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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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一、规模及设置(一)产科1、床位:市级≥30张、县级≥20张。

2、产科门诊(1)面积:市级≥80M2、县级≥60M2。

(2)房屋设置:①设水池、候诊场所;②面积≥12M2的诊室,市级≥3间、县级≥2间;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12M2;④高危孕产妇门诊: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3、病房(1)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市级≥150M2,县级≥100M2。

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市级≥60M 2、县级≥40M2;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

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2)母婴同室病房:市级≥15间、县级≥10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5M2;婴儿床占地≥1M 2 ,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3)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市级≥80M2、县级≥600M2。

(二)宣教室(专用)≥40M2。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1、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2、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3、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6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市级≥20人、县级≥15人。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农村家庭接生等。

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证书》。

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开展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应当先经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婚前医学检查,原则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其中,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在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三级以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原则在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设2-3所,每个市(州)设1所;单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原则上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每个县(市、区)设1所。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省设1所,人口超过1000万区域可设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听力诊断治疗中心省设1所,听力复筛机构每个设区的市设1所;听力筛查设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展开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一切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其他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的开展,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资质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中包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按照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

3、定期对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二、服务范围与项目1、明确本机构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

2、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服务范围。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1、婚前医学检查(1)服务对象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2)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流程进行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3)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准确、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医学建议和指导。

2、产前诊断(1)对有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进行诊断,包括遗传咨询、影像学检查、染色体检查等。

(2)严格遵循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为孕妇及其家属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3、助产技术(1)配备专业的助产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密切观察产程进展,提供必要的助产服务和支持,确保母婴安全。

(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感染。

4、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1)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2)术前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

(3)手术操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术后做好观察和护理。

四、质量控制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分析。

2、制定质量控制指标,如产前诊断准确率、剖宫产率、产后出血发生率等,并进行监测和统计。

医院助产技术的规章制度

医院助产技术的规章制度

医院助产技术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助产技术工作,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医院助产技术的规范管理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医院助产技术工作应坚守医德,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医院助产技术工作应坚持服务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患者安全和满意度。

第五条医院助产技术工作由专业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执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从事。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助产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助产技术档案和信息系统,确保技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医院应积极开展助产技术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助产技术操作规范第九条医院助产技术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资质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条医院助产技术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洗手消毒规范,确保无菌操作环境。

第十一条医院助产技术操作人员应定期更新知识,提高操作水平和技能。

第十二条医院应配备完善的助产技术设备和器材,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助产技术操作记录和档案,及时整理和归档操作数据。

第三章产前检查和监护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第十五条医院应对高危孕妇进行特殊监护和管理,确保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医院应指导孕妇合理饮食,避免不良生活习惯,保持健康状态。

第十七条医院应定期对孕妇进行妊娠超声检查,了解胎儿发育情况和产程准备。

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孕妇档案和监护记录,及时记录产前检查和监护数据。

第十九条医院应组织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产前教育,提醒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分娩操作和护理第二十条医院应为产妇提供舒适的分娩环境和安全的分娩设施。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指导产妇掌握分娩技巧和呼吸方法,减轻分娩疼痛和提高分娩效率。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监测产妇产程和胎儿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健康权益。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管理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标准,婚产医学检查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条件的技术标准;(四)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五)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标准。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三)有关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四)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五)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县卫计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二)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和专项检查。

助产技术各项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各项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各项工作制度一、学习培训制度1. 制定全县(区)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短期和中长期的培训计划,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2. 培训要以提高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为重点,除选送部分具备条件的人员进专业院校学习外,主要采取在岗短期培训。

3. 新调入和招聘的助产技术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培训,并取得《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技术服务例会制度1.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召集,服务站长、所长参加的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例会。

2.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例会要研究分析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情况,包括分娩情况、站(所)每月工作量、下乡普查、手术后遗症并发症情况、站(所)建设等。

3. 检查讲评科技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对象的管理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出生缺陷干预情况。

三、科技工作档案制度1. 服务站所建设档案,包括站(所)成立报告、批准时间、编制文件、设置和执业许可审批资料、改扩建情况和历年投入情况。

2. 技术服务人员档案,包括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情况、毕业院校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各类培训证书、技术服务《合格证》。

