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外管局个人外汇交易监测系统培训

合集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汇综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

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

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自2015年10月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pmisba,初始密码从上级局获取)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创建个人外汇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相应权限;对已存在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直接分配权限。

(三)各分局应于2015年11月2日前将辖内已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信息录入到个人外汇系统。

2016年.1.11——外管局个人外汇交易监测系统培训

2016年.1.11——外管局个人外汇交易监测系统培训

在银行柜台显示上述附件的备注,打印及网上银行
占额度:只需凭身份证件办理,享受便利化年度总额。

不占额度:凭真实性材料办理
1、个人贸易业务
2、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业务
3、资本项目业务
4、提供凭证的经常项目业务
13
“关注名单”个人首次办理业务,需要打印《个人外
⏹信息确认页面录入信息进行
校对确认
21⏹结汇通知书
22
预关注
强调:仅需打印风险提示函,无需告知个人分类状态,系统技术限
制。

对外仅有关注名单及正常个人两种分类状态。

四个金额加总额=购汇金额(原币金额)
的经常项目业务
必填项
由于三证合一,新系统代码栏支持9位及以上的位数,接口开发银行此
栏位参照此标准调整(位数录全)
录入外汇局批件号、
备案表号、购房合同
号等编号
支付机构组织机构代
码输入后,系统自动
码输入后系统自动
回显支付机构名称。

支付机构数据最好于T+1日内报送,进入系统的数据按照录入时间。

⏹修改功能
35撤销功能
撤销功能
37
•关注名单无便利化额度•接收、反馈核查信息
外汇局推送的核查信息
分拆信息反馈具体步骤--收结汇4.4
4.4 分拆信息反馈具体步骤
人民币转出需对转出信息逐条进行明细录入(人民币转出金额、转出日期、人民币收款方姓名/组织机构名称、人民币收款方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人民币收款方证件类型、人民币收款方国家/地区、人民币收款方银行名称、收款方人民币账号、备注)(若转出信息中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国家/地区信息为空,需在备注栏中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15•【文号】汇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适应对外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发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并完成了试点和推广培训工作。

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切换,启用新的业务单证,通过新版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相应的进出口核销数据报送,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切换前发生的业务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旧版系统)中的处理,最终停止使用旧版系统的过程。

二、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领导。

各外汇局和各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牵头行/主报告行)对于此项工作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确保新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

各外汇局和各银行应成立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小组,分别由外汇局专职副局长和银行分管副行长担任组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发[2006]65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12.15【实施日期】2006.1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工作进展情况,为确保全国各地银行的推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保证银行及客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和核销业务正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决定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应继续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市除外)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以下简称汇发[2006]57号文)的规定。

杭州市商业银行和无锡市商业银行已结束并行试点的网点应继续执行汇发[2006]57号文的规定。

申报主体在上述银行办理完出口项下申报信息和核销信息的申报工作后,上述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到外汇局,并为出口企业出具旧版核销专用联。

如申报主体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业务时,外汇局出口核报系统仍没有该申报主体的相关核销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应在出口核报系统中手工补录入有关数据,并做好手工补录数据台账登记工作。

对于进口项下的数据,如申报主体已在上述银行申报完毕,但外汇局进口核销系统仍没有该申报主体的相关核销数据,外汇局应凭上述银行每周报送的纸质凭证将相关数据手工补录入进口核销系统,并做好手工补录数据台账登记工作。

中国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中国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中国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5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外管局将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这一则通知很少有媒体报道,也很少有人关注,却相当重要。

这个通知说明了什么呢?我们认为,在中国资本持续加速外流之下,外管局可能会实施新一轮外汇管制,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信号。

从近期公布的数据来看,在过去很短一段时间,中国外流的资金达到了3000亿美元,而且还在持续加速外流。

外管局的这个监测系统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启用。

纵观全球金融情况,下半年美国很可能进入加息周期,这可能导致更多热钱流出中国,给中国金融系统带来极大冲击。

俄罗斯的前车之鉴是:因为资金外流,导致了俄罗斯的货币危机和金融危机。

而中国的资金外流比俄罗斯更为庞大,带来的影响也将更大,此时必须要对资金外流进行监控。

这表明,中国已经提前为未来可能到来的大量资金外逃,做好外汇管制的准备,以避免重蹈俄罗斯式的覆辙。

虽然中国名义上的外汇储备很多,但有一股是热钱,而这种热钱大规模流出的冲击实在是巨大。

就像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外汇市场全面开放及人民币汇率要自由兑换,前提是中国要有能力应对资本外流,要有一个非常健康的银行系统。

