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2024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

2024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

2024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____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引言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电气设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不当维护等原因,电气设备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检测成为了必要的措施之一。

本文将探讨____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的相关内容。

一、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检测意义1.1 保障人身安全电气设备的不合格和隐患,可能导致电器设备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

通过消防安全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排除电气设备的安全隐患,从而保障人们的人身安全。

1.2 预防火灾发生电气设备是引发火灾的主要源头之一。

通过对电气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测,可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火灾事故发生。

1.3 降低火灾扩散风险一旦火灾发生,火势的扩散速度非常快。

通过对电气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测,可以减少可能引发火灾扩散的风险,确保火灾的迅速扑灭。

二、____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内容2.1 电气设备的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消防安全检测的第一步,主要是对电气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和符合安全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包括设备外壳是否有损坏、设备接线是否整齐等。

2.2 电气设备的绝缘检测绝缘检测是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的重要环节之一。

主要通过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等工具,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进行检测,以确保设备在运行时不会出现漏电等安全隐患。

2.3 电气设备的漏电流检测漏电流是电气设备存在的一种重要的安全隐患。

通过使用漏电流测试仪等工具,对电气设备的漏电流进行检测,以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漏电隐患。

2.4 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检测过载是电气设备常见的故障之一,往往会引发设备的热量过高,甚至起火。

通过检测设备的过载保护功能是否正常,可以及时预防这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5 电气设备的接地检测接地是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对设备接地电阻值的检测,可以判断设备接地是否良好,及时发现并排除接地故障。

消防检测部门的规章制度

消防检测部门的规章制度

消防检测部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消防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消防检测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对建筑物、场所、设施等的消防安全检测工作;(二)开展消防安全技术、设备的检测、测试、评估等工作;(三)依法提出消防安全检测报告,提出建议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四)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对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检测工作水平。

第七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火灾危险、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消防检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权力和任务。

第九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落实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质认定制度,严格审核消防检测人员的资质,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记录、档案、报告等相关制度,记录与消防安全检测有关的工作过程及结果。

第十二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明显的工作标识、工作站点、工作电话、工作时间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消防检测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消防电气设备检测与维护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电气设备检测与维护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电气设备检测与维护管理规定1. 引言2. 范围3. 规定3.1 检测要求3.1.1 定期检测消防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每个季度为一个检测周期。

检测应由专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检测包括消防电气设备的功能性能测试和器件状态监测。

3.1.2 突发事件检测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测,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突发事件检测应由专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紧急调度进行。

3.2 维护要求3.2.1 日常维护消防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日常维护,每个月为一个维护周期。

维护应由专业消防设施维护人员负责,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维护包括消防电气设备的清洁、检修和保养。

3.2.2 突发事件维护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对相关设备进行紧急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突发事件维护应由专业消防设施维护人员紧急调度进行。

3.3 记录与报告检测和维护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消防电气设备的检查、测试情况以及维护措施。

每次检测和维护结束后,应及时检测和维护报告,并归档保存,以备日后参考。

4. 措施4.1 检测措施确保专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建立检测计划,明确检测的时间和范围。

开展功能性能测试和器件状态监测,确保消防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4.2 维护措施确保专业消防设施维护人员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制定日常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检修和保养,防止设备故障和损坏。

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及时展开紧急维护,以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

4.3 记录与报告措施建立检测和维护的记录表格,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测试情况和维护措施。

检测和维护结束后,根据记录表格相应的报告,并归档保存。

5. 总结通过制定本规定,可以有效提高消防电气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

同时,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有效提高了应急处置的能力。

6、DB32-721-2004 电气 检测规程2007-9-10

6、DB32-721-2004 电气 检测规程2007-9-10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721-2004 《建筑物电气防火检测规程》建筑物电气防火检测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技术、直观检查、仪器检测以及电气火灾隐患判断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建筑物电气用户的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核电站、放射性场所及地下、水上、运输平台的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150-19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68-1992 电气装置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方式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4-199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火:在火灾发生之前所有减少或杜绝火灾发生的措施。

3.2 电气设备: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2024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三篇)

2024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三篇)

2024年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防火安全检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仅用眼看、手摸、鼻嗅等原始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及现代化的检测技术。

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是预防电气火灾发生的重要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方法相结合,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及时发现与消除隐患是在当今电力普及应用的情况下预防火灾发生的一项必要措施,要借助于激光、红外、超声等现代检测手段,与传统的检查方法相结合,加以系统化、标准化,就能够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消防安全检查的质量与效率。

主要内容一、电检的目的和意义二、检测范围和检测要点三、电气火灾与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的起步与发展四、规范“两检”企业健康发展五、几个概念六、电气火灾形成的机理七、检测方法八、仪器的选择与配置九、诊断参数的选择和确定十、检测技术单位的组成十一、检测行为准则十二、检测程序一、电检的目的和意义电气化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志,各种电气设施越来越多地步入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