3. 技术设备档案,包括各站所现有的各类主要技术设备数量、使用情况、损坏情况、更新情况,有完整的使用和维护记录。

四、分娩管理制度1. 制定分娩管理制度,明确分娩操作规程、分娩安全措施、分娩应急预案等。

2.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分娩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母婴安全。

3. 建立健全分娩安全措施,定期对分娩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制定分娩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产后访视制度1. 制定产后访视计划,确保对新分娩的产妇进行及时、全面的访视。

2.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要定期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建立健全产后访视记录,详细记录访视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六、新生儿保健制度1. 制定新生儿保健计划,确保对新生儿进行及时、全面的保健。

助产技术服务改革方案

助产技术服务改革方案

助产技术服务改革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助产技术也得到了显著的进步。

然而,传统的助产服务模式已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为了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本方案旨在通过改进助产技术服务,提高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二、改革内容2.1 助产技术培训- 提高助产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助产士能够掌握最新的助产技术和理论知识。

- 引入国际先进的助产技术培训课程,以提高助产士的综合能力。

2.2 改进助产服务模式- 实施以产妇为中心的助产服务,关注产妇的需求和意愿,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 推广无痛分娩技术,减轻产妇的疼痛,提高分娩的舒适度。

2.3 加强产后康复服务- 提供全面的产后康复服务,包括身体和心理的康复,以帮助产妇尽快恢复。

- 建立产后康复档案,对产妇的康复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4 加强助产服务的监管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助产服务监管体系,确保助产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 制定助产服务的标准和流程,提高助产服务的规范性。

三、实施计划- 短期目标(1-3年):完成助产士的培训和考核,推广无痛分娩技术,建立产后康复服务体系。

- 中期目标(4-6年):完善助产服务的监管和管理体系,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长期目标(7年以上):建立完善的助产服务体系,提高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四、预期效果- 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的声誉和竞争力。

- 提高助产士的满意度和职业成就感。

五、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培训和考核不充分,可能导致助产士的专业水平不高。

应对措施: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助产士能够掌握最新的助产技术和理论知识。

- 推广无痛分娩技术可能面临技术和设备方面的挑战。

应对措施: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高无痛分娩的成功率。

- 加强监管和管理可能需要额外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应对措施: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监管和管理的效率。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可行性报告;(四)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五)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沪卫妇基[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妇幼保健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妇儿〔1997〕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筛查)技术。

本办法中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

第四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以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

应当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

助产技术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工作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1.3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温馨的原则,以妇女和儿童为中心,尊重患者权益,确保母婴安全。

二、组织管理2.1 医疗机构应设立助产技术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2.2 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助产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考核、晋升等职业发展机会。

2.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应急预案、质量控制、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等。

三、工作流程3.1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流程应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监护、产后康复等环节。

3.2 产前检查应包括初诊、复诊、高危筛查等,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危因素。

3.3 分娩监护应包括正常分娩、难产处理、新生儿急救等,确保母婴安全。

3.4 产后康复应包括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治疗、母乳喂养指导等,促进产妇康复。

四、质量控制4.1 医疗机构应制定助产技术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

4.2 助产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制度,加强母婴安全管理。

五、伦理与法律5.1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权益。

5.2 助产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服务规范。

六、持续改进6.1 医疗机构应建立 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机制,持续改进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6.2 医疗机构应定期收集、分析助产技术服务数据,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七、罚则7.1 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2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在助产专业领域内,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助产服务。

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是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

1. 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护理和产后康复等内容,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孕产期并发症。

2. 分娩护理,包括分娩过程的观察、监护和辅助,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分娩,及时处理分娩并发症,确保母婴平安。

3. 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的生命体征监测、喂养、保暖、清洁护理等内容,确保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4. 产后康复,包括产后身体康复、心理康复和家庭关爱等内容,帮助产妇快速康复,适应新的家庭角色。

二、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

1. 专业技能,助产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助产技术,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2. 服务态度,助产人员应以温馨、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

3. 团队合作,助产人员应加强与医生、护士、家庭成员等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良好的助产团队,共同为孕产妇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安全管理,助产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

三、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助产技术服务应以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中心,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

2. 预防为主,助产技术服务应强调预防为主,积极进行孕产期的健康宣教和指导,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3. 综合管理,助产技术服务应实施综合管理,包括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制定、全程的监护和评估、及时的危机处理等。