这是关键之所在,资本外流使国外投资者抛弃人民币,需要人民币汇率稳定,健康的银行系统固然重要,但央行货币制度更重要。

中国已经在为外汇管制做准备,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信号。

否则,中国金融体系及经济状况根本禁不住如此庞大规模的资金外流,为了避免中国金融和经济的大动荡,中国决策者必须得强化资本和外汇管制。

由此看来,这将是中国未来一段时间的必经之路!。

个人外汇培训-银行版

个人外汇培训-银行版

办法、实施细则、政策答疑
个人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细则》28、29条:储蓄账户之间(直系亲属)、储蓄账户与结算 账户之间(限于对外支出,不得划转后结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 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申报、统计)。 外币现钞管理: 《细则》30条:个人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 《细则》31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 《答疑第一期》指出: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办理。
(四)交易币种错误: 2012年2月,某银行长寿支行为境内个人‚武某‛办理一笔购汇 49844.55美元,币别错选为‚人民币‛。(个人结售汇交易币种均 为外币) (五)错误使用撤销、修改功能(业务参号相同,无法冲正): 2010年4月,某银行江北支行为境内个人‚吴某‛办理购汇38万港币 (折48955.4美元),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重复录入1笔。此后,银 行隔日修正时,错用‚撤消‛操作,导致数据统计虚增,无法修改。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指南
个人证件录入规则: 1、一般境内个人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15位/18位)。 2、没有身份证的境内个人编码: A+出生年月日(yyyymmdd)+姓名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 姓名拼音编码规则:取姓名的前4个汉字(不到4个汉字按姓 名实际长度取),第一个字用全拼,第二到第四个字取拼音 的第一个字母,全部大写组成姓名的拼音编码。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别代码(采用国标3字母代码大写,填写护照的签发国)+护照号码(除 去空格和分隔点,连续录入)。 结汇业务中,国别代码为选择‚境外个人‛后选入; 购汇业务中,国别代码为需在证件号码前单独录入。 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按境外个人管理,国别代码输‚中国‛ ,‚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号码如为顺序 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 入该顺序码。具体说,除了三位国别代码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 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 )录入前8位号码。

外汇局总局培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主体及账户信息

外汇局总局培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主体及账户信息

系统功能分布
系统功能分布
• 主体选择——显示八类主体,选择任一类主体
• 选择左侧功能树主体管理——主体概览和业务管 控两个功能
• 主体概览:八类主体办理业务的唯一入口。根据不同的主 体类型,展示待办事项、异常信息、滞留信息、财务信息
对于系统中已存在主体,可以查询和修改(主体维护)
• 对于新主体,可以直接新增主体信息。
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
• 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 机构、居民个人、境外非金融机构、境外银行、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居民个人八类主体进行 基本档案登记或备案。
• 四种操作:新建、修改、注销、查询
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
• 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金 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新建 、修改、注销、查询
• 进入新增基本信息页面
业务管控:外汇局人员手工将业务主体的业务类型状态更改 为暂停,状态为暂停时相关业务不能在系统中办理。
• 管控业务类型: FDI外汇登记暂停、A股减持暂停 、ODI业务暂停、境外放款暂停、外债登记暂停、 担保登记暂停、境外上市暂停、证券投资暂停、 衍生业务暂停、股权激励暂停、其他业务暂停。
• 境内银行——代码查询、基本情况表查询
•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新建、修改、查询
• 以境内非金融机构为例,新建:
• 基本档案信息修改,查询后点击组织机构代码进 入详细信息页面进行修改。
• 注销操作流程和修改类似
• 境内银行——代码查询
• 境内银行——基本情况查询
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

主体关联关系
• 主体股权关联关系展示查询
选择某母/子公司,查询显示其所有子/母公司

2016.1.11——外管局个人外汇交易监测系统培训

2016.1.11——外管局个人外汇交易监测系统培训
19

结汇


购汇

3.1 占用额度的结汇业务
“关注名单”个人首次办理业务,需要打印《个人外 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并告知客户,之后按规定 再办理结售汇业务。
20
- 页面
正式提交前对 录入信息进行 校对确认
21
3.1 占用额度的结汇业务

