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犯罪刑法学年论文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
刑法分则一般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加以规定的,所以刑法总则必须就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刑法理论对许多犯罪问题的研究一般以单独犯罪为模式,所以需要特别研究共同犯罪现象。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科学的。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必须有两人以上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论共同犯罪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目录一、论文正文 (1)(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1)(二)单位共同犯罪 (3)(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4)二、参考文献 (7)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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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犯罪形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只有一个犯罪人的犯罪,另外一种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每个国家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共同犯罪也有不同的种类,在不同的种类下的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应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的不完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均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共同犯罪种类处罚原则On joint crimesAbsrtact: Crime is a kind of objective existence of the complex phenomenon , form varied , all sorts of crimes presen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point of crime subject, there are two types of crime types.One is the crime that there is one crime subject, another is two or more than two crime subjects . Joint crimes are a kind of complex crime patterns, the criminal law of each country on the joint crimes are not identical, joint crimes also have different kinds, and there are also different thatthe offender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should be punished in different kinds of joint crimes. Due to the criminal law is not perfect, some problems on joint crimes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also need to be further perfect.Key words : joint crimes ,types ,the principle of the punishment目录第1章前言 (4)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4)第2章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 (5)2.1共同犯罪的定义................................................................... . (5)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5)第3章共同犯罪中有关共有关系的学说 (7)3.1犯罪共同说 (7)3.2行为共同说 (7)3.3共同意思主体说................................................................... . (8)第4章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 (9)4.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 (9)4.1.1我国的规定 .................................................................. .. (9)4.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 (9)第5章共同犯罪的形式 (11)5.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 115.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 (12)5.3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12)5.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12)第6章共同犯罪的责任和处罚原则 (14)6.1主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 146.2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 146.3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5)6.4教唆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5)第7章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 (18)7.1共同犯罪的中止................................................................... .. (18)7.2片面共犯的问题................................................................... .. (19)结论 (20)致谢 (21)第1章前言。
共同犯法律后果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主体上的复数性,即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是指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从共同犯法律后果义的角度,探讨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1)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与各自单独犯罪时的刑事责任相同。
即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②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互独立。
即各共同犯罪人应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得相互替代。
③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互影响。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如一人犯罪,其他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与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对应。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越高,其法律后果也越严重。
②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累积性。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法律后果相互累积,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往往比各共同犯罪人单独犯罪时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2. 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具体来说,共同犯罪人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共同赔偿。
即各共同犯罪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按份赔偿。
即各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3)连带赔偿。
即各共同犯罪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共同犯罪人要求赔偿。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
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
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
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
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
致丙死亡。
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
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
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不能用行为共同诉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论文
不能用行为共同诉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论文不能用行为共同诉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论文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据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实施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由此不难看出,按传统的通说,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之“共同”,就是指“犯罪的共同”。
对此,过去很长时期并无异议。
但是,近些年来,我国一些中青年学者受德、日刑法学的影响,认为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也是采取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立法体制(区分制),因而要用区分制的观念来解释我国的共同犯罪或共犯之“共同”,其中一种有影响的主张是用德、日的行为共同说来取代我国传统的犯罪共同说。
