晚上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首先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在法学原理一书中,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之间的义务与权利的行为规范;在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中,人情是指人之常情,就一般人遇到特定事物的惯常反应,也就是普遍存在于公众心中的情感、意愿;相悖则是指相违背,有所冲突;由上可以得出,今天我方所要论证的是:法律与公众的情感、意愿是不相违背、不冲突的;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第一,从立法的方面来看,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在我国,立法是由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的活动;而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相信大家对人民代表大会并不陌生,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的基础上产生各级,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是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情感,那试问对方辩友,集中了人民的意愿与情感而被确立的法律如何能与人情相悖呢第二,从执法与司法的方面来看,法律与人情同样不相悖;首先,人情体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再者,人情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方辩友,这难道还不能论证法律与人情不相悖吗第三,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的认知也在不断的变化;在这里,我方并不否认法律或许会滞后于社会、人情的发展,但是我们更不能否认的是法律不断的在修改以适应经过验证的符合发展趋势的人情已达到更好的服务人民,规范秩序的作用;综上,我方坚决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与人情
法律与人情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所处的人世太复杂,总会有一些黑暗的因素存在,因此就需要一些能够制约的东西,那便是法律。
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认为法律的存在使得这人世间变得更加的冷漠,认为人情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我却认为法律大于人情。
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
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
法律不外人情,法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但我认为法律其实是有情的,但执法必须无情。
法律在某些地方是有人情味的,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
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
法治还是人治其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人治的前提在于统治者、执法者是圣人又是智者,但是这一想法是可怕的,人之欲无餍,对于权力不加以控制,只能离正义越远。
法治的意义在于制约了权力,所以保护了权利和自由。
但是由于法本身的特性,使得法达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正义,在各案中往往难以保证都是正确的。
法本身是追求正义的,也就是充满了人情的,所以有必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究竟应该多大,涉及的因素很多,不是我的能力所能探讨。
人情与法的辩论
人情与法的辩论人都是有情感的,不可避免要面对人情问题。
一方面,如果注重人情味,就会暖人心、动人心、感人心;另一方面,如果越过了人情味,就变成人情礼、人情关,就会丧失原则。
因此,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我们必须区分人情味与人情关的区别,人情味基于人性,只关“心慈”,人情关意味着原则性考验,涉及是否“手软”的问题。
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还需要厘清法律惩戒的本质。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法律惩戒的本质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种报复。
然而,在现代法学理念里,“冤冤相报何时了”是一个沉重的现实社会问题,法律尽管与惩戒密切关联,但法律惩戒的本质,不应该是报复,而是一种教育、一种帮助、一种改造,体现的是责任担当,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如果基于对“人情味”的科学理解,基于对法律惩戒本质的现代认识,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味,答案是不言而明的:不仅要讲,而且要更加注重讲。
对违法者讲“人情味”,不仅有利于感化违法者,让其知错、认错、改错,而且有利于取得家人、亲戚、朋友对法律惩戒的理解、支持和对违法者的帮助。
如果不讲“人情味”,违法者本人可能会“死猪不怕开水烫”、顽固到底,违法者的家人、亲戚、朋友也可能滋生对社会的抵制、甚至是仇恨和报复。
现实中,以人性化执法感动违法当事人的例子并不少。
然而,如何真正划清“人情味”与“人情关”的界限,这依然是个难题。
即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也只是明文规定“血缘关系或者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可以拒绝作证”,不强迫“大义灭亲”,至于是否会“在女儿婚礼现场带走贪官”,也完全取决于执法者即时的自由裁量。
但“别当着母亲的面逮捕她的儿子,别当着孩子的面逮捕他的父亲”,在西方国家已约定俗成,一般都会遵守。
舆论之所以对“问题官员在女儿婚礼现场被纪委带走”产生热议,实际上既是对依法治国、高压反腐的支持和拥护,同时又是对社会“人情味”的渴望与呼吁。
在强调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今天,舆论热议执法中的“人情味”,实际上也是一道现实课题,需要我们的立法、执法者来理性面对。
法律大于人情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与人情往往存在冲突,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因人情与法理冲突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大于人情的原则,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妥善处理类似事件。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因人情与法理冲突的典型案例。
甲乙两人系同村邻居,多年来关系和睦。
乙因家庭经济困难,向甲借了一笔钱。
当时,甲考虑到乙的困境,并未要求乙提供任何担保,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乙并未按时还款。
甲多次催促,乙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日,甲得知乙即将继承其父亲留下的房产,便找到乙,希望乙能够尽快还款。
乙却以甲是他的邻居,应该照顾他为由,拒绝还款。
甲无奈之下,将乙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之间的债务纠纷,以及甲是否应该因为乙是邻居而放弃追偿。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乙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甲有权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