但如果电气设备使用、管理、操作、维修不当,造成电能未受控制的意外释放,则会给人们带来灾难。

同时它也因各种原因诱发了大量的火灾隐患,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触目惊心!而电气火灾隐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潜伏期“,肉眼检查往往难以发现,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准确、可操作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方法、手段和法规并成立相应的专业检测机构。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作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显示出其在现代消防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电气防火安全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一是防止电气系统及电器设备因各种故障及运行不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二是防止出现电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为了防范电气火灾的发生,保障公民人生和财产安全,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管理和技术规范对电气设备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采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发现被检测单位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督促被检测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通知)苏公厅[2000]292号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精神,制定了《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贯彻执行。

近年来,电气火灾形势日趋严峻。

1999年,全省发生火灾3799起,损失6845.2万元,其中电气火灾1189起,损失2225.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31.3%。

电气隐患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是确保电气设施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特别是?制群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多发势头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电气设施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把它同加强日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筑使用或开业前、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结合起来,确保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制度在全省顺利实行。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业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的监督指导,规范电气安全技术检测行为,逐步形成有序的安全服务体系。

各地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消防局。

江苏省公安厅二○○○年七月二十日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并有检查测试记录。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条下列建筑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使用或者开业后的每12个月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三)保龄馆、室内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四)宾馆、饭店、商场、室内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六)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认定需要进行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检测的其它场所。

2023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2023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1)5 检测流程 (2)6 检测要求 (2)7 电气火灾危险级别判定 (3)8 检测记录与报告 (3)9 档案管理 (3)附录A (资料性)检测仪器基本配置 (5)附录B (规范性)直观检查 (6)附录C (规范性)仪器检测..............................................................14 附录D (规范性)特殊场所.. (18)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气防火检测的基本要求、检测流程、检测要求、电气火灾危险级别判定、检测记录与报告、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气防火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022 高压交流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4.1 机构4.1.1 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1.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建立识别风险的长效机制。

4.1.3 应配备检测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及技术支持服务。

4.2 人员4.2.1 检测机构应设置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按照检测对象设置项目负责人。

4.2.2 从事现场检测的操作人员均应具有电工作业证。

4.2.3 应遵守现场电气高、低压安全作业相关要求。

4.3 设备4.3.1 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电气防火检测的设备。

4.3.2 检测仪器的基本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参见附录A。

4.3.3 用于测量的检测仪器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

4.3.4 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5.1 接受委托5.1.1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时,应了解委托方的检测需求,并对检测能力进行评估。

苏州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消防管理条例

苏州市消防条例(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1年11月9日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监督、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林业、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业务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组织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五)组织重大、特大火灾扑救。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消防监督;(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季允石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具体事项如下:一、取消事项(176项)(一)省政府(5项)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无依据)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管理水平而制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了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消防组织机构、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电力设备的防火与灭火、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管理、电缆防火封堵、无人值班变电所防火管理、控制室、计算机室(房)、通讯机室(房)等部位的防火管理、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防火宣传教育培训、检查与考核等消防管理内容及报告与记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的防火工作。

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日常防火管理工作,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并在各级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防火安全工作归口公司办公室管理。

设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的人员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在该部位工作职工数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授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单位内部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参与对本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项目的审批、消防器材采购计划的审查、施工图纸审核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生产设备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完成基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的初设、报审、验收工作。

第七条工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八条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司、事业部(职能部门)和专业部室三级防火责任制。

第九条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认真贯彻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规程;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认真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或协助消防机关调查处理;新投产设备要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运)的规定。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地方标准)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地方标准)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变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接地和等电位联结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要求、直观检查、仪器检测以及电气火灾隐患判断方法和结果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的电气防火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井地下、爆炸危险场所以及防静电、防雷和消防设施的电气防火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8379—2001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IEC 60449]GB 4706.1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34]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 基本要求3.1 电气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有合格证和检验(测)证书。

3.2 实行生产许可或安全认证的产品还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标志。

3.3 电气防火检测应在电气设备和线路经过 1h 以上时间的有载运行,进入正常热稳定工作状态,其温度变化率小于 1℃/h 后进行。

3.4 电气防火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变配电装置4.1 油浸式变压器4.1.1 一般要求4.1.1.1 室内安装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a) 变压器室通往其他配电装置的电缆贯穿的隔墙、孔洞及电缆构筑物的开孔部位,均应实施防火封堵;b)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鸟、蛇、鼠类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门、电缆沟道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4.1.1.2 变压器室内不应堆放可燃物及杂物。

