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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科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本科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耍]: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來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艮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乂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乂可称公半、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激”。
“澱,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口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口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口由。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招聘了张某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年终奖。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年终奖?2.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3.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三、法律适用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应支付张某年终奖。
2.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存在问题,张某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公开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此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四、裁判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探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启示。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司法认定;防范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因此,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砖块来自该小区10楼一住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将涉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张某抓获。
三、司法认定过程1. 确定犯罪嫌疑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初步确定10楼住户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证据收集警方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抛掷砖块的凶器,并提取了相关物证。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录像,固定了张某抛掷砖块的犯罪过程。
3. 提起公诉经审查,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1.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层建筑中,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且监控录像有限,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2. 侦查手段有限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查找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3. 证明标准高高空抛物案件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
五、防范措施及启示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旨在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
因此,乙方不能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与生活论文
法律与生活论文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那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具体定义: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
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在古时候法律是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法律的其他解释: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
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内容:
在现代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面对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一种法律机制。
本文旨在探讨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限制。
首先,不可抗力的定义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定义为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其次,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包括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
克服性。
这三个条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
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以便于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
和适用。
再次,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当
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请求免除违
约责任或请求减轻违约责任。
然而,这种免除或减轻并非无条件的,
当事人仍需承担一定的通知义务和证明责任。
最后,不可抗力条款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不能滥
用不可抗力条款逃避责任,也不能将商业风险错误地归类为不可抗力。
此外,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还受到合同类型、合同目的和合同履行情
况等因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风险分配机制。
合理运用不可抗力条款,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然而,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也需谨慎,避免其成为逃避责任的工具。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内容摘要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从事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近年来信贷业务品
种逐渐丰富,抵押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一项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逐渐起到重要的作用。
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
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
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
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
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自己长期在基层信用社工作经验积累,分析了近年来本地区
贷款质量变化数据和调查根本原因,找出当前信用社抵押贷款办理中存在
的问题,分析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找到法律风险风险的
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目录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1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1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1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2
二、形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2
(一)抵押程序存在瑕疵2
(二)抵押物本身的风险3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4
(一)强化信贷人员法律素质4
(二)规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4
(三)确保贷款主、从合同有效5
(四)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5
(五)与市场紧密结合加强贷后管理5
结论5。
法律案例评析一千字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涉嫌盗窃案”为例,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析,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某于2019年10月某日凌晨,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了邻居李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张某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了李某的笔记本电脑,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3. 主体要件:张某已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李某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结论通过对“张某涉嫌盗窃案”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要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对犯罪分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还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话题小论文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法治话题小论文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法治话题小论文题目:我眼中法治国家的建设专业:法学学号:1007010502姓名:王佳恒我眼中法治国家的建设在谈法治之前不得不先谈谈人治,因为它们存在历史的联系。