4. 信息共享,助产技术服务应加强与孕产妇及其家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我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等工作。

二、服务内容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2.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包括对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遗传病史、家族病史等进行检查,提供医学建议。

3. 产前诊断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胎儿发育状况监测、遗传病诊断等服务。

4. 助产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指导、产后护理等服务。

5. 节育手术应当包括对妇女进行避孕、节育、复育等技术服务。

6.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包括对新生儿进行常见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

三、服务规范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服务质量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七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1三体综合症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据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 产前诊断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据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记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据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核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据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额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审,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真的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诊断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1. 引言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和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明确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的有效实施。

2. 管理职责2.1 助产技术服务提供者- 提供妇女和新生儿的助产技术服务,包括孕产妇的监护、分娩辅助、产后护理等。

- 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 持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

- 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与其他医务人员协作,确保协同工作。

2.2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者- 负责制定和实施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 监督和评估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 确保助产技术服务设施和设备的有效管理和维护。

- 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助产技术服务记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3. 服务要求3.1 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性- 提供安全、无菌的助产技术服务环境。

- 遵循标准操作程序,确保助产技术操作的安全性。

- 建立并贯彻感染控制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3.2 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性- 提供专业、规范的助产技术服务。

- 根据妇女和新生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助产技术服务计划。

- 持续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与时俱进。

3.3 助产技术服务的人文关怀- 尊重妇女和新生儿的权益和意愿,给予关怀和支持。

- 提供及时有效的沟通和信息告知,确保妇女和新生儿的知情权。

- 鼓励家属的陪同和参与,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4. 考核与监督4.1 考核机制- 建立定期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助产技术服务进行评估和监测。

- 通过内部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2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助产技术服务监督机制,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的规范实施。

- 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的合规性。

5. 总结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分娩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分娩保健服务行为,保障母婴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分娩保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各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遵循母婴权益优先原则,尊重孕妇及家属的意愿,提供人性化、个体化的分娩保健服务。

2.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3. 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分娩保健服务,提高分娩质量。

4. 加强分娩保健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工作内容1. 孕期保健(1)开展孕期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2)加强孕期营养指导,提供合理的膳食建议,保障孕妇和胎儿营养需求。

(3)开展孕期教育活动,普及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4)加强孕期心理关怀,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孕妇应对孕期心理问题。

2. 分娩期保健(1)制定分娩计划,根据孕妇和胎儿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

(2)提供分娩过程中的疼痛管理服务,实施无痛分娩、导乐分娩等适宜技术,减轻孕妇痛苦。

(3)加强分娩监护,实时观察孕妇和胎儿状况,确保母婴安全。

(4)开展分娩教育,普及分娩知识,帮助孕妇了解分娩过程,增强分娩信心。

3. 产后期保健(1)开展产后期健康管理,关注产妇身体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医疗干预。

(2)提供产后营养指导,制定合理的产后饮食计划,促进产妇身体恢复。

(3)加强产后心理关怀,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产妇适应产后生活。

(4)开展产后教育活动,普及产后保健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五、工作流程1. 孕期保健:孕妇首次就诊时,建立母子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

2. 分娩期保健:孕妇入院后,开展分娩评估,制定分娩计划,进入分娩过程后,实施疼痛管理,加强分娩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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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

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
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
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
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1.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和护士职责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新生儿死亡报告、助产技术质量报告等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
10.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1.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产科病历书写规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院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12.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管理制度。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在具备一级助产技术的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
术、软产道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异位妊娠手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
2.各种催、引产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早期新生儿常见疾病的诊治和转诊;
4.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断、治疗和抢救;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和应急处理,及时联系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人员(按产科床位配备临床医护人数(1:1.7),产床配备助产士(1:3),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人数(1:0.6),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定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2.会诊、转诊制度;
3.产科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4.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5.危重孕产妇抢救与病例讨论制度;
6.对下级助产单位的指导、培训制度。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三级助产相关技术
在二级助产技术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

2.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的多学科联合救治;
3.严重复杂的软产道裂伤缝合术及子宫破裂相关手术等;
4.经腹盆腔血管阻断术或血管介入阻断术;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规定的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强化转诊及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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