笔者不赞成此种主张,特撰本文提出质疑。
一、行为共同说的解释路径行不通追根溯源,行为共同说( 或事实共同说) 是刑法学中近代学派的主张,认为共犯是数人用共同的行为实行各自企图的犯罪。
以主观主义为基础的行为共同说,把犯罪看成是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征表,主张“行为的共同”可以是脱离了构成要件的自然性行为本身的共同。
但是,随着近代学派的衰退,这种基于主观主义立场的行为共同说如今已失去支持者。
现在的行为共同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的行为共同说,将共犯成立必备的共同之“行为”,理解为该当构成要件之行为(实行行为),认为共犯并非因借用他人之可罚性或与他人共同负担责任而受处罚,而是由于为实现自己之犯罪而利用他人的行为,并且相互都是将他人的行为视为自己行为之延长而纳入自己的行为范畴,也正因为如此,才要将所发生的全部结果归责于各个行为人。
张明楷刑法学论文
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这样的问题。
司法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主观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其中的“二人以上”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二人以上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
显然,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或者说是在整体(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
但是,这样的理解,存在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一、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要说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首先必须明确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
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
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
”[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
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
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
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
共同犯罪论文
共同犯罪之教唆犯教唆罪是指通过教唆他人犯罪以达到自己目的行为。
也就是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教唆犯比较特别,与其他犯罪人不同,教唆犯只说不做,有意图而不行动,而其他犯罪的人都是自己去进行犯罪行动。
所以教唆犯也比较难处理,比较复杂,都需要严肃地去处理。
以下是我对教唆犯的一点看法,我认为教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行为令到他人有犯罪的目的和过程。
也就是自己因为自己有不法不目的,想通过别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并用各种手段去引诱他人具有犯罪意图并去犯罪的一种行为,这样被认为是教唆犯。
其它的没有达到这个条件不能视为犯罪。
2.教唆必定是自己故意去教唆的,有自己的不法目的,如果语言有误造成他犯罪,不属于教唆。
也就是当知道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如果无失之言到他人犯罪,又或者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去犯罪成功,或者有犯罪过程而未遂的,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我通过网上资料搜索得出——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浅议共同犯罪(一)
浅议共同犯罪(一)关键词: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分类认定摘要:对共同犯罪的法律研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由于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均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对共同犯罪法律概念的法律认识,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特定的几项主、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形式,通常的黑恶势力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中都存在有共同犯罪形式,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制售假冒伪劣一条龙、内外勾结贪污、集体受贿等经济犯罪中也出现明显的共同犯罪发展趋势。
因此,对共同犯罪的法律研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规定明确、简炼而内容深刻。
依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在整个刑法学内容中,它也是较难掌握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领域是一个充满挑战性的领域,以之为讨论的课题,是笔者长久以来的愿望,但众所周知,共同犯罪涉及内容众多,若要面面俱到对之进行全方位的论述,诚非笔者能力之所及,基于此,笔者仅就其中涉及到的个别方面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共同犯罪和相关范畴的关系; 说起共同犯罪,马上会让人想到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概念,如单位犯罪(或称法人犯罪),聚众犯罪、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犯罪团伙、犯罪结伙等。
共同犯罪与这些范畴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这是笔者首先想谈的一个问题。
只有把共同犯罪与这些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区分清楚,才能更好地谈论共同犯罪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聚众犯罪的关系; 之所以将单位犯罪和聚众犯罪放在一起讨论它们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是因为它们二者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
首先,就单位犯罪来说,根据处罚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仅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的人员不构成犯罪,处罚时只罚单位;(2)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也构成了犯罪,但只处罚后者,对单位不加处罚:(3)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了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内部人员。
在后两种情况下,当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二人以上时,且刑法规定了此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的,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是完全有可能的,这种情形可以称作单位犯罪内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因此,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之间是交叉重合的关系,这就是说,有这样一些犯罪,它们既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又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当然,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虽然在某些犯罪上存在着重合,但在刑法理论上,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又有着原则的区别,这不仅表现在一些犯罪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却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或者相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却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而且表现在下列区别上:(1)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其成立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益;共同犯罪带有“合伙”的性质,这种集合一开始就显示出社会危害性,就为刑法所禁止(刑法上将某些拉拢共同犯罪人及成立犯罪组织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故意,是各共同犯罪人协议形成的,各共犯都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其自己的特点,即单位犯罪的故意往往不是由单位成员共同形成的,(许多情况下,绝大部分成员并不知情)而是由单位决策机关形成的。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论文
共同故意的犯罪与共同的故意犯罪摘要:共同犯罪不仅应该包括通说所指的共同故意的犯罪,还应该包括被视为共同的故意犯罪中的相互知晓的同时犯。
关键词:共同犯罪相互知晓的同时犯共同故意的犯罪共同的故意犯罪意思联络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界定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概念,学界主流观点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共同故意的犯罪”,而作为这一概念另一种理解的”共同的故意犯罪”则常常被忽略了。
实际上,”共同故意的犯罪”与”共同的故意犯罪”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共同故意的犯罪强调”故意”的共同性,即行为人之间主观意识上的同一性。
而共同的故意犯罪的共同则不仅包括行为人主观意识目的的共同,还包含了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内涵。
可见,”共同的故意犯罪”实则上包含了”共同故意的犯罪”的内容,在这一层次意义上的”共同故意的犯罪”与”共同的故意犯罪”都可被认为是共同犯罪。
但”共同的故意犯罪”中还包含有”共同行为的因素”,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同时犯”,那么作为”共同的故意犯罪”的同时犯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目前学界通行观点是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一旦我们从源头上细细考察,就会发现这种主张难免有其偏颇之处。
