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经理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吗.doc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标准是什么⾮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的是国有公司的⾼层管理⼈员利⽤职务之便,为同类企业谋取巨⼤数额的⾮法利益的⾏为。
那么,⾮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标准是什么?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标准是什么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职务便利,⾃⼰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法利益,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特别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五条)。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本罪与⾮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罪,即与⼀般违法经营⾏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考察:1、⾏为⼈是否利⽤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为⼈并未利⽤职务之便⽽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但这⼀⾏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关,就不构成犯罪。
2、⾏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
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为⼈获取的⾮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
如果⾏为⼈利⽤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法利益,财物的⽬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作的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公司、企业⼯作⼈员。
这⾥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的公司、企业⼯作⼈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作的所有⼯作⼈员。
⽽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不同。
两罪在客观⽅⾯虽都有利⽤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段有所不同:本罪是⾏为⼈利⽤职务便利,⾃⼰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法利益;⽽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则是⾏为⼈利⽤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法收受”他⼈财物的⽅式,为他⼈谋取利益⽽获取⾮法利益。
法律考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个罪名指的是在同一经营范围内,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登记注册,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从事同类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出现,比如一些小商贩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的情况下,从事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家相同的经营活动,就构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个考点进行解析。
首先,要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从事同类经营活动;二是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登记注册;三是情节严重。
其中,从事同类经营活动是指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登记注册是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情节严重是指违法行为的后果严重,或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的手段特别恶劣。
其次,要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罚可以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具体的刑罚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判处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再次,要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辩护策略。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被指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被告人可以采取一些辩护策略来争取辩护利益。
比如,可以辩称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并不相同,从而否认构成同类经营;可以辩称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登记注册;可以辩称情节并不严重,从而争取较轻的刑罚。
最后,要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防范措施。
对于经营者来说,要避免被指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首先要确保自己的经营活动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有所区别,避免从事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其次,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并及时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最后,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活动。
00227公司法 重点
单选题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双重属性,以组织法为主。
3、公司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归属于公司。
4、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同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5、按照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6、公司应当具有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7、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公司法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是受遗赠权。
9、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10、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根本的区别为法律地位不同。
11、大致说来,企业的形态除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集团企业外,还有自然人企业。
12、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3、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1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标准是公司是否发行股份。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1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7、在理论上,可将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其分类标准是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
18、无限公同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19、我国《公司法》生效后,各种企业法同样有效。
20、17世纪,公司法发端于海上贸易发达的英国。
21、英国东印度公司采取的是合股公司的形式。
22、“南海泡沫”事件是英国1720年匆匆通过《泡沫法令》的真正原因。
23、格兰斯顿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颁行。
24、美国在公司立法上采取准则主义后,极大地刺激了公司的发展。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概述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论,其焦点关键在于经济犯罪本质特征的表述和经济犯罪外延大小的划分。
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1、经济犯罪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2、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管理四个基本环节,破坏经济秩序3、经济犯罪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4、违反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政策性特征较强,属于法定犯经济犯罪: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客体特征1、共同客体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一般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其他客体。
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经济秩序,而只是侵犯了其它客体,那么应当认定构成它罪,而不能构成经济犯罪。
二、紧急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2、多数经济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以及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三、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1、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但一般主体占大多数2、单位犯罪较多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经济犯罪在罪过形式上,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还有一些既可以使故意,也可以过失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所有无正规厂商的合法委托手续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原料、辅料、半成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劣药者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的行为统统推定为“明知或应知”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1、犯罪现场——潜在性2、犯罪特点——行业性、产业链特征明显3、犯罪性质认定——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公、检交叉管辖的问题(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反之交换)三、剩余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1、犯罪地管辖2、协商管辖3、指定管辖4、级别管辖5、并案侦查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治理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1、完善与加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3、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4、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5、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二章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走私犯罪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者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而擅自销售保税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者在我国内海、邻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等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杨某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
杨某某⾮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杨⽂康⾮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法牟利罪之区分⼀、法律问题1.本案被告⼈的⾏为在客观⽅⾯属⾮法经营同类营业还是为亲友⾮法牟利?2.本案受害单位是否属于国有公司?3.如何具体理解⾮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主体要件?⼆、律师评析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的公司、企业,⾃⼰也参与经营、从中获取巨⼤的⾮法利益并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损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择⼀罪定罪处罚。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法牟利罪两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为获利,后者为造成损失。
如只具⼀项,以具备者定罪;如两项⾏为都具备,可以定⾮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刑法第九⼗三条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应限制为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
国有资产是否控股,国有资产在公司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只表明国有资产在公司中的份额,只是国家参股的表现形式,⽽并不能由此把公司性质定为国有。
如果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占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国有公司”,不但否定了公司的独⽴法律⼈格,同时也忽视了其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和股权利益。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是指公司、企业董事会的成员;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产经营管理⼯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公司的年度计划和投资⽅案等的⾼级管理⼈员。
作为法定犯,⾮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件应直接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不宜作出扩⼤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员,⼀般不构成⾮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三、法律规定第⼀百六⼗六条【为亲友⾮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的亲友进⾏经营的:(⼆)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分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陈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一般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10.【刑事】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因素,是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风险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同时,注重预防和控制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那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请和仲声律师一起来了解。
一、设立运营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一)虚假注册类企业在设立期间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者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可能造成企业设立不能、设立无效等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防控建议】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应当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申请、据实出资,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资金。
