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撤销权几种行为的处理
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合同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是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一份协议。
但是,协议的达成并不代表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始终存在,如果存在某些情形,该合同的效力将会被撤销。
在中国的民法典里,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下:1. 欺诈情形如果某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导致对方在签约时出现误解或误判,那么合同就可以被撤销。
欺诈行为指的是制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诱使对方误判的行为。
2. 威胁情形如果某一方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导致对方不得不签署合同的话,这种合同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这种情况下,被威胁的一方被迫签订的合同是没有自愿意义的,因为他签订的合同只是出于无奈。
3. 误解情形如果合同签订的某一方在签约时存在误解,而且该误解是合同达成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这个合同也可以被撤销。
误解是指由于语言、标签、表达的不准确或者描绘的情形不真实等导致的对合同内容认识的偏差。
4. 未达成共识的情形如果合同的内容没有被各方之间清楚地约定,则会出现合同瑕疵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有时,协议中包含的某些条款或约定与当时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少规定。
这些都将导致合同瑕疵。
5. 违法性质情形如果合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或社会道德等标准的情况,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可以被撤销。
在签署合同之前,需要了解有关行业和法律规定,以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和道德标准而被判无效。
总之,以上五种情形是合同可撤销的主要因素。
如果合同的缔约双方存在这些状况,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认为是没有合法性质,将会被撤销。
因此,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衡量各方的利益,结合合法实际情况慎重评估,并在确保信息准确、合法和透明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 一方以虚假的陈述、隐瞒真相或者恶意串谋的手段,诱导对方订立合同;
2. 合同成立前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失去了合同的目的;
4. 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一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一方履行合同后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
6. 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7.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8.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撤销权情形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上述情形仅为一般性的总结,具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撤销权是如何行使的
撤销权是如何⾏使的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那么,撤销权是如何⾏使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销权是如何⾏使的撤销权的⾏使,以债权⼈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可以共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中的⼀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债务⼈的⾏为⽽受损害,则各个债权⼈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债权的范围。
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撤销权⾏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
撤销权的⾏使,以债权⼈⾃⼰的名义为之,⽽不是以债务⼈的名义进⾏,撤销权作为⼀种实体权利在⾏使过程中排除债务⼈对⾃⼰财产的决定权,⽽直接向与债务⼈发⽣关系的第三⼈主张该⾏为⽆效,从表⾯上看这种排除债务⼈的⾏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的来看,债权⼈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为来保全债权⼈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撤销权的⾏使,只能由⼈民法院依法进⾏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基于债权对债务⼈之外的第三⼈所主张的,其⾏使的过程中有⼀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较严格和谨密,故由⼈民法院进⾏诉讼解决⽐较适合。
撤销权⾏使的效⼒直接及于债务⼈之外的第三⼈,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应要债务⼈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为,然后对债权⼈进⾏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的损害了债权⼈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撤销权的⾏使应由债权⼈对债务⼈不当处分的受益⼈直接主张,经诉讼⼈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后,债务⼈的处分财产⾏为对债务⼈及受让⼈⾃始⽆效,这种作法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特别是实践上是很适⽤的。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在合同效力当中是存在效力待定亦或是可撤销合同等类型的效力,特别是可撤销合同,在其行使撤销权前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约束力。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划分标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德国民法典规定采取依撤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但中国现行法要求撤销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中国《合同法》规定为一年。
关于撤销权的消灭,中国《合同法》规定了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
大陆法国家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英美衡平法则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确定的合理期间为合同撤销权存续期间。
纵上所述,中国合同法关于行使合同撤销权,有以下几点值得检讨之处:1、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否合适。
