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昆明市住宅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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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宅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

(2014-12-09 15: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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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学习共享

房产

很多购房者在接房时往往要交给开发商一笔费用,比如维修基金、物管费等等的费用,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维修基金也是有收费标准的,并非开发商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2009年10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称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购买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出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过在2010年7月20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将昆明市住房维修基金的收费细化了。

通知内容显示,多层住宅以及低层住宅、别墅、小区内非住宅: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资金数额为66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90元;凡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凡属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县新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按本通知执行,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而在实际的交接房过程中,维修基金一般是由物业公司代收。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应该由房管局开设专门账户保管,发票也是由房管局以业主为单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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