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百年农地政策演变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成立以后,充分认识到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把为广大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
土地是国之根本,也是中国共产党得以成长壮大的生命线,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承载着农民太多的希冀。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土地政策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不断变化着,从苏区的“耕地农有”到抗战的“减租减息”,土改时期的“耕者有其田”到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直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党在制定和执行农村土地政策的实践过程中,坚持以解决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为其核心内容,紧紧抓住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适应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对赖以生存的土地的迫切要求。
纵观100年来农村土地政策变迁,解决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发展农村生产力始终是党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核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1921-1949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开创了农村包围城市并最终夺取城市的武装革命道路,核心是通过土地革命,解放农民最终解放了全中国。
这一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演进经历了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四个时期。
大革命时期,以“减租减息”和“限制田租”为主要特征的土地政策。
在大革命初期,由于农民阶级长期处于被压迫和剥削的状态,封建地主阶级兼并和占有大量的土地,广大农民生活艰苦,有着对生存的期盼。
中国共产党于成立之初便深刻认识到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中提出了将没收的军阀官僚的土地分予贫苦的农民。
“二大”宣言中提出废除重税,规定城乡的土地税则,并对田租率加以限制,1923年“三大”更加保障农民的利益,并加以政策保护。
耕地保护政策
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 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 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 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 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 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一)1978~1985年 保护意识觉醒期
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开垦荒地,促使耕地 面积逐年增加。 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 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要求基本 建设和农村建房不能乱占滥用耕地。 1982年《政府工作报告》将滥占耕地建房看作当时 农村中必须刹住的两股歪风之一。 1983年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 题》将“耕地减少”列为当时农村三大隐患之一, 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爱惜每 一寸耕地”。
2004年以来,全国耕地净减少量不断降
低,从2004年94.80万公顷降低到了 2005年和2006年36.16万公顷和30.68万 公顷,2007年净减少量更是只有4.07 万 公顷。 2004~2007年间我国耕地净减少 165.71万公顷,年均净减少41.43万公 顷。总体上遏制了耕地过快减少势头。 这一时期我国耕地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后果
1、农地产权制度的残缺 2、耕地保护中的政府失灵 3、征地制度不完善 4、公众参与制度缺失
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方向1、实行有区别的耕地保护政策。 方向2、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 场,赋予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主权。 方向3、建立和完善战略储备耕地政策。 方向4、开发和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资源 方向5、发展农产品物流产业,使得耕地保护 与增加农民收入同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保护政策沿革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6月/26日/第007版大课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保护政策沿革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刘新卫第一节1978~1985年耕地保护意识觉醒期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序幕的掀起,我国经济增长驶入快车道。
由于经济发展形势好转和粮食安全压力减小,各项建设开始有计划展开,一批大中型工程项目陆续建成或开工,收入提高后的农民开始建房,乡镇企业也逐步兴起。
所有这些不可避免地产生耕地占用问题,导致耕地数量较快减少。
根据统计数据,1978~1985年间全国耕地净减少330万公顷,年均净减少47.14万公顷。
政策发展脉络由于粮食安全压力尚未消除,中央政府察觉到耕地减少的苗头及其渐显的不利影响。
为确保粮食生产的资源基础,这个阶段中央政府多次强调保护耕地。
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通过开垦荒地,促使耕地面积逐年增加。
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认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并且要求基本建设和农村建房不能乱占滥用耕地。
1982年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将保护耕地视为与控制人口一样重要的国策,并且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城市附近的菜地。
该年《政府工作报告》还将滥占耕地建房看作当时农村中必须刹住的两股歪风之一。
1983年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在将“耕地减少”列为当时农村三大隐患之一的同时,更是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爱惜每一寸耕地”。
1978~1985年间,为了落实中央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陆续通过或颁布了一些有助于耕地保护的法规或规章等,但数量并不多,如1982年5月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在一定程度上涵括了保护耕地的内容。
政策主要特点由于1978~1985年间恰值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色彩仍较浓,加之粮食生产形势总体看好和发展经济愿望强烈,这一时期耕地保护政策呈现如下特点:粮食安全与结构调整协调困难。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表格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表格中国土地政策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化、规范化、持续发展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在中国近代史中,土地政策一直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核心之一,不同阶级之间土地的占有与分配问题长期受到争议。
下面将介绍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为读者深入了解中国土地政策提供参考。
第一阶段:新政卖地(1840-1950)1840年以来,中国遭受了世界各国的侵略,土地的占有和分配问题成为中国经济的核心问题。
清朝末民初时期,国民政府实行新政卖地政策,将地方土地财政和经济管理权交给地方政府,实行土地公有化,但是这个政策并未解决起码的农民土地问题,土地依然主要被大地主和富农占据,农民在土地分配中一直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第二阶段:土地改革(1950-1978)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进行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和地主阶级所有土地的私有制,把土地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并通过土地的公共分配来满足农村居民的原始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实行的政策也更多地需要对农民们的信任和实行许多的调控监督。
