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3)国际商业贷款(了解)
(二)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
出租人A
2租赁合同
1选、订货物 4送货 3购货合同
承租人B
供货方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了解)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制度
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资金外逃和逃避税
国内监管
国际协作、 国际风险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一)形成:
产生原因:二战以后,为稳定国际汇兑市场、保持 各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 稳定 形成标志: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签定,1945年12月以两 个协定为基础的两个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B、世行集团贷款:
(a)世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5 年)、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国际开发 协会(1960年)、ICSID(1966年)、 MIGA(1988年) 从事贷款业务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 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b)各成员贷款的特点(了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 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项 目的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向无政府担保的发展中成员 国私人生产性企业发放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只对较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 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 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 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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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关系的确定
(2)观点二: 国际金融关系包括:跨国资金融通关系,即国 即国 际借贷关系、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关系; 际借贷关系、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关系;与跨 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包括 国际货币汇兑关系、国际货币合作系、国际融 资担保关系、国际融资监管关系、国际结算支 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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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1、1944年布雷顿森林协定:包括《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2、主要内容: (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IMF 1 IMF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货币兑换和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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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关系的确定
观点二:
国际货币合作关系
国际融资担保关系 国际货币汇兑关系 跨国资金融通关系
国际结算支付关系 国际融资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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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金融关系与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 、国际金融关系与国际贸易关系、
国际金 融关系
金融资 产价值
国际金 融关系
间接 投资
国际贸 易关系
产品使 用价值
国际投 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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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独立担保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债权人行使付款 独立担保 请求权仅以独立函为根据的担保形式。 保函-见索即付担保 备用信用证 Q: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 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 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 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 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国际金融法]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 位制。 其主要特点在于: 1、金币作为本位货币; 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 3、金币可以自由兑换; 4、自由输出入。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二、金块本位制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1、金币已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 务; 2、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 的银行券; 3、银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无限清偿性,但银行 券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二、 国内立法 各国为调整涉外货币金融关系而制定的有关法律 法规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特别是金融业和金融 市场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如英国的国内 立法,其影响更加突出一些,这与伦敦作为国际金融 中心的重要地位以及英国金融业的悠久历史是分不开 的。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确立 的货币制度
3、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特别提款权不是现实的货 币,而是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特别提款权现在由美元、 欧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等构成一揽子复合货币。 35单位的特别提款权=1盎司黄金 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需要 进行分配。分配建议(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占认缴份额 的百分比)由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总裁提出,经理事会 85%的多数票决定分配。
• • • • 成员国有按照认缴基金份额比例享有投票 的权利。 四、规定基金成员国承担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稳定汇率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解除外汇管制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向基金定期提供所需要的各 种情报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八章国际金融法律法
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是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 则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 的一套安排和惯例。
迄今为止,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国际 金本位制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再到牙买加 体系的演变过程。
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
标志—《特别提款权协定》 1969.9 1、概念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 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 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 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 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 国 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 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 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 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 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 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 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3、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
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国际支付
1单位特别提款权=0.888671克黄金=1美元
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 基金组织根据需要进行分配——按认缴基金份额 的百分比计算。
四、牙买加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72年7月成立一个专门委 员会,具体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委员会于 1974的6月提出一份“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纲要”,对黄金、 汇率、储备资产、国际收支调节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 性的建议,为以后的货币改革奠定了基础。直至1976年1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理事会“国际货币制度临时 委 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会议,讨论国际货币基金 协定的条款,经过激烈的争论,签定达成了“牙买加协 议”, 同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 二修正案》,从而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经济金融法律
国际经济金融法律国际经济金融法律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中,为了维护各国间的合作与公平竞争,确立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对于全球经济发展的意义和挑战为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一、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发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加,国际经济金融法律得到了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海牙规则,而国际金融法则主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机构制定。
在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经济金融法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目前,国际经济金融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领域。
