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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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修改)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修改)

各位领导早上好今天我们大家主要讲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第一章总则《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

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1、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

应当注意的是,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

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调任等法定程序。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这是公务员义务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

离开了这一前提,就不再是“公务员的义务”了。

(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2010年3月1日)公务员科一、公务员法及其特色2005年4月27日胡锦涛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全文共18章,107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管理以及相关的名词解释等内容。

结构上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最后一章是附则。

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干部工作方针,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许多方面,都贯穿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西方的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他们同政府的关系是雇员同雇主的关系。

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我国的公务员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执行国家公务。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知识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知识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知识第一章综合本章主要讲了公务员的基础知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以及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

第一节基础知识1.《公务员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法》立法宗旨是什么?《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4.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按照《公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坚持下列原则:(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4)分类管理的原则;(5)法治原则。

5.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按照《公务员法》第二条及《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6.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三条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6)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7.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讲义

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讲义

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讲义公务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依据。

为广泛了解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下文将对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并解析相关规定的要点。

一、公务员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

公务员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正、择优录用、职业道德、纪律约束、奖惩激励等。

这些原则保障了公务员的知识水平、能力和道德品质,并规范了他们的行为规范。

三、公务员选拔任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是公务员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符合择优录用原则,依据考试和考察的结果进行。

考试内容应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相适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能力素质。

四、公务员的权益公务员的权益是公务员法必须保障的。

公务员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奖金激励、职务晋升、培训发展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公务员也有义务遵守申报财产、保守国家秘密、接受廉洁教育等要求。

五、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公务员法的重点之一。

公务员应秉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公道正派、服务群众的职业道德,做到遵守纪律、忠诚职守、廉洁从政,以便更好地履行公共权力和服务公众。

六、公务员纪律管理公务员纪律管理是保障公务员队伍形象和纪律的重要保障。

公务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在履行公务、处理公共事务以及日常生活中都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以示榜样。

七、公务员监督管理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是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应接受国家机关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也应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监督是保障公务员公正、廉洁行为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职业道德要求、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提纲2011年11月5日第一部分《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立法思想与时代意义(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第一阶段:1994年—2000年第二阶段:2001年1月—2004年3月第三阶段:2004年3月——2004年12月第四阶段:2004年12月——2005年4月27日(二)《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1)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着力解决公务员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2)将1993年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法律化;(3)将符合时代特点、原先又缺乏的予以补充创新;(4)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为地方和部门的探索和创新预留空间。

《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

《公务员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第一,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第二,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是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条件。

第三,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是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

第四,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内在要求。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基本内容(一)公务员的定义及范围1、世界各国公务员范围概况⑴小范围。

⑵中范围。

⑶大范围。

2、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公务员法》第2条已予以明确:“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3、关于参照管理范围《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二)公务员管理的原则①党管干部的原则。

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③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④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⑤分类管理原则。

⑥法治的原则。

(三)《公务员法》的主要机制1、分类管理机制。

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

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

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国籍取得的⽅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式,⼀是因为出⽣⽽⾃然取得的国籍,⼆是因为加⼊⼀国⽽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1.⾎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个⼈的国籍及其出⽣时⽗母的国籍为依据,⽽不问其出⽣地为何国;2.出⽣地主义原则,即以出⽣地作为⼦⼥取得国籍的依据,⽽不问⽗母属于何种国籍;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统主义原则和出⽣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的国籍。

我国国籍采取⾎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地主义混合⽅式取得。

即:⽗母双⽅⼀⽅为中国公民,本⼈出⽣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母双⽅或者⼀⽅为中国公民,本⼈出⽣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母双⽅或者⼀⽅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出⽣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母⽆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出⽣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或者⽆国籍⼈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定条件的可以加⼊中国国籍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的⼈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

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事处理决定。

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为。

2.申诉⼈和控告⼈⾃⾝的情况不同。

申诉⼈⾃⾝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事处理,但个⼈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

控告⼈⼀般没有违法违纪⾏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侵害了。

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

申诉⼀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

公职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座谈发言提纲范文

公职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座谈发言提纲范文

公职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
会座谈发言提纲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谈谈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学习心得和体会。

1. 首先,我认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我们公职人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这部法律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务员服务人民、服从法律、遵纪
守法等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对于我们履行好公务员的职责和使命具有重
要意义。

2. 在学习公务员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学习法律条文和相
关解释,我们要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和要求,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法律的要求融
入到日常工作中去。

只有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才能正确履职尽责,避免踩红线、犯错误。

3. 学习公务员法还要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

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要以身作则,
严守纪律、廉洁自律。

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到诚实守信、公正廉洁,时刻
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风格。

4. 此外,学习公务员法还要重点关注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作为公务员,我们要不断学
习新知识、新技能,适应社会变革和政府工作的新形势,推动工作的创新与改进,提
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总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们公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和保障。

我们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的要求,将之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实现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24年度公务员必修课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第1讲

2024年度公务员必修课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第1讲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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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义务内容
2024/2/2
01
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 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02
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03
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11
公务员义务内容
•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 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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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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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公务员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公职 ,该决定在公务员队伍中产生了 强烈的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公 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和纪律性。
案例三
某公务员因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 申诉,经过复核和申诉程序,最 终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结果,维护 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和申诉权利 。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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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CATALOGUE
配套法规体系梳理与解读
系统性原则
各项法规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形成完 整的法规体系。
可操作性原则
法规条款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和操作。
2024/2/2
科学性原则
法规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公务员管理实际 。
公正性原则
法规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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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条款解读及适用指导
录用条款
明确录用条件、程序、方式等,保障录用工 作的公正、公平。
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 人员。
适用对象
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 行政机关中的领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由法律、法 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讲座提纲

