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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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

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表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表

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物资补贴项目 工作用制装,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不含学生校服。 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速印机等 单价或批量采购5000元以上。
包括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会议系统设备 含视频系统、灯光、音响设备等。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体育设备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电梯 锅炉 无线电管理设备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节能、节水设备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交通工具 汽车 各类汽车。 工程类 服务类 印刷 软件开发设计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汽车维修 会议接待 物业管理 国际机票 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其他服务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印刷。 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房屋建筑物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目录 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电冰箱 摄影、摄像器材 空气调节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计算机配件 UPS 软件 家俱 办公家俱 宿舍家俱 办公消耗用品 办公用纸 物资 救灾物资 防迅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其他物资 专用材料 制装 专用设备 印刷设备 网络设备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其他网络设备 医疗设备

附表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附表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B
B0101 B0102 B0104
工程类 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
(含 20 万元) 公用房建设
住房建设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 性设施建设
B0105 B0106 B02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监控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
B0203 B03 B0301 B04 B05 B06 B07 B08 B09 C
(包括各类 Linuxyi 应用软件)
A030213 其他软件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俱
(含文件柜、档案柜等)
A030302 宿舍家具 (含学生宿舍家具、客房家具 等)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A10 A1002
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专用设备 印刷设备
品目名称 货物类 预算金额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 单件 5000 元以上 建筑物 办公用房 宿舍用房 教学用家具、科研用家具、医疗 用家具 物资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专用材料 图书资料 制服及相关用品 (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A10 A1006 A1007 A1008
A11
交通工具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
(含刑事勘察车 )
A1102
船只 (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 督巡逻艇等)
A1103 飞机(指直升飞机)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政府采购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政府采购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政府采购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第1题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规定为( ) A 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B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60万元,工程为60万元C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 50 万元,工程为50万元D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 60万元,工程为50万元【正确答案】:A第2题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废标是指( )。

A 招标无效B 投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C 所有资格审查申请人均未通过资格审查D 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可继续对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正确答案】:A第3题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5 B7 C 15 D 30【正确答案】:B第4题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个以上的单数组成。

A3 B5 C7 D9【正确答案】:A第5题下列各项不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是A 公开招标B 邀请招标C 国内竞争性招标D 单一来源采购【正确答案】:C第6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A 15B 20C 24D 30【正确答案】:D第7题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包括( )。

A 个人资金B 预算资金C 预算外资金D 政府性基金【正确答案】:A第8题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积增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

A 5%B 8%C 10%D 15%【正确答案】:C第9题关于政府采购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供应商数量有限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成本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而不值得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B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C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D 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正确答案】:D第10题( )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广泛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投标,它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浦府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2号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浦东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提出变更理由,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工程类相关政策。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400万元(不含)以下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400万元(含)以上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当月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线下采购。

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部分区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览表

全国部分区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览表

全国部分区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览表区域文件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明确中央预算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折。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上海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一、《集中采购目录》参考文件原文。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考文件原文。

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2014年度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参考文件原文。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015-2016年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对照表

2015-2016年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对照表

可以委托 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 心采购或 者择优选 择中国政 府采购网 “政府采 购代理机 构”专栏 公布的采 购代理机 构采购, 但需入场 交易
目 录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照表
分类 服 务 类 明细分类 项目 自行采购 专业服务 展览服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监理项目与工程审批一 致); 部门拟订由采购办认定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 、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安装工程项目) 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力系统安装、供暖设备 安装、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电梯锅炉安装 15万元以下 (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安装工 程) 屋顶架构工程、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 按照《甘肃省招 标投标条例》相 关规定执行,由 市建委监管办审 批,适用《工程 招投标法》 采购方式与限额标准 定点/协议供货 非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40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无 10-40万元
公务用车租赁 公务用车租赁(定点) 会议 服 印刷 机票 务 会议(定点) 印刷(定点)(包括信封、信纸等纸制品) c
银行代理服务 银行代理服务 中介服务 法律、会计、审计服务和资产评估 计算机设备和软件(云服务)
类 计算机租赁

中心组织 采购 务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照表
类 分类 明细分类 软件开发 信息技术 项目 自行采购 10万元以下 采购方式与限额标准 定点/协议供货 无 非招标方式 10-40万元 公开招标 40万元以上 组织部门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 10万元以下 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图书档案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文艺设 备;体育设备;文物和陈列设品;图书和档案;教学和实验 专用设备;计划生育专用设备;健身及康复专用设备;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安全生产设备; 非办公家具和用具;被服装具;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 料; 机械设备;工程机械;电气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正确把握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体系,推动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

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4•【字号】闵府规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闵府规发〔201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6日闵行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7年2月14日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区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且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

第二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原则上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采用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对限额以下涉及民生、重要的应急抢险等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等简易程序。

具体操作细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承发包程序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上海市夯实基础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上海市夯实基础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IBUTION本文提出以政府采购事权为重点,由易及难、循序渐进推进落实不涉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不涉及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的有关改革措施、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上海市夯实基础管理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文/杜云峰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以及财政部 贯彻落实《深改方案》的实施意见岀台 后,上海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深改 方案》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 妥启动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夯实工作基础。