结汇通知书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个 务 系 上线培训
2016/1/11
11
主要内容
1 政策内容解读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功能介绍
2 3 4 5
应急情况处理介绍 角色权限设置
系统接入要点介绍
2
- 1 -
1
1
政策内容解读
3
(一) 系统上线背景

个人结售汇业务量激增及业务多元化发展 带来系统运行压力。

银行“二次录入”的数据采集方式需要改 进。 重点主体监管对系统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重点主体监管对系统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未能实现全口径数据归集,监测分析功能 有待提高。
支付机构组织机构代 码输入后,系统自动 码输入后 系统自动 回显支付机构名称。
支付机构数据最好于T+1日内报送,进入系统的数据按照录入时间。 支付机构数据500美元以下应合并报送,同时该渠道报送数据,如外汇局反馈错误 提示,应有修改再报送等措施。 支付机构渠道由于是银行代为办理,因此此渠道不弹出告知书或风险提示函。
15 位(国别码 3 位大写字母 + 12 位数字)
境内个人
居民身份证
境内个人
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 外国护照
境外个人 境外个人
只允许输入字母和数字、中文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个人外汇业务新增功能培训手册

个人外汇业务新增功能培训手册

个人外汇业务新增功能培训手册简介本培训手册旨在对个人外汇业务新增功能进行介绍和培训。

通过本手册的学习,您将了解如何使用新增功能以优化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并提高工作效率。

目录•界面概览•新增功能介绍•功能使用方法•常见问题解答•参考资料界面概览在开始学习新增功能之前,让我们先简要介绍一下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界面。

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是一个功能强大的平台,提供了多种工具和功能,帮助用户处理外汇交易、查询账户信息和生成报表等操作。

系统界面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导航栏:位于页面顶部,包含各种功能菜单和快捷链接,方便用户快速导航到所需功能页面。

2.侧边栏:位于页面左侧,提供了更详细的功能菜单和常用操作链接。

3.主要工作区:位于页面中间,显示当前选择的功能页面和相关操作界面。

新增功能介绍功能一我们在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中新增了一个功能,它可以帮助用户快速查找历史交易记录。

这个功能通过关键字搜索和筛选条件来提供更精确的查询结果。

功能亮点•快速查找历史交易记录•灵活的搜索和筛选条件•导出查询结果为CSV文件功能二另外,我们还新增了一个功能,它可以自动化处理外汇交易流程,减少用户的工作负担,并提高操作效率。

这个功能将交易指令自动发送给系统,然后系统会根据预设的规则自动执行操作。

功能亮点•自动化处理外汇交易流程•提高操作效率•可自定义规则,满足个性化需求功能使用方法以下将详细介绍新增功能的使用方法,让您能够快速上手并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功能一的使用方法1.登录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2.在导航栏或侧边栏中找到并点击。

个人外汇业务监控系统使用手册

个人外汇业务监控系统使用手册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系统概述 (3)1.1编写目的 (3)1.2阅读对象 (3)2系统使用手册 (3)2.1系统登录 (3)2.2首页介绍 (4)系统主菜单简介 (4)系统主界面简介 (5)系统页眉简介 (9)2.3交易页面介绍 (9)系统常用按钮简介 (9)交易页面特性简介 (10)3业务使用手册 (11)个人外汇业务监测查询 (11)结汇额度和分类查询(外管) (11)结汇信息查询(外管) (13)购汇额度和分类查询(外管) (15)购汇数据查询(外管) (17)美元折算率查询(外管) (20)个人外汇业务监测录入 (21)占额结汇额度维护 (21)占额购汇额度维护 (28)不占额度结汇额度维护 (35)不占额度购汇额度维护 (42)个人外汇业务修改及补录 (48)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信息补录(外管) (48)占用额度的个人购汇信息补录(外管) (51)不占额度的个人结汇信息补录(外管) (53)不占额度的个人购汇信息补录(外管) (57)其他60报文基础信息维护 (60)外管报送账户维护 (61)外围发报授权配置维护 (63)重点关注对象确认书签署(外管) (65)重点关注对象签署维护 (66)1系统概述1.1编写目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是介绍该系统的操作流程,方法以及操作注意事项。

旨在帮助相关操作人员能快速熟悉业务系统,提高操作效率,并实现数据的有效申报,减少错误率。

1.2阅读对象用户、需求人员、开发人员、测试人员及验收人员2系统使用手册2.1系统登录本系统采用BS设计架构,用户打开IE浏览器(建议IE8.0),在地址栏输入,即会出现友田Finware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软件的登录页面,如图2.1-1:图2.1-12.2首页介绍系统首页主要由主菜单、主界面、页眉等组成,如图2.2-1所示。

