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连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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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应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统一服务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门店组成,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只能向所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的验收标准的制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药品经营许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
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
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仅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鼓励同一法人开办的多家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
第二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开办
第六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企业。
(二)拟办企业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零售门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除该机构负责人外,还应具有1名以上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者药师(含从业药师,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
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者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企业从事药品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
者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从事药品仓储管理、配送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且不得少于2人。
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必须具有专门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和养护的技术人员,其中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或者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或者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也不得兼职企业内的其他业务工作。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营业场所、办公和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和办公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各部门应有相对独立办公区域,并与生活区等有隔离措施。
仓库应为框架式结构的房屋,净层高不低于3.5米。经营范围中无中药饮片的,仓库内贮存所经营药品的整体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的面积不少于60%;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必须增加400平方米的仓库,其中阴凉库的面积不少于60%。仓库不得设置于商住楼或纯住宅用房内,并间隔居民住宅生活区10米以上距离,与其他用途用房混合的必须有单独的药品运输通道。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置容积不少于10立方米的冷库。
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仓库的内墙、地面、顶棚应平整、光洁、干燥,门窗结构严密。库区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杂草、无粉尘、无污染。
(六)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每个药品仓库(含冷库)均必须安装能实现24小时全时段温湿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和报警,并向省局数据中心报送温温度数据的温湿度监测系统。其中温湿度监测点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每个仓库的温湿度监测点不少于2个;每个监测点监测范围不超过300平方米。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火、防虫、防鼠、防鸟以及符合要求的照明、安全、避光、通风、应急发电、自动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辆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箱式货物运输车;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还必须配备能自动调控与显示温度状况专用冷藏运输车(不得由其他用途车辆改装而成)和带温度显示的冷藏箱。
(七)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配送等各环节经营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能接受药监部门的远程实时数据监控。企业总部与所属连锁门店之间能实行计算机管理信息实时互联互通,能全面控制各门店药品进、存、销经营质量管理。
(八)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并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有符合GSP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