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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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号2004年5月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一月七日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淮南市城乡规划局目次1总则 (1)2建设用地 (1)3开发强度 (4)4建筑间距 (5)5建筑退让 (8)6建筑与景观风貌 (10)7配套设施 (12)8绿地控制 (27)9公共交通与停车 (29)10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4)11附则 (36)附录一:术语释义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日照分析规则 (42)1总则1.1制定目的1.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1.2.1 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国家及淮南市现行的各项法规和规范外,同时应适用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2.2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2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城市建设用地新增分类2.2.1 考虑新出现的用地类型和混合用地类型,适当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以增强控规的适应性;需刚性控制的用地增加小类用地类别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

新增用地类别的编码以小写英文字母结尾,以区别现行国标的编码。

规划新增5个中类、3个小类和3个小小类用地,详见表2.2.1。

表2.2.1 淮南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3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比例2.3.1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5%,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10%。

2.4土地混合使用规定2.4.1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 D-02、D-05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

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 D-02、D-05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

项目名称: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 D-02、D-05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等级:甲级证书编号: [建]城规编(141124)主管院长:胡厚国院长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主管所长:杨西宁所长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徐路工程师项目组成员:肖璐工程师刘金燕工程师协编单位: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管委会目录前言 (1)第一章项目概况 (2)1.1项目背景 (2)1.2控规调整范围 (3)1.3拟调整街区现状概况 (4)1.4周边环境分析 (4)第二章原规划设计条件 (5)2.1煤化工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简述 (5)2.2 原控规对本次调整街区控制的要求 (6)第三章控规调整的必要性分析 (9)3.1与《安徽淮南新型煤化工基地总体规划》相符合 (9)3.2合理配置商住用地的需要 (9)3.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控规调整可行性分析. (10)4.1街区用地性质调整与周边用地性质兼容 (10)4.2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要求 (10)4.3商住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布局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10)4.4规划调整增加的城市支路合理可行 (10)4.5控规调整对于公用设施的影响 (11)4.6街区调整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 (12)第五章控规调整方案 (13)5.1 D-02街区 (13)5.2 D-05街区 (13)第六章结论 (14)前言淮南市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安徽省中北部,淮河之滨,1950年依矿建市,素有“中州咽喉,江南屏障”之称,是沿淮城市群的重要节点,是合肥经济圈成员之一。

淮南是中国能源之都、华东工业粮仓、安徽省重要的工业城市、国务院1984年13个较大城市之一、安徽省2个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

安徽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安徽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用地面积的产值(万元/hm2)。 2.0.29 强制性控制
3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 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控制指标。 2.0.30 引导性控制
对环境和景观等进行引导的控制,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的形 式、体量、色彩、风格,及其他环境要求。 2.0.31 规划地区的整体性控制
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 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实 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采纳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的研究成果,考虑 了我省的经济条件和城市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编 制和实施的设计、科研及规划管理等单位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 经审查定稿。
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种。 2.0.22 日照标准
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 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 2.0.23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 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24 停车泊位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规范主要起草人:吴晓勤 曹发义 高冰松 汪坚强 杨新刚 乔森
安徽省建设厅 2005 年 10 月
目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街区控制 ........................................................5

淮南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淮南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淮南市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工业、仓储)(试行)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现制定《淮南市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工业、仓储)(试行)》。

本规定是《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淮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设计深度总平面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规划局采用的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1.1 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1.2 场地定位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1.3 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楼间交通。

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楼间交通要求绘制出路轮廓。

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1.4 室外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1.5 建筑轮廓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A、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B、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C、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篷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D、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E、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南市是安徽省北部的重要中心城市,国家重要能源基地。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物流业、文化旅游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47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

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根据淮南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

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D—特殊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配套公建用房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并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的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点(电表出线侧)以上的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四、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工程设计、建设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等。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

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六、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如下:(一)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4千瓦;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配置容量按提高型75瓦/平方米负荷密度确定,但每户不得低于10千瓦。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26•【字号】•【施行日期】1995.09.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落实,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参与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三)参与或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四)承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皖政秘〔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淮南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批准〈淮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淮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淮南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国家重要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国家园林城市、安徽省北部重要中心城市、皖北新型城镇集聚区、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城市、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落实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淮南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9.8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7.4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43.5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超过337.17平方千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23.02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不少于60%;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144.51万亩。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以三条控制线为刚性约束条件,构建“两带三区四中心”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2;81201;【批准日期】2014.09.26【发布部门】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最新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方法xx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xx年9月1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视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会同城乡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保护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原那么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承受公众监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视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以下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等;(三)防护绿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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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表日期:2009-9-7 【编辑录入:admi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淮府办[2005]161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5]161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淮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特拟定淮南市城市规划局“三定”规定。

市城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拟定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具体办法和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与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核、协调和修订工作。

制定城市设计和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技术标准。

(二)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研究和规划编制;协调安排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完善;负责审查、批准和报批各类城市规划,监督、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

(三)参与国土利用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涉及不同层次和地域范围规划的编制、论证;参与建设攻日用地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等工作;参与对城市烟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参与城市建设近期项目和年度计划的制定。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办理审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2014年9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爱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8月14日经淮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我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在全国较大的市中较早出台了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该法规对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该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该法规的城乡二元结构及诸多条款与上位法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因此,需要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对上位法确定的制度规范进行细化、补充,另一方面将我市近年来城乡规划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创新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2013年,我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开始了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考虑到立法事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决定委托安徽大学法学院起草《条例》专家建议稿。