二、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运输、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内容。
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各国的贸易行为符合规范,保障贸易当事人的权益。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关注外国投资者与主权国家之间的权益保护问题。
该领域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投资方的权益,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稳定的投资环境。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监管、国际支付结算、外汇管理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国际金融法旨在规范国际金融市场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和金融稳定。
三、国际经济金融法律对全球经济发展的意义国际经济金融法律对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国际经济金融法律为全球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
它为各国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合作。
其次,国际经济金融法律为各国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跨国经济交流中,冲突和争议是难免的,而国际经济金融法律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和有效的争端解决平台,维护了各方的权益。
再次,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遏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和传播。
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法律规制更加重视,以减少风险并维护金融稳定。
国际金融法笔记(全)
第一讲国际金融法概述一、概念与内涵1、定义: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一)是指在国际金融交往与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①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②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金融:以货币资产的融通相关而形成的关系(二)由国际金融衍生而来,是指人们在国际汇兑、国际借贷、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国际证券融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活动所形成的关系。
金融:跨国资金融通关系;与跨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跨越一国领域的金钱(融)关系。
韩龙:国际金融关系不仅包括有关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跨境从事金融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包括在外国的商业存在这种形式中,未发生跨境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2、特点:(1)无统一的条约或公约对国际金融关系做出一般性规则的规定。
(2)主体的广泛性。
法人、个人都可作为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3)客体具有特殊性:涉及的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基金等流通性、可兑换性较强,相对自由(4)法律的强制约束性表现较弱二、产生与发展必须有国际金融关系的产生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法规的大量出现产生标志:二战后1945——。
三、主体与内容体系主体包括:1、国家:监管、协调关系2、法人组织3、自然人4、国际组织(政府间)内容体系:1、基础理论2、国际金融组织法3、国际货币钱行法4、国际信贷法5、国际证券法6、国际融资租赁法7、国际支付法律制度8、国际信托法9、国际金融纠纷解决法四、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和作用1、渊源:国际金融的条约和协定→根本渊源国际金融惯例国内的涉外金融立法2、作用:(1)调整国际金融关系,规范国际金融活动(2)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3)保障国际金融安全(4)促进国际金融发展,服务于全球经济和贸易活动第二讲国际金融组织法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1、概述UN IMF194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orld bank贸易1947.1《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MF宗旨:促进汇率的稳定。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相继废除了奴隶制,实行民主、平等和人道主义。
现代国际金融法就是由各国参加签订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公约》,简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一些专门性国际金融公约和条约所组成的。
我国于1971年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成为其成员国,成为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该组织建立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维持国际汇兑安全及稳定,并增进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了解与信任。
”其成员是:美利坚合众国、欧洲共同体、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比利时王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瑞士联邦、英国、爱尔兰、挪威、葡萄牙、丹麦、瑞典、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希腊共和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大公国、土耳其、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参加方。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该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则和准则。
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
在这些规则和准则中,最主要的是《国际贷款协定通则》和《国际资本转移公约》。
我国在这些领域里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成功的经验也为其他国家所仿效。
我国还通过一些金融公约和条约来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特别是直接投资领域内的国际金融活动。
我国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金融组织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
关系。
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保险准则》和《国际再保险公约》。
为了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影响力,我国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和黄金交易中心,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就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划分法律部门及其分支的根本依据是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辅助标准是调整方法。
国际金融法的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国家的管制(协调)关系/国际组织的约束关系国际金融软法相对“硬法”的一个概念,通常指由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为规范国际金融关系而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产生实际法律效果的行为规范。
国际金融软法体现的三个方面1从效力看,软法无法律约束力2从表现形式来看,软法多由一般原则而非具体规则组成3从执行情况来看,软法通常不能通过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强行执行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的晚期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纪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呈现出经济金融化和全球金融化趋势。
一方面,传统的实物经济和货币经济日益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由民族经济国际化阶段步入经济全球化阶段,进而迈进更高层次的金融全球化阶段。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过程。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加间的市场融汇贯通,资产流动速度大,金融风险更易积累扩散。
他有以下特征1国际金融法结构立体化2国际金融法内容现代化3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次贷危机与当代国际金融法变革次贷危机作为当代社会遭遇一场百年罕见的金融灾难性事件,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无疑是重大而深远的。
他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及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出挑战,同时也为国际金融关系大调整、国际金融法制大变革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契机。
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随着各种金融危机应对机制和金融体系改革方案在国际国内不同层面推出,国际金融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
主要表现在1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制度化,成为国际金融治理的首要制度平台2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奠定了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组织基础3《巴塞尔3》出台,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方向4美国《多的-弗兰克法》颁布,引领者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立法改革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制度是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则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的一套安排和惯例。
国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划分标准
国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划分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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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专题
国际货币制度的变更 1.国际金本位制 2.布雷顿森林体制 3.牙买加货币制度
国际金本位制度