从理论来说,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不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同意,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决定,既涉及到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又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2、对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现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
中国《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撤销权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而中国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第73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间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处是⽐较多的,⽽撤销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之⼀,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撤销后,⾃始⾄终不具有法律效⼒,民法典撤销权都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七百零⼆条【保证⼈拒绝履⾏权】债务⼈对债权⼈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权利。
撤销权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赠与⼈撤销权、保证⼈撤销权等。
民事法律⾏为撤销后,⾃始⾄终不具有法律效⼒。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有五种情形:
一、具有构成合同无效的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违反道德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当事人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关系或因其他不合理因素而订立的合同;
五、当事人利用故意欺诈行为或者构成重大过失而形成的合同。
以上就是民法典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而这些情形的撤销还受到另一个具体规定的制约,那就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撤销行为的规定,这里面也要说明,合同能够撤销之前,双方有责任履行并实际履行了相应义务才可以进行撤销,或者合同本身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当事人才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另外,要想申请撤销合同,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诉讼时效,即:对于因构成无效合同的申请,这一诉讼应当在合同成立。
另外,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撤销申请,在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或履行完毕之前,立即申请撤销行为。
所以,民法典关于撤销合同的这五种情形,不仅要求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违反宪法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欺诈行为等,而且还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和实际履行义务的要求,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够申请撤销合同,否则,私人民事纠纷两方还需要根据民法典其他规定,借助司法行使其合法权利,解决纠纷问题。
撤销权的例子及解释
撤销权的例子及解释
撤销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撤销权的例子及解释如下:
1. 虚假宣传和误导:例如,某公司在宣传产品时,错误地描述了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误导了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预期的产品。
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不当交易和欺诈:例如,某公司向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导致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但实际情况与合同内容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并要求欺诈方赔偿损失。
3. 不可抗力:例如,某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4. 显失公平:例如,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利,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5. 缺乏基本保障:例如,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缺乏基本保障,例如安全保护措施等,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与无效权是不同的概念,撤销权可以让合同归于无效,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效合同都可以撤销,需要注意适用的法律和条件。
如果您对撤销权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或专业人士。
债权人撤销权-法条汇总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宝联想:法律约2篇司法解释约7篇地方法规约3篇最高法公报案例约1篇裁判文书约592篇相关论文约177篇实务指南条文释义)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1篇)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39篇)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民法典实施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效力。
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要点:1. 代位权诉讼规则:明确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影响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撤销权诉讼规则:对于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3. 债权转让规则:对债权转让的条件、程序以及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债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 金钱债务违约损失认定:对于金钱债务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包括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以便在实践中更准确地判定和执行。
5. 定金使用规则:明确了定金的性质、效力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用,为定金的正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6. 合同成立时间:对于采取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明确了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即为成立,这有助于确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点,减少因合同成立时间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