3. 人情因素甲乙是同村邻居,双方关系较好。
甲在借款时未要求乙提供担保,体现了甲对乙的信任和人情。
然而,在乙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甲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法律大于人情在本案中,尽管甲乙关系较好,但法律的规定是不可违背的。
甲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是依法行事,体现了法律大于人情的原则。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甲有权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
鉴于甲乙系同村邻居,法院考虑到双方关系,判决乙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五、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
2. 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遵循法律原则,不得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来维护人情。
3. 当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时,应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权威。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还是有所相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还是有所相悖?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们今天要辩论的命题是“法律与人情是否相悖”。
我作为正方一辩,将从两个方面来阐述我们的立场。
首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它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时效性,它是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并具有强制力。
我们不能因个人感情而违背法律,违背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违反法律就是违反社会契约,这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人情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关心、理解和照顾。
人情的存在是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
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下,人情可以对法律进行调和和缓和。
但是人情并不是无限的,也不能无视法律的严格要求。
如果人情得到不恰当的扩展,可能导致对法律的滥用和优柔寡断,从而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后果将无法收拾。
综上所述,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人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律进行调和和缓和,但也不能无视法律的严格要求。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同时也要在人际交往中保持一定的人情关怀。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立场,证明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而是可以相互与谐共存。
首先,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律以规范行为、保护权益为目的,具有强制力,制定者是对整个社会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
法律是通过经过充分讨论、调查和审议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的目标是要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益和公正发展,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我们为了个人之情随意违背法律,将导致混乱和矛盾,社会正义将无法实现。
其次,人情是由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关怀构成的。
人情的存在不仅使人们之间建立亲和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和和改善人际关系。
法律与人情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相悖立论简介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人情是两个经常被提到的概念。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准则的总称,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人情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和互动,注重人情味和情感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有意思的问题和思考。
法律的意义与限制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准则,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总称。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之内,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不断完善的。
然而,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是一种规则,是普遍适用的,它不能考虑到每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
其次,法律是一种硬性规定,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界限和限制。
有时候,法律的约束力可能过于强大,不利于人们的发展和自由。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与人情相悖,引发一些矛盾与冲突。
人情的价值与弊端人情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和互动。
人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亲密、关怀等,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情是我们与他人交往的基础,它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人际关系的发展。
然而,人情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方面,人情偏重于主观情感,缺乏客观规范和约束,可能容易导致一些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行为。
另一方面,人情过于强调情感因素,可能会影响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过度的人情往往隐藏着利益关系和私人恩怨,容易导致群体的利益失衡和社会动荡。
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与调和法律和人情之间存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可能无法顾及每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