同时犯,按一般的理解,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对同一客体实行同一的犯罪,并不需要行为的场合是同一的。
这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相互知晓的同时犯(二)互不知情的同时犯。
所谓相互知晓,是指行为人双方就对方的行为有所认识,比如,甲与乙之间有仇,一天甲对乙实施报复,大打出手;恰巧丙与乙也有仇,看到甲在打乙,丙立即加入进去,与甲共同殴打乙,而甲也认识到了丙的加入行为。
这里,就可以说明甲乙对双方的行为有所认识。
而互不知情的同时犯,则完全是行为人各干各的,比如甲乙都想杀丙,但甲对乙想杀丙无所认识,而乙也无法了解甲的意图,两人在黑暗中各开一枪,将丙打死。
在这里,甲乙双方就对方将对侵害目标进行侵害的行为无所认识,所以是互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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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李德勇[摘要]共同犯罪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形态之一,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需要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量刑,而这都是刑法分则难以穷尽的。
我国刑法总则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下的定义深刻地揭示了共同犯罪质和量的特点,为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的法律根据。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仅就实施犯罪的人数而言,虽然大多数犯罪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然而也有不少犯罪是由二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而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有些犯罪还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的扩大和延伸,除具备一个人单独犯罪的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数人共同作案,人多势众,能够实施单人难以实施的犯罪;二是二人以上共同谋划,联合行动,容易完成犯罪和实现预定的犯罪目的;三是犯罪后互相包庇,毁灭罪证,易于逃避侦查和审判。
因此,共同犯罪较之单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故意犯罪主犯从犯一、共同犯罪的渊源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最早的年代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战国时期。
《秦律》与《汉律》对共同犯罪虽然还没有概括性的一般规范,但已经出现了一系列共同犯罪的个别规范和重要概念。
到《唐律》共同犯罪的规定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刑律都承袭了《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直至清朝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由于该刑律引入了资产阶级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才使共同犯罪的内容和形式做了重大的改变。
国民党1928年和1935年两个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承袭了《大清新刑律》,但是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变化。
西方古代关于共同犯罪的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在中世纪意大利刑法中有所发展,而较为成熟的共同犯罪的规定则首次出现在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刑法典》,直到1810年《法国刑法典》,西方近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才真正得以确立。
此后,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发展了《法国刑法典》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pdf
xiangsha530 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作者:xiangsha530【摘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是多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单个人犯罪要大得多,共同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大得多。
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根据其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每个参与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正文】:一、共同犯罪一般解析及立法理由现行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依通说分解其构成要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要件方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的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明确的指示性和确认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其二,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三,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3、客观要件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有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论文
浅析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摘要】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越来越多的犯罪形式,共同犯罪也成为多种多样的犯罪形式中最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犯罪形式是复杂的,就共同犯罪而言,它本身也是很复杂的。
其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起到基础作用的,就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只有主观上被认定为有共同故意,才可以将犯罪人之间认为是存在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一、共同犯罪故意概述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形式,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而这里的故意概念仅仅指针对单独构成犯罪的每一个犯罪人而言,而具体对于共同犯罪人来说,这个故意应作出一定的修正才能成为共同故意。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此概念可知,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要求的如下要件:需二人以上;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同时具备了这三方面的要件方可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仅认定为共同故意。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罪过也要求不一,经历了不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皆可,直到现行刑法规定的必须共同犯罪故意的演变历程。
但在刑法规定中,共同故意的界定笼统含糊,而司法实践又是不断有各种新情况出现,一个笼统模糊的概念无法指导司法实践,因此要对共同故意做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以求能够找出合理公认的方法指导实践。
共同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共同犯罪故意是指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二、共同故意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由于犯罪人数在二人以上,因此,通常在行为人为犯罪行为时每个人的行为都不一定相同,因此,各国刑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_刑法论文(1)_浅析过失共同犯罪_刑法论文(1)
论文摘要:刑法理论界一直对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了新的认识。
本文主要从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等角度谈了自己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解;并提出自己浅陋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过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义务共同犯罪一、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
刑法典将过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
但在刑法理论界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还在继续,要求共同过失也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呼声也是不绝于耳,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不是以法律规定决定其存在与否。
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1、从刑事政策需要来看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各行为人共同过失导致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是触目惊心,报纸、新闻几乎每周度有各地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等的报道。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其中在许多生产工作领域,分工日益精细,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纰漏都会导致严重危害结果。
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人们的些心理负荷,加上社会规范的疏漏,监督管理的不利因素,致使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稳步上升的趋势,共同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现象也是时常发生。