7. 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司法解释提供了处理原则和方法,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综上所述,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具体化和细化,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解释也对律师、企业法务人员在合同草拟、审查、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价格
债权⼈撤销权--不合理价格【条⽂】 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撤销权⾏使的规定。
【条⽂理解】 本条规定列举了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三种可被债权⼈撤销的⾏为。
虽然前条与本条规定的两类不同诈害⾏为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别,但在债权⼈撤销权的性质,对债权⼈债权的要求,诈害⾏为与债权⼈债权实现的关系,撤销权⾏使中当事⼈、管辖、抗辩、⾏使效⼒以及撤销权的⾏使范围、⾏使期限、⾏使效果等⽅⾯均是⼀致的,前述问题在相关条款中已有述及,本条条⽂理解中不再赘述。
本条规定的三种诈害⾏为与⽆偿处分财产诈害⾏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诈害⾏为的客观恶性程度不同,故⽽在债权⼈⾏使撤销权时对债务⼈、相对⼈主观恶意的考察⽅式不同:债务⼈⽆偿处分财产权益⾏为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其⾏为本⾝具有客观恶性,主观恶意原则上⽆需证明即可推定,同时,相对⼈属于纯获益的⾏为,撤销债务⼈⽆偿处分⾏为亦不损害相对⼈的合法利益,故可不问相对⼈的主观动机均可撤销;⽽在有偿⾏为场合,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判断⽐较复杂,原则上不能直接推定债务⼈具有恶意,故债权⼈的撤销权需以债务⼈有恶意为成⽴要件,以受让⼈有恶意为⾏使要件,如此,才能在债务⼈财产管理⾃由与相对⼈交易安全保护之间适度平衡。
债务⼈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在于交易对价明显不合理,⽽判断相对⼈主观恶意的落脚点在其对影响债权⼈债权实现的事实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针对三种具体情形的诈害性判断,在理解和适⽤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情形 (⼀)判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时空基准 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进⾏判断的时间基准为“交易当时”,即实施交易⾏为时。
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合同撤销是指解除或废止已经达成的合同协议。
合同撤销可以发生在各种情况下,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违约情况下的合同撤销以及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等。
本文将介绍合同撤销的五种常见情形,并对每一种情形进行详细讨论。
一、协商一致的撤销在某些情况下,当合同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带来不可预见的困难或损失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要通过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解除合同的协议。
这种撤销方式通常被称为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
二、违约情况下的撤销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了合同的重要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选择撤销合同。
违约的情况可以是付款延迟、交货不符合质量标准、违反保密协议等。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撤销通常需要通过法院的裁决。
受损害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并请求撤销合同并获得赔偿。
三、虚假陈述导致的撤销如果一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提供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这可能导致另一方误导,并最终影响了合同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被误导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全额赔偿。
例如,如果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状况,购买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获得退款。
四、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一些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性质,因此法律规定了可以撤销这些合同的情况。
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以在成年后进行撤销,因为未成年人在签署合同时是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另一个例子是以欺诈、胁迫或恶意行为为基础的合同,受害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这些合同。
五、不可抗力导致的撤销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可能被迫撤销。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事件。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地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包括协商一致的撤销、违约情况下的撤销、虚假陈述导致的撤销、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撤销。
论民事撤销权适用之实体要件研究
第7 期 总第5 5 3 期
论 民事撤销权适用之实体要件研究
寇海侠 李春双。
( 1 .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 0 0 0 8 1 ;0 0 0)
【 摘 要】 撤销权之诉 的设立意在加 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 的保护 ,促 进市场 交易的稳 定和顺利进行 进而保护合 同交易的 稳定性 。然 而,民事撤销权的适用应 当遵守相应实体要件 。 【 关键词 】 撤销权;当事人 ;民事诉讼
诉 的利害关系是否 足以影 响到最 终的裁判 结果 需要 由法院认 定 ,所 以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参 加本诉 ,都必须由法院认可 并通知参加 ,在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 主观上知道或者应 当知 道本诉 的存在 ,可 能涉 及到其 自身利益时 ,就应当主动 向法