(一)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就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下, 金本位制就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下,或每单位的货 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 );当不同国家使用金本 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当不同国家使用金本 位时,国家之间的汇率由它们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之比--金平价( --金平价 位时,国家之间的汇率由它们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之比--金平价(gold parity)来决定。金本位制于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parity)来决定。金本位制于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金本位制的形式 1、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gold specie standard) 这是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最早形式,亦称为古典的或纯粹的金本位制, 这是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最早形式,亦称为古典的或纯粹的金本位制,盛 行于1880 1914年间 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及黄金自由输出入是该货币 1880一 年间。 行于1880一1914年间。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及黄金自由输出入是该货币 制度的三大特点。在该制度下,各国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货币的含金量, 制度的三大特点。在该制度下,各国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货币的含金量, 两国货币含金量的对比即为决定汇率基础的铸币平价。 两国货币含金量的对比即为决定汇率基础的铸币平价。
即不需要经政府批准, 即不需要经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 货币。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欧元, 货币。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欧元,都是可自由兑 换的货币。 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近些年发展 变化很快。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金融关系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而逐 步发展起来的,并带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国际金融法概念有各种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董世 忠、吴志攀等。
观点:
1.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金融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金融交易是关于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涉及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国际交易中 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国际金融法包括两类不同的法律
国际货币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货币事务和货 .内容的实践性。国际金融法是一门新学科,发展 变化速度很快,专业性极强。
知识模块九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与国际金融监管
知识点一 国际金融法概述 知识点二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发展 知识点四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 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资 金运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国际金融法(狭义)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 法律关系的总称。不包括直接投资产生的投资法律关 系。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即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 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
2、客体的复杂性。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货币、货币资产和行为。
国际金融法
金融特点
基本特点
主要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 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 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 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 自然人。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 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
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 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 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 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法律知识:国际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金融法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规定了金融交易、国家货币政策以及金融机构间的关系。
这个体系的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通过实行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达成这些目标。
一个基本原则是合同自主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金融合同是双方意愿的结果,只有当双方都同意,它们才能成为有效的协议。
这个原则保护了商业自主权,同时也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此外,合同自主原则还规定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这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合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采取措施确保合规的实施。
这个原则的目标是防止违规行为和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以此来保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性。
除此以外,还有资本充足的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银行应该拥有足够足够的资本来应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银行举行额外的资金。
这个原则保证了金融机构在出现损失的情况下能够继续经营,从而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在国际金融法下的另一个重要规则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则。
这些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积极识别客户、交易和行为中存在的洗钱、资助恐怖分子等活动的风险,并在必要时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这些情况。
这些规则是维护世界各地金融系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步骤。
最后,国际金融法还要求金融机构采取透明度措施。
这个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其财务报告中公开数量庞大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许多公司决策、财务政策、风险评估、成本结构和资本结构的细节。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让公众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运作和公司的决策,促进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国际金融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其基本原则和规则必须遵守,才能保持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这些法规的实施可以确保维持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整理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
跨国银行是国际金融法中最重要的一类主体,其业务范 围广泛,涉及国际结算、信贷、投资等。
国际股票发行人是指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的企业 ,需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国际金融交易中介机构是指在跨国金融交易中担任中介 角色的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等。
国际金融市场准入
国际金融市场准入是指外国金融机构 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 许可或限制。
国际金融市场准入的方式包括设立分 支机构、收购当地金融机构、与当地 金融机构合作等。
各国对国际金融市场准入的许可或限 制主要基于国家安全、货币政策、竞 争等因素考虑。
不同国家对国际金融市场准入的许可 或限制存在差异,外国金融机构需要 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
跨国金融机构的国银行的监管应 当遵循协调性、公正性和 透明度原则。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 括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监 管合作、信息共享和风险 评估等内容。
对冲基金的监管
对冲基金概述
对冲基金是一种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商品 期货等金融产品,以追求高收益为目标。
对冲基金监管现状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应选择在具有良 好法律制度和专业仲裁服 务的国家或地区。
跨国诉讼
管辖权
确定跨国诉讼的管辖权,包括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
辖等。
法律适用
确定跨国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包括合同、财产、知识产权等 。
跨国律师团队
建立专业的跨国律师团队,协助处 理跨国诉讼事务。
调解与和解
调解程序
整理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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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金融法概述 • 国际金融法主体与市场准入 • 国际金融交易法 • 国际金融监管法 • 国际金融争议解决 • 国际金融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
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国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是指规范国际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
在现代全球化经济格局下,国际金融领域的跨国交易和合作日益增多,因此,国际金融法的建立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而与之相伴的,是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与贯彻。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国际金融法在国际金融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金融法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复杂多样,需要有一套公正、公平、透明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各方的权益,同时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其次,国际金融法是全球金融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国际金融法规范了跨国金融交易和合作的行为准则,促进了各国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最后,国际金融法对于国际金融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金融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难免会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金融法为解决这些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路径。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国际金融法在其内容和适用上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国际金融法的适用范围广泛。