二○○六年普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讲座提纲主讲人:刘文党组书记局长今天就《公务员法》的有关内容与大家进行共同学习。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下面,从四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工作交流和学习探讨。

一、公务员法的起草历程《公务员法》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既对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一定的继承性,同时又对以往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

综观公务员法的出台,共历时22年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从1984年—1993年的改革起步阶段;二是从1994年—20 00年的总结探索阶段;三是从2000年—2005年的创新完善阶段。

(一)改革起步阶段中组部、人事部成立了领导小组,起草了《国家公务员工作条例》。

在此基础上,又起草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总结探索阶段为提高立法层次,1994年,国家把《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事项。

1996年,形成了初稿,报国务院法制局,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1997年,全国人大听取汇报并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

1998年,全国人大换届后,再次将《公务员法》作为立法事项。

(三)创新完善阶段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研和总结暂行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公务员法。

2001年12月,中组部、人事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制定公务员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等问题提出建议。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提纲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提纲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提纲(附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内容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1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公务员考前辅导提纲(法律部分)

公务员考前辅导提纲(法律部分)

公务员考前辅导提纲(法律部分)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一、法与法律(概念、特征和作用)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等于法,泛指一个国家所有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性文件。

法律渊源: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6.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国际法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按照一定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各种法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组成的、互相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婚姻家庭法5.经济法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7.刑法8.诉讼法法的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普遍约束力5.行为规法的作用:(一)法的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二)法的社会作用政治;经济;精神文明;改革开放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法律无用论法律万能论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党政策(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相同点: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阶级本质历史使命许多基本原则和容不同点:产生的历史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社会关系实施的方式发展前途相互作用:后者是维护前者的重要精神力量;前者是进行后者教育、传播后者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政策相同点: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历史使命行为规不同点:制定主体实施方式表现形式稳定性程度调整围相互作用:后者对前者起着指导作用;前者对后者起着促进作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政跟县领导干部跟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提纲

政跟县领导干部跟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提纲

政和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提纲一、法律法规条文1、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4、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5、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6、《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7、行政复议是不收费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8、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此之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doc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doc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第一章总则《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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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2010年3月1日)公务员科一、公务员法及其特色2005年4月27日胡锦涛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全文共18章,107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管理以及相关的名词解释等内容。

结构上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最后一章是附则。

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干部工作方针,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许多方面,都贯穿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西方的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他们同政府的关系是雇员同雇主的关系。

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我国的公务员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执行国家公务。

这就决定了公务员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之所以有以上这些区别,其根本原因是,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西方实行的是多党制,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二、公务员和公务员登记《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的范围由行政机关扩大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等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七类机关中,各类代表、委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七类机关的,不允许列入公务员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16号)精神,,凡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均予进行公务员登记。

下列情况不予登记:(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入机关的人员;(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3)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暂缓登记的有: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内公务员、立案审查期间的。

哪些是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入机关的人员呢?我市把1998年6月底做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标准时点,其后凡违反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不予登记。

具体情形有:1、大中专毕业生直接分配进入机关的,2、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3、其它非经公务员考试录用到机关的。

乡镇机关选任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予以登记,已经卸任的不在登记。

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等文件规定,1993年9月30日之前聘用的乡镇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

机关公务员职位上的工人、聘用制干部身份人员(顶岗人员),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3条答复意见,不予登记。

这里的聘用制干部,是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属于组织部门负责;一类是事业单位,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属于人社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国家明确规定要严格把握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

第二,要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

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主要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做出判断。

现在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参照管理三要素,即:法律、法规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编制。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审批程序是:所在单位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同意;报省人事厅审批。

不予申报审批的几种情况:1、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高,2、参照管理单位的下属单位不批,3、三定方案不明确的不批。

4、县区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5、乡镇事业单位。

2003年12月26日以后新增的事业单位,需有省编办的批准文件。

(二)人员参照登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函[2008]16号)精神,批准参公的事业单位人员登记(不含工勤人员),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

具体分为直接登记和考试登记。

直接登记的范围是: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授权考试录用的人员、调入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原参照(依照)单位配备的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选调生、安置的军转干部、原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过渡人员或从机关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人员。

2、公务员过渡前(我市以1998年6月30日为过渡时间)进入本事业单位,根据皖政办[1994]2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批准的原国家正式干部和有派遣证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人员登记程序:1、单位申报,2、主管部门审核,3、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4、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考试登记范围是:1、公务员过渡后至2006年1月1日(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6号令时间)期间,按照事业单位进人政策和管理权限直接进入或调入本单位,担任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专毕业生。

2、公务员过渡后至批准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期间,按照事业单位进人政策和管理权限调进本单位,担任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原国家正式干部。

具体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省人社厅已经下达了考试文件,具体考试时间未定。

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本次仍未纳入考试登记范围。

待遇:经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参照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公务员进口目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途径有:考试录用、调任、公开选拔、选举、聘任、军转安置。

(一)考试录用这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一条最基本的途径或者最主要的途径,也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比例最大的一个进口。

录用的范围是指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录用的对象是机关以外的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而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录用的方式是实行“凡进必考”,经过严格的考试来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适用考试录用。

(二)调任。

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办法进入公务员队伍,取得公务员身份。

调任的范围主要是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调任的对象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调任原则上平级调任,除了政治条件外,硬性条件有:1、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因工作特殊需要,上述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直公务员调任,县区及以下公务员调任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调任程序: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三)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从程序上来看,接近于考试录用程序,从结果来看,其中从企事业单位公开选拔的,相当于调任。

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不同,竞争上岗是在单位内部或系统内部通过竞争选拔任用。

(四)选举。

适用于选任制的公务员。

与前面几种进入途径最大的区别,就是要经过一定的会议进行投票或者表决。

(五)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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