之诉 的提起必须有相 当于启 动再 审程序 的证 据作 为撤 销之 诉 申请理 由的支撑 , 其证据 的证 明标准不 能低 于普通 民事诉讼 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 其次 ,证据证明的内容有两项 并且 两项 之间存在 直接 的 因果关 系即裁判错误致使 其本人 民事利 益受 损。这里发生法 律效力 的裁判法 律文书都 是指 发生法律效力 的文书 ,对其 审 判 级别 在所 不问 ,但 是 ,对 于已经再审 的发生法律效 力的文 书 ,则不 能适用 ,因为再 审程序 目前看来 与第 人撤 销之诉 是 为相互平行 的诉讼 机制 ,有 着各 自不同的运行 程序且适用 和保 护的主体亦有不同 ,而且 再审案件的审理原则上是在原 审 当事人诉 争事项之 内审理 ,在涉及 到其他案 外人利益时 , 法律 已经规 定 了追加 的程序 ,有其 预备的预 防和保护机制 , 所以 ,再 审的发改文 书不应 当列入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来。 此外 ,对于生效 的调解书 ,不仅包括实际 出了调解书 的 案件也应 当包括实际调解 ,但 法律规定可以不 出而实际真没 出 的调解 案件 。而生效 的法律文 书侵 害其本人 的 民事权益 , 这里的侵权的认定应 当以一般侵权的认定路径相 同即存在侵 权行为 、主观过错 、侵害 民事权益结果和侵权行为与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 当然 ,这里的侵权应当是广义上的权力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 ( 性 )权利 ,凡是法律赋予第三人 的合法正 当权利 ,一旦受到侵害 ,都应 当允许第三人适用该程序进行 救济 。 民事撤 销权之诉 的具体适用条件 ,虽然没有权威机关发 布适用意见 ,但是我们可 以在法律文本涵义 的范 围之 内,运 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 ,解释和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 的 涵义 ,并将此实体要件运用到 民事 司法实务 中去 ,解决 目前 亟待处理 的大量虚假诉讼案件 ,并得 出相对妥 当的结论是我 们追求 的目标 。 总之 ,民事撤 销权 之诉制 度 的设立 ,有着其 充分 的理 论依据 和现实需要 , 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形成 的一种诉讼 机 制 ,它为我 国法 院在实务 中打击虚假诉讼进 而建立诚信诉讼 的 目标提供 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 ,也 为维护 与案件有利 害关 系 第 人 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一种新 的法律途径 ,也在 司法错 案 自纠程 序一 民事再 审程序 之外 开辟 了新 的道 路并进行 着有效 的尝试 。作 为一种新兴 的诉讼 制度 ,其相配套 的实体 、程序 法 的完善必将经 历一个实务探索 的过程 ,而一种 新的制度的 具体实施 ,必先在借 鉴和总结其他地方 较为成熟 和完 善相 关 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的前提下 , 再结合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务 , 预先设定一 套能够至少在理论 上具 有可操作 性的具体适用 意 见 ,进 而再通过 实务 中对 大量 案件 的处 理 ,对这些 预先设 置 的意见 进行 不断修正 ,最终形 成符 合我国司法体制和实务需 要 的诉讼机制 ,而本文 的写作意图即在于此。 参考文献 【 1 】陈贤贵.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以台湾地 区立法例为 中心D ] . 太原理工大 学学报, 2 w2 ( o 4 ) . 【 2 】崔玲玲锑 三人撤销之诉 的事由—— 与再审之诉事 由 比较U ] . 社科纵横, 2 0 1 1 ( 0 9 ) . 作者简介 :寇 海侠 ,中央民族 大学,法学博士研 究生, 研 究方向 :民族法 、知识产权法 ;李春双 ,北京 市 东城 区人 民法 院法官 ,研究方向 :刑法、民法。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国家司F考试网)(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
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国家司F考试网)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行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作为法律对债权⼈利益的⼀种保护制度,撤销权案件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见。
通过撤销债务⼈恶意减少⾃⼰财产规避对债权⼈还债义务的⾏为,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债权⼈提起撤销权之诉须满⾜法定条件。
接下来店铺⼩编为您介绍规定⾏使撤销权的法条。
⼀、撤销权是什么?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规定:“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撤销权⾏使的效⼒债权⼈撤销权的⾏使,其撤销的效⼒依判决撤销⽽发⽣效⼒。
其效⼒及于债务⼈、受益⼈及债权⼈。
对于债务⼈,债务⼈的⾏为⼀经被撤销,视为⾃始⽆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已受领债务⼈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
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受益⼈已向债务⼈⽀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使撤销权的债权⼈得请求受益⼈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
但是撤销权的⾏使,其效⼒及于全体债权⼈。
由受益⼈返还的财产为债务⼈的所有债权的⼀般担保。
因此⾏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司法拍卖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拍卖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程序,旨在实现财产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置。
然而,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拍卖被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从司法拍卖撤销的概念入手,分析司法拍卖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司法拍卖撤销的概念司法拍卖撤销,是指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由于拍卖程序违法、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拍卖无效,拍卖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情形。
司法拍卖撤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拍卖程序违法导致拍卖无效;二是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拍卖无效。
三、司法拍卖撤销的法律后果1. 撤销拍卖的决定司法拍卖撤销后,拍卖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应当载明撤销的原因、依据和后果,并送达当事人。
撤销决定生效后,原拍卖程序终止。
2. 拍卖标的物的返还司法拍卖撤销后,拍卖标的物应当返还给原权利人。
原权利人应当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拍卖标的物返还给拍卖机关。
逾期不返还的,拍卖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拍卖费用的承担司法拍卖撤销后,拍卖费用的承担原则如下:(1)因拍卖程序违法导致拍卖无效的,拍卖费用由拍卖机关承担;(2)因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拍卖无效的,拍卖费用由瑕疵方承担;(3)拍卖过程中,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拍卖无效的,拍卖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 损害赔偿司法拍卖撤销后,因拍卖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如拍卖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拍卖成交价之间的差额;(2)间接经济损失:如因拍卖无效导致当事人丧失的商机、信誉等;(3)其他损失:如因拍卖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5. 法律责任司法拍卖撤销后,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拍卖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瑕疵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导致拍卖无效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实务中撤销权几种行为的处理【合同撤销权】司法实务中撤销权几种行为的处理(一)债务人为他人无偿提供担保的撤销对于债务人为他人无偿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无偿行为,目前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为他人担保并无任何经济利益,且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债权人未获得任何求偿权,故属无偿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有偿行为,因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将来的求偿权对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对于他人的债务没有义务,却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进行担保,由于求偿权在担保时尚未产生,且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宜将其解释为无偿行为,可予以撤销。