第三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1994)1978年,中国开启改革开放时代,中国政府开展了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民的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家庭经营,且推动了无偿调升土地承包期的政策。
此时,农民在耕种土地时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也转变为以家庭经济为主的家庭联产经济,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四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总体改革(1995-现在)1995年,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启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家庭承包地三权分置,即农民家庭对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流转权。
农民不仅能够享有承包土地的流转权,还能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极大地激发了土地利用效益,推进了土地规划和供给方式的创新。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下是其主要的演变过程:1. 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代中)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政府实施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的再分配。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0年代末-197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集中控制,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归于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3. 改革开放初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放开土地管理权,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鼓励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
4.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1990年代初-200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政府启动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高效、透明、规范的土地供应体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2000年代初至今)中国政府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
这一政策推动了农地流转、土地托市等方面的改革。
6.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建立(2008年至今)为解决农村土地权益不明晰、冲突频发等问题,中国政府推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建立起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国有化到农业合作化,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等一系列政策的变革,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回顾
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回顾
1986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 1998 国土资源部的成立 2004 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
1.耕地保护意识开始觉醒期: 1978~1985年
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1978~1985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到 13.97%
– 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2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 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
–1992年12月9日国办发布《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 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批和认 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随后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强调 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务院还于10月18日颁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若干意见》在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 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和使用方面做出有利于耕地保护 的规定,并且继续要求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推进生态 建设。
2007中央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强化和落实 耕地保护责任制”,并且继续强调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发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 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最强音。
2004~2007年间年我国耕地因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 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减少了383.01万公顷,但同 时通过开发整理复垦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217.30 万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165.71万公顷,相当于年均 净减少41.43万公顷。
耕地政策沿革及现状发展
第一篇制度沿革一耕地无概念阶段1、原始社会——氏族共享2、奴隶社会——井田制“国王所有制”3、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战国时期“商鞅变法规定: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西汉以来都有屯田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二耕地潜意识时期1、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发展迅速、没有明确提出土地革命路线2、国共的十年对峙时期——“八七”会议确立土地革命方针——1928年12月,颁布井冈山土地法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29年4月,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抽多补少”的分田原则——1930年,毛泽东在赣南吉安县陂头村召开联席会议,规定“抽多补少”之外加上“抽肥补瘦”原则——1931年2月,毛泽东致信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明确宣布:土地由农民私有3、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时期——洛川会议,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用纲领的形式正式确立“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政策为我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基本土地政策4、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并在具体的土地改革中,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总路线5、民主革命遗留任务时期——1950年,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三耕地保护思想显现第一阶段1978~1985年耕地保护意识觉醒期——耕地快速减少特点:粮食安全与结构调整协调困难,总体上服从于保证建设需要,政策散见于相关文件和报告,有提及但不具体.第二阶段 1986~1997年耕地保护政策制定起步期——耕地流失速度减缓特点:耕地保护政策受到比较利益的极大冲击,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过度倚重行政手段,耕地保护政策虽陆续制定但系统性不强,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政策存在协调难度.第三阶段 1998~2003年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初建期——快速反弹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得到了初步构建,耕地保护政策服从于国家重大战略,耕地保护政策实施手段日趋多样化,耕地保护政策被地方政府严重曲解.