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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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火灾防御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等规章的规定。

第2条本单位应当统一负责本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消防安全工作的贯彻执行并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3条消防安全工作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本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形成全员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4条本单位履行重大活动、重要设施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加强消防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5条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6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消防宣传、消防教育、消防检查、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咨询等活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7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建筑、装修、材料采购、物资储存、作业、生产等活动的监督,确保消防安全。

第8条工程、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应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和监管部门的审核、验收要求来实施。

第9条工程、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剥离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不符合的工程合同验收情况。

第10条本单位的员工应当熟悉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掌握正确灭火方法,及早报告火险。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11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12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的易生区域、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储存、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灭火器材的配置和使用等。

第13条班组长或相关人员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每日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无损,不得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无影响消防通道的装饰。

第14条消防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告相关单位,并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15条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规定》的规定来制定。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1一、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保安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四懂四会”.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对本部门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

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殛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四、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

五、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六、建立用电、用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电、气焊工等)需持证上岗。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单位,如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保安部妥善处理。

八、专职消防队员需持证上岗: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九、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保安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评工作。

对不合格的部门和员工定期进行整改。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2配电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配电房内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特殊工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掌握本工种防火安全知识,懂得“三懂三会”内容,自觉遵守配电房管理工作制度。

二、配电房应按需要配备足够的防火安全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完整好用,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三、配电房内各种电器、线路安装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不准随意私拉乱接电线。

四、配电房内禁止任何明火作业,禁止使用任何家用电器,严禁吸烟。

五、配电房内闲人免进,严格执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六、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

七、经常检查、清洁各种电器设备,使其保持完好运行状态,发现异状。

必须修复后方能使用。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3一、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其组织者名单及职责附后。

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责任1.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保障日常消防安全并应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2.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职责和责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3.安保部门负责单位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所有建筑物、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配置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

2.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对于发现的故障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消防通道、消防泵房、防火门、防火卷帘、报警器、灭火器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应常常保持畅通、完好。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货物,防止消防通道被堵塞。

四、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1.发生火灾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并及时报警。

2.单位应定期组织灭火器和灭火器材的使用培训,并且告知员工有关火灾事故应急措施,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防范能力。

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力。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1.各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2.对于特别重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消防宣传与教育1.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技能和逃生能力。

七、消防违章处罚1.对于发现的消防违章行为,首先应进行现场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从事相关消防工作的资格等。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实在情况,订立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1.本企业的全部员工都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国家的消防安全法规;2.本企业要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3.本企业要订立完满的消防预案,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4.本企业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5.本企业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6.本企业要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组织架构1.本企业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相关工作;2.每个部门设立至少一名具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员;3.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订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供应消防安全培训等。

第四章消防设施1.本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和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2.每个工作区域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和可靠性;3.每个工作楼层要配备充分数量的疏散门,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4.每个楼层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指示灭火器、疏散通道等位置;5.建筑物内要设置消防报警器,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6.紧要区域要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消防预案1.本企业要编制消防预案,明确各种火灾事故的处理流程;2.消防预案要包含火灾报警、疏散逃命、火灾扑救等内容;3.消防预案要定期组织演练,并进行总结和改进;4.每个员工都要了解并掌握相应的消防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并会正确使用灭火器;5.高层建筑要订立适当的高层建筑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1.公司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每个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演练;4.利用公司内部通讯工具宣传消防安全知识;5.在员工入职培训中加入消防安全相关内容;6.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竞赛。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318(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1总则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规定要求2.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火灾预防2.5.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5.5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5.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7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5.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5.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消防组织2.6.1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访客及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必需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订立、实施与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八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消防器材应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安装和维护。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实现快速响应。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充分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消防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和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充分和供应可靠。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三条企业应订立火灾防控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的防控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四条企业应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不安全化学品等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操场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场合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除去隐患。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025-96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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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中石油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中石油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中石油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简介
中石油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为保
障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确保消防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该规定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各方面,包括消防设施建设、人员培训、检查备案、应急处置等。

规定
1. 消防设施建设
中石化的各个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
每个单位都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和人员。

消防设备应当保持完好,并且要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2. 人员培训
中石化每个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消防安全相关的人员进行针对
性的培训。

