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通知)

苏公厅[2000]292号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精神,制定了《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贯彻执行。

近年来,电气火灾形势日趋严峻。1999年,全省发生火灾3799起,损失6845.2万元,其中电气火灾1189起,损失2225.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31.3%。电气隐患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是确保电气设施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特别是?制群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多发势头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电气设施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把它同加强日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筑使用或开业前、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结合起来,确保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制度在全省顺利实行。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业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的监督指导,规范电气安全技术检测行为,逐步形成有序的安全服务体系。各地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消防局。

江苏省公安厅

二○○○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并有检查测试记录。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条下列建筑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使用或者开业后的每12个月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

(三)保龄馆、室内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宾馆、饭店、商场、室内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六)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认定需要进行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检测的其它场所。

第四条举办灯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五条无自行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取得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的单位,按照规定检测周期的要求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六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的单位除应定期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自查维护外,还必须委托具有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

第七条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条件,申领《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

第八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

(四)有合乎标准的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完备的服务工作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领《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申报表》。

(二)随申报表一并向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递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书;

3.职工岗前技术培训考核材料;

4.检测仪器清单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6.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三)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后,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检测工作,自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检测范围,检测时间;

二、检测项目记录;

三、检测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技术检测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阅单位的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查记录(检查报告);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不符合消防技术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通过年度审验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