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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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衡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地和森林、湿地数量的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科学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强化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绿色衡阳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林业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林业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市林业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市林业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林业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

以保护全市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森林、湿地,维护地区林业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

遵循林业生态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全市林业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林业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分级保护。

对于我市划定为林地和森林、湿地保护一级红线的区域,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利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衡政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政策,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市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负责城区直管公房的管理、经营、修缮及危旧房屋改造及保值增值。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的机构及管理职责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例子:
1. 国家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并与其他部门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地方环保局:负责在地方层面执行国家环保政策,管理环境污染源,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和应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3. 环境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收集和分析环境数据,提供科学依据支持环境保护决策。

4. 环境保护科研机构:负责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和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环境教育与宣传机构:负责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推广环保知识和行为。

6. 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为环境问题发声,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倡导环境保护行动,提供社会参与平台。

7. 企业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8. 社区环保组织:负责在社区层面开展环保活动,促进环保习惯的养成,改善社区环境质量。

9. 国际环保组织:促进国际间环境合作和交流,提供环保技术和经验分享,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这些组织的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政策和战略,监测和评估环境状况,推动环境保护行动,执行法规和规定,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提供咨询和服务,宣传教育公众,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促进社会参与等。

同时,各组织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形成一个协同工作的体系,以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衡政发(2008)7 号发布日期:2008-3-14执行日期:2008-4-13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建工、房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建设、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环保、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控制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性质进行开发建设,禁止在市城区风景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城区道路、铁路两侧葬坟,严格控制风景林地周边建筑物的层高和密度。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二)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三)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二)新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率不高于30%;(三)新建工业企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建工、房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建设、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环保、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衡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农业局(加挂衡阳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1、划入市农办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能。

2、划入原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涉农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

2、增加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除外)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职能。

3、增加外来物种的管理职能。

4、增加循环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和参与农业产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保险、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农场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有农场经济及社会事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和规模标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三)能促进本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衡政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改造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桥涵工程(含隧道、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工程、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城市交通设施工程及其配套的路灯安装、园林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下列工作分工,认真完成各自工作职责:(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归口管理与呈报工作,并建立“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库”;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从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范本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范本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范本以下是一个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的模板:
一、组织机构
1. 总部:设在一个中央城市,负责总体规划、决策和协调工作。

2. 区域办事处:设在各个区域主要城市,负责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3. 环境监测部:负责收集、分析和监测环境数据,评估环境质量和趋势。

4. 环境治理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情况。

5. 生态保护部:负责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

6. 污染防治部:负责监管和管理污染源,推动污染物减排和治理。

7. 环境教育部:负责开展环境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8. 国际合作部:负责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环保合作和交流。

二、管理职责
1. 总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整体推进。

2. 区域办事处负责协调和推动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总部的决策和要求。

3. 环境监测部负责收集、分析和监测环境数据,提供环境评估和预警报告。

4. 环境治理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情况。

5. 生态保护部负责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

6. 污染防治部负责监管和管理污染源,推动污染物减排和治理。

7. 环境教育部负责开展环境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8. 国际合作部负责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环保合作和交流,分享和借鉴经验。

以上是一个大致的模板,具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质量强市,全面提高我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或其他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持续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示范引领和标杆带头作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请、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其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协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为成员。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衡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衡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4日衡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文物事业管理机构,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

开发区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各类园区,其管理机构负责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或明确一个内设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文物工作纳入到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文物事业的发展及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向文物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文物保护专业人才。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4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4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公众休憩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带状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旁绿地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园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及组织对市区公园管理的考核和评比。

市园林局负责承担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城区政府、“两区一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公园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业务上受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

住建、规划、财政、发改、国土资源、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政府管理的公园,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现将《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郑建新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廖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政务服务、政府融资、统计、法制、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地方志编纂、民营经济、人民武装及国防动员、援疆项目管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负责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负责所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信访维稳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档案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工商联。

联系衡阳警备区、空八师、联勤十九分部、衡阳预备役后勤保障旅、41集团军防空旅、空军气象训练基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煤监衡阳分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日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作为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

市、县两级电子政务部门负责为本级行政执法公示提供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进驻本级政府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的执法公示,由本级政务中心负责。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衡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2月2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 坚持因地制宜。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可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有所突破。

3. 坚持积极稳妥。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以利于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衡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九日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精神,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现制定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建立考核制度,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二、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2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
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模板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模板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模板
1. 组织结构:
- 领导机构:由一位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整体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各部门工作。

- 部门一:环境监测与评估部门,负责监测环境污染状况和评估环境影响,提供数据支持和建议。

- 部门二:环境保护规划与政策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并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

- 部门三:环境法律与执法部门,负责起草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

- 部门四:环境教育与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 部门五:环境技术与工程部门,负责研究环境保护技术和工程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发展建议。

2. 管理职责:
- 领导机构:制定环境保护的整体战略和政策,监督和评估各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利益冲突。

- 环境监测与评估部门:负责定期监测环境污染指标,评估环境影响,提供数据支持和建议。

- 环境保护规划与政策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推动环保措施的实施。

- 环境法律与执法部门:起草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执法部门执法工作,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法律权益。

- 环境教育与宣传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行动。

- 环境技术与工程部门:研究环境保护技术和工程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发展建议,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和创新。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模板,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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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衡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衡阳市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
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受市政府委托对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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