主菜单主要包括常用任务列表和开始任务菜单;主界面主要包括交易队列、用户信息;页眉主要包括【首页】按钮、【退出】按钮等。

外汇监测系统完整ppt课件

外汇监测系统完整ppt课件

精选编辑ppt
26
3、非现场核查
精选编辑ppt
27
非现场核查机制
➢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 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 按照自然月为周期,关联两个数据的时间点: • 每个自然月第一个周末结束后做数据更新。 • 中间间隔一个月的现实意义; ➢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
➢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 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
➢ 此次汇改最本质的变化。
➢ 行为审核:主体分类监管体现的是“规 模”。
➢ 核查指标的阈值:一个范围,一个区间。
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 部门信息共享:监测系统连接三个重要部 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和国税,还有一 个职能部门:银行。
➢ 新型管理模式打击非法活动: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杜绝了买单出口这一 现象。
2.指标匹配:
3.人工核查:
4.分类管理:成为B、C类企业。
精选编辑ppt
15
➢ 退税的要求:
改革后的监管
退税依据:报关单、收汇凭证、外汇局的分类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汇综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考核期、考核年度、考核报送要求和考核结果公布的相关内容”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9月11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1]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顺利开展,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工作人员使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并遵照《操作规程》要求,通过考核系统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64 68402295。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操作规程》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工作人员使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根据《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的外国银行分行。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培训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培训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 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 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4、个人非经营性购汇
(1)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办理 相关证明材料
有交易额的
4、个人非经营性购汇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
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含税务凭证
5、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贸代理企业账户资金划转 本人账户资金 代理企业账户资金
结算账户
划 转 凭本人与代理企业签定 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结算账户
四、个人外币现钞管理
1、个人提取外币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 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 提钞 银行直接办理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 钞用途证明等材料
留存
六、小结
小结-境内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境外汇入
现钞≤ 5000,直接 >5000,身份证件、海关 申报单或提钞单据
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3、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
服务贸易项下相应证明材料
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证明。 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付款证明、 协议或合同。
3、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
5、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
外汇现汇账户 和现钞账户统 一管理政策
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办理
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

(2024年)《外汇管理培训》PPT课件

(2024年)《外汇管理培训》PPT课件
外汇自营交易
投资银行通过自营交易参与外汇市场,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 风险。
2024/3/26
26
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中的角色
2024/3/26
汇率政策制定
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汇率政策,通过调整汇率水平来影响国 际收支平衡和国内经济稳定。
外汇储备管理
中央银行负责管理和运用外汇储备,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主要 内容
汇率市场化、参考一篮子货币、增强汇率 弹性等。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影响
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外汇储备等的影 响。
2024/3/26
10
03 外汇市场交易与工具
2024/3/26
11
即期外汇交易
交易定义
即期外汇交易是指在交易 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进行 交割的外汇交易,也称为 “现汇交易”。
交易特点
赋予期权买方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在此之前的任何一天以约定的价格 买入或卖出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
03
交易策略
买入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卖出看涨期权、卖出看跌期权。
2024/3/26
15
04 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策略
2024/3/26
16
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类型
交易风险
企业在以外币计价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资活动。
23
06 金融机构在外汇市场中的 角色和作用
2024/3/26
24
商业银行在外汇市场中的角色
1 2 3
提供外汇交易服务
商业银行通过其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为客户提 供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服务,是外汇市场的 主要参与者之一。
外汇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通过对外汇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 降低自身及客户的外汇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 定。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培训讲义(银行版)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培训讲义(银行版)

个人外汇管理业务培训讲义(银行版)高葵个人外汇管理主要政策依据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发布);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颁布,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二、个人外汇管理原则和政策要点1、关于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原则:①可兑换原则: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

②真实性审核原则:主要是银行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真实性审核。

③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的原则: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留5年备查④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原则。

⑤限额管理原则:就是对个人结售汇、存取现、携带出境等方面实行一定的限额管理。

2、关于个人外汇管理的具体政策要点(1)关于个人外汇限额管理的规定。

个人结售汇限额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2.18•【文号】汇国函字[1998]第45号•【施行日期】199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汇国函字[1998]第45号1998年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为加强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现行的1.02版计算机系统软件升级为2.0版。