第四阶段 2004年以来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完善期——稳步减缓特点:耕地保护政策被赋予了参与调控使命,耕地保护政策与相关政策的互动加强,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手段在不断完善.第二篇现状政策(一)现阶段耕地政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二因素分析1、历史遗留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不明晰,其持有者对其可能产生的收益没有稳定的预期, 使其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先富带动后富政策,城乡差距大土地长期承包会使土地的使用权不平等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举,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力获得巨大发展.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地超小型、高度分散的经营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求过小的土地经营规模浪费了土地自然资源,土地报酬递减要求农地规模化经营,工业化的发展为规模经营创造了现实的可能性,国家、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为规模经营创造了政策的支撑.制约因素:农民进城意愿不足,投资农业积极性不高,资金投入有限2、政策本身缺陷“公共利益”的范围过宽,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来确定公共事业用地范围,从而限制那些美其名曰为了“公益利益”而用得过滥的“征地权”.征地制度不健全,补偿标准低和征地权滥用导致大量耕地被征占缺乏准确评估占补平衡标准机制相关法律的权威性被弱化,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习惯修补式惯性思路的束缚3、管理执行层面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目标不一致,中央更多的是考虑耕地保护和农民问题,地方政府则主要考虑本地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这两者都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中央政府关注耕地保护,以保障粮食安全,并保护农民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是如何利用手中的土地权力发展本地经济,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包括土地收入地方政府容忍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屡禁不止执法监察工作有时受地方政府左右,土地执法人力资源吃紧4、社会因素经济:土地管理部门在严格执法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关系上很难找到结合点社会:城市化进程进入峰期,对耕地需求更大毗邻效应,征地难度大的根源在于土地的位置是不可切割的,也就说,某一块土地的位置是和与此相邻的土地所共享的,是属于共处在一个位置上的农民的“公共财产”,单独售出或购买其中的某一块土地是没有什么价值的.重数量保护,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保护因社会发展所限制。
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回顾
亿元
– 7年间耕地合计净减少330万公顷,也即年均净减少 47.14万公顷
1.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 198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滥占耕地建房看作当 时农村中的两股歪风之一
耕地减少又进入快速流失期。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 数据,1998~2003年间全国耕地因生态退耕、农业结构 调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而减少量高达877.98万公 顷,虽然期间通过开发整理复垦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 耕地215.73万公顷,但增减相抵之后仍然净减少662.25 万公顷,年均净减少110.37万公顷。
3.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1998年3月 成立国土资源部 1998 年8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确立基本国策 1998年12月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1)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得到了初步构建 (2)耕地保护政策服从于国家重大战略 (3)耕地保护政策实施手段日趋多样化 (4)耕地保护政策被地方政府严重曲解
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回顾
1986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颁布 1998 国土资源部的成立 2004 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
1.耕地保护意识开始觉醒期: 1978~1985年
1.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 1978~1985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到 13.97%
2.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 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高达20.08% – 农业总产值从4013.01亿元增长到23788.40亿元 – 工业总产值从3886.40亿元增长到25713.70亿元 – 从1986年的3120.60亿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24941.10 亿 元 – 粮食总产量从39151万吨增长到49417万吨 – 耕地净净减少310.38万公顷,年均净减少34.49万公顷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
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现在的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我国土地政策始终在不断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土地改革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
通过土地改革,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集体化时期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我国土地政策逐渐转向集体化。
在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土地被集中起来,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是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体化和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到了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时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土地政策开始进入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时期。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目的是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
同时,也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现在的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我国土地政策始终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
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
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引言耕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普及,我国的耕地面积逐渐减少。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政策,构建了完善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对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
最早的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是1985年《农田水利法》,该法规定了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但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并不充分。
1997年,我国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其中有明确的规定对农田和耕地的保护,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但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耕地保护面临重大挑战,2017年,我国出台了《耕地占补平衡和轮作休耕制度实施办法》,对耕地的占用和保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我国的耕地保护立法迈出了新的一步。