这也是我市首次委托高校学者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

今年,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城乡规划局就《条例》专家建议稿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前往其他同类城市学习考察,借鉴和吸收兄弟市的立法经验。

淮南总规文本05年11月28日ckxu

淮南总规文本05年11月28日ckxu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2)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第四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15)第五章城市空间结构与总体布局 (16)第六章用地规划布局 (18)第七章综合交通规划 (24)第八章绿地系统与景观风貌规划 (31)第九章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34)第十章环境保护规划 (36)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39)第十二章综合防灾规划 (43)第十三章近期建设规划 (45)第十四章远景构想 (51)第十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52)第十六章附则 (53)附表1 (54)附表2 (55)附表3 (56)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满足淮南市新时期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建规函【2004】47号)》的要求,对《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进行修编,编制《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第2条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原《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废止,淮南市的城镇发展、城市建设应在本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4条规划期限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2005—2020年,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至2050年。

第5条城市规划区范围淮南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淮南市市区,面积1477平方公里。

主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北以淮河南岸为界,南至曹庵及瓦埠湖一线,东至高塘湖西岸,西至瓦埠湖东岸,总面积500平方公里。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6条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淮南市要重点处理好煤炭生产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继续发挥煤炭资源优势,建设能源科技城市;凭借“三山三水”的良好环境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建设宜居生态城市和文化旅游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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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淮南市城乡规划局目次1总则 (1)2建设用地 (1)3开发强度 (4)4建筑间距 (5)5建筑退让 (8)6建筑与景观风貌 (10)7配套设施 (12)8绿地控制 (27)9公共交通与停车 (29)10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4)11附则 (36)附录一:术语释义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日照分析规则 (42)1总则1.1制定目的1.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1.2.1 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国家及淮南市现行的各项法规和规范外,同时应适用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2.2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2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城市建设用地新增分类2.2.1 考虑新出现的用地类型和混合用地类型,适当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以增强控规的适应性;需刚性控制的用地增加小类用地类别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

新增用地类别的编码以小写英文字母结尾,以区别现行国标的编码。

规划新增5个中类、3个小类和3个小小类用地,详见表2.2.1。

表2.2.1 淮南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3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比例2.3.1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5%,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10%。

2.4土地混合使用规定2.4.1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4.2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4.3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应将混合用地的主要用途列出,并明确兼容性、兼容量等内容。

土地混合使用宜参照表2.4.1执行。

表2.4.1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表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用;2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用;3其它确需使用的混合用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2.5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2.5.1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1 低层建筑1000㎡。

2 多层建筑2000㎡。

3 高层建筑3000㎡。

2.5.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 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因周边地块改造、建设已经完成且无法合并的。

2.6居住建筑底部建筑性质控制2.6.1 居住建筑的底部不宜建设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在居住建筑的底部建设农贸市场;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宜设置小型商业设施以及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的混合性建筑。

3开发强度3.1适用用地类型3.1.1 本通则主要为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及镇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四大类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确定提供依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由政府依据实际建设需要另行确定。

3.2 居住用地容积率3.2.1依据城市开发强度分区与高度分区,居住用地(R)建筑限高确定后,其容积率上限不应大于表3.2.1中规定的各个建筑限高所对应的最大容积率。

表3.2.1 居住用地最高容积率表3.2.2单独出让的小地块(用地面积不大于1公顷),或因拆迁量大的旧城改造项目,可酌情提高容积率但不得大于3.0。

3.3 工业用地3.3.1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产业除外。

3.3.2绿地率不得超过1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集中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

3.3.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建筑间距4.1总体要求4.1.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4.1.2 住宅、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居住用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医院病房楼等国家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且不宜东西向布置。

4.1.3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依据间距系数法确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

4.1.4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4.1.5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应符合现行《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相关规定。

4.1.6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被遮挡住宅底层为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4.1.7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1.8 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按南北向平行布置计算,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 度以上的按东西向平行布置计算。

4.1.9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4.1.10 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相关规定要求。

4.1.11旧城改造区,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危旧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4.2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4.2.1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1 多、低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且均不小于15m。

2 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5米。

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 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4.2.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1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高度不大于60 m的,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0 m;建筑高度大于60 m的,其最小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0.5倍,旧城区改造可在此标准上降低5 m执行并不小于30 m。

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 m;东西向的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 m。

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 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4.2.3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规定:1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多、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3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4.2.4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规定:1 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 m。

2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 m;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不宜小于15 m。

4.3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4.3.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4.3.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东、西侧的应遵照以下规定: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卫生等间距,且应不小于6 m。

2 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 m;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不宜小于15 m。

4.3.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4.4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4.4.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 m;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 m。

4.4.2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m;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不宜小于15 m。

4.4.3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2 m。

4.4.4 非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规定:1 多、低层建筑之间不应小于6 m。

2 高层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3 m;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不宜小于15 m。

4.4.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4.4.6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4.4.7 建筑高度为100 m以上超高层建筑,建筑间距计算中建筑高度涉及倍数控制条款时,其建筑高度按100 m进行计算。

5 建筑退让5.1一般规定5.1.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公路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两侧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卫生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规定。

5.1.2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任何建筑物及其地下基础、化粪池、地面台阶、坡道、空中悬挑部分等附属设施和构件不得占压和超过道路红线。

5.2退让用地边界5.2.1沿基地边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1 多层住宅山墙外不作为小区通道的,其离界距离不小于3 m。

2高层建筑山墙离界距离不小于10 m。

3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考虑光照要求,各自退让不得小于第四章相关距离规定要求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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