在一些个案中,法律的强制力和限制性可能与人情相悖,引发矛盾和冲突。
在面对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和解决呢?首先,我们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要尽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违法行为。
法律与人情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往往相互矛盾。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权利的表现,是保障国家权益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而人情则是人们之间基于情感和互动的交往方式,是人与人之间信任和感情的体现。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剥夺人们的一些权利和自由,而人情则是人们对别人需求的理解和支持,是人性的一种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矛盾往往表现为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冲突。
当一些法律规定与人们的实际需求和情感冲突时,人们往往会选择顾及人情而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一个人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违反交通规则赶时间,这时候
人情往往会驱使周围的司机选择宽容和理解,但是根据交通法规,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必须尊重法
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不应该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每个人都凭自己的感情来决定要不
要遵守法律,那么社会秩序和公平性就会被
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也会受到
威胁。
更重要的是,人情的表现往往存在主
观性和随意性,缺乏普遍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不能作为法律的替代品。
因此,我们必须在遵守法律和顾及人情之间
进行权衡和取舍,通过理性和公正的方式来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利益。
在一些
特殊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特殊处理的方式来平衡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在保证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基础上,尽量考虑到人们的实际需要和情感表达。
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和人情得到更好的统一和协调。
法不外乎人情的案例
法不外乎人情的案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人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表达。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人情之间往往存在着微妙的关系。
有时候,法律的严谨和人情的温暖会产生冲突,导致一些法不外乎人情的案例的出现。
下面将结合真实案例,探讨法律与人情的交织关系。
案例一:某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行人受伤。
肇事司机主动走上前去帮助伤者,并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
但根据交通法规,司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救助,涉嫌违法。
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司机解释称自己出于人道主义救人一命,求警方宽容。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法不外乎人情的案例。
警方最终酌情作出了处理,对司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二:一位老人因生活困难无法支付房屋贷款,面临着被银行拍卖房屋的处境。
社区居民得知此事后纷纷伸出援手,帮助老人筹集了一部分资金。
老人感动不已,但法律规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房屋。
在风波之后,银行最终同意与老人商议,延长还款期限,给予一定的优惠。
这是一个法不外乎人情的案例,法律尊重人情,也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案例三:有一对夫妇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丈夫提出放弃一部分财产以换取妻子对子女的抚养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文规定财产分割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但同时也考虑到了丈夫对子女的愿望。
最终,法院作出了妥协性的裁决,体现了法不外乎人情的一面。
以上案例展现了法不外乎人情的情景,法律在执行中需要一定的弹性,以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
法律不是一刀切的尺子,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考虑和审慎处理。
人情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尊重和保障。
法不外乎人情,法律和人情应当相互融合、相互尊重,从而达到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良性发展。
天理、国法、人情与中国法律的方向
天理、国法、人情与中国法律的方向现代社会强调法治,而法治的基础是理性,典型的市场经济法治理论是把每个人假设成“理性功利人”,每个人为着自己的长远功利结合成共同体,经过理性的衡量,订立法律而分配权利义务,而司法则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法院依照程序公正的原则严守中立,以理性办案。
中国自清末以来就力图学习西方,建立现代的法律体系,期间不免有文化冲突,而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说明都是其中突出的问题。
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到今天,不时回顾一下传统的理念不是多余的。
在传统社会,“天理、国法、人情”这六字与“明镜高悬”一样,是司法活动的标志性口号,可惜随着近代化进程的加剧,被作为封建司法理念抛弃,仅在法律史学者的文章著作中偶被念及。
在今天,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需要重建,很多因为我们的自信心缺失而被抛进“历史垃圾堆”的价值理念需要重新审视,对于我们法律职业人来说,“天理、国法、人情”首当其冲,要正名、尊崇,并赋予新的时代性意义。
在“天理、国法、人情”三个词中,“国法”一词最好理解,古代与现代含义差别不大,都是指的国家制定法。
但要注意,古代国家法的制定事实上比现代严格得多、困难得多。
自秦汉进入法律时代以来,经千余年选择淘汰,古代法直到唐朝才定型,一旦定下来几乎就是一成不变,尤其是宋、明、清三代,恪守“祖宗之法不可变”之训,明太祖朱元璋曾经立下谁敢改动《大明律》一字斩首之遗嘱,而大清朝在即将亡国之际变法仍寸步难行。
法律一成不变,而社会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怎么办?古人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补救法律僵化问题的,一是编案例附集,类似今天的司法解释,我们今天看到的大清律版本就多是《大清律例》或《大清律集解附例》。