(二)消极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消极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债权,实务中常见的有:债务人故意拖延致使诉讼时效超过或者申请执行的期间超过;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消极行为使附条件的债权条件不成就;以及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对于上述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原则上不能再行使撤销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和相对人恶意通谋。
如果对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行为予以撤销,一是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二是破产程序作为一般执行程序,适用司法程序的通用规则,不能对自然债权发生追溯效力,否则会影响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
对于支付令已生效的,因其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力,管理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只能申请再审;对于债务人的故意拖延致使条件没有成就的债权,如果管理人能够通过一定行为促使合同条件成就的,可以挽回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后果,将收回的债权归入破产财产,反之,则不能收回该财产或财产权益。
对于债务人放弃侵权和违约责任的追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追回相关的赔偿财产,归入破产财产。
(三)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司法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为达到破产欺诈、偏袒清偿的目的,在可撤销期间内利用双方合谋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将依法可撤销的违法行为如低价出售财产、低价以财产抵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通过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等形式获得法律执行效力,企图借助法院的执行效力实现可撤销行为的合法化,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此便产生对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
对于执行行为可否被撤销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执行行为与其它偏颇性清偿一样,实质上也是债务人财产的转让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受偿上的不公平,因此承认其可撤销性。
例如,《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41条规定:“撤销不因已为该法律上的行为取得可执行的债务名义或因行为系由于强制执行所致而排除。
”否定说认为,因为就执行行为而言,债务人没有介入其中,并且撤销执行行为,会削弱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此外,一个债权人发动执行程序后,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程序,以中止执行程序。
笔者认为,否定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执行行为的撤销与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关。
撤销执行行为并不影响据以执行的法院裁判的效力,法院判决具有的确定力、拘束力在撤销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所发生变化的仅是实现执行力的方式,由原来的个别执行变为通过集体性的破产程序得到执行。
第二,希望通过破产程序能够中止执行程序的效力,对其他债权人提供保护,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诚然,破产程序可以中止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但是,这仅限于执行尚未终结的案件。
由于一般执行程序并不具有破产程序那样的公开性,其他债权人因为地域、信息不畅等原因,就如其不能了解到期偏颇性行为一样,很可能不能了解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
因此,也就没有机会利用破产程序去对抗执行程序。
当然也应当看到,自动履行或被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毕竟是债务人的法律义务,如执行行为可以任意被推翻,也将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所以对其虽可行使撤销权,但法律应设置严格的条件,即以当事人存在恶意为前提,而举证责任则应由债务人及执行相对人承担。
撤销执行行为效力的方式,从理论上讲有两种:第一,由管理人通过再审等民事诉讼程序撤销错误的裁判:第二,由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直接对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行使撤销权。
第一种方式在传统法律体系框架之内,无须多加分析,但在权利行使方面可能会遇到繁复程序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
第二种方式有利于充分体现破产撤销权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能会打破目前的民事诉讼执行体系,需要协调解决一些新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由管理人通过再审的司法程序撤销错误裁判较为妥当。
但为维护债权人权益,应通过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对管理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应依据破产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进行审理,尽快作出判决。
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可考虑由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上级法院直接进行再审,或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到期债务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新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人对该规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应限定在恶意清偿的范围内,否则会危害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破产法为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防止债务人或个别债权人规避法律,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夕抢先清偿或瓜分债务人的财产,该规定实际上起到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效果。