2020年以来,我们以上海市政府 采购事权为重点,遵循由易及难、循序渐进原则,推进落实不涉及《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不涉及财政部 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的有关改革 措施,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一、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按照 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采购人(即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完善政府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体系。

2018年上海 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 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沪财采[2018]28号),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建立健 全与采购活动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完善政府采购事项决策规程, 细化权责清单,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 监督,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机制。

经过全面系统梳理, 我们编制了采购人权责清单,方便上 海市各级采购人对照执行。

同时,选择部分采购人开展政府采 购内控管理专题调研,了解内控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下一步拟 根据财政部即将岀台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配套文件,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体系。

调研结果显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取决于采购人的风险意识和重视程度。

22省市采购政策梳理:200万以下采购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

22省市采购政策梳理:200万以下采购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

22省市采购政策梳理:200万以下采购不用公开招标,100万以下...国产优先!早在今年初,四川省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5〕123号)的规定,在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论证,征得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制定了2017年度省级教学设备类与医疗设备类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要求:!随后,浙江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了,共计183项。

受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该目录范围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等事项进行论证。

参与论证专家组本着:1、国内无生产,只能采用进口仪器的;2、国内有生产,用于人体诊断、治疗、检查等用途,要求仪器精度高、稳定性好,国内产品尚有差距,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

的原则进行讨论,最终形成了目前尚无国产品牌的仪器设备清单和允许政府采购进口仪器的相关产品清单。

限制进口产品,督促各省国产优先的意图可见一斑!所以不论近期的采购订单国产获利的多还是进口拿下的订单多,最后国产设备的崛起是必然的,进口垄断将被逐步打破,我们要做的就是跟着政策调整我们的步伐,不要掉队哦~下面是联盟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各省采购政策汇总,看看你们省对于采购这部分是怎么安排的吧!2017年各省采购政策汇总包含了各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3方面(排名不分先后)。

欢迎盟友补充及指正!【重庆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市级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
实施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6.12
•【字号】沪财预[2015]75号
•【施行日期】2015.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
录》的通知
沪财预[2015]75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委员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采购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本市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和所属乡镇的政府采购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采购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建议,报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在本区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政府采购平台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⑴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 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⑵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 计、开发、集成及维护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 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⑷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 采购)。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 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 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⑴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⑵计算机;
⑶服务器、工作站、 磁盘阵列、路由器、 交换机; ⑷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 示台); ⑸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⑹电梯; ⑺锅炉;
⑻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⑼国产正版软件(定点采购); ⑽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 制品(定点采购); ⑾药品; ⑿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 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各类货物。
1、货物 ⑴摩托车; ⑵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 加密设备; ⑶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⑷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⑸专用教学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 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⑴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⑵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 展; ⑶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2、工程 ⑴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⑵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 ⑶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 程; ⑷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 利工程;
⑸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 除、修缮工程; ⑹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 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 防、安保等)工程; ⑺其他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2014—2015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模板】

2014—2015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模板】

2014—2015年**市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注:表中“品目名称”为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规定的品目名称。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本级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市本级(年度)同一预算级次单位预算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本级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
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项目属性及归属
《目录及标准》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项)采购品目,以预算资金为准。

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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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
准(闵行区实施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
2
3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总投资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

其中总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操作流程应严格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闵府办发【2013】10号)执行。

4
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由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组织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采购小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结合闵招管办〔2008〕23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建立台帐及归档资料清单样本的通知》规范操作。

(注:预算资金未达限额标准下限的项目均为非政府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基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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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

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中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的意见》的精神,闵行区招标投标中心为本区设立的法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本区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活动,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或接受采购人联系办理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事项。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闵行区招标投标中心代理采购。

采购人因特殊需要改变采购形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闵行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不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的分散采购,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操作。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依法履行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和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闵行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五)关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采购。

总投资5万元(含5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人作为主体实施操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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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未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平台的,由采购人会同区招投标中心实施操作。

(六)关于市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带★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直购。

采购上述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目录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调整纳入电子集市采购管理。

(七)关于政府采购的优先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就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八)关于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

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机电进口产品的,须经闵行区财政局核准后,由预算单位直接委托具有进出口招标资质的代理采购机构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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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九)街镇年初预算安排或年中追加、调整的项目,原则上由区主管职能部门牵头确定采购项目的型号、标准,区财政局将同类项目归并打包,由街镇作为采购主体实施采购。

(十)为了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相关集中采购项目执行计划按照《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集中采购年度计划采购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闵公服【2013】17号)规定,年初预算安排的通用货物,原则上由区财政局予以归并集中形成大宗批量,纳入集中采购“公开招标”范围。

为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按照《闵行区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闵公服【2013】16号)规定,对四种货物单项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实施“批量采购”。

(十一)上海政府采购网、《解放日报》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

上海政府采购网仅发布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闵行区招投标网仅发布本区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额200万元以下5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

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

闵行区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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