4.1.1.3 接地电阻测量规定:a) 当建筑物内设有变电所,电气装置的系统接地和保护接地应通过总等电位联结而共同接地,当建筑物内采用 TN-S 系统,可不检测接地电阻值;b) 当 10kV 网络为不接地系统时,变电所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c) 当变电所以TT 系统给其他建筑物供电时,变压器高压侧为经小电阻接地系统,10kV 系统在变电所内的接地故障电流Id 和变电所接地电阻的RB 的乘积应符合下式要求:IdRB ≤1200Vd) 当不能满足 c)项要求时,可将变电所设备外壳的保护接地和低压中性点的系统接地分开设置。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1【实施日期】1995.11.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四)国内生产总值超亿元的乡(镇);(五)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篇: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5-30 13:57:57【大字中字小字】苏公消[2012]40号各市消防支队: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EHS法律法规清单-职业健康安全

EHS法律法规清单-职业健康安全
GBZ 1-2010
2010.08.01
6.1防尘、防毒、6.2防暑、防寒、6.3防噪声与振动
各部门
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GBZ 2.1-2007
2007.11.01
4.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4.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各部门
2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2012.05.31
(十四)医药制造业4.中成药生产
各部门
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012.06.29
第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
各部门
9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013.12.31
第二条
EHS
10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2010.07.01
第九、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
EHS
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59号
2013.07.01
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GB 50058-2014
2014.10.01
3爆炸性气体环境、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提取1号、2号、5号车间、酒精库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2014.05.01
3基本规定、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6系统设备的设置、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电气消防检测消防法

电气消防检测消防法

电气消防检测消防法电气消防检测——建筑安全的守护者1. 引言电气消防检测是建筑安全领域的重要一环,在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电气消防检测的意义、相关法规和技术要点以及个人的理解和观点。

2. 电气消防检测的意义2.1 救援时间的缩短电气消防检测能够及时检测建筑内潜在的电气火灾隐患,帮助消防队员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掌握火源、火势和救援路径,从而缩短救援时间,提高救援效率。

2.2 火灾预防和事故风险的控制通过电气消防检测,可以及早发现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配电箱等潜在的故障点,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避免因电气设备老化、短路或过载等引发火灾,从而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

2.3 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电气消防检测能够确保建筑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减少电弧、电击等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生命安全,同时避免财产损失。

3. 相关法规和技术要点3.1 电气消防检测相关法规在我国,电气消防检测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消防法》,该法规对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了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的重要性。

3.2 电气消防检测的技术要点电气消防检测的关键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2.1 电气设备的年限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电气设备需要定期更换或进行全面检测,以保证其工作效能和安全性。

3.2.2 电线电缆的检测电线电缆的老化、温度过高等问题是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对电线电缆进行定期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和漏电情况的检测非常重要。

3.2.3 配电箱的检测配电箱是建筑内电气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定期检测配电箱的过载情况、开路情况和温度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火灾隐患。

3.2.4 定期检测和维护电气消防检测需要定期进行,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消防法规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检测计划和维护方案,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对电气消防检测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电气消防检测是现代建筑安全的重要一环,其意义不可低估。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通知)苏公厅[2000]292号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精神,制定了《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贯彻执行。

近年来,电气火灾形势日趋严峻。

1999年,全省发生火灾3799起,损失6845.2万元,其中电气火灾1189起,损失2225.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31.3%。

电气隐患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是确保电气设施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特别是?制群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多发势头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电气设施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把它同加强日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筑使用或开业前、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结合起来,确保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制度在全省顺利实行。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业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的监督指导,规范电气安全技术检测行为,逐步形成有序的安全服务体系。

各地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消防局。

江苏省公安厅二○○○年七月二十日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并有检查测试记录。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条下列建筑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使用或者开业后的每12个月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三)保龄馆、室内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四)宾馆、饭店、商场、室内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六)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认定需要进行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检测的其它场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通知)
苏公厅[2000]292号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精神,制定了《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贯彻执行。

近年来,电气火灾形势日趋严峻。

1999年,全省发生火灾3799起,损失6845.2万元,其中电气火灾1189起,损失2225.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31.3%。

电气隐患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是确保电气设施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特别是?制群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多发势头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电气设施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把它同加强日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筑使用或开业前、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结合起来,确保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制度在全省顺利实行。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业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的监督指导,规范电气安全技术检测行为,逐步形成有序的安全服务体系。

各地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消防局。

江苏省公安厅
二○○○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并有检查测试记录。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条下列建筑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使用或者开业后的每12个月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
(三)保龄馆、室内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宾馆、饭店、商场、室内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六)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认定需要进行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检测的其它场所。

第四条举办灯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五条无自行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取得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的单位,按照规定检测周期的要求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六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的单位除应定期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自查维护外,还必须委托具有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

第七条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条件,申领《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

第八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
(四)有合乎标准的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完备的服务工作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领《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申报表》。

(二)随申报表一并向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递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书;
3.职工岗前技术培训考核材料;
4.检测仪器清单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6.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三)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后,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检测工作,自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检测范围,检测时间;
二、检测项目记录;
三、检测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技术检测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阅单位的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查记录(检查报告);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不符合消防技术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通过年度审验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