这一办法仍不足以完全解决理论与现实的脱节问题,于是就有了第二种方法,即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除了在超出现行法律规定时要上报请旨的制度约束外(类似前些年的类推适用制度),还要受到天理、人情的指导和约束。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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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包括两部份内容。
第一部份是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旨在介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处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
第二部份是关于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旨在方便读者对一些法律名词的理解和运用。
二、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1.法律制度与人情关系的分析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但是,实际生活中,法律制度与人情之间时常会有矛盾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处理方式一:法律优先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必须被严格执行,即使这可能会影响到一些人的人情关系。
比如,对于危害的行为不能被容忍,这些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考虑任何人情因素。
这是因为对于法律制度的维护来说,这是必须的,这种行为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威胁。
3.处理方式二:人情优先在另一些情况下,人情比法律更为重要。
比如,对于一些弱小的行为,如果因为法律的原于是不考虑人情因素就会对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放宽对于这些行为的限制是必要的,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处理方式三:法律与人情的折衷在实际生活中,最艰难的决策往往是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做出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做出一些权衡和考虑。
如果追求法律的完美,那末可能会伤害到一些人的生活和利益。
但是,如果仅仅出于人情考虑,那末可能会影响到法律制度的维护和社会秩序。
这时,需要子细地进行权衡,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三、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法律制度:指由国家所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公正的规则和制度。
2.人情:指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情谊,包括家庭、亲戚、朋友等之间的关系。
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害行为:指对于社会、他人或者自己造成危害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等行为。
法律与人情作文
法律与人情作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
体体现,它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人情则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助。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与人情可能会发生冲突,这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障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在面对法律规定的问题时,我们应该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违法。
因为法律的制定是经过慎重考虑和权衡的,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应该置法律于不顾。
然而,法律并不是铁板一块,有时候会因为特殊情况而显得不够人性化。
这时,人情的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情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助,它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可以适当地考虑人情因素,给予他人理解和帮助。
比如,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无法满足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需求,这时我们可以通过人情的方式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对于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我们应该做到既遵守法律,又注重人情。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适当地考虑人情因素,给予他人理解和帮助。
这样既能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能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助,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总之,法律与人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树
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情的因素,使得法律与人情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达到平衡和统一,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法理不外乎人情的案例
中国法理不外乎人情的案例作为一个古老而复杂的文明国家,中国有着雄厚的法律传统和丰富的案例资源。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中国法理不外乎人情的明显特点。
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社会伦理常常交织在一起,法律的适用也会考虑到人情因素。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法理和中国法律精神。
此外,中国的法律也常常充分考虑到亲情和家庭纽带的因素。
例如,在一起涉及家庭财产继承问题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采取分割财产的方式,并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纽带,给与离婚后留下的子女更多的财产份额。
这种判决既考虑到了法律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又充分尊重了家庭纽带和亲情关系。
此外,在一些侵权赔偿案件中,法院也常常会综合考虑到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伤害程度,从而作出合理的赔偿判决。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因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并在判决中考虑到受害人未来的生活需要和医疗开支。
这种判决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受害人的同情和人道主义的关怀。