在培训过程中,要进行适当的演练和考核,确保人员能够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正确地处理。

3. 检查备案
中石化每个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人员培训、安全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备案,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消防安全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能够帮助我们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预测火灾事故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 应急处置
中石化每个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的火灾事故。

应急预案应当包
括人员疏散、火灾扑灭、危险品处置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每个单位还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环节中要强调适应突发情况、快速控制火源扩散的能力。

总结
中石化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是中石化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而作
出的重要决策。

在中石油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我们应当认识到消防安全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推动消防安全管理的完善与落实。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暂行)

大连远洋基业物业消防平安管理细那么(暂行)编制人:吕帅审核人:李鑫批准人:郭香宗日期:2021年5月31日修改记录目录文件名称页码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消防平安责任制第四章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第六章防火平安制度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第八章消防平安教育和培训第九章消防档案第十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十一章火灾统计管理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章相关附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强化和标准物业公司消防平安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保护物业公司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保障我物业公司工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现状,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物业公司开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平安工作与物业公司的开展相适应,实行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物业总公司各效劳中心、部门和物业公司所辖区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物业公司消防平安。

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物业总经理为消防平安责任人,全面负责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的消防平安工作。

各中心、部门〔简称“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平安全面负责。

各效劳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对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

所属各部门为消防平安管理人。

公司品质客服部为物业总公司消防平安检查、督导、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分管区域副总经理、工程经理及消防专员应在物业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各工程及办公楼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工程的消防平安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人员。

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建筑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单位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单位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单位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八条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保障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不得私自改动或占用。

第十六条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掌握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留存相应的记录,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九条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是由国家及各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旨在保障公共场所和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设施要求:规定了建筑物和场所必须具备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消防栓、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

2. 消防设备维护:要求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

3. 火灾防控措施:规定了建筑物和场所应采取的火灾防控措施,如电气设备安全使用、易燃物品的储存和处理、疏散通道的设置等。

4. 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建筑物和场所必须有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

5. 管理责任:明确了建筑物和场所的管理单位和负责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责任,要求其制定并执行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罚则和处罚: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以上只是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建筑物类型有所不同。

建筑物和场所的管理单位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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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物、场所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工厂、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消防安全设施与设备的投入力度。

第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建筑消防安全规定第六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规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制定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

(二)建筑物必须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应当标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使用。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建筑物内消防安全标志应当醒目表明,应当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套。

(四)高层建筑中,必须设有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

建筑物内的楼梯、通道和电器线路等容易成为火灾隐患部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

(五)建筑物的燃料储存、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第七条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在使用之前必须经过检测和调试。

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与消防系统及建筑物的疏散系统配套。

第八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配备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建筑物内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依据其工作属性和人员数量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配合检查和处理存在的消防隐患。

第十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包括火灾风险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报警和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风险源。

第十二条火灾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对建筑物结构、消防设施设备和物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火灾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小火灾隐患和风险。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及时记录火灾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整改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五条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修、消防水源的保持与巡查、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等。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保持消防水源的畅通和可用性,定期巡查并清理水池、水泵等设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2002.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在现代社会,消防安全已经成为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在高大建筑、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出现火灾事故时,其后果不仅仅是令人震惊的损失,还有对人们身心带来的巨大影响。

因此,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文件,以确保消防安全的正常、有序、可持续开展。

下文将列举一些主要规定。

《消防法》《消防法》是国家针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的最高法律法规,于1998年首次颁布实施,2018年更新了修订版本。

《消防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火灾预防、火灾扑灭、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消防技术规范、法律责任、附则。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火灾预防、火灾扑灭、建筑物、其他规定。

主要是为了规范各类型建筑的消防安全、加强组织领导、防范火灾事故等方面制定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消防部门规定的一项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它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其他规定除了以上几个主要规定外,国务院还颁布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地方各级政府也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规定再好,如果不能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就失去了实用价值。

因此,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也是至关重要的。

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是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

有以下几点措施可以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常态化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做到所有人员都了解消防安全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组织协调和实战能力;•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障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商业部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

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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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
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
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
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
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
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
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
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通过“11.9”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
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告。

第九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
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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