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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1999年9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加大治理力度,努力改善企业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18项、缩并8项为4项、降低标准1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现将取消、缩并、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取消项目(18项)(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广告审核费;由红桥区政府收取的估衣街管理费;由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录像带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由市建委收取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工本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58号、财综联〔94〕10号)中规定由市统计局收取的《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13号、财综联〔94〕15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审验卡拉OK激光视盘收取审验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05号、〔93〕财综联29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卡拉OK激光视盘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津财综[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津财综[2004]16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定期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

建立年度审核清理制度,每年3月份,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和降低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在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行“一卡制”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对象的不同进行甄别,将涉及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归类,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统一汇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收费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卡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一律拒付。

对于收费标准过多过细,收费卡没有详细列明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应向缴款单位出具与收费依据文件一致的文件,以备企事业单位查询,否则企事业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每年进行调整。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卡制”实施时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

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监察部门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检查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
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07.07
•【字号】津价费[2000]370号
•【施行日期】200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
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津价费[2000]370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1999年《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印刷比较仓促,出现个别项目遗漏或不清晰,经核对,现就其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充部分:
(1)P104骨科换药说明应改为:“骨科换药,按一般换药费标准收费,药费、绷带、纱布、可据实另收;夹板、石膏据实收费”。

(2)P141放射线检查中绿感片(T颗粒片)在相应规格普通X光胶片价格基础上加收60%中“X光胶片价格”指收费标准价格,不含备注中差价部分。

二、更正部分:
三、取消项目:P316 丁级喉肿物咬检术
更正后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5日开始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此文件后,立即将1999年汇编本中有关项目依据本通知规定加以更正,并落实到各科
室,严格明码标价。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1056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我委对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按照简政放权、依法定价和减轻企业负担、便于社会监督的原则,编制了《天津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是指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格式要求,编制目录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实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务公开制度。

二、本清单不包含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发生变动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清单进行实时更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本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合理编制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结余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预算管理。

预算包括一般性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处室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不予安排。

(一)一般性支出预算是保障机关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计划,由处室上报项目,财务处审核汇总,具体程序:1.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我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我局工作部署;符合人力社保事业发展任务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评审论证。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天津市配套收费

天津市配套收费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大、小配套及区内配套收费情况汇总一、天津市关于市政大配套费收取情况说明:1、根据天津市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规定住宅大配套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公建标准210—280元/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排水(含雨、污水)、自来水、燃气、道路、绿化,上述工程界定都到规划道路红线,此为大配套费所包括的工程范围。

大配套费由市建委配套办收取,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一级开发在进行红线外市政管网施工时在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施工(这关系到工程的验收及今后的维护)商谈工程造价时,也要参照此收费标准,控制在此收费标准的70%左右,因为政府对市政大配套费还要进行相应的分成。

如果整理的土地开发面积较大(如梅江地区)政府可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政大配套工程指挥部,梅江地区的大配套费为建筑面积195元/平方米(含中水管道)。

(武清区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80/平方米收取)。

二、市政大配套费不包含的热力、电力收费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热力管网:根据津价房地[2004]460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建项目热源(红线外)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92元/平方米,公建项目130元/平方米,如用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热源则为150元/平方米。

上述费用包括一次管网到项目热交换站含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水电配套费。

2、电力:电力配套不同于其他配套,根据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及公建电力配套收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多层105元/平方米,高层110元/平方米。

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不包括红线外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以及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控制柜的土建费用和入户DZM电缆进户箱费用,配套电力一户一表收费如下表所示:上述费用也不包括临时施工用电的电力设施安装费。