有时候,法律还会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
例如,在一些犯罪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初犯的轻度犯罪判决缓刑或者减刑,以便于其更好地改造和回归社会。
这种判决一方面能够体现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以及其对于犯罪的悔过态度和改造潜力,从而实现了法律的正义和人道主义的平衡。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中常常体现出对人情因素的关注和考虑。
法律与道德、社会伦理密切相连,判决会兼顾法律的公正和温情的合理性,以实现法律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中国法理不外乎人情的现象,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中国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观。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更好地运用和发展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精神,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立论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稿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基础与保障,而人情则是家庭、亲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动的基础。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似乎不可调和,但我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以下是我的理由。
首先,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律制定与执行由政府机构承担,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因此,无论个人还是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法律,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受到保护。
与此同时,人情则是人际交往中对感情和利益的体现,它是人类共情的本质表现,但在法律面前,人情应受到约束和限制。
如果一个人在决策中只考虑自己的意愿和感受,忽略了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那么他就是一名不负责任的社会成员。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人情可以相辅相成。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法律与人情可以相结合,达到更好的效果。
法律是规范趋向,而人情是情感趋向,如果处理家庭纠纷时只考虑法律,没有顾及人情,那么很难达成和解。
但是,如果能够综合考虑法律和人情,即使无法完全达到法律要求,但通过情感交流和妥协,仍能实现问题的解决。
最后,法律和人情的关系还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环境。
在某些文化传统深厚的社会群体中,人情可能比法律更具有支配力量。
在这些社会中,家族制度和传统规矩被视为社会准则,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强烈影响。
此时,法律规则与传统文化间仍可和谐共处,法律并不排除人情向往和传统信仰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而是在具体的情况下,通过不同的方法与手段进行整合。
法律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石,而人情反映了个人和群体之间的情感互动。
因此,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前提下,我们应该更好地综合和平衡法律和人情两方面的关系。
乡土人情和法律秩序的碰撞
乡土人情和法律秩序的碰撞秋菊家要建一个辣子楼,村长不让,因为上头文件在这里,这是现代秩序,是法律文明。
但是秋菊的男人骂村长“下辈子断子绝孙,抱一窝母鸡。
”村长一生气,踢了男人的下身这又是乡土社会的经典作为了。
中国社会分为两套秩序,一是乡土社会的民间秩序,一是官方的秩序,这在中国农村尤其体现得明显。
在农村,最大的权力者是村长长老,民间舆论是评判行为的最主要力量,人情是联系人们关系的最大纽带。
面子是他们所追求的东西。
而在现代秩序中,权力者是公安局,是政府,评判行为的力量是法律,是国家强制机关,联系人之间关系的是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利益是人们的追求。
而这里的秋菊,她就是要通过现代秩序,法律程序来解决一个乡土内的问题,因为通过乡土秩序她无法解决,而总认为法律,公安这些外来的官方物事是高高在上的,是有效的,可是,这些适合的也许是城市社会,并且即使适合你,它给你的也只是它们觉得重要的东西,比如钱,那两百块钱就是最好的赔偿,他们认为。
可是,秋菊要的是一个说法,不是钱。
但是从这里,你是找不到的,你要赔礼道歉,这是面子问题,是乡土社会看重的东西,法律上没有这东西。
而且到最后,这两套体系的冲突到了极其尴尬的地步。
村长不计前嫌半夜抬难产的秋菊去生孩子,还是大雪天的,如果没有村长,秋菊可能就死了,儿子也可能没有了。
秋菊感谢村长,要村长来喝满月酒,可是在喜乐的热闹气氛中,村长却被抓走了,因为按法律程序,村长构成了犯罪,要坐牢。
然后影片以秋菊的尴尬结束了。
这种尴尬其实也是两种体系的冲突尴尬。
这种冲突的产生就是秋菊这个倔强的女人跳出来,非要讨个说法,于是,产生了冲突。
当然,我们甚至在这个普法的时代背景下将秋菊作为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典范,特别在那个九十年代,更具有现实意义。
但是,乡土社会的规范又该怎么办?那毕竟是已经形成了几千年的,并且一直存在着,忽略不了的。
秋菊家要建一个辣子楼,村长不让,因为上头文件在这里,这是现代秩序,是法律文明。
法律不外乎人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不仅是一套制度、规则和程序,它是社会中对人情的凝聚和体现。
虽然法律覆盖了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和问题,但它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首先,法律是为了人情而制定的。
法律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无论是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合同交易还是刑事犯罪等,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其次,法律也是适应人情而不断发展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变化,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法律必须不断地与时俱进,并根据社会的需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方面,法律要关注到人情因素,尽量保护无辜的一方,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在劳动就业关系方面,法律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的不断完善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此外,法律还以人情为基础来解决争议和冲突。
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纠纷时,法律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方式。