它涵盖了货币、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次,国际金融法具有国际性和全局性。
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国际金融领域的交往越来越频繁,需要有国际性的法律来调整和协调各国的行为。
再次,国际金融法的适用主体多元。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组织都有其相关的金融法规,这就需要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
三、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法金融监管是指各国机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的规范、监督和控制。
与国际金融法密切相关的,是各国针对金融业的监管政策。
金融监管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金融监管可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机制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其次,金融监管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防止投资者被误导或受到损失。
国际金融法
-可编辑修改-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念 1.国际金融法 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从内涵上看 国际金融关系包含1.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2.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从内容看 1.是跨国资金融通关系2.与跨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2.国际金融法范围 1.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2.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综上所述,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第二节国际金融法的历史发展1.国际货币金融法大抵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形成的。
2.从布雷顿森林协定签订时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金融法发展的特征: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广大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货币金融主权和权益发展本国的民族经济,相继制定了各种涉外金融法规,并对外缔结和参加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条约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这一时期国际金融法的最大成就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3.国际金融法作为一个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一般以布雷顿森林协定的诞生为标志。
4.布雷顿森林体系协定签订的意义:该协定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并对信贷及担保做了有效的国际安排,具有空前广泛的实体内容和普遍的法律效力,构成战后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基石。
5.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规定了基金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规定了稀缺货币问题6.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局限性:它基本上根据美国的方案,将美国作为国际货币的中心,作为维系各国货币交往的支柱,这就必然使整个国际货币体系受到美国的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因而孕育着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国际金融法概述
投资金融
货币金融
和贸易有关的 票据制度 支付规则
国际间接投资 贷款 证券 信托投资 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
和货币有关的 国际储备 国际收支 汇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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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金融关系及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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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
票据法
银行法 证券法
保险法
外汇管理法
相关法律 总计372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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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
金融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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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 股票债券
外汇市场
各国证券交易所
各国无形外汇市场
跨国交易主体
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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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 股票债券
外汇市场
各国证券交易所
各国无形外汇市场
跨国交易主体
交易关系
国内私法 国际惯例
国际立法 巴塞尔协议 监管标准
各国政府对本国各市场、银行的监管
国内监管法Βιβλιοθήκη 24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汇率的三个基本特点: 1、由国家所确定 2、同他国货币直接折算 3、得到有关国家普遍接受
汇率制度:金本位制,固定、浮动汇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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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布雷顿森林制度
1944年7月1日至22日,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召开 了
44国代表参加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 “怀特计划” 为基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最后决 议书》及其附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 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IMF Article Ⅷ。
第二,该国具有强大的经济金融实力, 并且价 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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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发行国的利益
小知识
铸币税(seignorage)原是中世纪西欧各国对送交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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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管制。(v)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 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 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 本国的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vi)依据 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 间,并减轻其程度。基金的一切政策与决定, 均应以本条所列宗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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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 1944.7.1——7.22,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 尔州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 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 “布雷顿森林协定”。
1944年——1971年,对整顿和改变世界货币领 域的混乱局面,保证战后各国经济恢复,建立 稳定的世界货币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自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2013-7-16 4
两种观点: 1.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 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 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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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安:“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 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摘自李国安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9年版,绪论。
董安生:“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 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摘自董安生著:《国际货币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9年版,第1页。
是一种附有限制条件的金本位制,严重削弱 了国际金本位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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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汇兑本位制(Gold Exchange Standard) 国内只流通银行券,银行券不能兑换黄金,只能 兑换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 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要使其货币与另一实 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比率, 通过无限制地买卖外汇来维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 定。
一个健全而完善的国际货币秩序,应该以法律来 确定明确而公认的本位货币、国际储备币种及有 效的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规则。
本位货币是一国货币制度规定的标准货币,是指在国际 经济活动中,国家出于经济条件或政策上的考虑,用法 律的形式将本国货币与之固定地联系起来,作为衡量价 值的标准,以及国际交易的最终清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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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基金组织向各会员国政府提供贷款,贷款的额 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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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除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允许的例外 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性交易的支付 不得采取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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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公 私企业的贷款。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 界银行集团 地区性国际金融机构: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 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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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证劵融资的法律制度