临电施工费由电力部门执行电力工程定额据实收取。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试费专户[2001]348号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报名费30元/生考务40元/科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460号、[2000]707号电子商务考核收费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1]27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费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0]321号电子政务考试55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4]109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5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4]177号(12)职称评审费高级200元/人中级140元/人初级8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728号、[2003]303号(1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45元/人.科缴入国库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6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63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70元/人.科主观题7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收费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77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一级客观题65元/人.科一级主观题70元/人.科二级63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费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60元/人.科主观题64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客观题60元/人.科主观题64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和专业知识 59元/人.科专业案例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78元/人.科专业7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68元/人.科专业客观题70元/人.科专业主观题7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65元/人.科专业7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考试费基础59元/人.科给水排水客观题 60元/人.科给水排水主观题 64元/人.科暖通空调客观题 63元/人.科暖通空调主观题 67元/人.科动力客观题 65元/人.科动力主观题 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59元/人.科客观题63元/人.科主观题67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一级基础59元/人.科一级专业67元/人.科二级专业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5元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65元/人.科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综合科目56元/人.科实务科目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一级客观题58元/人.科一级作图题主观题147元/人.科二级客观题65元/人.科二级作图题主观题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费4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价费[2006]273号、津发改价综[2015]1157号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费200元/人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4]672号、津价费[2005]153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三级口译190元/人.科,二级口译交替传译200元/人.科,一级口译400元/人.科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56元/人,各级别《笔译实务》60元/人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872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津价费[1995]105号、[2008]109号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编辑200元/人播音280元/人缴入国库财综[2008]37号、发改价格[2008]539号、津价费[2008]228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机考50元/科笔试45元/科上缴国家考务费另行收取缴入国库计价格[2001]204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津发改价综[2015]73号、[2017]966号护士执业考试费机考50元/科笔试45元/科上缴国家考务费另行收取缴入国库财综[2012]59号、津发改价综[2013]59号、[2017]966号医师资格考试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计价格[1999]2267号、财综[2011]94号、津价费[2000]449号、津财综[2011]78号、津发改价综[2012]890号、[2014]566号、[2017]966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42元/科缴入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津发改价格[2013]644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1元/人.科缴入国库计价格[2000]1567号、财预[2002]584号、津发改价格[2012]814号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12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5]248号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60元/科缴入国库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津发改价费[2012]59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164元/人.科水生动物20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2]520号、[2013]83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初级和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42元/人.科中级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价费[2002]559号、津发改价费[2016]410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初中级47元/人.科高级4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财综[2017]66号、津发改价费[2017]402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见文件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10〕1258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津发改价费[2012]541号、[2016]436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第一阶段 170元/人第二阶段 70元/人缴入国库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津价费[2004]308号、津发改价费[2018]410号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旅行社经理30元/科 导游人员40元/科缴入国库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津财综[2006]42号、津价费[2002]376号岗位培训统考费 20元/人.科 缴入国库 津价费[2004]95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财综[2010]39号、津财综[2009]10号、津价费[2010]10号通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70元/人.科缴入国库 财综[2011]90号、发改价格[2011]2402号、津发改价费[2013]763号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80元/人 缴入国库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津发改价费[2013]278号3、非义务教育学费缴入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1)高中学费 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 津价费[2001]170号、津价费[2002]235号、[2002]385号(2)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费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津价费[2000]389号、[2000]165号、[2003]23号、津发改价费[2015]962号(3)普通高等院校学费(含本专科)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津价费[1998]283号、[1999]353号、[2000]389号、[2004]382号、[2005]362号、津发改价费[2013]696号、[2013]1220号、[2014]824号、[2015]855号、[2016]873号、[2017]736号(4)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 津价费[1999]386号(5)研究生教育收费 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津发改价费[2014]93号、津价费[1998]455号、津价费[1998]456号、津发改价费[2015]963号(6)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 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7)成人教育学费(含成人中专、职工中专、成人高校)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津二教财字[1992]11号、津价费[1995]125号、[1999]621号、[2000]686号、津价费函[2000]6号、津价费[2008]17号4、幼儿园收费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 (1)保育教育费缴入财政专户同上(2)住宿费缴入财政专户同上5、住宿费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津价费[2000]410号、[2004]390号、[2005]362号、津发改价费[2015]603号、津发改价费[2015]997号、[2017]791号三公安局 6、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3]2322号、[2005]436号、财综[2004]8号、[2007]34号、津财行政[2004]29号、财税[2018]37号(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2)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7、居住证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10元/证缴入国库津政办发[2013]31号、津发改价费[2014]676号8、机动车驾驶员注册登记收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01]6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津价费[1997]77号、 [2004]524号、津财综[2005]21号(1)机动车驾驶证10元/证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1号(2)补发驾驶证1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3)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见文件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7]972号(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0元/证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津价费[2008]185号9、机动车牌、证收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津价费[2004]5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1)号牌费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1号各类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缴入国库同上各类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缴入国库同上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缴入国库同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缴入国库同上临时号牌5元/张缴入国库同上(2)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行驶证、临时证10元/本(含照相塑封)缴入国库同上、发改价格[2017]1186号(3)机动车号牌架铁质5元、铝合金10元/只(含安装费)缴入国库同上(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5)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架和行驶证10元/证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津价费[2008]18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10、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2000]99号(1)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次缴入国库同上(2)国籍证书费20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1、出入境证件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1993]164号、计价格[2000]293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1]1835号、计价格[2002]1097号、财综[2005]58号、[2008]9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2004]334号、[2004]2839号、[2005]77号、[2005]1460号、[2013]1494号、[2017]1186号(1)护照160元/证缴入国库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2017]1186号(2)护照加注20元/每项次缴入国库价费字[1993]164号(3)入出境通行证(多次有效) 80元/证缴入国库财综[2008]9号、价费字[1993]164号(4)入出境通行证(一次有效) 15元/证缴入国库同上(5)华侨回国定居证1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6)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证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17]1186号(7)大陆居民前往台湾一次有效签注通行证15元/证缴入国库同上(8)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0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9)台湾居民来往大陆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0)来往台湾通行证8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1)来往台湾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2)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多次有效签注80元/每件缴入国库同上(13)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4)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5)因私赴港签注收费(一次有效)15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6)因私赴港签注收费(二次有效)3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7)因私赴港签注收费[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8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8)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12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9)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16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20)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三年)多次有效]24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2、外国人签证费缴入国库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1)非对等国家签证费缴入国库同上零次160元缴入国库同上一次签证168元缴入国库同上二次签证252元缴入国库同上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0元缴入国库同上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72元缴入国库同上签证延期160元缴入国库同上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缴入国库同上团体签证分离160元缴入国库同上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缴入国库同上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缴入国库同上改变签证种类160元缴入国库同上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缴入国库同上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8元缴入国库同上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52元缴入国库同上(2)对等国家签证费见文件缴入国库同上13、外国人证件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1267号、津价费[2004]327、475号(1)外国人出入境证100元/证缴入国库公通字[1996]89号(2)外国人旅行证5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3)准迁证2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4)苏蒙朝探亲邀请书5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5)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津价费[2004]475号(6)外国人居留许可变更200元/次缴入国库同上有效期不满一年4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8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以内10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增加谐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缴入国库同上减少谐行人2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7)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8)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缴入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津价费[2004]475号、财税[2018]10号14、养犬管理服务费★缴入国库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六号、津财综[2004]60号、津人发[2005]41号(1)重点管理区第一年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缴入国库同上(2)一般管理区缴入国库同上环城四区、滨海新区第一年300元以后每年50元缴入国库同上两区三县第一年150元以后每年30元缴入国库同上四民政局 15、殡葬收费见文件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9号、津价费[1999]717号、津财综[2004]73号、津价费[2010]94号、津发改费[2013]645号、[2014]148号、[2018]447号五财政局 16、(医疗)票据工本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津财综[2014]72号、[2016]7号六人力社保局17、社会保障卡工本费5元/卡缴入国库计价格[2001]1928号、津财综[2008]8号、津价费[2008]258号七国土房管局及有关部门18、不动产登记收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缴入国库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津发改价管[2017]51号19、耕地开垦费 10-20元/ 平方米缴入国库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57号、市政府令2008年第9号、津财综[2015]4号20、土地闲置费见文件缴入国库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津政办发[2010]93号、津价管[2011]1号、津财综[2015]4号八市容园林委21、城镇垃圾处理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5元/户.月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3元/户.月外埠来津居住人口 2元/人.月非居民260元/吨缴入国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津财综[2017]139号九水务局 22、水土保持补偿费见文件缴入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津政发[1997]7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23、污水处理费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元/立方米缴入国库国务院令第87号、国务院令第641号、财税[2014]151号、津财综[2015]135号、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十卫生计生委24、鉴定费缴入国库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津财综〔2016〕143号、津发改价综[2017]181号(1)医疗事故鉴定费区级3000元/例市级3500元/例(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3500元/例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滨海新区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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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
行驶证15元/本、临时证10元/本〔含照相塑封)
同上
含农机局
〔3〕机动车号牌架
铁质5元、铝合金10元/只〔含安装费〕
同上
含农机局
〔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同上
含农机局
17、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100元/每辆次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中心
见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监发[1990]182号
〔2〕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收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34号
卫生局、药监局
28、工业产品许可证治理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27号,国家物价局价涉字[1988]4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津政发[1990]134号、津价费[2001]49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6]69号
〔1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300元/证、丧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同上
22、养犬治理效劳费
津财综[2004]60号、津人发[2005]41号
地点
〔1〕重点治理区
第一年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
同上
〔2)一般治理区
同上
环城四区、塘汉大
第一年300元,以后每年50元
同上
两区三县
第一年150元,以后每年30元
中心
含区县规划局,不含住宅二次交易
7、征地治理费
见文件
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房地[1993]132号、津价房地[2001]48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1〕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1〕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1991年9月13日津政发〔199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占路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施行,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九0年下发《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津政发〔1990〕160号)。