(二)同类经营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企业及股东、出资人的财产权益,侵害公司管理制度,严重的可能造成企业亏损或破产,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防控建议】企业应当对董事、经理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开展警示教育,引导董事、经理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劳动用工类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为获取更高的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防控建议】企业应认真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人员招聘制度,不得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的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四)薪酬支付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的义务。
若企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涉及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防控建议】“恶意欠薪”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案例
虚假注册资本罪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在酉阳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
随后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以显示公司实力,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
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获得500万元借款后,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入股500万元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4日在重庆君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验资报告后,于次日便将所借的500万元全部还给了借款人。
2007年4月26 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酉阳县工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变更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3万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5月28日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显贵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
随后, 为显示公司实力,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
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并根据郑有钢的要求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印章交给郑有钢保管。
2007年4月22日,郑有钢表示可以借款后,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协商约定:将所借资金500万元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系蔡量的独资公司)的名义入股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约定500万元中被告人宋显贵占245万元。
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展开全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作者: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刑法爱好者论坛公号,原文节选自陈洪兵著《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首都大学东京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
主要观点1、刑法中有十个罪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便利”的罪状表述,因主体、对象、行为方式及法益的差异,其含义呈现相对性;2、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相对于不同的贪污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含义;3、主张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同样包括“窃取、骗取”之通说,基本上是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应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域外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仅限于狭义的侵占,故所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诈骗罪定罪处罚;4、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旨在强调对所挪用的公款的实际管理、控制、支配与调度;5、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旨在说明贿赂的职务关联性。
主要法规链接刑法第383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29)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29)(总分100,考试时间60分钟)多项选择题1. 1.甲使用暴力意图强奸妇女,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并取得财物。
甲构成( )。
A. 强奸罪B. 抢劫罪C. 强奸罪和抢劫罪D. 盗窃罪2.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 )。
A. 国有公司发起人B. 国有公司董事C. 国有公司经理D. 公司主要责任人员3. 3.关于没收财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 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B. 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汽车应上缴国库C. 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 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4. 4.下列关于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有A.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B.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C. 《刑法》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现实意义又不大的陈年老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D. 《刑法》规定时效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5. 5.下列情形中,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 )。
A. 个体医生甲将医用限制性用药“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冒充“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销售,销售金额达20万元,同时造成数人死亡B. 王某以残次、废旧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汽车,冒充正品,准备销售,即被查获,货值总额达50万元C. 某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先后造成3名消费者触电死亡、5人受重伤D. 某企业生产的药品销路不好,因长期积压导致药品变质不能用,但仍将其销售,销售额达15万元,但经鉴定,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6. 6.下列关于自动投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
法硕刑法辅导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法硕刑法辅导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
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是修订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
对于严格规范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行为,健全公司、企业的管理体制,保障国有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
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中须明确的问题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法律特征。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是指公司、企业董事会
的组成人员,经理包括由董事会聘任的企业、公司的经理以及根据经理提名
所聘请的副经理。
由于董事会的成立要履行特定法律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
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二十一)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二十三)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二十四)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十五)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三十)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三十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高管在职务上可能触犯哪些罪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很多人由于生活的负担,而走上了非法经营的道路,从而触碰到了非法经营罪,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也有规定。
下面就是店铺提供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对一个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过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刑法学自考题-6_真题-无答案
刑法学自考题-6(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______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刑罚 B.刑事责任 C.法律后果 D.罪刑关系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地管辖原则应理解为______A.行为地 B.结果地 C.行为地或结果地 D.行为地和结果地3. 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______A.犯罪概念 B.犯罪构成 C.犯罪的主观要件 D.犯罪的客观要件4. 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
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
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______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论处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5. 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
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______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6.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7. 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是______A.连续犯 B.集合犯 C.继续犯 D.结合犯8. 管制的期限(不包括数罪并罚)是______A.15日以上6个月以下 B.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C.3个月以上1年以下 D.3个月以上2年以下9. 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______A.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 B.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C.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D.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10. 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追诉时效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C.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后绝对性地不能追诉11. 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______A.中国公民 B.外国公民 C.无国籍人 D.所有自然人12.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______A.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C.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D.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13.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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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经理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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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王某担任某国有公司下属分公司经理,但该分公司没有在当地工商机关备案,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本人开设的私营企业,经营与所在分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960余万元。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本案中王某担任的是分公司经理,此分公司没有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王某不符合此罪规定的主体资格,本着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将分公司经理作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主体并不违反
罪刑法定原则。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设置虽然与公司法第六十一条有一定的联系,但不能机械地理解。
如果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经理理解为就是公司法意义上规定的企业法人的经理,那么称为“厂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也不能追究责任了,因为条文中只有经理没有厂长。
可见,这样理解主体范围违背了立法本意。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是否包含了它们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对此,可以参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机械的理解方法是不应当包括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的,但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说,分公司也包括在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范畴之内。
同样的道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也应当包括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
由于分公司经理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公司经理实施的相同犯罪的危害性相当,应当认定为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有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与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区别在于,刑法将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增加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条件。
刑法的本意在于惩处国有公
司、企业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损害国有单位利益的负责人。
从公司的职权分配上看,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是集权和分权的关系,不论是总公司经理还是分公司经理,行使的都是公司的管理职权,分公司经理利用了职权,损害了公司的整体权益,这种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有悖公平。
也就是说,只要是国有公司、企业中能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而损害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负责人,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还是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都应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的犯罪主体。
至于是否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不影响其主体身份和对内职权的行使。
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分公司经理的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非法获利960余万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主体条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