尽管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健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意识不强,存在审批管理不严格、违法占用耕地现象突出的情况。
对于耕地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一些农民对于耕地的保护意识较弱,存在过度开荒、过度施肥等现象,加剧了耕地土壤的贫瘠和退化。
耕地资源的保护与经济利益的平衡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结论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耕地保护,仍需要政府、社会和农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耕地保护法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担当。
社会应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和行为规范。
农民则应积极响应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保护好耕地资源。
通过不断加强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加大对耕地资源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和行为规范,共同努力,我国的耕地资源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为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变迁
20“民以食为天”,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粮食生产不断进步,粮食安全已由供给短缺转变为供求基本平衡的稳定阶段。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安全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耕地保护也在不同时期面临着不同问题,并针对不同问题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和政策。
根据耕地保护制度的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耕地保护制度的萌芽时期(1978~1985年)据统计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耕地面积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耕地保护问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入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导致耕地快速减少。
1982~1985年,耕地保护问题急切性初步显现,主要特点就是土地多头管理、耕地被大量无序占用。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在农牧渔业部内成立了土地管理局。
经过农村制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颁布了《土地管理法》,耕地面积锐减势头初步得到控制。
1986年3月,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在1994年7月4日颁发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开始实施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我国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在这一阶段编制也顺利完成,明确了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努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实行土地“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并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这一时期耕地保护政策欠缺系统性,多属应急行为,政策实施效果有效期短,难以应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耕地占用的需求。
自1990年以后,全国普遍形成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加之农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工矿用地的扩张,耕地占用规模因此而扩大,直接带来了耕地保护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理念的提出,促使更加系统、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得以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演进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力水平。
以下是对这些演进及其经验的简要概述:一、演进历程1.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8年):为了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
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被自愿入社,实行集体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在农业合作化基础上,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合并为公社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政策强调集体化,但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8年至今):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验总结1.坚持实事求是: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整土地政策。
2.尊重农民意愿:在推进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维护农村稳定: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防止因土地政策调整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频繁变动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化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革
1. 土地改革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政策的实施方式包括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2. 农业合作化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集体化。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互助组和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由农民自主经营土地,同时实行承包责任制,即农民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经营土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这一政策旨在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置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5.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这一改革旨在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中国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历史变革,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现在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从私有到公有、从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这些变革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也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1、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
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
农民拥有了土地以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上升,一部分农民包括有的党员买了土地和车马,雇了长工,少数农民则因种种原因生活下降,开始出卖土地或给别人当雇工。
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和山西向中央提出进一步提高互助组的层次报告,以防止此现象持续发展。
刘少奇对两地区的报告给予了批评和否定,认为当时的生产工具无法满足集体农庄的要求。
但毛泽东认为这将助长让私有制的出现、使剥削制度再度出现,对于党员雇工更是无法接受的。
随后陈伯达把马克思的工厂分工理论拿出来作为作业农业生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生产工具不具备要求的时候通过分工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