根据执行中遇到的情况,现就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和时限向市政部门缴纳占路费。

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擅自批准占路和收取占路费。

二、占路收费按地区和性质的不同,实行差价收费。

外环线至中环线(中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至内环线(内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见附件一)。

三、申请占路者要按照道路管理的分工,到市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递交占路申请,同时到相应的市政占路管理收费所缴纳占路费;领取临时占路许可证后,方可占路。

为方便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和占路管理收费所要实行联合办公。

市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市管道路的占路费,市内各区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区管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的占路费。

申请占路者,在办理占路手续时按批准的占路面积和时间缴纳占路费。

凡批准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次缴纳;超过三个月的按季度缴纳,于每季度首月前十日内一次缴纳本季度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统一办理占路手续,并按月缴纳占路费,于每月前十日内缴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是:(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咨询评估项目估算投资额备注1000万元以下1000—3000万元1编制项目意见书1.3—2.52.5—6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5—55—123评估项目建议书1—1.71.7—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3—2.52.5—5(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2.09•【字号】津政发〔1991〕6号•【施行日期】199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2月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我市中小学现行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是一九七二年修定的,多年未作变动,已与各中小学的实际经费开支不相适应。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除继续增加财政拨款和鼓励社会集资办学外,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九0学年下半学期(即寒假后)开始,对我市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学、初级中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交纳杂费。

调整后的交纳标准为:小学:市区、郊区、各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十元;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四元。

初级中学:市区、郊区、各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十五元;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八元。

盲、聋、哑学校,分别按小学和初级中学标准收费。

弱智儿童学校按小学标准收费。

工读学校按初级中学标准收费。

二、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交纳杂费外,还应交纳学费。

调整后的交纳标准为:全市不分城乡,每个学生每学期杂费十五元、学费十五元。

三、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减免学费、杂费。

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制订。

四、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学费、杂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教学行政经费不足,不得挪作它用。

各级财政部门不要因提高学费、杂费收费标准而减少拨付教育经费。

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详见收费文件
天津市城市园林收 费管理规定.doc
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 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 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 元。
人防异地建设费\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住宅面积:70元/M2 住宅:框架:1.16%

报批报建类
1
施工招标服务费
津政房地[2004]507号
2
施工合同审查
津价房地[1994]156号、津价 房地[2001]481号
3
工程安全备案
市建委建筑[2005]991号
4
绿化建设保证金