通过法庭审判、仲裁或调解等程序,人们可以得到一个权威机构的裁决,并以此来解决争议。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它的出现和运行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总之,法律不仅仅是一套制度和程序,它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情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离不开对人们需求的关注,它要求公正、公平和适应性。
同时,法律也是解决纠纷和冲突的重要手段,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准则来解决争议。
因此,在法律中人情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律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正义和稳定。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谢谢主席,大家好!在进行今天的辩论之前,首先让我们明确几个概念。
什么是法律,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实施的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人情是指人们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白相悖是指两个事物之间产生对立的矛盾冲突。
那么今天判断法律与人情是否相悖的标准则是看法律与人情二者间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是否相同。
我方认为,法律与人情之间并不相悖,理由有三:第一,法律的立法是与人情相相符的。
立法是为了通过对人行为的规范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人情的目的也是为了能产生一个良性的社会。
比如在中国,一项法律草案的形成需要进行广泛的调研还要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才能产生,在英国一项法案通过则需要代表大众的下议院的认可才可以颁布。
我们可以看到立法是以人为主的,都是要为众人营造出一个满意的生活,法律与人情的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法律在自身完善中是随人情变化的,法律固然有不足,但他在不断改善过程中是顺应人情的。
好比刚出台的醉驾入刑法例,就是在人们对醉驾肇事这一现象越来越深恶痛绝的情况下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在我国根据少数民族的分布而规定相应的民族自治政策,以满足其自己的人情需要,也正是法律因人情的变化或不同做出的相应变化,使得法律与人情相符,法律为众人服务。
第三,从法律与人情的本质来讲,人情与法律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以及人文精神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在阿拉伯世界里,不管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从人情世界来看,喝酒都是不对的,而在阿联酋一个男人可以娶四个老婆,这在当地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可以看到由同一方水土造就出来的法律与人情,他们都同样为这方水土服务,所以二者所维护的社会规范,还有他们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必然相同。
综述以上三个观点,因为法律与人情本质相同,目的一致,都是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有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缺少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古以来,法律与人情都是社会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而人情则以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为纽带,调节人际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人情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有时甚至会引发悲剧。
本文将以张某某案为例,探讨法律缺少人情所带来的悲剧。
二、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其妻李某,女,32岁,某市某区居民。
二人于2010年结婚,育有一子。
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压力较大,张某某在外地打工,李某则在家照顾孩子。
2015年,张某某在一次意外中不幸身亡,留下妻子和年幼的儿子。
三、案情简介张某某去世后,其妻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某某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妻子,有权继承其遗产。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某生前曾与一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该女子还育有一子。
李某认为,张某某在生前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且给家庭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拒绝将遗产分配给该女子及其儿子。
四、法律缺失人情的表现1. 法律规定僵化在张某某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认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妻子,有权继承其遗产。
然而,这一规定并未充分考虑张某某生前的不正当关系及其对家庭的影响。
法律规定的僵化,使得李某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这一结果。
2. 法律忽视亲情在现实生活中,亲情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张某某案中,法律却忽视了亲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未充分考虑李某的情感需求,导致其无法从情感上接受这一结果。
3. 法律缺乏人性关怀张某某生前的不正当关系及其对家庭的影响,给李某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对李某的心理状况给予足够的关注,使得其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应有的关怀。
五、悲剧产生的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法律在处理人情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法律依据人情改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情因素往往会对法律的实施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依据与人情改变之间的冲突。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堂兄妹关系,甲父去世前,甲父与乙母亲结婚,甲父与乙母亲共生育两个子女,甲与乙。
甲父去世后,乙母亲继承甲父的遗产,包括一处房产。
乙母亲去世后,甲与乙为争夺房产发生纠纷。
甲认为,乙母亲在甲父去世后与甲父结婚,甲父去世时甲未满18周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有权继承甲父的遗产。
乙认为,甲父与乙母亲结婚时,甲已成年,甲无权继承甲父的遗产。
三、法律依据分析1.《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四、人情改变分析1.甲与乙的感情基础甲与乙虽然为堂兄妹关系,但自甲父去世后,甲与乙的母亲共同生活,甲与乙的感情基础较好。
甲认为,乙母亲在甲父去世后与甲父结婚,是对甲的背叛,甲无法接受乙母亲继承甲父的遗产。