虽然采取客观标准,对债务人与相对人发生的交易,不问是否为正当交易,均予撤销,破坏了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由于所有的民事主体均承担了同样的义务,在法律制度安排上是公平的。
另外,为维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正常经营,该条规定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仍受法律保护,立法充分考量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这里值得探讨的是何谓“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从增加司法的可操作性的角度,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破产法偏颇性清偿的例外规则,将下列情形解释为属于“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1、为了取得新价值而同时发生的交易行为。
若双方当事人基本上是同时发生交易,并且交换的目的是为给债务人增加新价值,那么这种转让就是不能被撤销的。
因为这种价值的交换不会引起破产财产价值总量的减少,也就不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2、正常经营行为的付款;3、“净结果”情形,假如债务人偿还银行贷款100万元的行为构成偏颇性清偿,但同时银行又贷款给债务人50万元,并且未设定担保,那么依据偏颇性清偿能够追回的财产不是100万元而是50万元,这就是美国著名的“净结果原则”;4、特定担保情形,如债务人陷于困境时,债权人仍然向债务人贷款用于购买财产,并且用随后购买的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这种担保行为应当保护;5、税款、社会保险费和人身伤害赔偿费用的支付等。
(五)银行借新还旧中新设定担保的撤销问题实务中,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银行普遍对债务人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从理论上讲银行借新还旧属于对旧贷款的延期还款处理,并不属于发生新的借款关系,其债务属于既存债务,对于借新还旧后新提供的担保,有观点认为,按照破产法第31条“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撤销的规定,此担保应予撤销。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应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考量立法目的,撤销追加担保的立法本意是制裁恶意的优惠偏颇行为。
借新还旧是银行普遍采取的对债务人暂缓清偿的做法,其用意是为支持债务人解决财务困难,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危机,并非有意瓜分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撤销借新还旧中的担保,有可能使银行放弃借新还旧,债务人在陷于财务困境时的融资渠道有可能被堵死,其起死回生的可能性很小,势必使一些处于破产边缘的企业滑入破产境地,这不符合新破产法企业再建主义的立法理念。
故此担保不应撤销。
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前面论述的对有偿行为的撤销应设定主观要件的观点的合理性。
(六)解除合同返还财产行为的撤销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3、94、97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有观点认为,债务人返还财产行为在《合同法》中获得肯定,但在《破产法》中可能属于可撤销的内容,有可能被撤销,例如,银行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属于破产法的“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的界定,返还财产请求权究竟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是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理论上存在争论,多数认为,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为物权的效力之一,笔者赞同该观点,但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也不宜全盘否定。
物权请求权有利于保护非违约的给付人的利益,其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
当受领人的责任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而获得给付物的返还,不过,在给付物不复存在时,给付人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当给付物存在时,返还财产行为不得撤销,此时类似于破产程序中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当给付物不存在时,因转化为不当得利之债,此清偿行为可得撤销。
∙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68.html∙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y/ht/1131667.html∙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指定代理/y/ht/1131666.html∙如何解除合同 /y/ht/1131665.html∙二手买卖留心四种纠纷/y/ht/1131664.html∙合同履行遵循的一般准则/y/ht/1131663.html∙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违约金”/y/ht/1131662.html∙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y/ht/1131661.html∙从本案看抵押权的实现/y/ht/1131660.html∙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y/ht/1131659.html∙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y/ht/1131658.html∙定金与相关问题研究/y/ht/1131657.html∙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y/ht/1131656.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y/ht/1131655.html∙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y/ht/1131654.html∙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y/ht/1131653.html∙无效合同确认书 /y/ht/1131652.html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51.html∙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y/ht/1131650.html∙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y/ht/1131649.html∙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y/ht/1131648.html∙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y/ht/1131647.html∙先合同义务的两个问题/y/ht/1131646.html∙后合同义务不履行损失扩大共担责任/y/ht/1131645.html∙什么是合同中的代理/y/ht/1131644.html∙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y/ht/1131643.html∙合同的形式 /y/ht/1131642.html∙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y/ht/1131641.html∙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y/ht/1131640.html∙复代理具有什么特征/y/ht/1131639.html∙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y/ht/1131638.html∙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y/ht/1131637.html∙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产生损害事实之信赖利益/y/ht/1131636.html∙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y/ht/1131635.html∙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34.html∙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y/ht/1131633.html∙浅论我国《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制/y/ht/1131632.html∙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y/ht/1131631.html∙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y/ht/1131630.html∙“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y/ht/1131629.html∙简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y/ht/1131628.html∙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y/ht/1131627.html∙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y/ht/1131626.html∙怎样确定合同的支付时间/y/ht/1131625.html∙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y/ht/1131624.html∙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y/ht/1131623.html∙抵押权的实现 /y/ht/1131622.html∙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y/ht/1131621.html∙消除股权质押的“后顾之忧”/y/ht/1131620.html∙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y/ht/1131619.html∙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y/ht/1131618.html∙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原公有住房/y/ht/1131617.html∙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y/ht/1131616.html∙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y/ht/1131615.html∙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的条件/y/ht/1131614.html∙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需要承担什么 /y/ht/1131613.html ∙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y/ht/1131612.html∙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y/ht/1131611.html∙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y/ht/1131610.html∙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09.html∙合同担保的方式解读/y/ht/1131608.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y/ht/1131607.html∙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y/ht/1131606.html∙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y/ht/1131605.html∙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y/ht/1131604.html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y/ht/1131603.html∙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y/ht/1131602.html∙合同义务面面观 /y/ht/1131601.html ∙先合同义务概念 /y/ht/1131600.html ∙《集体合同规定》 /y/ht/1131599.html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y/ht/1131598.html∙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有法律风险/y/ht/1131597.htm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代理有何特殊的地 /y/ht/1131596.html ∙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95.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y/ht/1131594.html∙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y/ht/1131593.html∙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什么特征/y/ht/1131592.html∙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管理/y/ht/1131591.html∙销售方不开发票购货方不能拒付货款———同时/y/ht/1131590.html∙逾期付款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y/ht/1131589.html∙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y/ht/1131588.html∙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y/ht/1131587.html∙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y/ht/1131586.html∙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y/ht/1131585.html∙承租房屋时应谨防租房陷阱/y/ht/1131584.html∙房客被判违约定金被房东没收/y/ht/1131583.html∙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y/ht/1131582.html∙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可能免除/y/ht/1131581.html∙履行风险预防的合同法律对策/y/ht/1131580.html∙关于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法律问题/y/ht/1131579.html∙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y/ht/1131578.html∙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y/ht/1131577.html∙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y/ht/1131576.html∙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y/ht/1131575.html∙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y/ht/1131574.html∙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y/ht/1131573.html∙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72.html∙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y/ht/1131571.html∙合同履行的原则(三)/y/ht/1131570.html∙企业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y/ht/1131569.html。