5
新墙体开发基金

6 绿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津政发〔2007〕025号
7
树木赔偿和补偿费
津政发〔2007〕026号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7 69号.doc
津价房地[1997]96 号.doc
未实行监理:1.5‰ 实行监理:1‰ 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详见收费文件
1.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计算使用水泥的数量 、按照每吨3元标准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 对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 缴返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
通知 》
2005.1.1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 系数的通知
2005年9月16日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管理细则》 2004年9月14日
《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 规定》
1992年3月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本市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规划引领、市区统筹、高效便捷、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代征制度(一)本市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与出让或划拨地块相关的城市道路、排水、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

(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确定土地储备项目规划范围及指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代征范围和建设内容及标准、经济可行性测算和项目完成时限等内容。

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土地整理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在地块出让或划拨前同步完成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的收储和整理,包括地上物拆除、树木和设施的迁移以及地下各类管线的迁改等,并完成土地权属注销工作。

二、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体制(一)为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包括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排水、供水、燃气、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天津市房地产收费文件汇编

天津市房地产收费文件汇编
02.01.31
房屋转让手续费
普通住宅3元/㎡
商业9元/㎡
26
02.01.32
房屋评估费
成交价格总额0.5%-2.5%
成交价格
计价格[1995]971号
27
02.02.01
临电设施费
19834元/台
津价商[2006]203号
电力局
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以外50千伏安的电力用户
临时变压器刀闸3836元/个
建筑[2005]991号
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有最高限额
45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筑工程:工程总价款的15%
市政工程:工程总价款的8%
工程总价款
建筑[2009]258号
总包合同备案前
市场监管局
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修按工程总价款的5%、7%、3%缴存或在开工前存入总价款3%,其余每月按进度款12%缴存;
未全部采用新型墙体2.4元/㎡
建筑面积
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图审备案完成后
天津市财政局
5万平以上可分期付款
一般退回40%
10
02.01.08
防洪工程维护费
按营业税的1%扣取
营业税
津政发[1994]70号
11
02.01.09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3元/吨,砖混0.2t/㎡,框架0.3t/㎡,其他0.4t/㎡
建筑面积
津政发[2002]41号
图审备案完成后
天津市财政局
12
02.01.11
标准地名费
地名公告费
4000元/个
地名标志费
0.7元/㎡
最终价格可协商
13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21•【字号】津政发〔1991〕53号•【施行日期】199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1年10月21日津政发〔199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土地登记收费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应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均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二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二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不足五百平方米的按五百平方米计算,下同)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七百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一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一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四十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五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三百元,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一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滨海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滨海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滨海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1.09
•【字号】津价管[2011]106号
•【施行日期】201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滨海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1]106号)
滨海新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滨海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滨物价[2011]5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区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工程费用。

二、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三、大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规定执行。

四、开发区等由市人大或市政府授权代市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暂按原渠道收缴大配套费,同时参照滨海新区收费标准执行(中新生态城除外)。

五、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2.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400元;100~2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1800元;200~5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3000元;500~10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8500元;1000~20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15000元;2000以上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25000元;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六类货车:每车每公里2元。
津交发〔2019〕193号、
津交发〔2020〕24号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道路停车泊位: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4元,3元、1元。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
津城管公用〔2020〕81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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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交易服务 费、施工交易 服务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征缴说明.doc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 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关定于的印天发津《市天散津装市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返退管理办法》的
详见收费文件
津价费〔2003 〕526号.doc
按中标价的0.05%收取
管线缴纳管线工程造价的2.3%,其他加纳土 建造价的1%
、金融200元/平方米;
普通公寓150元/m2,按照土地合同及配套合同 回迁区按照75元/m2,公建200元/m2
津南政发[2004]52 号.doc
津南区文件
普通住宅165元/平方米,危改住宅115.5元/ 平方米。
津价房地〔1997〕 96号.doc
详见收费文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 费的通知.doc
10
10千伏供电
津价房地[2005]77号
11
电力
津价房地[2003]582号
12
津价房地[2006]187号
13
津价房地[2002]167号