人治就是如古希腊柏拉图所主张的“贤人政治”、中国儒家所主张的“为政在人”。
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方式。
人治作为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
具有如下特征:一、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其意志直接就是行动指南,就是根据,而无需规则也无需转化为规则。
二、其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
三、是轻视法律,这里的法律或者说是法制,在人治中,法律或法制的地位是地下的。
因为在人治中会用到法律或法制,但那只不过是领导人手中的工具,是实现其目标的手段。
四、人治缺乏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与准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为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而不是恶法之治。
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法治即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权贵和庄家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而,法治和人治存在着根本的对立:一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和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二、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与权力,但这就整体而言,就每个具体的的权力来说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人治中权力只从权力,最高权力不受法律约束。
法律案件分析实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法理的剖析,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法理分析一、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条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1)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持刀伤害李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2.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
法律案件分析学术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件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案件简介某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撬锁手段,盗窃邻居李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李某的财物,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求。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采用撬锁手段,窃取李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刑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能力: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情节:张某盗窃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情节较重的情形。
3. 自首情节: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四、刑罚适用分析1. 刑罚原则: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张某的刑罚应与其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罚适用: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对其适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以XX公司诉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合同纠纷;法律适用;XX公司;YY公司;买卖合同一、引言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而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一种法律纠纷。
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中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以XX公司诉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及事实(一)案例背景XX公司与YY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
(二)事实1. XX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收到YY公司交付的货物,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XX公司要求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YY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不存在违约行为。
3. 双方协商未果,XX公司遂将YY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因此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YY公司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YY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1]徐某先后5 次将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 元,而刘某用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法律论文_案例_注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李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的家属为了帮助其获得保释,便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请求王某利用其关系帮助李某脱罪。
王某答应后,便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李某拘禁在家中长达一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折磨。
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成功解救了李某,并对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王某的行为是否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王某为了帮助李某脱罪,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其拘禁在家中。
根据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王某为自然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非法拘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王某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李某拘禁在家中,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仍故意实施,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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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律程序的分类及其价值2.3.1 行政程序及其价值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方面,行政程序的是由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构成的,由于受到了法律的制约思想,对于在这个权利的弱势群体里,人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从而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必须要依靠政府和相关法律为这些人们调停,让他们能够站在权利的公平的一段,让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
让自己的利益不受到非法行为的危害。
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让群众和政府站在交易的两端进行交流,通过这个平台施展交流能够让政府明白群众们最关心的问题,也能让群众们的问题反馈给行政机关,还能够让行政工作运行的更加合理,让权力在阳光下执行。
破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的思想。
行政程序的效率非常关键,如果一个部门有着良好的规章制度,但是效率却一直提升不上去,则群众们的权利无法保障,当事人需要在不断的推诿下才能够完成任务,这使得群众们对政府十分不满。
行政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随意的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这属于权力滥用,是不可取的。
故效率价值要求行政机关贯彻高效便民的原则,每一项行政程序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程序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
合理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效率,还能够保障政府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让人民群众的权利更加稳定。
在日常生活之中,行政权存在于各个方面,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没有发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国家法治将会毫无作用可言。
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权也有着相对应的规定。
举个例子,在国家机关对于某些违纪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时候,可以由单位对于自身的行为进行论述,如果对于判罚不满意,有权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这些都是对于行政机关的限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3.2 立法程序及其价值立法程序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十分重要,因为它的存在是一切法律的公平的基础。
科学合理的立法能够减少很多以后工作中的负担和矛盾冲突,公平立法的思想的民主法治国家所推崇,甚至在有的国家还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用以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这一思想的重要地位则不言而喻了。
