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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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在大学本科阶段,我曾经选修过一学期的知识产权,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研究生阶段的第一堂课就是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规范,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可以看出高校作为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的综合体,已经对知识产权的问题非常重视。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底开始,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说明我们国家也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产生了极大地重视。

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此话不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其出口商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1999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2676亿美元,但其知识产权贸易不仅有250亿美元的顺差,而且出口额还超过了飞机等传统出口产品,达到了370亿美元。

正如王瑜律师所说:“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

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专家学者都作出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进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打击是严厉的,然而尽管如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2009年4月23日,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终于对王致和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宣布“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王致和诉德国欧凯公司抢注商标一案,以王致和终审胜诉落幕。这次海外维权的胜利给我们带来欣慰,也带来信心。只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在发现商标侵权后选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甚至海外维权有何不可?

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不是一个单纯的立法和执法水平高低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

国家发展水平密切关联,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对发达国家适用

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当然适用发展中国家。2000年,国外的研究表明,在专

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U型的关系,即专利保护的力度会在人均

国民收入达到最低点处之前呈递减需求,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个临界点时,专利

保护的需求会逐步加大。而且,在高收入水平阶段,保护需求会增强很快。经济学

的计算表明,专利保护最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接近1985年的2000美元。(注1)

实际上,最不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创新能力,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问题;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中等水平以后,国家才倾向于采用弱保护政策,但其主要精力仍旧在于模仿;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发达水平后,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注2)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经济基础而诞生的,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发育,人均国民收入还没有达到临界点时,迫于国际压力和改革开放的需求接受了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中国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能力更是不足,政府也出过许多激励政策,行政执法的力度一再加强,可是面对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压力一点也没有减少。我们是否能从经济规律的角度上审视一下原因,然后再对症下药。当然,无论我们的经济水平如何的不适应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倒退是没有出路的,我们不能通过放弃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问题。我们应当从加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和防止知识产权垄断和防止限制竞争的制度构建上寻求制度受益最大和损失最

小。

对于目前还处于资本原始积累的中国多数制造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并不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再强调创新,也很难在短期内产生效果。而过于严格的行政执法,也不会让这些企业自觉提高保护意识。同时,也应当考虑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应当对一些基本问题做充分的讨论:

首先,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权利的取得(主要是专利、商标)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也是基于申请人递交的请求)。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私权的保护属于民事范畴,适用于“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人自行开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在利用过程中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除非国家有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是独占:包括自己使用、限制他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基于上述认识,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利用和保护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责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更多的应是权利人作为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只有少数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等造成危害时,才启动行政执法。同时,权利人也是“经济人”,不会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高尚、善良和纯洁,在其权利的产生过程中也会参有许多“杂质”,这些杂质不应当收到当然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是资源,是需要创造和经营的。以前对资源的认识往往局限于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我国历来强调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这些确实是资源优势,但仅限于小农经济时代或者以制造业为主的初级工业社会,当进入信息社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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