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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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Gold Specie Standard)
盛行于1880 — 1914 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用黄金规定货币的价值 量,每一单位的货币都有其法定的含金量 (gold content),各国货币按其含金量来确 定彼此间的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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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牙买加体系
1976年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国贷 款的比例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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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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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确认1944年1月美国规 定的35美元一盎司的黄金官价 ;各国政府可 按官价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
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其他国家政府规 定各自货币的含金量,通过含金量的比例确定 同美元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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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汇 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 一国货币兑美元固定汇率,未经基金组织同 意,不得随便加以改变。
任何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积存 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经常性交易而要求 兑换时,应用黄金或对方货币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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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
特别提款权的概念(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 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 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 可充当国际储备 由于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 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支付
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取决于是否有从事外 汇买卖、从事和国际金融有关的跨国活动和使 用外汇的资格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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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体的复杂性 货币:本国货币、外汇、跨国运转中的货币资 产;必须在国际间具有可兑换性。
货币资产:以货币形式表现或确定的各项财产 或财产权益;必须跨国流动或以非本国货币表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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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 旨是:(i)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 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 币合作。(ii)便 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护高水平 的就业和实际 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 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iii)促进汇价的稳 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 性 的外汇贬值。(iv)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 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 发展的外
(2)国际贷款通常使用可兑换货币,而不局限 wk.baidu.com借款人或贷款人国家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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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贷款协议还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如由主权国家政府的借贷行为引起的主权豁免 问题,由跨国界交易产生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 辖问题,由国际贷款交易的特殊性导致违约救 济、债权担保的复杂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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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际货币法:国家之间因为协调彼此之间的货 币政策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公法性质)
国际金融法:在民间发生的,私法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私法性质) 国际货币金融法: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 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强调货币法律 制度是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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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真:“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摘自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页。
吴志攀:“国际金融法是关于国际金融交易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金融资产跨国流动、国 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同一国家、设备供应商 在另一国家 出租人和设备供应商在同一国家、承租人 在另一国家
出租人、承租人和设备供应商分属3个不同 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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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具有鲜明的信贷融资性质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3)国际融资租赁是自成一类的三边贸易 (4)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及会计处理上具 有独特性
特点:
(1)自由铸造:任何人都可按本币的含金量将 金块交给国家造币厂铸成金币。
(2)自由兑换:在市面上流通的其他金属辅币 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地兑换成金币或等量的黄金。 (3)自由输出输入:国际间的结算使用黄金, 黄金可以自由输出与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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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块本位制(Gold Bullion Standard) 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 定含金量的银行券,银行券进入流通;但银 行券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国际融资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用各 种金融手段,通过各种相应的金融机构 而进行的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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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贷款融资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贷款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贷款融资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 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
通过订立国际贷款协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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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国际贷款的借贷人与贷款人分属不同的国 家或地区;有关贷款协议的订立、履行和争议 解决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有关国家 法律的支配。
第八章 国际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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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董世忠:“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金融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摘自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89 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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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五十年,从战败国到欧盟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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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货币金融组织:①和成员国发生的金 融交易关系;②和成员国发生的金融管理关系; ③和成员国的私人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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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能否成为国际金融活动的主体取决于它 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货币金融制度。 自然人:能否成为国际金融活动的主体既取决 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又 取决于是否有从事外汇买卖、从事和国际金融 有关的跨国活动和使用外汇的资格与能力。
国际金融关系:

国际金融交易关系:地位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 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所结成的关系。 国际金融管理关系:国家与私人(法人与自然 人)之间因国际金融活动而发生的管理关系。
国际金融协调关系:国家之间就国际金融活动 管理所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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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一)主体的广泛性 国家:①基于主权者的身份对涉外货币金融事务 有关的活动依法进行管理、调控和监督;②以平 等交易者的身份参与各类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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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基金组织向各会员国政府提供贷款,贷款的额 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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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除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允许的例外 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性交易的支付 不得采取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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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e) 含有国际因素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 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 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 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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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2013-7-16 4
两种观点: 1.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 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 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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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实现一定 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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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的实践性 国际金融法不仅仅为一国既定的国际贸易政策 和国际投融资政策提供法律框架和法律工具, 其作用还在于为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提 供保障国际金融安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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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
一个健全而完善的国际货币秩序,应该以法律来 确定明确而公认的本位货币、国际储备币种及有 效的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规则。
本位货币是一国货币制度规定的标准货币,是指在国际 经济活动中,国家出于经济条件或政策上的考虑,用法 律的形式将本国货币与之固定地联系起来,作为衡量价 值的标准,以及国际交易的最终清偿手段。
李国安:“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 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摘自李国安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9年版,绪论。
董安生:“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 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摘自董安生著:《国际货币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9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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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管制。(v)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 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 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 本国的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vi)依据 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 间,并减轻其程度。基金的一切政策与决定, 均应以本条所列宗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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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附有限制条件的金本位制,严重削弱 了国际金本位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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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汇兑本位制(Gold Exchange Standard) 国内只流通银行券,银行券不能兑换黄金,只能 兑换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 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要使其货币与另一实 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比率, 通过无限制地买卖外汇来维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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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 1944.7.1——7.22,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 尔州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 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 “布雷顿森林协定”。
1944年——1971年,对整顿和改变世界货币领 域的混乱局面,保证战后各国经济恢复,建立 稳定的世界货币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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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公 私企业的贷款。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 界银行集团 地区性国际金融机构: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 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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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证劵融资的法律制度
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指发行 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 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 面值的证券。 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属于不同国家。 证券的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 证券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 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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