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和自律性的特点。
民主性不仅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还要求保证少数人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机会和权利。
“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
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
”[5]公开性要求要开门立法,使民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充分表达诉求,进而使立法工作者了解民众最为迫切的需求。
这样可以极大的避免决策者的恣意,是法律更具有民意性和权威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利益的分配发生变化带了的冲突促使立法活动的开展,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的带面相互交涉、妥协,最终形成一部法律。
现代立法程序所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和效率。
程序正义在于保证机会的公正与平等,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体现公正的内涵与价值,任由决策者随意定夺,就很难保证所立之法的公正性和威严性。
立法程序的正义主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美国著名学者科恩在其著作《论民主》中说道:“民主能够挖掘出社会各种力量可以容忍的极限,这种效果不是统治者借助外部力量所能实现的,也不是聪明有头脑的学者所能达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程序就能充分降低暴力发生的可能性。
”[6]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想要发挥民主的作用,就要使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保证公众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
虽然公正通过各种民主的方式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不一定对立法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民众通过自己的影响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这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人格的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
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由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比自己做得更好。
参与的过程不仅可以实现民主和正义,还能使民众知法、懂法、学法,这有利于立法机关与民众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关系,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基于此,正义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共同追求的最高理想。
程序的正义有赖于制度的保障,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将正义的理念转化为现实存在的理念,例如立法听证制度,议事公开制度等。
在立法活动中,不同利益的代表会产生分歧、争执甚至剑拔弩张,这就会严重阻碍立法活动的进行。
所以,需要立法程序为立法活动提供秩序的价值导向,使得立法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秩序是可以协调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避免矛盾的产生。
实践表明,一个社会组织、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建立,人们都会制定各自的运行制度或者模式防止混乱不堪的无序现象出现。
在实际运行中,立法程序的交涉性决定了所立的每一项法律都要经过层层的讨论、协商、让步直至完成立法。
在这个过程中必定有人要做出妥协,任何的妥协都会聚集矛盾,如果不妥善的化解矛盾,势必会造成混乱的局面,那么将会破坏立法体系系统性和规范性。
例如,在台湾“立法院”的会开会期间,经常会出现不同阵营的民意代表大打出手的局面,有时甚至是宣布一项已成定局的事情,都会加以阻挠。
虽说含有一定的作秀成分,因为有有媒体报道说打的越凶其支持率就越高,但这似乎与某些议员缺乏自律性以及议事规则的秩序功能失调脱不了关系。
为了避免上述滑稽局面的出现,设置立法程序时,应当合理分配角色,各个角色各司其职;科学合理的设交涉规则,维持稳定的交涉状态,才能保证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得到保障。
美国经济法律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能够促使人们采取更高效率的行为方式,效率是评价一项法律是否能够产生效益的最主要的标准。
”[7]立法程序所追求的效率价值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立法程序,节约立法成本,使立法程序高效运转。
但是当正义与效率二者不可兼得使,应当优先选择正义。
2.3.3 司法程序及其价值司法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以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为例来说明司法程序及其价值。
最初,法律是由审判者根据自身的理性、社会的道德以及习惯加以宣示的。
但是仅靠道德和理性的约束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于是人们开始设想解决这种恣意的方法。
例如设立审级制度,下级法院所做的裁决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设立分权制度,将制定法律的机构和适用法律的机构相分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为自己聘请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等。
上述的各项制度都需要有程序加以规定和指导,由此司法程序就孕育而出。
各国的司法程序均有宪法或法律预先作出规定,其形式具有法定性。
这个过程包含着多个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并符合逻辑的阶段,以行为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时间顺序的先后为依据可划分为程序的启动、程序的推进、裁判结果的制作、程序的终结等。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故还要对行为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所占有的时间的长短的做出规定,从而避免因无辜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结果出现。
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以最文明、最和平、最公正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
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法官内心遵守公平正义的要求,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就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正确的法律,及时做出公正的裁判。
这样,既能够有效的打击犯罪、制裁不法行为,也能使无罪的人免收刑事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民事审判中存在三方主体,而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经过特定的程序之后,最终形成裁判的结果,这样做有利于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正是权利的救济手段,个人权利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手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只有司法活动符合正义的要求,个人权利的实现才能得到保证。
司法程序就在于限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
实体法来源于消除纠纷的实践。
正当程序可以限制权利的恣意,使决策者做出理性的决定;可以提高办事效率,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在保证正义的基础上兼顾效率;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等。
3 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3.1 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不同于民事领域和形式领域,行政法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在没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在我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被称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三部曲。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行政许可的形式,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活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活资格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我国的行政许可中,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只重视许可证的发放,许可的审批手续过多的问题,申请人需要经过的层层的审查,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经报道过,河北武邑县的小周为了办护照,从北京到老家往返六次,跑了三千公里才办好。
而江苏的小狄为办营业执照,则往返十一次,这极大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许可之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力度不够大,被许可人获得许可证之后的活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监管不到位。
事实上,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只重许可权的行使,而不履行许可后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则会导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限的乱用,破坏社会的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行政机关批准建立设厂,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企业排污的案例比比皆是,严重污染了我们生存的环境。
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机关近年来作出的最多的行政行为,而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体上的不规范,许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但是现在越来越来多的行政机关实行员工聘用制,这些经过聘用的员工并不具有执法资格。
某些行政机关在暴力执法之后往往会将责任推到临时工的身上,以补救行政机关的形象,然后临时工上街执法的本身就是违法的。
除了人员配置方面,各个执法部门的协调性也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