升级过程分为业务准备、业务切换、系统切换和系统运行四个步骤。

为保证升级切换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选定河北省为试点地区。

待试点结束后,再向全国推广。

现将试点有关工作安排如下:1.业务准备抓紧1997年度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催报、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做到按时完成,不留尾巴。

监督辖内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表格单证的样本和说明》[见附件1,其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见附件2]的要求,印制有关表格单证。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中的“核销单编号”续原“核销单编号”。

对辖内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含间接申报、汇总申报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编制金融机构顺序码。

编码工作须按《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有关问题的规定》(见附件3)进行。

通知和督促各金融机构对《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进行彻底清理,全面、准确地登记有关项目;督促有关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代码)的申领工作。

对辖内分局和有关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

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必须于3月底前完成。

2.业务切换自1998年4月1日起,现行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及各类申报单[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废止,各有关金融机构启用新的表格单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汇综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加强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管理工作,提高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水平,总局在广东深圳试运行的基础上,开发完成“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并定于2008年4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测系统具备动态监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快速筛选结汇关注企业、监测未备案企业资金流入和报表统计等功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充分运用监测系统,加强对辖内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动态监测,认真排查结汇关注企业,加强对未备案企业收结汇的管理,切实做好贸易收结汇管理工作。

二、监测系统建立在总局“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从外汇局内网登录监测系统。

具体操作请参照总局门户网上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

三、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林萌,联系电话68519113信息中心联系人:熊伟,联系电话68402027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准备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6]62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6.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6]62号2006年1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新建立了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经前段在山东、福建省试用,现决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

现就推广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有关准备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总行应根据《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1)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

已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应根据个人结汇纳入后增加的业务量考虑是否需调整现有网络带宽。

未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应将拟订的网络接入方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并实施网络接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

- 2 -
2
(二)政策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15]49号),自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明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自2016 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 统同时停止使用。 2、明确和细化了“关注名单”管理方式。 外汇局筛查、发布“关注名单”,实现全国统一关注名单 管理。 调整“关注名单”列入标准,将资金归集者等违规情节较 为严重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对出借本人额度等情节 较轻的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后再次违规个人将被列入 “关注名单”。
17
220
直接投资
新代码 310 321 3221 3222 3223 3224 3225 323 324 325 326 331
新购汇种类 货物贸易 运输 自费出境学习 因私旅游 公务及商务出国 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旅游项下其他 金融和保险服务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咨询服务 其他服务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 9 -
9
3、占额度业务录入

占额度的业务


按照年度总额管理,为个人办理额度内的结汇、购汇 按照年度总额管理 为个人办理额度内的结汇、购汇 业务。 个人仅需凭合法身份证件办理。 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业务。 境内个人持身份证 持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 业务。外国护照+中国永久居留证办理。
(二)政策发文内容
“关注名单”个人在列入当年及之后2年的关注期限内 不再具有便利化额度。 明确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 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相关信息。 3、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的5项外汇管 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 发[2011]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
支付机构组织机构代 码输入后,系统自动 码输入后 系统自动 回显支付机构名称。
支付机构数据最好于T+1日内报送,进入系统的数据按照录入时间。 支付机构数据500美元以下应合并报送,同时该渠道报送数据,如外汇局反馈错误 提示,应有修改再报送等措施。 支付机构渠道由于是银行代为办理,因此此渠道不弹出告知书或风险提示函。
新代码 332 333 410 421
新购汇种类 投资收益 其他经常转移 资本账户 投资资本金 直接投资撤资 房地产 其他直接投资 对境外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撤出 其他投资 国内外汇贷款 经批准的资本其他
18
322旅游
42A 423* 424* 431 432* 44A* 450 470
420 直接投资

24
- 12 -
12
4、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

提供凭证的经常项目其他业务

境外个人小额购汇(500美元以下,备注栏可为空)证件类型:持外国 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 护照(补充境外永久居留证号码) 护 境 外交官人员购汇、结汇 其他凭交易凭证的业务(在备注栏中填写审核的凭证信息,若当日累 计提钞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需要在备注栏中填写提钞备案表号, 当日累计现钞结汇超过等值5000美元,备注栏需注明现钞来源证明)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个 务 系 上线培训
2016/1/11
11
主要内容
1 政策内容解读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功能介绍
2 3 4 5
应急情况处理介绍 角色权限设置
系统接入要点介绍
2
- 1 -
1
1
政策内容解读
3
(一) 系统上线背景

