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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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2020年4月19日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12020年4月19日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6月14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条文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上期所连续交易的知识问答

上期所连续交易的知识问答

法律篇
3、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哪些规则制度直接对连续交易作出了规定?
答:《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连续交易作出了直接规定。
4、《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对连续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落实这一应急预案,上期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增加会员结算情况申报模块,未完成结算的会员可在连续交易开市前半小时通过该系统进行申报;没有进行申报的,视同已完成正常结算。如果会员结算情况申报模块出现故障,会员应与上期所连续交易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以传真的方式递交故障报告。
29、对于会员无法入金的入下一工作日的交易?
答:连续交易计入下一工作日的交易。对于开通连续交易的期货品种,“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具体对于黄金和白银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18、连续交易开通场内交易吗?
答:连续交易期间,上期所不开通场内交易,会员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12、会员单位如何参与连续交易?
答:交易所对连续交易实施登记制度。会员单位需在参与连续交易前向交易所递交《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登记表》。为做好连续交易期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监管等工作,参与连续交易的会员单位应至少指定两名连续交易期间的业务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交易所。
13、连续交易期间,会员单位如何与交易所联系?
26、上期所针对连续交易,制定了哪些应急预案?
答:在连续交易期间,市场可能出现技术故障、结算延迟以及会员无法入金等突发情形。为了应对这些突发情形,上期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中的应急条款,并补充和完善了原有的交易所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在连续交易期间运行安全顺畅。同时,在连续交易期间,现有规则体系中关于应急处置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百条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6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证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调整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施行后,本所将按《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对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

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自2024年4月18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 条文修订对照表2. 《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4月18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的管理,增强期货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六)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4月18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非套期保值持仓限仓方案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非套期保值持仓限仓方案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非套期保值持仓限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上期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仓储合同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非套期保值持仓限仓方案的通知(上期发〔2013〕167号)各会员单位:为配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上期发〔2013〕166号,以下简称《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实施,现将非套期保值持仓(以下简称非套保持仓)限仓方案公布如下:一、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非套保持仓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

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对下个月成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合约(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合约)、交割月份合约(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合约)的,使用下个月该期货合约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下个月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作为限仓数额。

三、交易所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对其非套保持仓合并计算后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中一个客户在期货合约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账户组成员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进行限仓。

对其中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对其非套保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风控办法》中对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在期货合约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账户组成员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进行限仓。

符合套期保值申请资格的客户,可以通过向我所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来满足其实际的需求。

四、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套保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按照《风控办法》及《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的监管措施执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修改)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修改)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作为重要的期货交易平台,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改草案旨在进一步优化标准仓单的管理流程,提高市场效率,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背景近年来,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丰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

原有的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例如,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环节的流程不够简化,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误解和争议。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化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原有的管理办法在信息化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升级。

二、主要修改内容1、仓单生成环节简化了仓单生成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提高了效率。

明确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减少了不必要的繁琐手续。

加强了对仓单生成质量的监管。

要求仓库在生成仓单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质量符合期货合约的要求。

2、仓单流转环节建立了更加便捷的仓单转让机制。

允许仓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快速转让,减少了线下操作的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

完善了仓单质押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质押的程序、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

3、仓单注销环节优化了仓单注销的流程。

缩短了注销的时间,提高了货物的出库效率,减少了库存积压。

加强了对注销后货物的监管。

确保货物的流向和用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4、信息化管理加大了对电子仓单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力度。

实现了仓单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便了市场参与者的查询和监控。

加强了信息安全保护。

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电子仓单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07月1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表一????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投机 10% 8% 6.5% 10% 15% 20%????保值 10% 8% 6.5% 5% 5% 5%????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投机 10% 8% 6.5% 10% 15% 20%????保值 10% 8% 6.5% 5% 5% 5%????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4???????投机 20% 14% 12% 15% 15% 20%????保值 20% 14% 12% 10% 10% 10%????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义务,并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职责。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档、妥善保存,并对客户申报的内容保密。

第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第四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第五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加强期货市场信息技术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信息系统技术进步,我会制定了《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总部应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主管部门;期货营业部至少应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章制度;2、负责信息技术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3、根据业务目标与计划制定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和软件的选型;6、审核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7、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购买;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管理职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上证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0〕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的各类业务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一、概述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投资者在期货交易所交易所进行的合约交易。

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约定了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数量、价格和交割时间。

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和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管理非常重要。

风险管理是期货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包括风险认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

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帮助投资者避免风险,保护投资本金,提高收益。

二、风险认识期货交易存在多种风险,其中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价格逆差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义务所导致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上买卖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合约买卖差价风险、清算压力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包括账户管理风险、仓位控制风险等。

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需要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来应对这些风险。

只有充分认识风险,才能有效地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三、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对期货交易中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

投资者可以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来对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价值-at-风险、资本-风险、成交额-风险等。

通过对风险进行评估,投资者可以了解在不同的风险水平下所承担的损失,从而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风险的程度。

风险控制策略包括资金管理、头寸管理、止损控制、套期保值等。

资金管理是指投资者合理分配资金,并且设定止损线和止盈线来保护投资本金。

头寸管理是指投资者合理分配持仓头寸,并且控制持仓比例。

止损控制是指在市场价格波动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平仓止损,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套期保值是指投资者利用期货合约进行对冲交易,降低市场风险。

五、风险监测风险监测是指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风险监测可以通过各种指标来进行,包括账户净值指标、风险价值指标、头寸变动指标等。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白银期货合约具体讲解

白银期货合约具体讲解

白银期货合约具体讲解15千克白银期货交易单位适中从全球主要的白银期货市场来看,目前比较成功的是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的5000盎司的白银期货和印度多种商品交易所MCX的小型1千克、5千克、30千克白银期货交易。

上述4个白银期货合约,也是2021年全球交易量最大的4个白银期货合约。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标准合约交易品种白银交易单位15千克/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千克最小变动价位1元/千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合约交割月份1-12月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交割品级标准品:符合国标GB/T 4135-2002 IC-Ag99.99规定,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7%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割单位30千克交易代码AG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1、交易单位:15千克/手1参考国际相关市场,大小适中。

国际市场每手规格:COMEX纽约商品交易所有5000盎司、2500盎司和1000盎司三种规格,TOCOM东京商品交易所有10公斤的规格,MCX印度大宗商品交易所有30公斤、5公斤和1公斤三种规格,黄金交易所是1公斤规格。

1盎司=28.349523125克 1000盎司=28.35千克2大小适度:6700元/千克×15千克/手=100500元/手。

3按照我司15%保证金的征收标准,保证金为15075元。

4保持一定流动性5交易单位和交割单位30千克的匹配:一交割单位等于两个交易单位6与其他金属品种单个合约价值量的相对关系:比铜小,但比铝和锌大7我国现货市场的交易习惯:交易时最少交易量为1000克或1000克的整数倍2、最小变动价位:1元/千克1对比国际相关市场:COMEX5000盎司约155千克的白银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0.5美分/盎司,折合人民币约1元/千克;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白银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0日元/千克,折合人民币约0.7元/千克。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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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下略)。

第七条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下略)。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

D3交易日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9%(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9%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10%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四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12%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上式中铜、铝、锌、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燃料油的重量单位为吨,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1)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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