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
1953年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及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
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2、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
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可以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开始说起。
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使得农民对土地有了相对稳定的使用权,但也引发了农地的过度开发和荒漠化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其中包括了对耕地的严格保护和补偿制度的建立。
其次,我们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对耕地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对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随后,2002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更加具体地规定了耕地保护的内容和补偿标准,为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外,从政府政策的角度来看,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耕地保护和补偿的文件和政策,包括《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政策文件为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指导。
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实施耕地保
护补偿制度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和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使得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经历了政策导向、法律规范、政府政策和实践探索等多个阶段,不断为保护耕地资源和农民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演进,以适应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发展需求。
这些政策的演进反映了中国政府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首先,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政策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上。
土地改革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土地权益的重新分配,打破封建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
通过土地改革,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障,农村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这一政策的经验是土地改革为农民提供了土地所有权,增强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基础。
其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逐渐从土地所有权转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
1980年代末期,中国农村推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农地的集约化经营。
这一政策的经验是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农业生产更加规模化和现代化,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
第三,进入21世纪,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进一步调整,着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和规范化发展。
与此同时,政府加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这一政策的经验是通过市场化的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得到更加高效的利用,农民的收入也得到了提升。
最后,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还包括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和农村土地规划的调整。
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确保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不损害农民的利益。
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的规划和整治,优化农村土地的利用结构,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现代化。
这一政策的经验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有机结合,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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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我国目前的耕地形势
建国以来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
制定耕地保护政策的意义
我国目前的耕地形势
耕地面积排世界第4,人均耕地 面积排在126位以后
数 字 出 形 势
我国已有664个市县的人均耕 地在联合国确定的人均耕地 0.8亩的警戒线以下
数 字 出 形 势
人均土地面积在世界上排110位 以后,草地面积排在76位以后,
1955 年开始的农 业合作化运动使 耕地产权由农户 私有转为集体公 有。受“以粮为 纲”战略影响, 垦荒运动在全国 范围内展开,耕 地数量得以增加。
二、 1978—1985 年耕地保护 行政政策约束为主阶段
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开垦荒地,促 使耕地面积逐年增加
1981年《政府工 作报告》提出 “十分珍惜每寸 土地,合理利用 每寸土地”应该 是我们的国策, 要求基本建设和 农村建房不能乱 占滥用耕地
2005的 《政府工作 报告》要求 严格保护耕 地特别是基 本农田
2008年10 月中 央《关于推进 农村改革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提出 “坚持最严格 的耕地保护政 策,层层落实 责任,坚决守 住18亿亩耕地 红线”
• 加强耕地保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的内在要求 • 加强耕地保护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维持生态系统平衡 • 加强耕地保护是保障粮食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
1982年《政府工作报告》将滥占耕地建 房看作当时农村中必须刹住的两股歪风 之一
1983 年《当前 农村政策的若干 问题》认为耕地 减少、森林砍伐 和人口膨胀是农 村的三大隐患, 明确提出“爱惜 每一寸耕地”、 “严格控制占用 耕地建房
三、1986—1997 年耕地保护正式政 策初步形成阶段
1986年,中发7号 文件《关于加强 土地管理、制止 乱占耕地的通知 明确提出“十分 珍惜和合理利用 每寸土地,切实 保护耕地,是我 国必须长期坚持 的一项基本国策”
森林面积排在107位以后 数 字 出 形 势
全国的耕地面积已经下降到18 亿亩
数 字 出 形 势
八百亩耕地被破坏
耕地前后对比
达 到 一 级 耕 地 破 坏 程 度
建筑工队私自破坏耕地
开矿破坏耕地
违法占用耕地机破坏青苗
占用和破坏
建国以来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
一、 改革开放前耕地保护政策演进
198策建设进入 新阶段
国务院随后出台--《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 1991) 《关于严格审批 和认真清理各 类开发区的通 知》( 1993) 《关于严格 制止乱占、滥用 耕地的紧急通 知》( 1992) 《关于严禁开 发区和城镇建 设占用耕地撂 荒的通知》 ( 1992)
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
四、1998 年以来耕地保护政策 的发展和完善
1998年8月 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 法》首次以 立法形式确 认了“十分 珍惜、合理 利用土地和 切实保护耕 地是我国的 基本国策”
由于……
因此政策在不断地调整
2004年中 央1号文件 《中央关于 促进农民增 加收入若干 政策的意见 》明确提出 “各级政府 要切实落实 最严格的耕 地保护制度 2006年中央1号 文件《关于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的若干意见》 在耕地占用税、 土地出让金、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 使用费征缴和使 用方面做出了有 利于耕地保护的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