过失共同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在工作管理上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赋予各行为人相互监督的义务。
另一方面,以这种相互监督的义务为基础在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时,追究过失共同刑事责任,可以说是遏制过失犯罪不断增加势头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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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犯罪形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只有一个犯罪人的犯罪,另外一种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每个国家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共同犯罪也有不同的种类,在不同的种类下的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应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的不完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均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共同犯罪种类处罚原则On joint crimesAbsrtact: Crime is a kind of objective existence of the complex phenomenon , form varied , all sorts of crimes presen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point of crime subject, there are two types of crime types.One is the crime that there is one crime subject, another is two or more than two crime subjects . Joint crimes are a kind of complex crime patterns, the criminal law of each country on the joint crimes are not identical, joint crimes also have different kinds, and there are also different that the offender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should be punished in different kinds of joint crimes. Due to the criminal law is not perfect, some problems on joint crimes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also need to be further perfect.Key words : joint crimes ,types ,the principle of the punishment目录第1章前言 (5)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5)第2章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 (6)2.1共同犯罪的定义 (6)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6)第3章共同犯罪中有关共有关系的学说 (8)3.1犯罪共同说 (8)3.2行为共同说 (8)3.3共同意思主体说 (9)第4章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 (10)4.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10)4.1.1我国的规定 (10)4.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10)第5章共同犯罪的形式 (12)5.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2)5.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 (13)5.3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13)5.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13)第6章共同犯罪的责任和处罚原则 (15)6.1主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5)6.2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5)6.3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6)6.4教唆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6)第7章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 (19)7.1共同犯罪的中止 (19)7.2片面共犯的问题 (20)结论 (21)致谢 (22)第1章前言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两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比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更为复杂.因此共同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分类与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不相同。
虽然很多国家的刑法都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但是关于此刑法作出的明确规定却很少,大多数都是通过学理来阐释的。
因此有必要对共同犯罪有一个详细的研究,以更好的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
本文就从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共同犯罪中有关共同关系的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责任和处罚原则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这几个方面来详细论述共同犯罪,以便对共同犯罪有一个清楚直观的认识,以正确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共同犯罪。
第2章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2.1共同犯罪的定义各国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各不相同。
如1952年《阿尔巴尼亚法典》规定共同犯罪为“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者以这种目的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这样规定共同犯罪“两人或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
”有此可见,各国在不同时期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不同的。
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其一,行为人须两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若在某一犯罪中,只有一个犯罪主体,那么这不是共同犯罪。
“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同时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共同实施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犯罪形式的一种特殊形态,单位也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有单位参加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其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就是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为实现犯罪目的而一致采取的、相互配合的、共同联系的,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方式、步骤。
研究共同的犯罪行为不能将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来,共同的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就具有一致性、关联性,各犯罪主体的行为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其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中必不可少的要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强调的是主观内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从主观方面看,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内容必须具有一致性、同一性,即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在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
一、共同的认识因素。
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内容:共同犯罪人的主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其他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主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共同犯罪主体能够大致遇见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共同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的主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为达到希望的危害结果共同犯罪人就会积极去创造条件实现所希望的危害结果,为达到放任的危害结果共同犯罪的主体就会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3章共同犯罪中有关共有关系的学说要理解共同犯罪,就必须首先理解共同犯罪的共有关系在什么范围内存在,这是区别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关键所在。
近代刑法理论对此有过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3.1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也被称为“客观说”,该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犯罪的共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