2.甲与乙的家庭背景甲家庭条件较为优越,甲的父亲在甲成年前去世,甲的母亲再婚,甲对家庭财产有一定的继承权。
乙家庭条件较为困难,乙的母亲再婚,乙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较小。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均为甲父的子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与乙均有权继承甲父的遗产。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文档】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文档正文】一、背景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法律制度往往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考虑到人情世故这个因素。
本文将通过一些例子来说明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关系,以期为实际执行提供参考。
二、例子1. 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会考虑到人情因素:比如面子、交情等等。
如果出现纠纷,法律制度能够处理的范围是比较有限的,因为人情因素往往无法被列入法律规定之中。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维护法律规定,并且要认真考虑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
2. 家庭继承在家庭继承方面,法律制度规定了继承权的分配、继承人的顺序等等。
但是,在实际继承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比如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纠葛、长辈的意志等等。
这些因素很难被法律制度完全覆盖,因此在处理继承纠纷时,需要灵活应对,较多地考虑各种人情因素,全面考虑各种权利和义务。
3. 罪犯认罪在刑事诉讼中,罪犯认罪是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碰到各种人情因素:比如认罪后影响工作、家庭等等。
这时候,就需要考虑到罪犯的人情因素,适当进行平衡,不仅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也要关注罪犯的人情需要,全面考虑个案情况。
三、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合同样本2. 继承纠纷案例3. 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地、自愿地、依法订立,共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继承权:指死者的子孙、配偶及父母能够合法取得死者的财产的权利。
3. 罪犯认罪:指罪犯自愿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悔罪,积极配合刑事审判,从而在量刑方面获得宽大处理的原则。
五、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本文所的例子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法律制度与人情因素的平衡难以达到,导致判决结果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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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的博弈——小谈“亲亲相隐”内容摘要:1.法治与人情的冲突——“亲亲相隐”为典型代表2.儒家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3.“亲亲相隐”现代化延伸“熟人圈子”4.“亲亲相隐”的去与留——西法东渐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不可磨灭关键词:人情法治儒家亲亲相隐熟人社会封建社会伦理文化刑法人性人治道德价值正文➢文献综述在儒家文化中,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汉代的刑法中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中国历史中不可动摇的传统,被各朝代沿袭。
当西法东渐以后,人们立刻把“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的残留下来的人治思想被迅速剔除,而其现代化的延伸“熟人社会”却愈演愈烈。
那么这一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千多年的的制度,难道真的没有文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
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
如果“亲亲相隐”的思想应该被我们的刑法取其精华,那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将更上一个台阶。
➢法制与人情为了弄清楚这个一直潜伏在中国文化里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人情”和“法制”的定义:人情: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交情,情面;人际往来应酬的理解习俗;礼物。
①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本人的理解: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
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以中国儒文文化中的“亲亲相隐”为例来进行讨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其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两千多年前,①“人情”以及“法治”的定义均来自百度百科楚国的叶公向游历至此的孔子介绍当地法制建设成就:“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向有司进行了举报。
”孔子回答道:“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略有不同,父亲包庇儿子,儿子包庇父亲,我以为这才是道德。
”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代表了“法制”与“人情”。
➢“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中国自奴隶社会至封建社会,封闭性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据统治地位。
适应这种生产方式的,家庭式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同姓宗族聚居而形成自治团体。
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把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联系在了一起,他们历来都把国看成是家的扩大,把忠看成是孝的延伸。
孝亲和忠君作为最基本的伦理标准,把“齐家治国平天下”②作为最基本的政治理论。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
儒家的思想取向与统治者巩固政权的目的不谋而合,于是自汉朝董仲舒开始,儒家思想就成为中国的主流文化并一直处于中国人思想的主导地位。
以孝为例说明: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出自《孟子·尽心上》)桃应问道:“舜是天子,皋陶是法官,(如果)瞽瞍杀了人,那该怎么办?”孟子说:“把他捉起来罢了。
”(桃应问:)“那么,舜不阻止吗?”孟子说:“舜哪能去阻止呢?(皋陶的权力)是有所承受的。
”(桃应问:)“那么舜该怎么办?”孟子说:“舜把抛弃天下看得如同丢弃破草鞋一样。
(因此他会)偷偷地背着父亲逃跑,沿海边住下来,一辈子高高兴兴的,快乐得忘了天下。