销售类
1
房地产测绘
津价房地[2003]71号
2
所有权登记费
津价房地[2002]204号
3
维修基金


其它
1
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赔 天津市物价、财政、园林局津
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
《天津市城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1日
《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 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1日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
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4月1日
200.4.15
《关于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 知》
2003.3.1
《关于规范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2002.5.1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03.1.1
《关于调整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 通知》
《关于制定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服务 费和建筑
企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2001.4.27
《关于规范消防设施检验测试和消 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
(2001)52号.doc
住宅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25元标准收取;公 建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35元标准收取。
关于再生水主干管 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每平方米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5元
每100平方米收10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 收40元
津政发[1991]53.d oc
详见收费文件 详见收费文件
详见收费文件
天津市城市园林收 费管理规定.doc
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 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 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 元。
人防异地建设费\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住宅面积:70元/M2 住宅:框架:1.16%
序号 一
项目 土地类
天津市房地产相关政府收费
文件编号
津价房地[2004]279号,国家
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
大配套费市政公用基础设 [2001]585号,津价房地
施大配套工程费
[1996]312号,津价房地
[2004]234号,津价房地
[2005]361号
2
大市政设施费
津南政发[2004]52号
3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共建配 套费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版).doc
津价房地[2003]57 3号.doc
详见收费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合同价款的0.03%,住宅工程按0.03%的70%收 取
详见收费文件
市建委建筑[2005] 991号.doc
按地区类别收取,即:二类地区(区政府所 在地)25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外环线以 内)2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其它)150元 /平方米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空白区 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6月1日
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 《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 1991年10月21日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1.7
《关于部分房产测绘项目收费标准 的通知》
2003.1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 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偿费
价费字308号
2
树木代植、迁移、砍伐赔 天津市物价、财政、园林局津
偿费
价费字308号
3
拆迁公厕补偿费
津价费字(1994)93号
4
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局规费[1998]54号)
5
外地企业进津收费
津价房地[2001]150号
6
消防设施检验测试和消防 设施维修保养收费
津价房地[2002]247号
7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 用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7 69号.doc
津价房地[1997]96 号.doc
未实行监理:1.5‰ 实行监理:1‰ 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详见收费文件
1.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计算使用水泥的数量 、按照每吨3元标准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 对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 缴返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

报批报建类
1
施工招标服务费
津政房地[2004]507号
2
施工合同审查
津价房地[1994]156号、津价 房地[2001]481号
3
工程安全备案
市建委建筑[2005]991号
4
绿化建设保证金

5
新墙体开发基金

6 绿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津政发〔2007〕025号
7
树木赔偿和补偿费
津政发〔2007〕026号
津价房地[1997]96号
4
中介服务费
津价房地[1995]248号
5
拆迁服务费
津价房地[2001]52号
6
பைடு நூலகம்
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津价房地[2005]361号
7
大配套空白
津价房地[2004]234号
8
土地登记费

设计类
1
勘察设计
津政发[1991]53号 计价格[2002]10号
2
部分房产测绘项目
津价房地[2003]573号
8
园林收费

9
人防异地建设费
津价房地[2004]389号
10
人防
津政办发[2000]61号
1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
津价房地[2007]69号
12
非经营公建配套费
津价房地[1997]96号
13
安全文明措施费
建质安[2005]121号
14
质量监督费
津价房地[2001]533号
2005.7.8
《关于我市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 费用的通知》
2007.4.16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标准》
2005.1.1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 知
200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
1988.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2009.1.1
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 则
津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非营 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日
《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 套费管理办法》
1997年5月19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
1995年7月17日
《关于制定房屋委托动迁服务费标 准的通知》
2001年3月1日
《关于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天津市住宅建设非经营性共建配 套费管理办法》
1997年5月19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0日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 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5年1月1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说明
详见收费文件
津价房地[2005]29 7号.doc
25元/M2
天津市新建住宅小 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25元/平方米, 公建35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雨水12元/M2+污水17元/M2 别墅:15元/M2+20元/M2
天津市新建住宅小 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天津市城市绿化 条例管理细则》.doc
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按8 元/m2 缴纳。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 筑工程,按应缴金额的30%缴纳
转发市墙体材料改 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doc
详见收费文件
津政发绿化异地建 设费.doc
详见收费文件
津政发〔2007〕02 6号.doc
《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 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 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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