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指发行 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 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 面值的证券。 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属于不同国家。 证券的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 证券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 面值。
国际金融关系:
国际金融交易关系:地位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 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所结成的关系。 国际金融管理关系:国家与私人(法人与自然 人)之间因国际金融活动而发生的管理关系。
国际金融协调关系:国家之间就国际金融活动 管理所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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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一)主体的广泛性 国家:①基于主权者的身份对涉外货币金融事务 有关的活动依法进行管理、调控和监督;②以平 等交易者的身份参与各类融资活动。
政府间国际货币金融组织:①和成员国发生的金 融交易关系;②和成员国发生的金融管理关系; ③和成员国的私人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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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能否成为国际金融活动的主体取决于它 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货币金融制度。 自然人:能否成为国际金融活动的主体既取决 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又 取决于是否有从事外汇买卖、从事和国际金融 有关的跨国活动和使用外汇的资格与能力。
国际融资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用各 种金融手段,通过各种相应的金融机构 而进行的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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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贷款融资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贷款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贷款融资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 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
通过订立国际贷款协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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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国际贷款的借贷人与贷款人分属不同的国 家或地区;有关贷款协议的订立、履行和争议 解决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有关国家 法律的支配。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同一国家、设备供应商 在另一国家 出租人和设备供应商在同一国家、承租人 在另一国家
出租人、承租人和设备供应商分属3个不同 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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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具有鲜明的信贷融资性质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3)国际融资租赁是自成一类的三边贸易 (4)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及会计处理上具 有独特性
任何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积存 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经常性交易而要求 兑换时,应用黄金或对方货币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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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
特别提款权的概念(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 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 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 可充当国际储备 由于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 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支付
(2)国际贷款通常使用可兑换货币,而不局限 于借款人或贷款人国家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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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贷款协议还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如由主权国家政府的借贷行为引起的主权豁免 问题,由跨国界交易产生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 辖问题,由国际贷款交易的特殊性导致违约救 济、债权担保的复杂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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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牙买加体系
1976年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国贷 款的比例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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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国际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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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和。”
摘自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89 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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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 旨是:(i)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 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 币合作。(ii)便 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护高水平 的就业和实际 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 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iii)促进汇价的稳 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 性 的外汇贬值。(iv)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 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 发展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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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真:“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摘自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页。
吴志攀:“国际金融法是关于国际金融交易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金融资产跨国流动、国 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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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e) 含有国际因素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 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 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 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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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自由铸造:任何人都可按本币的含金量将 金块交给国家造币厂铸成金币。
(2)自由兑换:在市面上流通的其他金属辅币 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地兑换成金币或等量的黄金。 (3)自由输出输入:国际间的结算使用黄金, 黄金可以自由输出与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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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块本位制(Gold Bullion Standard) 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 定含金量的银行券,银行券进入流通;但银 行券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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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确认1944年1月美国规 定的35美元一盎司的黄金官价 ;各国政府可 按官价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
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其他国家政府规 定各自货币的含金量,通过含金量的比例确定 同美元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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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汇 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 一国货币兑美元固定汇率,未经基金组织同 意,不得随便加以改变。
行为: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实现一定 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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