”如此说来,连圣人舜都可以因孝屈法,那么它其实就是告诉国人:孝之重要,家之重要,情之重要。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汉律对中国历代法律体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汉宣帝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明确了不得对“亲亲相隐”进行法律处罚。
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唐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更为扩大,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有“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
之后,这一制度一直作为我国的刑法原则历代沿用,近代如《大清新刑律》到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及民刑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亲亲相隐”比如在刑法上,对亲属实施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私放或便利脱逃、伪证及诬告、顶替自首②来自于《礼记·大学》中的"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或顶替受刑、赃物罪等情形时,则规定免除其刑或者减轻其刑;而在诉讼法上,规定了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以及对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亲亲相隐”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长久地占据着主导地位,它的权威性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理所当然的固化道德标准。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亲亲相隐”被认为是封建礼教的糟粕而抛弃,使得这一延续千年的法律传统迅速走向灭亡。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这样的法律,任何人,包括最亲的父子母女夫妻兄弟姐妹,都有相互检举揭发的义务。
中国法律还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根据该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量刑(刑法第310条)。
另外对伪证、毁证、防碍作证罪等诸规定也都不问行为人与被迫诉人有什么身份关系,均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③➢“亲亲相隐”的现代化——“熟人圈子”我们国家自古以来社会流动缓慢,社会变迁迟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对固定,社交圈狭窄,使大多数人生活在“熟人社会”里。
尽管社会发展至今天,陌生人社会已初具规模,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同性为根基,日出而作,日息而居,出则夫妻同行,战则父子同伍的熟人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占据人口四分之三的农村仍然是主流。
而“熟人社会”理论告诉我们,因为熟人之中更容易产生责任和制约。
“熟人社会”也存在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如破坏规则,引发社会的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产生排外思想,导致整个社会风气以及党风的败坏等。
法规、政策、政令将可能被“熟人社会”以及“潜规则”所代替或被打折扣,平民百姓将得不到法政的保护与公平的机会,一些公共资源往往被哪些通过“有关系”的人所占有,这与法制建设背道而驰。
另外在“熟人社会”中,弥漫着权力大于法律、人情大于法律的社会意识,公权就容易被公职人员滥用于私利的“背景”,沦为“熟人社会”的交易工具。
近来屡见报端的买官卖官、教育中的招生舞弊、医院中的红包、司法中的有法不依等等,无不在告诉我们,熟人的作用远胜于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已有和正在建立的各种“熟人”关系“摆平”法律。
这也就说明“熟人社会”强调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办事大多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浅程度,关系越亲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在这里责、权、利的界线较为模糊,他人的权利容易被侵犯,在公共事务中则容易发生论资排辈、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等。
➢“亲亲相隐”的去与留从以上的“亲亲相隐”的发展史与当代社会的延续,我们一直是怀着批判的眼光看待它的。
不可否认,封建社会的“人治”是一种落后并阻碍发展的制度,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亲亲相隐”伴随了中国整个封建社会,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已难觅其踪迹,但作为落后文化与封建流毒而遭唾弃、被肃清的“亲亲相隐”,为何于封建社会有着如斯强盛的生命力?为什么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渐行渐宽?这项制度包含了多少法律对人伦的关怀?这些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
从世界范围来看,儒家所提出的亲属互隐的原则并不是独一无二的。
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都规定,明知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的亲属,以及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是有罪。
在美国,妻子在很多类似的条件中,不得违背丈夫的意愿而提供不利于丈夫的证据。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都有诸如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律师和神职人员等的“拒绝作证权”。
目前,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允许亲情回避。
而③此段选自海纳百川的博客:/u/1228005577在全世界,无论是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还是东亚法系,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容隐制度。
法治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但也仅仅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
但是过分强调公权力和国家本位,必然导致公民个人没有自己的独立生存空间,最终结果就是极权专制。
“文革”时期的中国,任何人都必须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履历和思想,并且无条件无保留地配合对他人的调查,朋友、父母、夫妇、兄弟、同事等,许多人为保自己一时能够脱身而抛弃自己的亲朋好友。
出身剥削阶级家庭的子女必须同父母划清界限,甚至断绝关系;夫妻一方犯了错误,或者有政治、历史问题,另一方必须站稳立场,甚至离婚。
人们习惯了伤害别人也习惯了被人所伤害,形成一种普遍的、无信任和亲情的、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
在这样一个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社会,正义与人权又何从谈起。
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