个人结售汇业务量激增及业务多元化发展 带来系统运行压力。

银行“二次录入”的数据采集方式需要改 进。 重点主体监管对系统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重点主体监管对系统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未能实现全口径数据归集,监测分析功能 有待提高。
12
- 6 -
6
(三)系统功能-结售汇业务办理
占额度:只需凭身份证件办理,享受便利化年度总额。 不占额度:凭真实性材料办理 1、个人贸易业务 2、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业务 3、资本项目业务 4、提供凭证的经常项目业务
13
1、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 主体类别 证件号码录入规则 长度 18 位, 由全部数字或数字加最末一位大写英 文字符组成 字

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业务金额必须在剩余可用额度内。超过 剩余额度的,银行应通知个人提供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 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业务参号规则:1位结汇标识(J)/(G)+12位金融机构标识 码+8位办理日期+8位流水序号(网点保证业务参号连续)。

部分栏位存在校验,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录入结售汇业务 信息。


个人贸易(结算账户账号为必填项) 资本 资本项目业务(录入相应的编号) 务( 入相应的编 ) 通过支付机构的业务 居民身份证为境内个人,其他证件类型按照境外个人管 理。境内个人购汇审用途,结汇审查资金来源。境外个人购 汇审查来源材料,结汇审查资金用途材料。
25
4.1 不占用额度的业务 –提供凭证 的经常项目业务
不占额 度结汇
新系统不存在 冲正模式
10
- 5 -
5
(二)系统主要变化之一
页面登录模式 联机接口模式(电 子银行业务) 柜台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 支付机构业务
11
(二)系统主要变化之二
区分占额度和不占额度业务 区分提供凭证的经常项目、 个人贸易、资本项目、通 过支付机构等业务 核查反馈、提示或告知个人
新结汇资金属性 货物贸易 运输 旅游 金融和保险服务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咨询服务 其他 务 其他服务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投资收益 其他经常转移
新代码 210 221* 222 223* 22A 231 232 24A 250 270
新结汇资金属性 资本账户 投资资本金 直接投资撤资 房地产 其他直接投资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证券筹资 其他投资 国内外汇贷款 经批准的资本其他
19

结汇


购汇

3.1 占用额度的结汇业务
“关注名单”个人首次办理业务,需要打印《个人外 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并告知客户,之后按规定 再办理结售汇业务。
20
- 10 -
10
3.1 占用额度的结汇业务

信息确认页面
正式提交前对 录入信息进行 校对确认
21
3.1 占用额度的结汇业务

结汇通知书
4、发布《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指导银行 应急处理。
- 3 -
3
(三)银行工作内容
1、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 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2、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 关机构的核查,并做好系统推送相关信息的反馈,包括: 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 信息。 3、银行配合外汇局做好重点主体的提示、告知工作。 (1)柜台打印:《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个人外 (1)柜台打印:《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个人外 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2)电子银行渠道确认个人知晓: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 提示函》、《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7 或 8 位数字
只允许输入字母和数字、 中文,补充证件号码栏应 永久居留证不 录入个人境外永久居留证号码 只允许输入字母和数字、中文
支持符号
境外个人证件号码栏前不再录入三位国别码, 在单独的国别代码栏录入。
14
- 7 -
7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的说明



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可作为境内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 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 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 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 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 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 不能办理个 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 人结售汇业务。 军人身份证证、武装警察身份证不能作为办理结售 汇业务的有效证件(根据《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 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15
26
- 13 -
13
4.2 不占用额度的业务 –个人贸易
必填项
由于三证合一,新系统代码栏支 持9位及以上的位数,接口开发银行此 栏位参照此标准调整(位数录全)
27
4.3 不占用额度的业务 –资本项目
Hale Waihona Puke 录入外汇局批件号、 备案表号、购房合同 号等编号
28
- 14 -
14
4.4 不占用额度的业务 –支付机构
7
在银行柜台显示上述附件的备注,打印及网上银行 渠道均不显示备注,支付机构渠道批量导入不弹出附件 1及附件2。
8
- 4 -
4
2
新系统功能介绍
9
(一)新系统基本框架
系统功能框架
结售汇业务办理 分拆信 息报送 息反馈 分拆信 辅助功能 折算率 查 询
录入
撤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